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203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屋担保借款合同范本(参考文本)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商银行市分行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参考文本)

借款人(抵押人):

地址::

编号:邮政编码:

贷款人(抵押权人):

行长::

地址:邮政编码:

上述各方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借款用于。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个月,初定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贷款人、借款人双方办理的借款凭证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为月利率‰,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实际发放贷款时或贷款期,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方式,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时,贷款人将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书面通知借款人。

抵押物

第五条抵押物容:

1、抵押物座落:区(县)街道(镇)路(新

村)弄(或幢)支弄号室

2、房屋用途:

3、房屋类型:

4、房屋结构:

5、建筑面积:

6、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7、房地产(抵押物)价值:

8、房地产权证编号:

9、购房合同编号:

贷款的发放

第六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以后,并且满足下列第种条件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发放贷款:

(壹)在借款人和贷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登记的收件收据交贷款人收妥之日起。

(贰)在借款人和贷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贷款人保管之日起。

(叁)。

第七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划转贷款:

(壹)从借款人贷款直接划转到保证人。

(贰)划转到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设的。

(叁)。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壹)到期一次还付本息。

(贰)等额本息还款。

(叁)等额本金还款。

(肆)。

第九条贷款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发生的次月起按月偿还,还款日实际放款日相对应,还款日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第十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辖各行、部的存款中划收到期或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借款本息。

第十一条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本息,贷款人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逾期贷款部分每日计收万分之的罚息;借款人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逾期贷款罚息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在本合同正常履行一年以后提出,且提前还款额不得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六个月的应不款额,并至少在约定还款日前十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即为不可撤销。

第十三条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对提前还款部分,不再计收利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贷款人按合同利率档次结清最后一次还本付息额。

第十五条贷款人有权在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况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一)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

(五)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贷款人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置抵押物。

贷款抵押担保

第十七条本合同第五条所述住房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含可能产生的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贷款人代垫保险费等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与抵押物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借款人双方应执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贷款人保管。在住房交付使用,且借款人申领到《房地产权证》之日起十日,借款人应将《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交贷款人收执。

第二十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

第二十一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变卖、抵偿债务、馈赠等。若由此而引起贷款人损失的,则应由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借款人转让抵押物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并将已抵押的事实告知受让方。借款人应同时提出转让抵押物的价格和对转让款的处理方式,并与贷款人就此进行协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借款人方可转让抵押物。

借款人确需出租抵押物的,应在签定租赁合同之前书面告知贷款人,出租收入应首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应在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即借款人)因违反本《房屋担保借款合同》而被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承租人应自抵押权人发函之日起三十日迁出或依法购买该用于抵押的住房。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借款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该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借款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在所获损害赔偿的围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以本合同第五条所述房地产用于抵押,当出现本合同约定事项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愿意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须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有关保险,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贷款人。除非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保险音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抵押期,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期限,如借款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借款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否则,借款人须无条件赔偿贷款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七条如借款人违反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贷款人可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二十九条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捉摸,借款人的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保证人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保证人对本合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围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