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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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
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加大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对部分严重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违法案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明确要求,督促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限期完成案件查处任务的一种行政手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省水利厅实施的挂牌督办。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水利厅对全省发生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省水政监察总队负责挂牌督办具体工作。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市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承办单位。
第五条下列水事违法案件可作为省水利厅挂牌督办案件:(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严重违反水法律法规,案情复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案件;
(三)各地在执法工作中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查处难度大的案件;
(四)经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五)省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省水利厅督办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水事违法案件。
第六条省水政监察总队从群众举报、领导批办、媒体报道、执法检查发现、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源或案件线索,经过筛选并调查核实后,对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提出拟挂牌督办的建议,报分管厅长批准列为省水利厅挂牌督办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报厅长批准。
第七条对挂牌督办案件以省水利厅文件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案件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要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对特急督办案件,经请示分管厅长同意后,可先由省水政监察总队电话通知督办,督办通知书在5日内补发。
第八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载明案件名称、承办单位、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督办要求、办结时限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九条对省水利厅挂牌督办案件,承办单位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收到省水利厅督办通知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调查处理。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和特殊案件,可向省水利厅申请派出督导组协调、指导办案。
第十条省水利厅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省水政监察总队对督办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督办通知书发出5日后,经办人员要向承办单位查询一次,落实
办理人员和有关情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进行催办,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部分重大案件,省水政监察总队可派督导组现场督办或参与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期限由挂牌督办机关根据违法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承办单位要在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提前10日向省水利厅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已经进入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办理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每月填报一次《挂牌督办案件办理进展情况报告表》,向省水利厅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直至案件办理完毕为止。
第十三条挂牌督办案件结案后10日内形成结案报告,并附案卷材料复印件报省水利厅备案,同时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申请。
第十四条省水利厅在收到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和解除挂牌督办申请后,及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核查。
经审查和核查,省水利厅认为承办单位按照督办要求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符合解除挂牌条件的,提出解除挂牌建议,经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