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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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1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1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4日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本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85元/m2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或批复同意的配套费征收事权下放的区域外,其余区域属于市级征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征收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配套费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配套费减免以及配套费其他管理事项;配套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配套费减免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

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社事项目、重大生态环保项目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纳配套费。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与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对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原缴纳的标准补缴或退配套费。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泸州市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泸州市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泸州市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01•【字号】泸市府办函[2014]185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泸州市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4]1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经市政府同意,成立泸州市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曹俊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刘云市委常委、副市长成员:刘鹏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汪永灵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毅贤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章华市财政局副局长周红剑市金融办副主任郭英人行泸州中支副行长曾维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袁晓宏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市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研究并审议需提交市政府审批的试点项目,研究试点工作重大事项,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章华兼任办公室主任、曾维俊兼任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试点工作的牵头机构,负责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试点工作的政策规定,接受省试点工作督导组的指导并及时报告试点工作情况;负责贷款项目的初选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负责试点工作的上情下达与下情上报以及完成领导小组分配的其他有关任务。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川建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建发[2009]9号)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完善我省市(州)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附件: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市(州)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作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履行决策职责,对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代替管委会行使决策职责。

第二章管委会的设置第三条各设区城市和民族自治州,应以行政区域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管委会的设立须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建设厅备案。

管委会换届与政府换届同步,在市(州)人民政府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四条管委会由不超过25人的委员组成。

其中,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建设(房地产、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缴存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正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005年7月18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的考核工作,并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的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考核内容:(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的情况;(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的情况;(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八)接受监督情况;(九)信息化管理情况;(十)文明服务建设情况。

第七条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计分。

管理中心考核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可以被评为先进。

2023年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谁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A.对戒毒人员严加管制的亲人B.对戒毒人员实施监控的单位领导C.强制隔离戒毒场所D.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2.()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怎样确定?()A.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B.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公积金年度月平均工资C.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D.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本年度月平均工资3.()夫妻双方事前多与对方商量是()A.尊重和体贴对方的表现B.多此一举的行为C.成熟和理智的沟通态度D.是惧怕对方的表现4.()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以下哪种情况允许使用现金交易?A.精神药品的买卖B.麻醉药品的买卖C.个人合法购买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买卖D.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买卖;5.()标准地名标志不包括:A.楼名B.商店名C.门牌D.巷牌6.()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由()行使。

A.权力机关B.人民政府C.司法机关D.公安机关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年以上。

A.4B.3C.1D.28.()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哪类人予以保护,对举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A.举报人员B.举报人员C.实名举报人员D.举报有功人员9.()不属于三大海峡的是()。

A.渤海海峡B.台湾海峡C.琼州海峡D.黄海海峡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予以供养的残疾人指()。

A.无劳动能力,无亲属,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残疾人B.无一技之长,无家庭,无固定职业的残疾人C.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11.()根据《城市容貌标准》,临街建筑物如需设置遮阳雨蓬,高度不低于()米A.1.5B. 3C.2.4D.2.512.()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

泸州公积金

泸州公积金

泸州公积金泸州公积金是中国泸州市的公共基金制度,旨在帮助提供住房和退休金福利。

本文将介绍泸州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和福利,并探讨其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

第一节:泸州公积金政策泸州公积金是一项由政府设立的强制性储蓄计划,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雇主和雇员每月应按一定比例计算工资的基数缴纳公积金,以确保个人和社会的福利。

泸州市的公积金政策允许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缴纳公积金,并在满足条件时享受相关福利。

雇员的公积金缴纳比例通常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规定。

第二节:泸州公积金福利泸州公积金享受者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享受多种福利。

首先,公积金可以用于住房购买,包括购买普通住房和商业住房。

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公积金进行购房,以减轻负担。

其次,公积金还可以用于住房租赁。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将公积金用于租房支付,以改善居住条件。

此外,公积金还可以用于购买商业性公寓、自建住房和农村居民自建住房等特定用途。

第三节:泸州公积金的重要性泸州公积金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来说,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方式,可以帮助个人在购房、租房等方面减轻经济负担。

同时,公积金也是个人未来退休生活的一种养老金保障,可以为个人的老年生活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对于社会来说,公积金制度可以促进城市建设和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公积金的引入可以提高购房者的购房能力,帮助提升市场需求。

同时,公积金还可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

综上所述,泸州公积金是泸州市的重要公共基金制度。

通过合理的政策和福利措施,公积金可以在住房和退休金方面为个人和社会提供重要支持和保障。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东政办[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办〔2014〕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研究同意,现将《海东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0日海东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25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结合海东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职工直系亲属之间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房款的情况下,经征得本人父母、子女同意,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父母、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

(一)提取条件1、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2014年1月1日起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且房款未付清,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二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提取期限在取得交易后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一年之内。

2、子女购买具有产权的首套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足时,经征得本人父母同意,可提取本人父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80%。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泸市府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泸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二十条政策措施》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日泸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二十条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国际和国内就业形势变化,扎实做好今年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落实各项稳就业政策,实施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更高质量的就业岗位,优化公共服务稳定就业,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保市场主体稳定就业(一)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减负稳岗。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至0.6%政策,为各类参保单位2022年度减缴失业保险费1.9亿元,其中企业减缴1亿元以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实施暂缓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缓解这些行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

按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限标准支持企业稳岗。

使用上亿元失业保险基金,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分别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和30%标准返还失业保险费,实现“免申即享”。

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使用1000万元失业保险基金,加大推进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制培训,促进企业培训学员稳定岗位。

2023年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竹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竹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竹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人力资源规划在整个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占有()。

A.一般地位B.特殊地位C.突出地位D.重要地位2.()()是劳动保障社会调查工作计划中组织试验调查实施步骤的内容之一。

A.整理调查资料B.进行多点的对比调查C.修改完善调查计划D.研究调查资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

A.必须招收B.视情况招收C.应当招收4.()生育时机从季节选择上()分娩更有利于新生儿的健康成长。

A.夏末秋初B.夏末秋初C.秋末冬初D.冬末春初5.()不属于对特殊群体定期走访慰问步骤的是()。

A.申请经费B.预约走访C.购买物品D.医疗保健6.()信息工作的核心是()。

A.传递B.储存C.整理加工D.收集7.()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结婚年龄规定女性的结婚年龄为()。

A.18周岁B.20周岁C.22周岁D.25 周岁8.()甲因遭丈夫乙的虐待而被迫离家独居。

某日女儿丙(13岁)来看望甲,甲叫丙把家中的老鼠药放到乙喝的酒中。

丙按甲的吩咐行事,致乙死亡。

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丙构成共同犯罪B.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C.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D.甲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9.()岗位参照法,顾名思义就是用已有工资等级的岗位来对其它岗位进行评估,其操作步骤的正确排列顺序是()。

(1) 评估小组根据标准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要求等信息,将类似的其它岗位归类到这些标准岗位中来;(2) 在每组中,根据每个岗位与标准岗位的工作差异,对这些岗位的岗位价值进行调整;(3) 成立岗位评估小组;(4) 选出标准岗位;(5) 确定所有岗位的岗位价值;(6) 将每一组中所有岗位的岗位价值设置为本组标准岗位价值。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下称管理)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依法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决策职责情况,监督管理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情况,监督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情况。

第七条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一)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或分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商事登记综合窗口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商事登记综合窗口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商事登记综合窗口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泸市府办函〔2018〕130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商事登记综合窗口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8〕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为加快政务服务由各部门自行受理向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转变,实现群众“一件事”只跑一次,决定在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商事登记综合窗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事登记综合窗口功能对整合的“多证合一”事项和纳入“证照联办”的事项,在不改变各审批部门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的基础上,将各审批服务事项的咨询导办、收件受理、证照发放等前台服务内容集中到商事登记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实行统一收件(受理)和发证,各相关审批部门负责后台审批、制证,不在窗口收件。

综合窗口收件是指接收申请人递交的纸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受理是以各审批部门名义出具法定文件;发证是各审批部门将事项办理结果流转到综合窗口统一将证照发给申请人。

二、设置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

从解决目前政务服务模式运行的弊端出发,打破各部门窗口业务受理专业性壁垒,从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办事慢、办事繁、办事难等问题出发,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集成服务。

(二)坚持申请人感受度导向。

充分运用系统对接、信息互联、数据共享、集成服务等措施,改革线下政务服务分散化的方式,使企业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使政务服务更加利企便民,以提高申请人的感受度。

三、合理设置综合窗口数量和人员政务服务中心要综合考虑证照联办事项业务量、办理流程关联度、审批工作复杂度等因素,科学设置商事登记“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综合窗口数量。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泸市府办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7〕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员)。

第四条所有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区县管理部办理登记手续,并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 男性未满 周岁、女性未满 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四 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 并监督实施;二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五 按照有关规定 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 下称受托银行 ;六 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七条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二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三 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或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四 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或委托银行办理记载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五 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六 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七 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八 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泸市府办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6]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第七届泸州市人民政府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日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城乡统筹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稳定经济增长的意见》(泸市府发〔2016〕5号),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发放购房补助建立政府、企业、市场和金融机构共同联动机制,设立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进入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的书面申请。

(一)购房补助发放范围和标准。

1. 在主城区范围内(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购买进入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商品住房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购房户200元/㎡补助,政府给予购房户200元/㎡补助;购买未进入政府补助项目目录库内的商品住房,不享受政府补助。

2. 农村居民在城镇有固定生活来源的,鼓励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

到城镇购房入户的,其子女享受房屋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同等待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14]44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14]44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14〕44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应急使用,本着“确保安全、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方便使用”的原则,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及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况时,能充分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工程项目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

二、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四)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七)其它需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摊。

应分摊业主尚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其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其相应的维修费用。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25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25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25号)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7日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政府融资全额或部分投资的,且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投资的重点是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制度。

项目备选库分为市级部门项目备选库和市财政项目备选库。

市级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

市级部门项目备选库,由市级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时从中选取。

市财政项目备选库,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五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申请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从市财政项目备选库中选取。

每年第四季度,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并结合财力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预案,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特别重大的项目应报市委常委会审批。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泸市府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泸市府发〔2008〕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把泸州建设成为“办事态度最好、办事程序最少、办事速度最快、办事水平最高、办事成本最低”的投资热土,为“四个四”战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8〕38号)精神,现就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提出如下意见:一、不断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我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改善政务服务环境,促进科学、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目前仍存在进驻部门对办事窗口的授权不够充分,办事窗口现场办结率低,部分工作人员不能完全满足规范化服务的要求等问题。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持之以恒地抓好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切实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服务型政府的示范窗口,效能型政府的重要载体,政府为群众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的“一站式”工作平台。

二、全面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大力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按照全省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行“两集中、两到位”。

行政审批部门应将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并将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将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确保现场办结率不低于90%、按时办结率不低于99%,有条件的部门争取达到“双百”目标,群众评价满意率95%以上。

泸州市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泸州市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30
单位结算账户信息变更
10元/次
泸商办发〔2014〕145号
市场调节价
31
印鉴变更
10元/次
泸商办发〔2014〕145号
市场调节价
32
印鉴挂失
20元/次
泸商办发〔2014〕145号
市场调节价
33
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
150元/年
泸商办发〔2014〕145号
市场调节价
34
单位结算账户信息查询(当年)
10元/次
泸商办发〔2014〕145号
市场调节价
35
单位结算账户信息查询(跨年)
20元/次
泸商办发〔2014〕145号
市场调节价
36
补制对账单(当年)
10元/次
泸商办发〔2014〕145号
市场调节价
37
补制对账单(跨年)
20元/次
泸商办发〔2014〕145号
市场调节价
38
补制回单
10元/份
泸商办发〔2014〕145号
4
支票工本费
每份0。4元
发改价〔2014〕268号
政府定价
5
本票工本费
每份0。48元
发改价〔2014〕268号
政府定价
按照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要求,暂停收取
6
银行汇票工本费
每份0。48元
发改价〔2014〕268号
政府定价
按照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要求,暂停收取
7
银行卡工本费
5元/张
45
证书冻结、换发、补发手续费
5元/笔
泸商办发〔2014〕145号
市场调节价
46
个人网银跨行转账大额支付交易邮电费

2023年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回龙寺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回龙寺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回龙寺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行政机关未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___内送达当事人。

()A.3B.7C.10D.152.()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A.劳动争议监察机构B.劳动行政部门C.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D.劳动争议仲裁机构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时间是()。

A.2个月B.3个月C.1年D.6个月4.()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负责《淮北矿业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二十条规定》的贯彻落实和督查,每()要通报一次规定执行情况,推动作风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A.一年B.半年C.一个月D.季度5.()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发放与下列()没有关系。

A.年龄B.孩子数量C.收入高低D.户口6.()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的约束。

A.党的纪律B.法律C.党的条例D.党的制度7.()对收集到的大量信息进行鉴别和选择,决定信息取舍的工作是()。

A.信息筛选B.信息选择C.信息鉴别D.信息校核8.()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国家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A..残疾预防B.康复工作C.卫生9.()拟调入公司机关管技人员试用期()个月,试用期间待遇由原单位按原标准执行。

A.6B.3C.1D.1210.()核心涉密场所禁止带入手机,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一般涉密场所()。

A.禁止使用手机B..限制使用手机C.可以使用手机D.定时使用手机11.()具备办学条件的社区可直接向当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办学资格与()资格,得到批准后可开展相应的再就业培训。

A.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B.劳动保障代理C.社会保险代理D.职业鉴定机构12.()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推进()战略性调整,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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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试行)1、字迹清晰、印章齐全的有效缴存票据(支票、进帐单或汇票等);2、如有人员变动,需提供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清册》。

(二)补缴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一条: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1、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2、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3、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单位年初变更基数按月正常汇缴后,未缴足部分可以在当年年末一次性补缴。

职工当年正常汇缴和年末补缴之和,不能超过本市当年的缴交上限要求。

应提交的资料:1、字迹清晰、印章齐全的有效缴存票据(支票、进帐单或汇票等);2、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职工公积金补缴清册》。

三、变更(一)新增人员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十五条单位新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

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清册》新增个人账户。

单位应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缴存基数,确保数据录入正确。

(二)封存和启封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1、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2、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3、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应提交的资料: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清册》。

(三)转移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1、职工调入、调出本单位的;2、单位合并、分立的;3、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转移包括市本级及各区县内部转移、异地转移。

转移后经办人应同时合并账户,保证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

市本级及各区县内部转移应提交的资料:1、单位调动文件或解聘通知;2、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份。

异地转移转出单位应提交的资料:1、单位调动文件或解聘通知;2、转入方公积金中心出具并加盖有效印章的《公积金接收函》3、加盖有效印章的《公积金转移审批表》一式三份4、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转移申请并签字。

作为接收方时,须向转出方出具《公积金接收函》一式两份。

一份由转移人交转出方公积金中心划转款项,一份留存备查。

款项到账后凭银行回单入账。

四、单位注销川建发[2007]72号第十二条: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应提交的资料:1、加盖有效印章的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申请;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复印件;3、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份;4、如暂不作销户处理的,需填制加盖有效印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作封存处理。

五、提取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的;3、承租自住住房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4、离休、退休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国出境定居的;7、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8、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10、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11、职工调离本市,住房公积金无法转入新单位的。

(一)购房提取川建发[2007]99号第七条“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账户余额未超过购房款的,可支取至上月余额的千元位。

应提交的资料:1、审核房产证的原件或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原件);2、现房、期房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二手房提供《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上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中心审原件留复印件;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4、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二)贷款提取川建发[2007]99号第七条“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提取金额为上年还贷总额,四舍五入到千元位。

当年未提取的,可在下一个支取年度申请支取两年或以上年度还贷总额的公积金。

支取年度对年对月计算,不足一年的月份不予计算。

应提交的资料:1、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2、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A、公积金贷款: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中心根据身份证信息对该职工公积金贷款还贷情况进行核查,无不良记录的准予支取。

B、商业贷款:1、银行近3个月的还款明细加盖银行鲜章;2、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3、首次还贷提取时,个人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和相关几页复印件,中心录入数据后退回,第二次开始不再提供。

(三)租房提取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三十一条(四)承租自住住房的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超出30%的部分。

申请时,应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

应提交的资料:1、房监所出具的无房证明;2、承租方和租赁方签订的签名并加盖手印的《房屋租赁合同》;3、加盖有效印章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单身的提交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4、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5、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如:房租每年18000元,家庭总收入是50000元,则每年可提房租为3000元。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川建发[2007]99号第八条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应提交的资料:1、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鉴定书(只受理鉴定为大修的鉴定书,详见《关于大修自住住房的解释》);2、工程决算报告;3、房产证复印件;4、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5、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五)生活困难职工提取川建发[2007]99号第十二条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应提交的材料:1、社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低保证明;2、单位出具的低保确认证明;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4、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川建发[2007]99号第十一条缴存职工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重大疾病提取应提交的资料:1、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2、医疗费支付证明;3、派出所或所在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和亲属关系证明;4、缴存人及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提取人在复印件上写书面申请并签字;5、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六、职工销户川建发[2007]99号第十条职工离职、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退休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个月后仍无新单位接收的,可以申请销户,缴存单位应在相关手续办妥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如有公积金贷款的,须进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查看还贷情况,并打印还贷明细表确认无逾期贷款后方可销户。

应提交的资料:1、加盖公章的退休文件或退休证,加盖公章的离职文件或解聘通知;2、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3、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4、有公积金贷款的须附还贷明细。

(二)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可申请销户。

应提交的资料:1、火化证或医院的死亡证明书;2、近亲属(配偶、子女)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3、单位书面申请;4、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如有继承权争议,由中心出具相关《律师函》送缴存单位。

(三)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销户。

应提交的资料:1、单位离职文件;2、签证;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4、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销户。

应提交的资料: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2、司法部门裁定书;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4、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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