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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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案例PPT课件
场管理为主、国家管理为辅的模式。
三是价格管理的法制化法制化越来越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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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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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案例思考
上诉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陈雪琴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2014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 见的通知》,婚姻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已不受政府指导价限制,实行市 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共同制定, 2006年4月23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合同签订日期与《通知》生效日期
建国初为了恢复国民经济针对商人投机倒把导致物价疯涨现象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稳定物价2020312变迁历程part11949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当前物价问题1950年财经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1953年中央政府决定实行统购统销制度价格由中央统一管理企业完全没有价格制定权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管理体制的几项决定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1963年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1964年国家物价委员会公布中央统一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修订本1972年国家计委重申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分级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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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变迁历程
第一阶段—立法
1949 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当前物价问题》 1950 年,财经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1953 年,中央政府决定实行统购统销制度,价格由中央统一管理, 企业完全没有价格制定权 195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 管理体制的几项决定》、《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 1963 年,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 1964 年国家物价委员会公布中央统一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 (修订本) 1972 年,国家计委重申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分级管理”原则。
《经济法》第10章价格法 培训教学课件
一、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 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价格工作。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一)经营者定价的原则与依据
第三节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二、政府及其部门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法律责
任
本章完
二、我国价格法的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 《反价格垄断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
见》
第二节 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一、我国价格管理体制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三、政府定价行为 四、价格总水平调控 五、价格监督检查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续)
(四)行业自律价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 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三、政府定价行为
(一)政府定价的依据
1.社会平均成本 2.市场供求状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4.社会承受能力
三、政府定价行为(续)
(二)政府定价的范围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 品
一、价格的概念和种类(续)
(二)价格的种类
1.市场调节价 它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政府指导价 它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
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 格。 3.政府定价 它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价格法培训讲义(PPT38张)
价格法的调整对象:价格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价格关系: 1、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 门在制定、调整和执行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中 发生的价格关系; 2、经营者在自主定价过程中与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在价格指导、 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生的价格关系;
3、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 关部门和经营者之间因执行或违反价格 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发生的价格关系; 4、各种商品物生产者和经营者、服务的 提供者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消费者之间 因提供商品和服务而发生的价格关系。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 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 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 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 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 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根据国家对价格的控制程度,价格管理 体制有三种: 1、集中统一型的价格管理体制 集中统一型的价格管理体制,其特点是 价格管理以行政管理方法为主,价格管 理权集中于中央,国家直接规定和调整 各种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2、分散型的价格管理体制 这种类型的价格管理体制实行于比较发 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特点是商品价格 和服务价格由市场主体协商议定,除少 数商品的价格由国家进行一定的干预外, 绝大部分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由生产经 营者自主确定。国家对价格管理主要采 取经济和法律手段实行间接调控。
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品种范围。指导价一 般适用于供给弹性小或需求弹性小、自然垄断性 强、对生产和生活影响较大的商品和服务。对这 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政府直接管理,有利于 物价稳定和经营持续发展。 2、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划分。我国《价格法》 未作具体规定,而是在该法的第19条规定了处理 这种权限划分和分工的依据,即“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 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价格法律制度(PPT 104张)
• 1997年12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9号令公布。《价 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 我国《价格法》的通过和施行,是我国 价格立法中一个伟大的成就,不仅对现 实的经济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会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 响。
• 正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公权力 需要对价格领域进行介入、调节、干预、 规范。这也是市场经济下权利本位、个 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演进。
• 其二,一些自然垄断的行业,如自来水、 电力、煤气、热力等公用事业,其价格 的波动不能具有随意性,其定价的权力、 定价的程序、价格变动的程序都应经法 律规定。
• 第二,价格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
• 消费者和经营者是价格活动的当事人,他们在 商品交换中,有各自的利益追求。价格法保护 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价格法对各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作了禁 止性规定,反对不正当竞争,如:禁止操纵市 场价格,低价倾销行为等,以维护公平的竞争 环境,从而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终维护 消费者的利益,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四,价格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健康发展。
• 从根本出发点来看,确立价格行为的基本规则, 建立正常的价格关系,维护公平、合法的价格 竞争,就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 件。如果没有一个法律形式确立的适应市场经 济要求的价格机制,没有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 规范的价格行为,没有受到保护和鼓励的价格 竞争,都将有碍于市场机制的形成并影响其发 挥作用,也就不能引导和推进资源的高效合理 配置,也就不能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从 而影响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
价格法培训讲义(PPT 38页)
4、规范、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 市场价格总水平。
三、价格管理体制
价格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价格的基本原 则、方法,价格管理机构职责权限的划 他及价格管理手段和监督检查等制度的 总称。
根据国家对价格的控制程度,价格管理 体制有三种:
1、集中统一型的价格管理体制
集中统一型的价格管理体制,其特点是 价格管理以行政管理方法为主,价格管 理权集中于中央,国家直接规定和调整 各种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一、价格形式 (一)市场调节价 (二)政府指导价 (三)政府定价
(一)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
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包含以下几层涵义: 第一,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 第二,市场调节价是一种竞争价格; 第三,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依法确定的价格。
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基本依据: 1、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2、市场供求状况; 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社会承
受能力等
(三)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1、市场调节价有自愿自主性; 2、市场调节价具有不稳定性; 3、市场调节价具有多样性 。
市场调节价的范围: 《价格法》第6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除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 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 法自主制定。”按照这一条规定,市场调节价 的范围是指未列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 内并适应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经营者确定市场调节价的基本依据: 我国《价格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确定市场调 节价的基本依据有两个: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 供求状况。
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品种范围。指导价一 般适用于供给弹性小或需求弹性小、自然垄断性 强、对生产和生活影响较大的商品和服务。对这 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政府直接管理,有利于 物价稳定和经营持续发展。
三、价格管理体制
价格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价格的基本原 则、方法,价格管理机构职责权限的划 他及价格管理手段和监督检查等制度的 总称。
根据国家对价格的控制程度,价格管理 体制有三种:
1、集中统一型的价格管理体制
集中统一型的价格管理体制,其特点是 价格管理以行政管理方法为主,价格管 理权集中于中央,国家直接规定和调整 各种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一、价格形式 (一)市场调节价 (二)政府指导价 (三)政府定价
(一)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
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包含以下几层涵义: 第一,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 第二,市场调节价是一种竞争价格; 第三,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依法确定的价格。
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基本依据: 1、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2、市场供求状况; 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社会承
受能力等
(三)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1、市场调节价有自愿自主性; 2、市场调节价具有不稳定性; 3、市场调节价具有多样性 。
市场调节价的范围: 《价格法》第6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除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 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 法自主制定。”按照这一条规定,市场调节价 的范围是指未列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 内并适应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经营者确定市场调节价的基本依据: 我国《价格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确定市场调 节价的基本依据有两个: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 供求状况。
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品种范围。指导价一 般适用于供给弹性小或需求弹性小、自然垄断性 强、对生产和生活影响较大的商品和服务。对这 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政府直接管理,有利于 物价稳定和经营持续发展。
《笫六章价格法》课件
02
价格行为规范
价格行为的定义
价格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的具体体现,也是生产经营者通过市场进行资 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重要手段。
价格行为: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依据市场 供求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市场竞争状况以及商品的 特点等自行决定和调整其销售或服务的价格,并依法 接受国家监督管理的行为。
价格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之间进行经济 联系和交往的纽带,也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 要杠杆之一。
价格行为的分类
自主定价行为
生产经营者依据自己的生产经 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 决定销售或服务的价格的行为
。
价格垄断行为
经营者通过达成协议、协同行 动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操 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 重点检查等。
输标02入题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价格活动 进行的常规性检查,旨在及时发现和纠正价格违法行 为。
01
03
重点检查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特定时期或特定情 况下市场价格活动进行的重点监督和检查,旨在保障
市场价格的稳定和公平竞争。
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 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价格歧视行为
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 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价格行为的管理
国家对价格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有效调控的原则。
国家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加强 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公益 性服务等领域和商品的成本调查与监 审,并适时发布成本信息。
价格监督检查具有法定性、专业性和 权威性,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 格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106 价格法概述PPT课件
四、价格总水平的调控——价格宏观调控立法(P433,20.4) (一)价格调控的含义和目标(二)价格调控手段
五、价格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P438,20.5)
2
第8讲 价格法
一、概述
(一)价格
1、价格的范围
《价格法》所指价格是取其狭义: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包括生产要素的价格。
3
2、价格体系的法定分类及其定价主体
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形成的途径,将价格分为三种形式:
(1)市场调节价:
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政府指导价:(定价主体——双重主体)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和政府定价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 规定基础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有三种形式:浮动价格、最高限价和
12
B.相关法规
(1)《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计委令第4号,1995.1.25) (2)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发计委令第2号1999.8.3发布施行)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发计委令第8号,2000.10.31发布,2001.1.1施行)
(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优化价格形成机制,创造公平的价格竞争环境,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维护价格关系参与者的正当和合法权益
——保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协调生产和消费的关系。
B.宏观调控功能 (3)规范、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维护市场价格总水平的
基本稳定。
11
4、价格法律制度体系(P432)
A.基本法 《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共第七章48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五、价格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P438,20.5)
2
第8讲 价格法
一、概述
(一)价格
1、价格的范围
《价格法》所指价格是取其狭义: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包括生产要素的价格。
3
2、价格体系的法定分类及其定价主体
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形成的途径,将价格分为三种形式:
(1)市场调节价:
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政府指导价:(定价主体——双重主体)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和政府定价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 规定基础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有三种形式:浮动价格、最高限价和
12
B.相关法规
(1)《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计委令第4号,1995.1.25) (2)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发计委令第2号1999.8.3发布施行)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发计委令第8号,2000.10.31发布,2001.1.1施行)
(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优化价格形成机制,创造公平的价格竞争环境,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维护价格关系参与者的正当和合法权益
——保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协调生产和消费的关系。
B.宏观调控功能 (3)规范、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维护市场价格总水平的
基本稳定。
11
4、价格法律制度体系(P432)
A.基本法 《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共第七章48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价格法知识PPT课件
20.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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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经济半小时] 上海天价楼盘: 每平米成本3万售价11万;
汤臣一品: 每平方售价8万至15万元
上海证券报 2007年02月06日
• 汤臣一品称其A栋楼,第三次达成597.57平方米的超大户型交易,以142119
元/平方米的单价予以出让,总计价格近8500万元,创下目前国内公寓房销售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的规则》(试行)(2002年2月1日 生效)
•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2年11月22日发布)
•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制定, 2003年11月1日施行)
20.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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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微观作用
• 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创造公 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 —维护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 费者的正当权益。
单20价.04的.20最20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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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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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老太太购房寓言并非愚人之 言
• 不让百姓当“房奴”, • 政府应该做什么?
市场的失灵→国家调节管理经济; 国家调节的失灵→规范国家调节; 20.04.2020 →制定、运用国家经济. 调节管理的政策和法律。 12
20.04.2020
•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公共汽车、地铁、邮政、电信等公用事业价格。
•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学校、医院、公园、博物馆等。
20.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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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题: • 下列各项价格中,应由政府定价或适
用政府指导价的是 • A.理发店的理发服务价格 • B.铁路客票价格 • C.矿泉水零售价格 • D.电冰箱出厂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解读》PPT课件
7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释义:
价格法中所称的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 额利润。暴利行为即严重背离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破坏了市场经济等 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暴利行为还为 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价格信号,误导投资方向,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扭曲 了产业结构。制止牟取暴利的法律、法规,界定了暴利与合理利润的标准, 界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是,规定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 服务,其价格水平或差价率或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 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 幅度。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 定,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 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 实施这项法规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及合理幅度由各地选择确定。制止牟取 暴利的法规的立法宗旨是要求经营者依据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成本以及市场 供求状况等因素,合法、合理、规范定价。
3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 过高上涨释义:
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 不应求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 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形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因此 价格法对此予以严厉禁止。
4
4、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释义:
13
13、重要的公益性服务释义:
这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公园等。这 些行业带有一定的福利、保健、教育性质,不宜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主体的 行为目标,且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在这些行业还刚刚引入竞争机制,尚未 形成充分竞争,所以不宜放开价格。但私人诊所、私立学校等价格可以放活。 目前,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有一定比例的品种和项目由政府制定价格。电 力、交通运输、邮电、煤气、自来水等价格,一般都由政府制定。从总体上 看,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价格管制产业占经济总量的比重在15%左右。我 国由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零售总额占全部销售额的10%左右,价格市场化的 程度已相当高。随着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的变 化,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具体品种项目不是一成 不变的,也要适时调整。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释义:
价格法中所称的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 额利润。暴利行为即严重背离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破坏了市场经济等 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暴利行为还为 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价格信号,误导投资方向,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扭曲 了产业结构。制止牟取暴利的法律、法规,界定了暴利与合理利润的标准, 界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是,规定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 服务,其价格水平或差价率或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 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 幅度。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 定,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 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 实施这项法规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及合理幅度由各地选择确定。制止牟取 暴利的法规的立法宗旨是要求经营者依据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成本以及市场 供求状况等因素,合法、合理、规范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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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 过高上涨释义:
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 不应求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 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形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因此 价格法对此予以严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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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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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重要的公益性服务释义:
这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公园等。这 些行业带有一定的福利、保健、教育性质,不宜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主体的 行为目标,且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在这些行业还刚刚引入竞争机制,尚未 形成充分竞争,所以不宜放开价格。但私人诊所、私立学校等价格可以放活。 目前,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有一定比例的品种和项目由政府制定价格。电 力、交通运输、邮电、煤气、自来水等价格,一般都由政府制定。从总体上 看,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价格管制产业占经济总量的比重在15%左右。我 国由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零售总额占全部销售额的10%左右,价格市场化的 程度已相当高。随着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的变 化,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具体品种项目不是一成 不变的,也要适时调整。
中华人民共及国价格法释义第三章讲稿
和服务之外确定地方定价目 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 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 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 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 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 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 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 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定价目录
商品品种 服务项目 定价内容 部门 形式 范围
规格、等级、型号
提供服务的内容
收购价、供应价、调拨价、出厂价、 批发价、零售价和收费标准等
独家或者联合
只列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也可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品种和项目提出明 确要求
指明执行者和市场
定价目录 中央的定价目录只能由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其他
三是讨论调价对社会的影响程度; 四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公开确定作价原则和作 价办法; 五是论证申请调定的价格水平与实施时间; 六是确定调定价格的建议方案或进一步审议听证 的工作安排; 七是其他有关需审议和建议的事项。
企业概况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目前 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上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成本资料及财 务审计或检查结论; 经权限技术部门认可的关于调定价 格项目的质量认证文件; 调定价格的理由:所在地区内外和 国内外同类项目的现行价格水平; 申报调整价格的水平以及调价后对 各方面的影响程度; 本企业成本增支消化程度; 有必要介绍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 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 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 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 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 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 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 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定价目录
商品品种 服务项目 定价内容 部门 形式 范围
规格、等级、型号
提供服务的内容
收购价、供应价、调拨价、出厂价、 批发价、零售价和收费标准等
独家或者联合
只列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也可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品种和项目提出明 确要求
指明执行者和市场
定价目录 中央的定价目录只能由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其他
三是讨论调价对社会的影响程度; 四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公开确定作价原则和作 价办法; 五是论证申请调定的价格水平与实施时间; 六是确定调定价格的建议方案或进一步审议听证 的工作安排; 七是其他有关需审议和建议的事项。
企业概况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目前 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上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成本资料及财 务审计或检查结论; 经权限技术部门认可的关于调定价 格项目的质量认证文件; 调定价格的理由:所在地区内外和 国内外同类项目的现行价格水平; 申报调整价格的水平以及调价后对 各方面的影响程度; 本企业成本增支消化程度; 有必要介绍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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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性价格表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 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在我 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1)虚假降价,指谎称降价 而实际上没有降价的行为。如虚假宣传,伪装削价行为;虚拟原价,谎称降 价,实则提价的行为等。(2)模糊标价,指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 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如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 他虚假的价格信息,引诱顾客进行交易等。(3)两套价格,指经营者对同种 商品或服务恶意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 为。价格欺诈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 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因此,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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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释义:
价格法中所称的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 额利润。暴利行为即严重背离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破坏了市场经济等 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暴利行为还为 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价格信号,误导投资方向,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扭曲 了产业结构。制止牟取暴利的法律、法规,界定了暴利与合理利润的标准, 界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是,规定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 服务,其价格水平或差价率或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 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 幅度。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 定,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 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 实施这项法规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及合理幅度由各地选择确定。制止牟取 暴利的法规的立法宗旨是要求经营者依据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成本以及市场 供求状况等因素,合法、合理、规范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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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 过高上涨释义:
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 不应求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 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形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因此 价格法对此予以严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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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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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 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释义:
所谓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简称变相涨价和变相降价,是指不改 变商品或服务的标示价格,而用改变商品或服务质和量的办法,形成 价格水平的实际上涨或下降。变相涨价一般在市场商品供不应求时发 生较多,其手法主要有:偷工减料,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以次充好, 掺杂使假,缺斤短两;提级提价;改头换面,以“新产品”的名义重 新定价等等。变相降价一般发生在市场商品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其主 要手法有:在收购商品时,压级压秤;在出售商品时降低等级等。变 相涨价和变相降价都是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因此,价格法 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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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 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释义:
所谓价格歧视 , 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 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 地位。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对甲可以实行批量作价, 对乙则不实行批量作价;或对甲讨价还价,对乙则不允许;或因甲是 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从而构成价格歧视 行为。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若干限制竞争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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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释义:
本条文实质是禁止经营者的价格垄断行为。所谓价格垄断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限 制价格竞争的经济行为,是一种直接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垄断行为 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的行为。市场优势是经营者对相关市 场的垄断状态,这种垄断状态法律并不予以禁止,但是如果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 利用或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则构成 垄断行为,属于法律禁止之列。二是联合控制价格行为。包括:(1)联合固定价格行 为。指处于垄断状态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避免价格竞争,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 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它可以通过两种基本方式来实现,一种是达成价格协议,直 接确定价格;另一种是彼此控制进入市场的商品的数量,间接控制商品的价格。很显 然,固定价格限制了正常的价格竞争,造成错误的资源分配,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的 机会,并承担了不合理的价格,实际上是一种以隐蔽的方式对公众掠夺的行为。(2) 限制转售价格行为。指生产企业在向批发商或零售商提供商品时,要求它们必须按照 所限定的价格销售商品。这种行为剥夺了批发商或零售商本应享有的自由定价权,使 它们无法根据各自所面临的竞争状况以及成本结构来制定商品的销售价格,使同一商 品的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减弱。应当指出的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价格垄断行为只 有在达到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才能适用《价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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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 等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 低于成本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
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释义:
本条的实质是禁止经营者的低价倾销行为,在现代竞争法中称之为掠夺性定价行 为。判断是否构成低价倾销行为,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舍本销售; 二看目的,即看其是否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即经营者企图通过低于成 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 手的目的。比如,某经营者在需要为其新设立的分公司打开当地市场时,采用大幅度 降价的办法,用低价挤垮竞争对手,进而垄断该地市场,再如,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 者,监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就其经营的众多商品中的某种或某类商品进行舍本销售, 以排挤经营同种或同类商品的经营者。三看后果,即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引发恶性低价竞销,阻碍或威胁竞争对 手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等。在经济生活中,有一些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商 品的情况不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如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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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释义:
价格法中所称的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 额利润。暴利行为即严重背离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破坏了市场经济等 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暴利行为还为 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价格信号,误导投资方向,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扭曲 了产业结构。制止牟取暴利的法律、法规,界定了暴利与合理利润的标准, 界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是,规定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 服务,其价格水平或差价率或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 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 幅度。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 定,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 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 实施这项法规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及合理幅度由各地选择确定。制止牟取 暴利的法规的立法宗旨是要求经营者依据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成本以及市场 供求状况等因素,合法、合理、规范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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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 过高上涨释义:
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 不应求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 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形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因此 价格法对此予以严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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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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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 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释义:
所谓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简称变相涨价和变相降价,是指不改 变商品或服务的标示价格,而用改变商品或服务质和量的办法,形成 价格水平的实际上涨或下降。变相涨价一般在市场商品供不应求时发 生较多,其手法主要有:偷工减料,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以次充好, 掺杂使假,缺斤短两;提级提价;改头换面,以“新产品”的名义重 新定价等等。变相降价一般发生在市场商品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其主 要手法有:在收购商品时,压级压秤;在出售商品时降低等级等。变 相涨价和变相降价都是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因此,价格法 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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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 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释义:
所谓价格歧视 , 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 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 地位。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对甲可以实行批量作价, 对乙则不实行批量作价;或对甲讨价还价,对乙则不允许;或因甲是 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从而构成价格歧视 行为。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若干限制竞争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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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释义:
本条文实质是禁止经营者的价格垄断行为。所谓价格垄断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限 制价格竞争的经济行为,是一种直接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垄断行为 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的行为。市场优势是经营者对相关市 场的垄断状态,这种垄断状态法律并不予以禁止,但是如果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 利用或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则构成 垄断行为,属于法律禁止之列。二是联合控制价格行为。包括:(1)联合固定价格行 为。指处于垄断状态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避免价格竞争,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 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它可以通过两种基本方式来实现,一种是达成价格协议,直 接确定价格;另一种是彼此控制进入市场的商品的数量,间接控制商品的价格。很显 然,固定价格限制了正常的价格竞争,造成错误的资源分配,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的 机会,并承担了不合理的价格,实际上是一种以隐蔽的方式对公众掠夺的行为。(2) 限制转售价格行为。指生产企业在向批发商或零售商提供商品时,要求它们必须按照 所限定的价格销售商品。这种行为剥夺了批发商或零售商本应享有的自由定价权,使 它们无法根据各自所面临的竞争状况以及成本结构来制定商品的销售价格,使同一商 品的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减弱。应当指出的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价格垄断行为只 有在达到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才能适用《价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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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 等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 低于成本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
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释义:
本条的实质是禁止经营者的低价倾销行为,在现代竞争法中称之为掠夺性定价行 为。判断是否构成低价倾销行为,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舍本销售; 二看目的,即看其是否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即经营者企图通过低于成 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 手的目的。比如,某经营者在需要为其新设立的分公司打开当地市场时,采用大幅度 降价的办法,用低价挤垮竞争对手,进而垄断该地市场,再如,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 者,监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就其经营的众多商品中的某种或某类商品进行舍本销售, 以排挤经营同种或同类商品的经营者。三看后果,即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引发恶性低价竞销,阻碍或威胁竞争对 手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等。在经济生活中,有一些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商 品的情况不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如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