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2020)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924f572daef5ef7bb0d3cbd.png)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保障社会供给,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购销、储存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产制品(含固体盐、液体盐)。
包括食盐,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第四条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
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物价、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盐业生产技术水平。
第二章资源管理第八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盐资源。
第九条开发利用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开采矿盐和地下卤水,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划定盐场保护区,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盐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一)临海面盐场防潮坝体、缓冲带及取土区:(二)非临海面盐场防洪坝体、排淡沟道及清淤区;(三)盐场纳潮沟道及清淤区;(四)输卤管(沟)道两侧各二米内的地带。
盐业管理规定
![盐业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e912d6d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58.png)
盐业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盐业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X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本 X 行政区域内食盐和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生产、购销、贮存、运输、储备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食盐,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 X 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盐业发展,承担食盐供应协调、本 X 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资质许可以及工业盐管理等职责。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行使《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由盐业主管部门承担,以及本规定确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卫生健康、价格、粮食物资储备、商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食盐定点生产资质)本 X 依法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在本 X 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经济信息化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未取得本 X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不得在本 X 生产食盐。
本 X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食盐生产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食盐产品应当包装后出厂,未经包装不得出厂。
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标注,并标有清晰的适宜人群购买指引。
第六条(食盐定点批发资质)本 X 依法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在本 X 从事食盐批发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经济信息化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或者其他省级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可以跨省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a007335cc7931b765ce1598.png)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保障社会供给,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购销、储存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产制品(含固体盐、液体盐)。
包括食盐、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第四条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
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物价、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盐业生产技术水平。
第二章资源管理第八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盐资源。
第九条开发利用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开采矿盐和地下卤水,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划定盐场保护区,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6257b11453610661ed9f442.png)
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食盐储备资金(以下简称“食盐储备资金”)管理,保障食盐储备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我省实施方案、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盐储备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盐业集团包干用于省级食盐政府储备的专项资金,包括利息和管理费支出补助。
第三条食盐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盐业集团共同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食盐储备资金的核定、下达和使用监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食盐政府储备计划的审核和批准;省盐业集团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食盐政府储备和资金需求计划。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第四条食盐储备资金的使用对象为接受省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食盐政府储备任务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五条食盐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承储企业为完成省级食盐政府储备任务而发生的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等支出补助。
具体包括:(一)贷款利息支出补助。
主要对承储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或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省级食盐政府储备所发生的贷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支出给予补助。
贷款利息按照承储企业计划内实际储存数量、贷款金额、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等因素计算确定。
(二)管理费支出补助。
主要对承储企业为完成省级食盐政府储备任务发生的相关管理费支出给予补助。
第六条食盐储备资金由省盐业集团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第七条省盐业集团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省级食盐政府储备任务,提出下一年度食盐储备资金需求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省盐业集团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意见,提出食盐储备补助数额,按有关程序批复下达省盐业集团。
第十条在食盐承储期内,因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生较大变化(上下浮动超过10%),省盐业集团可在提报下一年度食盐储备资金需求计划时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a9e1826f0b4c2e3f56276352.png)
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x〕50号)精神,更好地推进全市盐业体制改革,保证食盐供应和质量安全,维护食盐市场经营秩序,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盐业管理体制,促进盐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贯彻落实《x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如下:一、积极探索食盐市场专业化管理机制(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继续保持现有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
市粮食局是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盐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保证全市盐行业发展稳定。
县级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盐业主管机构与工信、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药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保证辖区内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
加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原则,尽快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加强食盐质量检验、监测能力建设,结合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推动食盐质量检验、监测职能整合,不断完善提升市、县两级食盐质量检验、监测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流通和食用、使用食盐环节的质量监督,加大对各种假冒伪劣食盐产品的打击力度,保证全市人民吃上合格放心的食盐。
(二)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会同市、县两级工商部门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要求,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产销一体、兼并重组,严格坚持并制止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擅自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二、保障食盐供应安全体系建设(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私盐非法加工运销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私盐非法加工运销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2dc8655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72.png)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私盐非法加工运销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7•【字号】淄政办发[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私盐非法加工运销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的通知(淄政办发[200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食盐是人民生活必需品,食盐加碘是防治碘缺乏病的根本措施。
各级政府历来对盐业工作非常重视,国务院先后发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省人大也于去年颁布了《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这对规范盐业市场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从全国范围看,盐业市场秩序仍然不够稳定,个别地方私盐加工运销现象还比较严重。
针对河北省黄骅市私盐泛滥情况反映出的问题,国家经贸委和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发出了打击私盐非法加工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
为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盐业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食盐专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是防治碘缺乏危害的主要载体。
各级政府要把搞好食盐专营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对待,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落实,确保广大群众吃上合格、放心的碘盐,切实巩固我市在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取得的成绩。
二、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一次打击私盐非法加工运销的专项行动。
由市经委牵头,组织盐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对私盐加工窝点和非法购销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盐业违法分子。
在专项检查中,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物价、新闻等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必要的配合,加大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力度,齐抓共管,整顿好盐业市场秩序。
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23f50a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33.png)
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2年11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盐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的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的,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在全省范围内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鼓励发展盐业生产,根据市场需要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山东省第一轻工业厅是山东省人民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工作,由山东省盐务局负责办理。
市地盐务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行署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未设盐务局的市地供销合作社,负责本市地的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确定。
各市地、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盐业行政管理业务,应接受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五条盐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盐政执法工作应执行国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盐政执法人员履行盐政执法职责必须佩戴执法标志,并持有省盐务局核发的《中国盐政检查证》。
第七条公安、工商、税务、交通、土地、卫生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盐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和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盐业生产技术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盐业行政管理、盐政执法和盐业科技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食盐储备库管理制度及流程
![食盐储备库管理制度及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206ec417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23.png)
食盐储备库管理制度及流程话说咱们家那个“盐仓”,可不是闹着玩儿的,那可是关系到咱们能不能吃上放心盐的大事儿。
今天我就给大家聊聊咱家的“盐仓”是怎么管理的。
首先啊,得有个头儿,咱们这儿叫“盐官”,他负责看管这个“盐仓”。
盐官可不能随便当,得选那种细心、负责、不贪小便宜的人来当。
为啥呢?因为盐是咱们每天都要吃的,一不留神就可能出大问题。
第一步,进货的时候,盐官得检查清楚。
盐从哪里来,是不是正规渠道,质量过不过关,都得一一查个明白。
就像咱们去菜市场买菜一样,新鲜不新鲜,好不好吃,都得挑一挑。
盐也是这样,得保证是好盐,没杂质,没怪味。
第二步,存放得讲究。
“盐仓”不能随便找个地方就放,得干燥、通风、没太阳直射的地方。
就跟咱们家里放米放面一样,湿哒哒的地方容易发霉,那盐也就不卫生了。
所以啊,盐官还得经常去看看,有没有漏水啊,有没有潮湿啊,确保盐的质量。
第三步,管理得有序。
“盐仓”里的盐得按时间放,先到的先用,后到的后用。
就跟咱们排队买票一样,不能插队,也不能让后来的人先买。
这样能保证盐不会过期,也不会因为放太久而受潮。
第四步,出库得登记。
每次用多少盐,什么时候用的,都得记下来。
就跟咱们记账一样,进出都得明明白白,不能糊涂。
这样要是出了问题,也能查得到是哪一批盐,哪个环节可能出了岔子。
第五步,还得定期检查。
盐官不能因为盐进了“盐仓”就不管了,还得时不时地去看看,检查一下盐的状况。
就跟咱们体检一样,平时没病没痛的,也要定期检查一下,预防总比治病强。
最后一步,就是应急准备。
万一哪天“盐仓”里的盐不够了,或者出了什么问题,盐官得有办法应对。
就像咱们家里备个医药箱一样,平时不用,关键时刻能派上大用场。
说起来,咱们家的“盐仓”管理,还真跟咱们过日子差不多。
不管是吃的、穿的还是用的,都得有个规矩,有个制度。
这样咱们才能吃得放心,用得安心。
盐官虽然事儿多,但这可是为了大家好,为了让咱们都能吃上放心的盐。
所以啊,下次当你吃到嘴里的那口咸咸的菜时,不妨想想咱们家的“盐仓”管理得有多严格,有多少人在背后默默付出,就是为了让大家吃得健康、吃得安心。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a768932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12.png)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淄市监法规字〔2020〕123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认真遵照执行。
涉及淄博市地方性法规以外的行政处罚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4日。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修理、维护保养单位的行政处罚安全条例》(2019年2月12日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运行技术障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形逾期后已实施整改但未整改到位,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1)违法情形逾期辖区跨区域重大违法案件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2.指导监督县级市场监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行政处罚安全条例》(2019年2月12日通过)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形初次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国家储备盐管理规定(3篇)
![国家储备盐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4a84b4e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f6.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储备盐的管理,确保食盐供应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储备盐的储备、调运、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储备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食盐供应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二)坚持科学合理,优化储备布局,提高储备效益;(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储备盐质量安全;(四)完善储备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条国家储备盐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国家盐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盐管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储备计划与布局第五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国家食盐供应安全需要、食盐市场供求状况、储备能力等因素编制。
第六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布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食盐供应;(二)合理分布储备盐,提高储备效益;(三)兼顾储备盐的运输成本和效率;(四)结合地方储备盐的实际情况,形成全国储备盐网络。
第七条国家盐管局应当根据储备计划,制定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布局方案,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储备盐的储备与调运第八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食盐储备要求的仓库、设备和人员;(二)有完善的食盐储备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国家食盐储备质量标准的检验设备;(四)有保障食盐储备安全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布局,合理储备食盐;(二)保证储备盐的质量,确保食盐质量安全;(三)定期对储备盐进行质量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建立健全储备盐的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盐的数量准确。
第十条国家储备盐的调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食盐供应安全,优先保障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食盐供应;(二)合理规划调运路线,降低运输成本;(三)加强调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储备盐安全。
盐业公司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盐业公司食盐储备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7463d89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b1.png)
盐业公司食盐储备管理制度在制度范本中,首先明确的是储备目的。
盐业公司需确保食盐的稳定供应,防止因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突发事件导致的食盐短缺。
通过合理的储备管理,还能确保食盐的品质和卫生标准,保障消费者健康。
储备规模方面,制度规定盐业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储存能力和经济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合理的储备量。
一般而言,储备量应能满足紧急情况下一定时期内的市场需求。
同时,对于储备食盐的种类也应当有所规划,包括但不限于食用盐、工业用盐等不同用途的盐产品。
在储备地点的选择上,制度要求储备仓库必须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储存的相关标准,具备防潮、防虫害等功能,并便于物流运输。
仓库的位置选择要兼顾交通便利性和安全性,避免位于可能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
储备管理流程也是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盐业公司需建立严格的入库检验、储存保管、出库配送等一系列操作规程。
所有进入储备的食盐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在储存期间,应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和质量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出库时同样需要严格检查,保证供应市场的食盐安全无虞。
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制度还规定了详尽的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食盐供应短缺或其他紧急状况,盐业公司应迅速启动预案,合理调配储备资源,确保市场供应。
财务与资金管理也是储备管理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环。
制度要求盐业公司应设立专项储备基金,用于食盐采购、储备设施维护等费用支出。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储备过程中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为了保障制度的执行力度,制度范本还提出了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盐业公司应定期对储备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同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储备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提升管理水平。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4f2c78f3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76.png)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土地资源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海田2019年12月2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国有土地储备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三、删除第三条至第七条、第十二条至三十一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严格管理的原则,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张店区、高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区县纳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d06b9a4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15.png)
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轻工业部(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商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11•【文号】•【施行日期】199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1991年5月11日轻工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关于建立食用盐国家储备制度的规定,为了防备战争、灾荒和在市场出现特殊情况下调济民食急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备食盐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轻工业部是国家储备食盐(支下简称储备盐)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授权中国盐业总公司办理。
各地的管理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盐业的厅、局(社)、盐业公司(盐务局)或兼营公司及所属的保管单位逐级负责。
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抓储备盐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措施,切实管好。
第二章计划安排和动用第三条储备盐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盐业的厅、局(社)提出申请计划(格式见附表1),经轻工业部根据需要与可能列入国家年度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统一平衡,经国务院批准后一并下达(格式见附表2)。
储备盐的布局,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有重点的存于交通枢纽、符合食盐合理流向、有仓储条件、储存安全、便于管理和机动调度应急的地点(储存地点表格式见附表3)。
第四条储备盐的所有权和运用权属于国家(中央),由地方负责储存保管。
储备盐的动用,除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轻工业部备案外,平时属计划内动用的应纳入国家年度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必需临时动用时,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盐业的厅、局(社)提出动用报告,说明动用理由、地点及数量并按规定格式填具动用申请表(见附表4)报轻工业部审批,未经轻工业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动用、挪用或借用。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淄博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淄博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97ff792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54.png)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淄博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淄政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专卖、专营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淄博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淄政发〔2017〕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淄博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6日淄博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5号)精神,实现我市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调动食盐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性,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我市盐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好盐业体制改革重大关系,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强化食盐监管,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实现科学补碘。
以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打破食盐产销区域、市场价格、工业盐准运证许可等限制,不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展行业产业链,提高行业效益,2017年年底前,建立新的盐业管理体制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形成符合淄博实际的盐业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责任。
调整盐业公司(盐务局)管理体制,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盐业行政管理工作不再实行当地政府与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双重领导,各区县盐业经营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不再实行上一级盐业经营管理机构与当地党委、政府双重管理的体制,解除市盐业公司(市盐务局)对区县盐业公司(盐务局)的管理关系,各区县盐业公司及人、财、物等下放所在区县管理,由所在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统筹盐业监管体制和盐业企业改革,市盐业公司持有的区县盐业公司的产权,由市盐业公司与相关区县研究划转问题。
食盐储备情况汇报
![食盐储备情况汇报](https://img.taocdn.com/s3/m/fc20eb4d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fd95a76.png)
食盐储备情况汇报
根据国家食盐储备管理规定,我单位对食盐储备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汇报。
现将我单位食盐储备情况进行如下汇报:
一、食盐储备总量。
截止目前,我单位共储备食盐数量为XXX吨,其中普通食用盐XXX吨,特
种食盐XXX吨。
食盐储备总量充足,能够满足日常生产和市场需求。
二、食盐储备分布情况。
我单位食盐储备分布在各个生产基地和仓库,确保了食盐储备的分散和安全。
各地储备食盐数量均匀,能够满足各地区的需求。
三、食盐质量情况。
我单位严格按照国家食盐质量标准进行储备食盐的采购和储存,确保了食盐质
量的稳定和可靠。
储备食盐经过检测合格,符合国家标准,保证了食盐的安全和卫生。
四、食盐储备管理情况。
我单位建立了完善的食盐储备管理制度,对食盐储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
保了食盐储备的安全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了食盐储备的监管和保障措施,提高了食盐储备的应急保障能力。
五、食盐储备使用情况。
我单位在日常生产和市场供应中,合理利用食盐储备,保障了市场供应的稳定
和充足。
同时,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合理调配和使用食盐储备,确保了食盐市场的平稳和有序。
综上所述,我单位食盐储备情况良好,储备量充足,质量稳定,管理有序,使
用合理。
同时,我单位将继续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确保食盐储备能够有效发挥作用,为保障国家食盐市场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淄博市盐业管理办法(2005)-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淄博市盐业管理办法(2005)-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21367c2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77.png)
淄博市盐业管理办法(2005)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淄博市盐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慧晏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淄博市盐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购销、储存以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盐产品,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产制品,包括食盐、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第四条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
其他用盐(包括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化学合成的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副产品盐,下同)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其中张店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盐业管理工作,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盐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必须依法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
第七条食盐零售、食品加工以及生产多品种食盐的用盐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八条批发、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合格碘盐,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小包装。
第九条食盐的储存、运输应当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
储存食盐必须与工业盐、非碘盐分别存放,并设置明显标志。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cc4c44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ce.png)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淄博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淄博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近年来,随着盐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逐步理顺,经过多次专项治理整顿和日常稽查,我市食盐市场逐步走向规范,食盐计划完成率、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均居全省前列。
但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僻农村市场,私盐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严重扰乱了盐业市场秩序。
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我市食盐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确定从2005年5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一)清源头。
严厉打击私盐产、运、销团伙,堵住私盐货源。
(二)严监管。
加强食盐市场监管,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
(三)查大案。
查办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大要案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盐业市场正常秩序。
二、工作重点各区县、高新区、各有关部门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盐加工、储运、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盐市场,彻底整顿盐业市场秩序。
(一)整治的重点对象无证擅自运输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无证擅自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盐投入食盐市场的盐业公司和盐生产企业;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用盐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淄博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2020)
各区县工信局、财政局,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发局、财政局,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财政局:
现将《淄博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淄博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25号)、《淄博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淄政发(2017)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我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费用包干的原则。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协调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
包括编制年度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确定承储企业,落实储备计划;根据市级食盐储备情况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牵头协调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政府食盐储备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预算,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五条各区县政府食盐储备由当地政府制定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其储备品种和规模要合理安排,确保本地食盐市场秩序稳定。
第二章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六条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全市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暂定3000吨,其中小包装食盐为1050吨,大包装食盐为1950吨)。
第七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上年度
月均销售量,储备品种由企业根据产销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
市级财政对承担食盐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为完成政府食盐储备任务而发生的贷款利息、资金占用费、管理费等支出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第九条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承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三章政府食盐承储企业选定
第十条市级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二)在市内具有设施齐全且安全的食盐仓储条件;
(三)交通便利,调动方便,经营量大,便于轮换;
(四)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未发生过食盐安全和质量事故。
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四章储备食盐的储存
第十三条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地的布局,按照覆盖全市、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由承储企业选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对食盐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入库的储备食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山东省食用盐碘浓度规定。
第十六条按照食盐质量和保管要求,至少每半年对储备的食盐进行一次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
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的储备计划。
第十七条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
第五章储备食盐的调用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区县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承储企业具体执法。
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对食盐储备调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调用用命令,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二十条市级政府储备食盐调用后,承储企业应当于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工信局备案;企业食盐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的数量、储存安全及档案等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协议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承办的《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要求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