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9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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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0.12•【字号】淄人发[1998]34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淄人发(1998)34号)《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业经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9月1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先地上、后地下的原则,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地下水。

第四条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鼓励支持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地下水的开发和重要水源区由市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揭发和控告。

对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和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淄博市供水管理办法

淄博市供水管理办法

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1月1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第二章供水水源与规划第五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推广使用再生水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六条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供冰专业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

第八条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污染水质、破坏水体及取水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0•【字号】淄政办字[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06〕76号)张店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有关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下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保障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认识。

我市属严重缺水城市,人均占有水资源可利用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水资源紧缺是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前一阶段,市政府组织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取用排水情况执法检查,基本摸清了中心城区用水现状以及水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检查发现,中心城区在供水市场秩序、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用水水质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违法取水、用水、排水及浪费水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目标、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要加大水资源管理工作力度,把取水、用水、排水、节水等行为依法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以保障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

市水利、建设、环保、物价等部门要对中心城区的取用排水行为进行合理规划,规范审批程序,严格用水计量和计划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14]5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4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是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考核主要控制指标详见附件。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即下一个考核期的第1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九条考核工作组依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对各单位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综合评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七条市水利与渔业局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明确的主要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下达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的年度控制目标,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淄博市重点推进四大工程建立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淄博市重点推进四大工程建立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淄博市重点推进四大工程建立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佚名【摘要】淄博市今后10年将以年均22亿元的水利投入,重点推进四大工程,建立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1.着力推进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南水北调淄博段干线工程和地方配套工程建设,加大“引太入张”等区域性水网工程建设与管理力度,完善配套“三河相通、两库相联、客水补源”的水网工程体系.实施大武水源地保护性开发利用,探索雨洪水资源利用,不断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大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适时推进城乡同源同网同质供水,确保“十二五”期末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1(000)019【总页数】2页(P9-10)【正文语种】中文淄博市今后10年将以年均22亿元的水利投入,重点推进四大工程,建立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

1.着力推进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南水北调淄博段干线工程和地方配套工程建设,加大“引太入张”等区域性水网工程建设与管理力度,完善配套“三河相通、两库相联、客水补源”的水网工程体系。

实施大武水源地保护性开发利用,探索雨洪水资源利用,不断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能力。

大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适时推进城乡同源同网同质供水,确保“十二五”期末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2.着力推进防洪工程建设巩固和扩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尽快完善水库安全运行管理配套设施,进一步提升防洪调蓄和安全管理能力。

突出搞好河道综合治理,确保5年内完成中小河流治理任务。

按照“十二五”期末实现张店、临淄城区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其他城区不低于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完善配套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立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防洪工程体系。

以推进南部山丘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为契机,切实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建立山洪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机制。

3.着力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用5~10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滞后局面。

淄博市水行政法规、规章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淄博市水行政法规、规章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罚款;
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封填取水设施,逾期不拆除或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般
未按照规定要求凿井,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小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要求凿井,未在限期内改正,或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大的;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017
未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淄博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用户应当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并可处应缴数额2倍的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011
未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的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般
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取地表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方以下,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25方以下的;
一般
在限期内修复或更换计量
设施的;
不予处罚;
较重
在限期内未修复或更换计量设施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处罚仍不修复或更换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编号
违法行为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第三章用水效率控制管理第四章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指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以及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

第三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应当以人为本、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限制水功能区排污总量,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国土、环保、住房建设、规划、统计、食品药品监督、水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在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方面应当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开采、浪费、污染水资源等行为予以举报。

对举报属实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第八条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下达区县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2•【字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海田2018年12月2日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综合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节约用水制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投入制度,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城乡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本地区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财政、教育、住建、规划、农业、林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11年10月28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2月26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用水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核心素养 答案

核心素养  答案

素养一单质和化合物的比较1.用不同颜色的小球分别代表不同种原子,下列模型表示的物质属于单质的是()A.B.C.D.【解答】解:单质是指由同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ABD都是不同元素组成的纯净物,属于化合物,只有C是由同种元素组成的,属于单质。

故选:C。

2.下列物质属于化合物的是()A.硫B.水C.铜D.空气【解答】解:A、硫由一种元素组成,属于单质,故A错;B、水由氢元素和氧元素组成,属于化合物,故B正确;C、铜由一种元素组成,属于单质,故C错;D、空气中含有氮气、氧气、二氧化碳等物质,属于混合物,故D错。

故选:B。

素养二化学量3.二甲醚(C2H6O)是一种清洁燃料,能替代柴油作车用能源,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下列有关二甲醚的说法错误的是()A.由C、H、O三种元素组成B.一个分子中含有3个氢分子C.充分燃烧生成水和二氧化碳D.不属于氧化物【解答】解:A、二甲醚是由C、H、O三种元素组成的,故选项说法正确。

B、分子是由原子构成的,一个二甲醚分子中含有6个氢原子,不含氢分子,故选项说法错误。

C、由质量守恒定律,反应前后元素种类不变,二甲醚充分燃烧生成水和二氧化碳,故选项说法正确。

D、二甲醚是由C、H、O三种元素组成的化合物,不属于氧化物,故选项说法正确。

故选:B。

4.某品牌果汁的包装盒上标明维生素C含量≥50mg/100mL.(1)中学生每天需要约60mg维生素C.若完全从果汁补充,则需要该品牌果汁120 mL.(2)已知:维生素C的相对分子质量为176,维生素C中C、H、O三种元素的质量比为9:1:12.则维生素C的化学式为C6H8O6.【解答】解:(1)需要该品牌果汁=60mg÷50mg/100mL=120mL(2)维生素C中C、H、O原子个数比=::=3:4:3,则维生素C的化学式可表示为C3n H4n O3n,12×3n+1×4n+16×3n=176解得n=2,因此,维生素C的化学式为C6H8O6;故答案为:120;C6H8O6.5.硼氢化钠(NaBH4,其中氢元素的化合价为﹣1)是一种安全车载氢源.有关硼氢化钠的说法正确的是()A.含2个氢分子B.硼元素的化合价为+3C.只含一种非金属元素D.Na、B、H的质量比为1:1:4【解答】解:A、硼氢化钠是由硼氢化钠分子构成的,不含氢分子,故选项说法错误。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4年5月19日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指最严格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以及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

第三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政府主导、依法管水、统筹治水、科学用水的原则。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限制水功能区排污总量,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四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环保、统计、规划、食品药品监管、水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保障机制,在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量平衡测试、用水审计、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水利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水资管函〔2019〕93号

水利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水资管函〔2019〕93号

水利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水资管函〔201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列入2019年度考核工作计划。

为做好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按照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有关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水利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6〕463号),水利部商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制定了《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其中目标完成情况重点考核2018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同时参考2019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初步结果;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主要考核2019年度重点工作。

二、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日常考核为主。

日常考核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终期考核将根据日常考核与核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果评定,考核结果由水利部等9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审定。

三、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年度目标值,依据《考核办法》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6〕379号)明确的“十三五”期末控制目标,按直线插值法确定。

淄博市 重点推进四大工程建立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淄博市 重点推进四大工程建立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4 力推进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建设 . 着
按 照“ 合 用水 , 建水 系 ” 综 构 的要 求 , 织 搞 好 “ 库 三 组 两 河 一 山一 湿 地 ” 态 建设 工程 , 推进 实 施 “ 水 润城 ” 生 以 清 工 程 为 抓 手 搞 好 生 态 水 系 工 程 建 设 ,进 一 步 改 善 重 点 区 域 、
按 照 “ 责 明 确 、 为 规 范 、 督 有 效 ” 要 求 , 强 执 权 行 监 的 加
管 理 , 学 编 制施 工 方 案 , 科 合理 安 排 工期 , 加强 节 点 控 制 ,
集 中力 量 打 好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五 年 攻 坚 战 . 时 加 快 各 类 在 同 建 工 程 施 工 建 设 进 度 , 面 实 行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安 全 终 身 负 全
6完善水 价形成机 制 .
按 照 兼 顾 公 平 效 率 的 原 则 ,会 同 物 价 部 门 制 定 出 台进

划 , 构 建 “ 北 贯通 、 西 互 济 、 引结 合 、 河 相 连 、 为 南 东 蓄 库 城 乡一体 ” 的现 代水 网体 系提供 技 术支 撑 和科 学 依 据 。同 时
3 . 着力推进农 田水利工程建设
进 一 步 修 订 完 善 全 市 农 田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规 划 , 5 1 用 ~0 年 的 努 力 从 根 本 上 扭 转 水 利 建 设 滞 后 局 面 。突 出 抓 好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重 点 县 项 目 、 中 型 水 库 灌 区 及 引 黄 灌 区 续 建 配 大 套 与 节 水 改 造 工 程 , 保 “ 二 五 ” 末 , 田有 效 灌 溉 面 确 十 期 农 积增 加 到 1. 33 3万 h 节 水 灌 溉 面 积 增 加 到 8 7万 h m, . 6 m。 突出搞 好农业 节水工 程建设 , 力推 广节水 灌溉技 术 , 大 5年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淄政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1〕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用水或取用区域外调入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非经营性取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水塘、水库水的;(二)在城乡供水管网范围以外的居民家庭生活和非经营性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水、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使用再生水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7〕151号文件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7〕151号文件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7〕151号文件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淄政办字〔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7〕151号文件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51号)精神,全面实施节水行动,巩固提升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效,助推现代化组群式大城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水危机意识我市水资源严重短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全国的九分之一,资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并存,相互叠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突出。

各级、各部门要从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全面节水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以水定人的发展模式,走节水增效、节水增粮、节水减排、节水减污的发展路子,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使节水理念深入人心、节水行动更加自觉。

(牵头单位:市水利与渔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二、全面加强行业节水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把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和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纳入重要工作议程,明确部门分工,加强部门合作,建立节水行动协调推进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行业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落实各项重点任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全面加强对节水行动实施的协调指导。

水利部关于印发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的函

水利部关于印发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的函

水利部关于印发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8.07•【文号】水资管函〔2020〕116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的函水资管函〔20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规定,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制定了考核工作方案,成立了考核工作组,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了考核。

考核结果已经国务院审定,并已向社会公告。

2019年度考核结果显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措施,水资源管理不断加强,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取得成效,河长制湖长制全力推动,河湖面貌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2018年,4个省(自治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指标未达到年度目标、1个自治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标未达到年度目标,2018年和2019年分别有3个省(直辖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未达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地下水超采治理、节约用水等整体进度缓慢;水资源保护、河湖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需要采取积极措施,下更大气力强化监管。

现将2019年度考核结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予以函告。

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改进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进度,于2020年10月15日前反馈我部,并抓好整改任务落实。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2.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3.《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227号令)全文4.《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10月修订)第七条第三款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据职能负责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5.《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四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相结合的制度。

6.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淄编办〔2013〕44号)中“二、内设机构(三)水管科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受理单位: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受理地点: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8号四、办理条件无五、申请材料无六、基本流程(一)省厅下达淄博市用水总量指标(二)根据省厅下达用水总量指标,将指标分解到区县(三)报经市政府批准(四)经市政府批准后,印发用水总量指标文件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长期办理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管科(二)电话咨询:2210591。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探索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探索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探索孙即顺;刘磊【摘要】淄博市是一个严重缺水型城市,紧紧抓住中央、省、市委3个“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这一机遇,以建立健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四项制度”和严守“三条红线”为核心,以健全完善法规体系为保障,以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为突破口,着力推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效。

【期刊名称】《山东水利》【年(卷),期】2012(000)009【总页数】2页(P14-15)【关键词】淄博市;水资源;实践【作者】孙即顺;刘磊【作者单位】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山东淄博255032;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山东淄博25503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213.4淄博市地处山东省中部,总面积5 965 km2,人口430万,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可利用量为12.02亿m3,全市人均可利用量为295 m3,不足全国人均水资源的1/7,属于全国严重缺水的城市之一。

淄博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多年平均地下水开采量8.28亿m3,占用水总量的70%以上。

客水资源主要为黄河水,山东省分配给淄博市引黄用水指标每年4.0亿m3。

1 主要做法1.1 建立健全法规政策体系,以提供法制保障淄博市先后颁布了2个地方法规、1个政府规章,制订出台了10余个规范性文件,为严格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法规政策保障。

1.2 以用水总量控制为核心,严守控制红线一是确立了“优先利用客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用水原则。

根据山东省下达给淄博市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分类控制指标,紧密结合淄博市的水资源实际,对各区县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同时按水源(地表水、地下水、黄河水和长江水)和取水用途(工业、农业、生活和生态用水)进行分类控制。

二是强化取水许可管理,在取水许可换证工作中,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按水源、用途制定的分类控制指标为依据,严格审核许可水量,压减了地下水的取水许可水量。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开展第三次淄博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开展第三次淄博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开展第三次淄博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开展第三次淄博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水务局,高新区水务处、文昌湖区水务局:根据国家和省第三次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市级层面的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初步成果计划需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为确保我市第三次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任务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完成市级第三次水资源调查评价基础信息填报工作开展新一轮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兴水惠民决策部署、科学评价近年来水资源情势变化、全面分析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状况、强化水资源科学管控的迫切需要,是制定水资源规划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基础。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骨干力量,配合市级完成好基础信息填报工作。

市级层面评价成果细化到县套水资源四级分区,需要调查收集水资源四级区套县级行政区经济社会主要发展指标、蒸发资料、水生态情况,各单位按要求填报《淄博市各区县经济指标、蒸发及水生态调查表》(见附件1),于2018年1月17日前报送市水资办水管科。

二、积极开展本区域第三次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根据省水利厅和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全省开展第三次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鲁水发规字〔2017〕31号,见附件2)要求,为便于部门间协调开展工作,市级成立了由市直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员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3)。

同时,明确市水资办为本次调查评价工作的牵头负责单位,市水文局为评价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建立和完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第三次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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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4年5月1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12月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指最严格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以及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

第三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政府主导、依法管水、统筹治水、科学用水的原则。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限制水功能区排污总量,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四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统计、市场监管、水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保障机制,在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量平衡测试、用水审计、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开采、浪费、污染水资源等行为予以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第七条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下达区县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

市中心城区取用水、区域外调入水、太河水库、萌山水库、大武水源地等水源的统一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由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九条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时,应当符合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并进行科学论证。

编制工业园区、生态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等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方案及行业专项规划时,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取水量大小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

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包括水力发电、利用地下水制冷(热)系统、开发利用地热水和矿泉水、矿山日常生产和建筑施工抽排地下水等取用水行为,除依法不需要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农业生产取水户改变取水用途,向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用水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水的,应当依法变更取水许可。

利用农业生产用水从事其他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量、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及退水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取水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并试运行期满后,建设项目产权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据水资源论证意见,对取水水源、取水设施、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情况以及占用农灌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情况具体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年内应当暂停办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达到或者超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停止办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限制发展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项目以及农业粗放型用水。

第十四条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管理。

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地下水限采区内,限制新凿取水井和地下水开采量。

深层承压地下水作为生活、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应当限制开采。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除公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地下水制冷(热)系统、救灾除害以及集中分质供水外,禁止新增凿井取水,限期关闭分散取水的自备井。

第十五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以及取用区域外调入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越权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程序等,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章用水效率控制管理第十六条用水效率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下达区县规划期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规划期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提高本行政区域用水效率和效益。

第十七条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大中型灌区)应当在取用水口及主要供用水环节安装符合计量标准的计量设施,并按规定校验。

建立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名录,逐步实行远程实时在线计量监控。

第十八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定额管理,并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超计划用水的,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农业用水逐步实行计量管理。

第十九条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并考核。

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水资源管理机构如实报送取用水资料。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供水,不得向未取得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并在每月10日前向水资源管理机构如实报送上月供水总量及所供用水户的用水情况。

第二十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运行后1年内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水量平衡测试结果作为核定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实行用水审计制度。

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员对年取用新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计量水量与实际用水情况明显不符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进行用水审计。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

节水设施竣工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公共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节水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

第二十三条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96%。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整改。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对再生水实行计划配额管理。

鼓励分质用水。

石油化工、冶金、纺织、造纸、热电、医药等高耗水行业用水以及市政、园林、环卫等公共用水应当首先利用再生水。

餐饮、洗浴、游泳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行业应当使用符合其行业标准的水源,并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洗车用水应当循环利用。

第二十五条在居民生活区生产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处理利用。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

种植业应当采取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滴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养殖业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限制种植耗水量大、效益低的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推广应用节水型设备、器具。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设备及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生产工艺。

已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产品、设备的,用水单位应当更换或者改造。

第四章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地表水的需要拟定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公布的水功能区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水质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禁止排污水域范围和其他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制定区县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及限制排污总量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质达标率及限制排污总量指标控制水功能区污染物排放量。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并由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暗管、溶洞、裂隙等方式向水功能区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一条实行水功能区纳污预警管理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确定水功能区纳污警戒线。

水功能区纳污预警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

水功能区水质不能满足水域使用功能的,禁止新增或者扩大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不得审批入河排污口;退水水质超出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的,限制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导致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核减下一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二条向水功能区退水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报送退水水量、水质监测资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退水水量、水质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实行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做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适时更新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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