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流系统运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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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系统运行规程
直流系统运行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程的目的是确保直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网
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直流输电系统的运行及其有关人员。
第三条直流系统的运行应当在直流系统调度掌控中心统一调度
下进行。
第四条直流系统的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规定。
第五条直流系统的运行,应当遵守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原则。若显现安全事故,应当对目标进行组织、处置及追溯分析,确保仿
佛安全事故不再发生。
第二章直流系统及装置的安全和稳定性评估
第六条直流系统调度掌控中心应当定期进行直流系统、装置的
安全、稳定性评估。评估结果应记录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七条各级电力部门应当适时出台与直流系统的安全稳定性评
估有关的技术规范及措施,以确保直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
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直流系统调度掌控中心应当对直流输电线路、变电站、
直流设备、直流终端设备的性能及运行进行监视和检测。并对显现
的异常情况适时订立应对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章直流系统日常运行
第九条直流系统的调度掌控应当依照计划布置和调配电力资源,以时出电、保电、质电、稳电为原则,布置和调配电力资源以充足
市场需求。需要变更时,应当提前报告,并报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
执行。
第十条直流系统的电压、频率、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等参数应
当监视,假如发觉某一参数显现异常,应当立刻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直流系统的输电线路及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如发觉绝缘情形不佳的设备应适时处理,确保直流系统的安全牢靠
运行。
第十二条直流系统的输电线路、变电站、直流设备、直流终端
设备的运行维护应当适时进行。应当定期进行巡察和维护,如发觉
线路、设备显现故障和不安全现象时,应当立刻进行维护和修理和
处理。
第四章直流系统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直流系统调度掌控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并
组织人员定期演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气力
调配程序、应急交接程序、应急信息报告程序等内容。
第十四条直流系统发生重点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最短时间内快
速组织调度气力,依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和处置,并适时通知上级
电力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五章直流系统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直流系统调度掌控中心应当适时实行措施防止和解决电网事故。如发生电网事故,应当适时通知上级电力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同时对事件进行记录并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
第十六条直流系统调度掌控中心应当对直流系统日常运营、应急处理进行监管并进行记录,发觉问题适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同时提出改进和完善看法。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本规程实施中显现的争议问题,直接听取当事人的看法,协调成解决方案,并征得相关部门的看法。
第十八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的有关规定和操作技术规范不适用于直流系统的运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若显现问题,相关部门应适时调整和修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