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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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试行)
1、字迹清晰、印章齐全的有效缴存票据(支票、进帐单或汇票等);
2、如有人员变动,需提供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清册》。
(二)补缴
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一条: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1、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2、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3、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单位年初变更基数按月正常汇缴后,未缴足部分可以在当年年末一次性补缴。职工当年正常汇缴和年末补缴之和,不能超过本市当年的缴交上限要求。
应提交的资料:
1、字迹清晰、印章齐全的有效缴存票据(支票、进帐单或汇票等);
2、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职工公积金补缴清册》。
三、变更
(一)新增人员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十五条单位新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清册》新增个人账户。单位应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缴存基数,确保数据录入正确。
(二)封存和启封
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1、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2、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3、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应提交的资料: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清册》。
(三)转移
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1、职工调入、调出本单位的;2、单位合并、分立的;3、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转移包括市本级及各区县内部转移、异地转移。
转移后经办人应同时合并账户,保证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
市本级及各区县内部转移应提交的资料:
1、单位调动文件或解聘通知;
2、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份。
异地转移
转出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单位调动文件或解聘通知;
2、转入方公积金中心出具并加盖有效印章的《公积金接收函》
3、加盖有效印章的《公积金转移审批表》一式三份
4、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转移申请并签字。
作为接收方时,须向转出方出具《公积金接收函》一式两份。一份由转移人交转出方公积金中心划转款项,一份留存备查。款项到账后凭银行回单入账。
四、单位注销
川建发[2007]72号第十二条: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应提交的资料:
1、加盖有效印章的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申请;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复印件;
3、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4、如暂不作销户处理的,需填制加盖有效印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作封存处理。
五、提取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的;3、承租自住住房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4、离休、退休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国出境定居的;7、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8、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10、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1、职工调离本市,住房公积金无法转入新单位的。
(一)购房提取
川建发[2007]99号第七条“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账户余额未超过购房款的,可支取至上月余额的千元位。
应提交的资料:
1、审核房产证的原件或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现房、期房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二手房提供《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上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中心审原件留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4、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二)贷款提取
川建发[2007]99号第七条“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提取金额为上年还贷总额,四舍五入到千元位。当年未提取的,可在下一个支取年度申请支取两年或以上年度还贷总额的公积金。支取年度对年对月计算,不足一年的月份不予计算。
应提交的资料:
1、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2、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A、公积金贷款: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
请并签字,中心根据身份证信息对该职工公积金贷款还贷情况进行核查,无不良记录的准予支取。
B、商业贷款:
1、银行近3个月的还款明细加盖银行鲜章;
2、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3、首次还贷提取时,个人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和相关几页复印件,中心录入数据后退回,第二次开始不再提供。
(三)租房提取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三十一条(四)承租自住住房的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超出30%的部分。申请时,应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
应提交的资料:
1、房监所出具的无房证明;
2、承租方和租赁方签订的签名并加盖手印的《房屋租赁合同》;
3、加盖有效印章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单身的提交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
4、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5、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如:房租每年18000元,家庭总收入是50000元,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