招标控制价文件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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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 6—2011)[续]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 6—2011)[续]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 6—2011)[续]附录B 招标控制价附表格式B.0.1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表B .0.1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暂估价(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元)注:本表适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汇总B.0.2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B.0.3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B.0.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B.0.5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B.0.6 措施项目清与计价表(一)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B.0.7 措施项目清与计价表(二)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B.0.8—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B.0.8—2 暂列金额明细表暂列金额明细表B.0.8—3材料暂估单价表材料暂估单价表B.0.8—4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B.0.8—5计日工表计日工表B.0.8—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B.0.9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本规程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 6—2011条文说明1总则1.0.1《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等有关规定编制的。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11]013号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查,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 6—2011,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前言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

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招标控制价的文件组成及应用表格、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审查、质量和档案管理等。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承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

各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可以依据本规程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进行检查。

本规程的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来信请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程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核人:主编单位: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参编单位:合肥工业大学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安徽博鸿工程咨洵有限公司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杨博完海鹰孙荣芳李萍孙缨江小燕姜峰王杰伟张立杰主要审核人:马桂芝吴佐民王成球陈光云舒宇1 总则1.0.1 为适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防止招标工程高价围标,以及低价诱标或低价中标,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查,提高成果文件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招标控制价生成XML文件

招标控制价生成XML文件

2011-05-07 19:19:40
一、双击打开广联达计价软件GBQ4.0,进入软件界面,点击:新建项目,进入新建标段界面,选择招标,填写招标相关信息,点击确定: 1、选择招标项目后,地区标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2、建设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选择地区;需要按实际填写选择3、注意: 1)地区标准(现在广东使用10清单规范)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与备案报建的工程名称编号一致) 3)招标代理(如无招标代理单位时,必须填写“无”)二、项目工程建立后,进入项目管理界面项目工程必须包含单项工程与单位工程,而且项目工程、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名称不能一致。

1、所以首先建立一个单项工程,再选择单项工程右键新建单位工程,按照工程专业的不同选择清单库与定额库,可以按实际情况建立多个单位工程; 2、建立单位工程后就可以开始编辑招标清单与标底文件,点击单位工程,右键“编辑”,进入编辑界面;三、编辑完所有单位工程后就可以生成招标XML文件文件与标底XML文件: 1)生成XML文件前,必须把所有单位工程编辑好,而且确认招标工程相关信息正确,再生成XML文件;点击选择“发布招标书”,进入发布招标书界面,点击选择生成招标书; 2)生成招标书成功后,再选择导出/刻录招标书,然后选择一个保存招标XML文件的路径; 3)生成标底XML文件步骤与招标书的操作步骤是一样,首先点击选择“发布标底“再选择生成标底,标底生成成功后,再选择导出/刻录标底,最后选择一个保存标底XML文件的路径招标XML文件导出生成只有一个XML文件,标底文件的XML文件则有三个,而且标底XML文件是带有价格的文件生成的招标XML文件就可以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打包工具,加密签名,生成ZBS文件进行招标文件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他项目费用计取方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他项目费用计取方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他项目费用计取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1〕33号各县(市)造价处(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规范其他项目清单费用的计取方法,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量清单编制阶段1.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时,其他项目清单应严格按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的专用术语规定,按照下列内容列项:⑴暂列金额;⑵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⑶计日工;⑷总承包服务费。

如拟建工程出现该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2.招标人发布工程量清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暂列金额项目,并尽可能列出暂列金额拟用项目明细,并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原则上不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10%。

3.招标人发布暂估价中的材料暂估单价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指导价进行发布,如其中有缺项的材料可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其材料单价组成应包括场外运输及采购保管费。

拟建工程中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在暂估价清单项目中发布其专业工程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应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其金额内不含规费和税金。

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4.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业主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的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在其他项目费用清单中列出总承包服务费清单项目,由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主报价。

5.招标人在发布工程量清单时,如有合同约定之外的或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应在其他项目费清单中设置计日工,并尽可能准确地估算出计日工的数量,由投标人填写计日工的单价。

二、招标控制价阶段1.编制和发布招标控制价时,暂列金额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进行计价,不得任意改动和调整。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

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

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新版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新版.pdf

新版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新版.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 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

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

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2011-1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2011-1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主要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3.《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青建管字(2011)43号)4.《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1]19号)5.山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消耗量定额(无需注明青岛市***年价目表)6.招标文件7.施工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8.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9.常规的施工方案10.特殊工程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二、材料价格的确定1.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单价的,按其计入综合单价。

2.招标人在清单中未列出甲供材料的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按照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的价格计入综合单价。

3.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和约定风险幅度的,编制人应按“基准单价×(1+|约定风险幅度值|)”计入综合单价。

4.其他材料单价由编制人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5.钢材、水泥的信息价优先采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工程造价管理平台——建材信息——主要材料报价”发布的价格。

三、实施时间:2011年12月1日招标控制价备查申报资料1、控制价成果文件(总说明需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内容一览表》)2、咨询合同原件3、编制人、复核人的执业证书的原件(如果执业印章能够显示单位,不需提供证书原件;编制人为注册造价工程师,需提供资格证书原件)4、招标文件原件。

5、财政投资项目提供概算文件原件6、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供技术经济指标表、总平面图相关表格下载: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工程造价管理平台——表格下载http:///bzde/xgbgxz.aspx。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

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

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1]534号

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1]534号

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京建法【2011】12号文

京建法【2011】12号文

京建法【2011】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11-16 新闻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颁布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2011-12-1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中价协[2011]013号)

最新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中价协[2011]013号)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11]013号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查,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 6—2011,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前言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

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招标控制价的文件组成及应用表格、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审查、质量和档案管理等。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承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

各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可以依据本规程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进行检查。

本规程的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来信请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程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核人:主编单位: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参编单位:合肥工业大学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安徽博鸿工程咨洵有限公司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杨博完海鹰孙荣芳李萍孙缨江小燕姜峰王杰伟张立杰主要审核人:马桂芝吴佐民王成球陈光云舒宇1 总则1.0.1 为适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防止招标工程高价围标,以及低价诱标或低价中标,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查,提高成果文件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

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

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附件一: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一、编制原则招标控制价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控制价水平。

二、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2、自治区贯彻实施2013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和《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补充规定(新建标【2014】9号);3、国家、自治区、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5、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9、其他相关资料。

三、编制要求招标控制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1、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意见第二条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计算,执行自治区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及相关计价办法、信息等。

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其计算方法可参照我厅《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费用计取的指导意见》(新建标[2008]4号)文件中相关内容,并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招标代理费2011(534)文

招标代理费2011(534)文

[2011]534号文招标代理收费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

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

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附件二: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

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

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

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

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10-50亿元为0。

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

004%。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

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

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附件二: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附件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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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造价[2010]17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社会中介机构,有关单位:
2008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黑建发[2008]10号),经过两年多的执行,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的有关标准规范,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0日
黑龙江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简称《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各市(行署)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黑建造价[2010]5号)(简称《计价依据》)及相关解释、规定,结合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编制。

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

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合价,主要材料价格,各
种措施费的单价与合价,各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项规费,税金,风险费用及相应的内容、幅度和计算说明。

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招标人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根据国家和省计价依据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自行上调或下浮。

第九条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下列材料(电子文档):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计价条款;
(二)工程量清单;
(三)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第十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计价规范》的规定;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计价规范》、《计价依据》及有关文件等规定;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有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单位公章(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应当齐全。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检查意见,记入《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附后),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监督招标人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招标人对检查意见提出异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说明。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反映。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备案时,发现招标人未报送招标控制价的,应当暂停招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的具体事项及理由(不合理的事项及理由);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调整意见)。

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加盖投诉人的公章,并附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妨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投标人投诉后,应及时处理,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

复核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
范围在±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

经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复核招标控制价费用由投诉人预付。

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其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3%以外,其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
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业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发现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施工合同不予备案;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招标人报送的符合形式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不一次告知招标人需补充全部内容的;
(二)对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未提出检查问题意见的;
(三)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提出不符合规定意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
注:一式三份。

招标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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