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办关于2014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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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2014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
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全爱卫办函[2014]1号
【发布部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10
【实施日期】2014.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爱卫办关于2014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全爱卫办函〔2014〕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014年需对2010年命名及重新确认的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进行复审,对2013年暂缓命名的城镇进行再次复审(名单见附件)。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进行复查,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结果及复审城市(区)、乡镇(县城)建成区地图(纸质版和电子版)报我办。
附件:2014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名单
全国爱卫办
2014年1月10日附件:
2014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