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风险与防范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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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风险与防范讲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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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风险及其预防
孙百昌
内容提要
本课程共分5讲。第一讲介绍了三种行政风险及其预防重点。在这里提出了行政风险的概念,以及三类行政风险的区别和预防的重点。第二讲介绍了行政风险的三个特点,即行政风险具有历史性、复杂性、关联性,了解这些特点具有深刻理解行政风险的意义。第三讲介绍影响风险大小的五个因素,是控制风险需要把握的。第四讲是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的异同,其中提到了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两个重要的区别要素和行政犯罪的边界。第五讲从四个方面介绍了市场监管风险预防。
第1讲三类行政风险及预防重点
风险,是人类社会必然要面对的现实,行政管理也不例外。问题在于人们应当科学地对待风险,了解风险是预防风险的基础和前提。
为了掌握和控制市场监管风险,我们需要更一般地从行政风险的角度分析市场监管风险。市场监管风险是行政风险的一个子项。在后面的分析中,我们常常使用的是行政风险概念。
1.1行政风险
行政风险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不利的可能性。
对这个概念要把握三点:
1.1.1 行政风险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
第一,行政风险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工商管理人员常常谈到这样的感受,在工作中感到压力很大,总觉得什么地方要出事情。事实上,这种心理是正常的。因为
我们从事的是行政管理,由于行政管理的特点,致使行政管理和行政风险的关系是人和影子的关系。有这种感觉会使人有精神压力,但这种压力也确实帮助工商管理人员提防、避免了一些风险的发生。
我们认识到行政管理和行政风险的联系,就要学会调整心理,形成正确的行政管理从业心态,否则天天心神不定,不但不能集中精力做好工作,还会形成心理疾病。事实上,各个行业都有风险,在企业,有企业风险,在医院,有医疗风险。许多政府部门也都有风险压力,例如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消防部门等等。
1.1.2 风险来源于责任
第二,风险来源于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承担一定的国家赋予的责任。没有做到尽职义务,就会有行政风险。
搞清行政风险的来源在哪里,是我们防范风险的起点。风险来源于责任,因此研究如何确定和履行职责是避免风险的重点措施,对此,我们会在后面进行分析。
1.1.3 行政风险是一种可能性
第三,行政风险是一种可能性。既然风险是可能发生的,就有概率大小之分。概率大的和概率小的风险在预防的程度和方法上是不一样的。行政风险的可能性可以采用多种方法进行估计,也可以排列出它的大小供选择和决策时参考。这是一个长期的课题,对此,我们会进一步地分析研究,但在本讲座中不涉及。
1.2三类行政风险及其责任特点
行政管理中面临三类风险:社会道义评价引起的行政风险、行政责任引起的行政风险、触犯刑律引起的行政风险。
风险分类的重要性在于:因为三类风险的结果不同,把行政风险分为三类具有提示人们如何看待和预防的重要意义。社会道义评价产生的风险包括对单位的和对人的风险。行
政责任产生风险的原因很复杂,围绕法定责任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有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两种类型。而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律引起的风险是最应引起我们高度关注的。
1.2.1 社会道义评价引起的行政风险
道义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约束,规范、维系和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公认准则。社会道义责任是指社会对行政管理应有功效的正常期望要求。如果行政管理不能达到社会正常期望,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就有面临社会谴责的风险。当社会谴责压力很大时,通过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可以缓解外部压力,这就是社会道义评价引起的行政风险。
根据《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6种情形将被问责。请注意这六种问责和危害结果的关系:(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发生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管理监督不力——发生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因为社会道义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因此允许承担责任的人员复出。承担了道义责任的人何时可以复出,我国有关规定的要求是1年。《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1.2.2 行政责任引起的行政风险
行政责任引起的行政风险是指没有履行尽职义务形成的风险。
行政责任是一种纪律责任。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其中涉及到执法,主要是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和(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但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1.2.3 触犯刑律引起的行政风险
触犯刑律引起的行政风险是指违法行政行为触犯刑法导致的行政风险。主要体现在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方面,是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严重状态。三种风险中,最严重的风险是触犯刑律导致的行政风险。这类风险对行政人员来说损害最大,对社会损害也严重的,所以采用刑法进行调整。
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如果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
1.3预防的重点
区分三种行政风险的意义在于把概括打包的行政风险具体化,便于有针对性地理解、预防风险,在风险出现时有针对性地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