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小型水库管理若干规定(2019修改)
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试行)
![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697404fcbe1e650e53ea9937.png)
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
(试行)
目录
1 总则 ......................................................................................................................... 1
4.4.1 划界程序.............................................................................................................14 4.4.2 确权程序.............................................................................................................14 4.5 成果验收及归档..........................................................................................................15 4.5.1 划界成果.............................................................................................................15 4.5.2 确权成果.............................................................................................................15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4872863f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84.png)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XXX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XXX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XXX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二届XXX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XXX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XXX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XXX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建设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四章工程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兴水利、防治水旱灾害的工程,包括水库、山坪塘、引输水渠系、水闸、泵站、石河堰等工程及其设施。
城乡供水、河道整治、污水处理、水力发电、水土坚持和航道等工程的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责任人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该当作好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利用相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利工程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1b45eab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b9.png)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区水务局,西咸新区水务局,韩城市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加强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监督,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展,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并经12月4日第7次厅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2020年12月7日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小型水库工程顺利建设,根据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原则,控制移民规模,节约利用土地,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和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设区市、杨凌区、韩城市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核、实施和规划实施情况的验收,以及移民后期扶助等。
第六条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实施。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莱政办字〔2020〕6 号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莱政办字〔2020〕6 号](https://img.taocdn.com/s3/m/18e868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21.png)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莱州市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7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提升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省水利厅、财政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我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水运管字〔2019〕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小型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真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我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除市管水库外,相关镇街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
马山、饮马池、小于家3座市管小型水库,由庙埠河、饮马池、小于家水库管理所作为水库管护主体;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由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作为水库管护主体,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实行统一管理。
相关镇街按照职责划分逐库落实安全度汛行政、抢险技术及值守巡查“三个责任人”,上报市水务局备案,由水务局统一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二、补齐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短板相关镇街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完善工程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一)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相关镇街负责组织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鉴定工作。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监督〔2020〕124号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监督〔2020〕1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10bef7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a2.png)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正文:----------------------------------------------------------------------------------------------------------------------------------------------------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4月17日水监督〔2019〕123号印发根据2020年5月29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5个监督检查办法问题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办监督〔2020〕124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运行监管,落实安全运行责任,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关于落实水库安全度汛应急抢护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组织的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是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组织、监督和指导小型水库“三个责任人”(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下同)、“三个重点环节”〔监测预报预警通信措施、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下同〕和工程安全运行问题整改等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负责所属水库的安全管理、运行和维护,具体落实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和“三个重点环节”,严格履行各项职责,保证水库安全和效益发挥;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是所属水库安全运行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安全运行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整改销号和信息建档等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淄博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淄博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7724f6e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2b.png)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淄博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7•【字号】淄政办发[2001]174号•【施行日期】200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淄博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1]1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淄博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一年十一月七日淄博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依法整顿矿业秩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市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容忽视的问题。
今年上半年,在一些地方违法开采活动又有回潮,尤其是埋藏浅、易开采的煤矿、铁矿、粘土矿以及市、区县交界等地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破坏和浪费资源,有的破坏地质环境,也存在变相转让采矿权等问题。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及经济运行安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山东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和全国、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进行集中整顿。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这次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为依据,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和规范矿业权市场为主要内容,以重点地区、重点矿种、重点矿区为着力点,坚持重点治理和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规范管理,分级负责,明确责任,在求实效上下功夫,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彻底清理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完成整顿任务。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85c2b91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9a.png)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办监督函〔2019〕1486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办监督函〔2019〕1486号为科学辩识与评价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及其风险等级,有效防范运行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各单位在实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监督司。
联系人:石青泉、王甲联系电话:************、2048电子邮箱:**************.cn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1 总则1.1 为科学辨识与评价水利水电工程运行危险源及其风险等级,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等,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水库、水闸工程运行危险源的辨识与风险评价。
1.3 水库、水闸工程运行危险源(以下简称危险源)是指在水库、水闸工程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根源或状态。
水库、水闸工程运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水库、水闸工程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健康严重损害、财产重大损失或环境严重破坏,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根源或状态。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3d5ee10f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22.png)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淄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16【实施日期】202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由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9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月16日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7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19年12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三章应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方式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瓶(桶)装等包装饮用水的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公共供水事业投入,提升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供水能力,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74df0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f2.png)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8月22日水规计〔2014〕28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新建水库或扩建水库。
第三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地方负总责,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项目具体前期工作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开展。
第七条各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做好建设移民征地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淄博市骨干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淄博市骨干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c277135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0c.png)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淄博市骨干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9•【字号】淄政字〔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淄博市骨干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淄博市骨干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包括:孝妇河、淄河、乌河、东猪龙河、支脉河、北支新河、范阳河以及引黄输水明渠,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规划指导作用。
《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河长制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正确处理岸线资源利用和开发保护的关系,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河势稳定和水环境安全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实现岸线资源的有效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统筹意识,充分发挥《规划》在河道岸线利用项目中的指导作用,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二、统筹推进规划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在涉河建设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全面评估项目对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河势稳定和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确保河道岸线得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依法管理。
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对岸线功能有一定影响的项目,要制定腾退转型方案或提升措施,并结合实际加快实施到位,做到岸线利用与岸线功能相契合,保障河道社会效益的正常发挥。
三、发挥好河湖长制体系优势。
各级总河长要对岸线利用管理负总责,统一指导岸线的利用与保护,协调组织对岸线利用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意见。
市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岸线利用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行的全过程管理,维护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共同构建良好的河湖环境。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山东干线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山东干线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b21e4f98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65.png)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山东干线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公告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山东干线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公告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号)、《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现对我市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山东干线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公告如下:一、管理范围(一)明渠(济东明渠淄博段)、水闸、放水涵闸、管理站、复堤用地的管理范围依据南水北调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范围划定。
(二)倒虹、涵洞的管理范围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设计文件划定。
(三)引桥征地管理范围不划定。
二、保护范围(一)明渠(济东明渠淄博段)保护范围为自明渠渠道护堤地外侧线向外50米以内的区域,护堤地范围为自渠道外堤脚向外30米以内的区域。
(二)水闸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线向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三)放水涵闸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线向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四)青胥沟倒虹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线沿交叉河道向上游延伸500米、向下游延伸至小清河左侧上河口的区域。
(五)涵洞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线向外50米以内的区域。
(六)管理站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线向外50米以内的区域。
(七)引桥征地保护范围不划定。
(八)复堤用地保护范围不划定。
特此公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5日——结束——。
淄博市小型水库土石坝防渗工程措施
![淄博市小型水库土石坝防渗工程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18eded462e3f5727a5e962e3.png)
论淄博市小型水库土石坝防渗工程措施【摘要】近年来,上级及有关主管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小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在加固过程中,发现水库防渗方案的选择对水库加固投资影响较大,所以一个合理防渗方案的确定至关重要。
本文通过分析淄博市小型水库土石坝渗漏的多方原因,结合具体水库的现状,提出在不同条件下的合理防渗方案,以达到水库防渗治漏的目的。
【关键词】小型水库土石坝渗漏防渗方案淄博市现有小型水库143座,有134座被确定为病险水库,其中近40座在2007年以前完成了除险加固,仍然有百座小型水库处在病险状态之下。
自2007年开始,上级及相关主管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剩余小型水库进行除险加固,要求三年内全部完成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淄博市‘百座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工作由淄博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完成。
在这百座小型水库中,土石坝就有87座。
根据查阅资料及现场排查,确定这些土石坝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状防洪标准低,达不到国家现行防洪标准的下限要求,大部分水库溢洪道淤积和断面不足,大坝或者粘土心墙的高度不够;二是坝体单薄,坝坡陡,不能满足坝体抗滑、抗震稳定规范要求;三是坝体坝基渗漏严重,大坝渗透稳定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等。
特别是大坝工程的渗漏问题,严重威胁的水库的安全,且需要的投资较大,我院组织了专家组就土石坝渗漏处理技术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
1 土石坝渗漏的类型及原因据分析,淄博市土石坝渗漏的类型主要有:坝体渗漏、坝基渗漏、绕坝渗漏。
就其原因分析:(1)坝体渗漏主要原因:一是筑坝土料差,如含有杂质,透水性大等,施工时碾压不密实;二是坝身单簿导致渗径过短;三是坝下排水体堵塞失效或根本未设排水体;四是坝体心墙高度不够。
(2)坝基渗漏主要原因:一是清基不彻底或根本未清基,水库建成后,不久便漏水。
二是设计中未考虑截水槽,或者截水槽尺寸不符合要求,截水槽在运用中被击穿。
(3)绕坝渗漏主要原因:一是两岸岩体破碎,节理发育、透水性大;二是建筑时,岸坡未设截水槽,或截水槽深度不够,碾压不密实,施工中岸坡开挖不符合要求,与岸坡结合不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淄博市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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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淄博市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8.12•【字号】淄政办字〔2023〕47号•【施行日期】202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淄博市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淄政办字〔202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把水资源作为刚性约束,加强资源统筹,科学测算水资源承载能力,用好市场调节机制,提高资源利用与发展要求匹配度,推动建立节约优先、保护有效、配置优化、开发合理、管理科学的水资源支撑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水资源最大效能。
二、《规划》是我市今后一段时期内水资源节约、保护、利用、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管水、科学治水、综合用水的重要依据。
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要与《规划》做好衔接。
省下达我市用水总量及用水效率等相关指标出现较大变化时,要按程序及时对《规划》进行调整。
三、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水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依据《规划》内容,并结合各自实际编制本辖区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科学布局和实施各类水利重点项目。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完善政策措施,做好项目安排和要素保障等工作,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要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协同抓好治理、保护、利用等工作,着力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格局。
中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遵循的规则及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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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管理科技创新导报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151DOI:10.16660/ki.1674-098X.2019.32.151中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遵循的规则及监管措施①闫红玉(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水务局 宁夏固原 756000)摘 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水利水电工程投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成为保障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工程。
其中,水库是我国最主要之一的基础设施,水库的建设不仅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同时还能够稳固我国的经济建设。
因此,本文对中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的安全管理规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希望可以为中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管理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中小型水库 运行管理 遵循的规则 监管措施中图分类号:TV6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9)11(b)-0151-02①作者简介:闫红玉(1974—),女,汉族,宁夏固原人,本科,水利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中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工作。
目前国内的中小型水库数量可谓非常多,且分布范围也十分广泛。
中小型水库可以给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生产带来一定的影响。
随着国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中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中小型水库的顺利运行,开展安全运行管理机制已经变成时代发展的新趋势。
1 中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应遵循的规则1.1 加强监管工作标准化的力度加强监管工作标准化的力度,能够促进中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杜绝粗放性和随意性的产生。
标准化水库运行安全管理主要包含:质量和工作量的监管都要达到标准,质量监管的工作是确保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与强度,工作量监管的工作是让设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定质量,是监管质量的一个双重保护膜,唯有如此才可以保证质量的标准。
中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监管工作任务非常的艰巨,需要监管者不停的换班监管,这期间必须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因而,必须做好监管工作相关的技术资料,确保中小型水库不间断地安全运行监管工作。
莒南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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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洪臻(莒南县水利局,山东莒南276600)【摘要】总结了近年来莒南县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做法,并针对目前小水库管理改革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莒南县;小型水库;体制改革【中图分类号】TV69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6159(2021)-03-0028-02莒南县地处鲁东南丘陵地区,总面积为1388km2,辖12个镇(街)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现有小型水库143座,其中小(1)型水库23座,小(2)型水库120座。
大多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总库容7900万m3,兴利库容5200万m3。
全县小水库点多面广,特别是东部山丘区小水库密集分布,仅十字路、文疃、洙边、涝坡4个镇(街)小水库总数就达到90座。
这些水库既是治水兴利的重要基础,同时又是安全度汛的隐患所在。
莒南县自2014年被列为全省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首批试点县以来,2017年创建成为全省小型水库管理标准化县,2019年12月被省水利厅确定为山东省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并向水利部推荐申报全国示范县。
目前,该县针对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
1主要做法体制改革,创新小型水库建管体制,严格执行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落实行业水权,充分发挥小型水库防洪、供水、养殖等综合效益,为全省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临沂经验”“莒南模式”。
2016年4月,全省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现场会议在莒南县召开,省、市专家领导一致肯定了莒南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2019年,结合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对全县143座小型水库开展确权划界工作,明确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建立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资源产权制度。
管理人员对口帮扶、经验交流等方式帮助小型水库管理人员提升业务能力,熟悉业务流程,促进小型水库管理工作提档升级。
2)精心选聘管护人员。
每座小(1)型水库聘用2名专职管理人员,小(2)型水库聘用1名专职管理人员,由水库大坝所在村推荐,水利服务中心考察筛选,镇(街、产业园)政府审核同意后确定。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现状与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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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水力发电YUNNAN WATER POWER 184第37卷第1 期0 引言目前,我国已建成各类水库9.8×104多座,其中小型水库9.4×104多座,约占水库总数的95%,这些小型水库在城乡供水、农田灌溉、防汛抗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1-5]。
但这些小型水库大多建于上世纪50年代和70年代,由于修建时技术和认知条件的限制,加之年久失修、管理缺失等不利因素影响,水库功能逐步萎缩、效益严重衰减、安全隐患突出[5-10]。
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下,促进小型水库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加强小型水库运行管理,保障小型水库运行安全,对发挥小型水库脱贫功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现状 1.1 管理制度落实难目前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主要依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小型水库管理责任、工程设施、管理措施、应急管理、监督检查都有明确规定,但缺乏约束性指导,部分工程仍然存在运行管理内容不全面,管理不到位和不规范等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现状与管理方法肖仕燕1,刘学祥1,喻江2,陈鹏1,杨星宇1,阮焕江1(1.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湖北 武汉 430010;2.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29)摘 要:小型水库是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然而,目前在日常运行管理中由于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监测设施不完备、大坝病害隐患的存在、信息化水平低等问题,导致小型水库运行管理不规范、水库功能萎缩、效益衰减、安全隐患突出。
鉴于此,针对目前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状况提出如下解决办法,在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中应做好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加强水库大坝运行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小型水库物业化管理、科学发展水库生态养鱼,以促进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水平提升,保障小型水库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及小型水库脱贫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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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小型水库管理若干规定
(2016年11月1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日淄
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其中,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管理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经费,协调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小型水库产权,并颁发产权证书和注册登记证书。
第六条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及管理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水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和管护人员,制定管护职责,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筹措水库管理经费,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履行工程管护、防汛抗洪等各项职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水库日常运行和维护;
(二)落实水库调度规程、工程巡查、安全管理和防汛抗洪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定期开展水库工程维修养护,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完好;
(四)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投、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危害水库水质的行为;
(五)建立水库工程巡查档案记录,完善工程档案,建立一库一档;
(六)按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命令组织或参与防汛抗洪抢险工作;
(七)维护水库管理秩序,保障水库安全。
第八条水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和岗位培训,执证上岗,提高水库管护人员输放水设施操作技能及维护技能。
第九条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水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单位,并与其签订维修养护协议。
维修养护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库养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不服从调度的维修养护单位,应当依法解除维修养护协议。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新建小(1)型水库或者由小(2)型水库扩建为小(1)型水库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新建小(2)型水库的,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由水库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障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连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
250米的区域。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确权划界等相关工作,并埋设界桩,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接受监管。
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油污、有毒有害物质、高残留的农药和倾倒砂、石、土、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二)在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炼矿、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五条承担城乡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等活动。
承担农田灌溉供水的小型水库,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设配套的农田灌溉设施。
第十六条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规定,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
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除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库区淤积严重、影响水库兴利蓄水和调度运用的,水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清淤规划、清淤方案和水库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清淤方案应当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水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大坝安全管理的要求,指导水库管理单位编制小型水库防汛预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复。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和管护人员应当按照管护职责在汛前、汛后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水库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或者保护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签订经营合同,对水库的安全管理、水质保护、汛期调度、除险加固和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作出约定。
经营合同应当报水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管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按照小(1)型水库2至5万元、小(2)型水库1至3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库的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和维修养护等事项。
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水库的运行管理。
水库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职责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及管理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职责由水库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二十三条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行拆除、
恢复原状,并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相关执法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或者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水库内实施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炼矿、取土、修坟等活动的,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或者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生产经营设施的,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小型水库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立方米的塘坝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高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