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办关于2014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爱卫办关于2014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

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全爱卫办函[2014]1号

【发布部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10

【实施日期】2014.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爱卫办关于2014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全爱卫办函〔2014〕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014年需对2010年命名及重新确认的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进行复审,对2013年暂缓命名的城镇进行再次复审(名单见附件)。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进行复查,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结果及复审城市(区)、乡镇(县城)建成区地图(纸质版和电子版)报我办。

附件:2014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名单

全国爱卫办

2014年1月10日附件:

2014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名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