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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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28讲_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形式、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28讲_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形式、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考点4】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形式(★)(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6年判断题、2018年单选题)【解释】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射幸合同(碰运气的机会性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最大诚信合同。

1.诺成合同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提示1】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提示2】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考题1·单选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A.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时,保险合同成立B.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保险合同成立C.保险代理人签发暂保单时,保险合同成立D.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答案】D【解析】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考题2·判断题】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周某向刘某推介一款保险产品,刘某认为不错,于是双方约定了签订合同的时间。

订立保险合同时,刘某无法亲自到场签字,就由周某代为签字。

后刘某缴纳了保险费。

此时,应视为刘某对周某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2016年)【答案】√【解析】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2.格式合同提醒义务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格式条款无效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争议条款处理①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考题1·单选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

保险基础知识题库

保险基础知识题库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1、从广义上讲风险是指( C )。

A、损失的不确定性B、盈利的不确定性C、既包括损失的不确定性,也包括盈利的不确定性D、损失的可能性2、风险由( A )三个要素所构成。

A、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B、风险单位、风险事故、损失C、风险因素、风险责任、损失D、风险因素、风险事故、责任3、一个人的身体状况属于( B )。

A、无形风险因素B、有形风险因素C、道德风险因素D、心理风险因素4、由于人们不诚实、不正直或有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因素是指( C )。

A、无形风险因素B、有形风险因素C、道德风险因素D、心理风险因素5、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是造成损失的()。

( D )A、间接原因外部原因B、直接原因间接原因C、外部原因内部原因D、潜在原因间接原因6、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 B )。

A、风险因素B、风险事故C、风险单位D、风险责任7、某日天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

此事件的风险因素是( A )。

A、冰雹B、路滑C、车祸D、人员伤亡8、空气污染属于( D )。

A、社会风险B、政治风险C、经济风险D、技术风险9、盗窃属于( A )。

A、社会风险B、政治风险C、经济风险D、技术风险10、依据风险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 D )。

A、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B、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C、责任风险与信用风险D、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11、( A )是指在社会经济正常的情况下,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或人们的过失行为所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

A、静态风险B、动态风险C、基本风险D、特定风险12、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是( B )。

A、投机风险B、纯粹风险C、社会风险D、政治风险13、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 C )。

A、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小的安全保障B、以最大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C、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D、以最大的成本获得最小的安全保障14、风险管理开始进入到了“国际化阶段”,是在( B )。

保险合同案例

保险合同案例

保险合同案例保险合同案例⼀、保险合同的成⽴1、某商场与⼀饭馆相邻。

98年3⽉,该商场曾向上门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头提出保险请求,但此后⼀直未去办理正式投保⼿续。

同年6⽉,饭馆厨房起⽕,⼤⽕殃及商场并使商场部分财产受到损失。

事后,该商场以曾提出过保险请求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虽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此案中体现双⽅的意思表⽰⼀致了吗?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商场蒙受的⽕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货物所有⼈甲向运送⼈⼄托运。

⼄就其运送责任向保险⼈丙投保责任险。

丙于发出保险单后,另以记载有“被保险⼈应⾃负损失额10%”书⾯通知⼄,⼄置之不理。

运送中发⽣车祸,货物全部毁损。

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丙对⼄的书⾯通知是否⽣效?甲向丙请求保险⾦的给付,丙应否为给付?分析:1)保险单送达投保⼈后,保险合同⽣效。

2)通知对保险单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3)如果通知在保险单到达投保⼈后到达,⼄未对新要约做出承诺,不影响合同效⼒。

丙应该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在保险限额内⽀付保险⾦4)如果通知在保险单到达投保⼈之前或者与保险单同时到达投保⼈,该通知产⽣撤销承诺(保险单)的效⼒,⼄应就新要约做出承诺,否则视为合同不成⽴。

丙不⽤⽀付保险⾦。

3、1998年4⽉7⽇,新隆造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

造纸⼚在保险单上写明,保险期间从1998年4⽉8⽇12时起⾄1999年4⽉8⽇12时⽌,保险标的为原材料及库存产品,保险⾦额为800万元,保险费为6.5万元,分三期缴付,即4⽉30⽇前交2万元,六⽉底交2万元,剩余部分⾄1998年10⽉底付清。

保险公司办理此业务的⼈员⼝头表⽰同意按照投保单所列条件承保,但按照公司的内部规定,要在造纸⼚交付⾸期保险费后才签发保险单。

1998年4⽉21⽇,造纸⼚因电线短路发⽣⽕灾,造成库存产品100余万元的损失。

由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约定,⽕灾属于保险责任,造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尚未签发,保险合同没有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

【案例4】谢某于1997年5月27日为其拥有的货车办理了为期 一年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98年1月12日,该车在运 输甘蔗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上满载的甘蔗随侧翻 的车倾覆,其中有几捆砸中旁边骑自行车经过的朱某, 将朱某砸落于路坎下的池塘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 依交警的责任认定,谢某承担了对死者的全部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要求保险公 司赔偿。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 人和关系人。 (一)当事人: 指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1、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 法人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的形式: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2、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概念;
(2)受益人的资格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 各种合法的组织,甚至活体胎儿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3)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投保人 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4)已确定的受益人,其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法律 保护;保险金不能视为死者遗产,也不得用于清偿 死者生前债务;
(5)未确定受益人的情况: 1)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4)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应 视为死者的遗产,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 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填写投保单时, 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大大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 填写了“妻子”两个字。2000年6月,赵大大回家乡 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 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 执。 被保险人赵大大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 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大 大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 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大大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3章
保险合同
富翁与金子
有一座华丽的宅邸,住着个大富翁,他吃的 是山珍海味,穿的是绫罗绸缎,可是他并不开心, 每天晚上总是做噩梦,因为他担心万一他的财产 失去了,他就会过穷人的生活。 一天早晨起来,他听见土地公公在唱歌,他 就把他的苦恼给土地公公说了,土地公公说:" 这样你把你的金子给一袋给我,我保证在你生病 或遇到其它风险事故时给你五袋金子,在你老了 的 时候,每月都给你半袋金子."富翁同意 了.从此,他再也不做噩梦了。 财富重要,让财富安宁更重要。
开始了平安保险理赔之路 :保险公司拒 赔,原因是: 头像和实际年龄看起来有误差,不行。 (身份证是1988年签发,据说当时的人 口普查是手写的。工作人员把实际年龄 1945年写成1965年。
一 、保险合同和一般合同的共性 (了解) 二、保险合同特征(重点)
双务性合同 射幸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 条件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
2011年2月13日,该厂发生火灾,财产 损失巨大。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 公司拒赔,理由是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 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该厂诉至法 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 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3.保险公证人(了解)
受保险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 委托,对保险标的予以勘察、鉴 定、估算及理赔等机构,包括公 估人、理算人等。
2.保单所有人(了解)
注意:我国没有明确保单持有人概念
3.受益人
概念: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 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 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 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 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第三讲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第三讲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第64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 64条 保险人、 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 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 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66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 66条 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 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 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承担。
(6)被保险人对其同意能否行使撤销权? 被保险人对其同意能否行使撤销权? 《保险法》对此未作规定。 保险法》对此未作规定。 中国保监会2005年研拟的《中华人民共和 中国保监会2005年研拟的《 2005年研拟的 国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 对原《保险法》 国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对原《保险法》 56条提出增订第 款的意见,建议如下:“ 条提出增订第2 :“被 第56条提出增订第2款的意见,建议如下:“被 保险人可以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及投保 撤销其按照前款规定所作的同意。 人,撤销其按照前款规定所作的同意。被保险 人撤销的,视为投保人解除合同。” 人撤销的,视为投保人解除合同。
(二)保险人
1.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1.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2.承担施救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2.承担施救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1)施救费用 (2)勘查定损费用 (3)仲裁或诉讼费用
第57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 57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 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 损失。 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 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 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 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任何一项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由这三大要素组成。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中介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并建立保险基金,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责履行损害赔偿或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保险人一般为法人,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人定义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世界上,只有英国劳合社的承保人以个人身份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必须事先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严格限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如果超出经营范围,则其进行的保险活动无效。

2.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都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的法定资格是要有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即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无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否则,即使合同订立也是无效的。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其他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以自己的生命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人;在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亡依法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

当投保人以自己的身体、生命及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学复习资料

人身保险学复习资料

人身保险学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2、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3、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寿险保单特有的条款;内容是: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保险人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即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法定时限一般为合同订立后的两年;4、宽限期条款:条款规定,投保人如果未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是30天或60天;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规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5、自杀条款: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段内自杀身亡,则保险公司将不支付死亡保险金,只返还已付保费与任一笔负债如保单贷款的差额,并一次性支付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时段后自杀,则视为自然死亡,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6、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作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按人寿保险的发展阶段,可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特种人寿保险、投资型人寿保险四类;7、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8、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9、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期满生存,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10、年金:年金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额,因为一般多以一年为支付单位,故称为年金;11、年金保险: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每隔一定的周期支付一定的保险金额的一种生存保险;或者:以年金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就是年金保险;12、投资连接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帐户中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它是一种寿险与投资基金相结合的产品;具体讲就是将投资与风险保障相结合,缴付的保费除少部分用于购买保险保障外,其余部分则通过购买投资帐户中的投资单位进入投资帐户;13、分红保险:指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事先订明,当保险人在经营中出现盈利时,被保险人享有红利分配权的一种保险;14、健康保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因患病、生育和意外伤害所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生育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15、医疗保险:又称医疗费用保险,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因疾病需支付药费、手术费、诊疗费等费用时,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1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17、团体人身保险:以团体为投保人,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由团体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保险;18、人身保险核保:也叫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鉴定,以决定是否承保这一风险标的,并且在决定承保的条件下确定其保险费率的过程;19、人身保险理赔:指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或受益人的索赔受理立案,并对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进行确认且决定是否予以赔付的整个过程;二、单、多选1、孔子提出的“耕三余一”;2、魏源在海国图志最早把外国保险介绍给中国;3、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国营性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PICC4、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单、多选:1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2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5、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多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6、两全保险的特点多选:1责任最全面;2费率最高;3保额有变化7、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多选:死差益、费差益、利差益8、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应符合以下要素单、多选:1由内部原因所致;2非先天性的原因所致;3偶然性原因所致9、赔付不易预测性多选:科技因素、人为因素、垄断因素;10、通常规定,如果团体与个人共同负担保费,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合格人数的75%;单选11、保单撤销权是指投保人在收到正式保险单之日起 10 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保险费;它也称10日冷静期退保;单选12、保险监管部门:保监会三、简答1、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投保人对本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被抚养人、债权人有保险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告知对方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基本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保险人遵循的主要内容有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3近因原则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业进行实务操作的基础;2、人身保险的特点: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2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5保险费率确定方式的特殊性 6保险的储蓄性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和年龄误告条款2宽限期条款和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3复效条款和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4保单贷款条款和保单转让条款5自杀条款和受益人条款6红利任选条款和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4、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1)主体必须合法(2)内容必须合法: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②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父母,且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③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要以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④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意思表示必须真实(4)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取得书面授权,可以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5)人身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人寿保险的特征:1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2人寿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3人寿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代位求偿问题4投资和储蓄性6、年金保险的分类:1按照年金保险的支付期限可分为:定期年金和终身年金①定期年金是指保险人按照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支付年金,直到期满为止;②终身年金的给付没有期限限制,只要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给付年金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2有保证年金和无保证年金①有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的早期死亡所带来的损失而设计的年金品种,②无保证年金是为防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的早期死亡所带来的损失而设计的年金品种 3根据给付开始期的不同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①即期年金是指投保后立即开始领取年金,其保险费采取趸缴或年缴的形式②延期年金是指合同订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领取年金的形式;4个人年金、联合年金、联合生存者年金和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①个人年金是被保险人只有一人的年金,通常此种年金的被保险人就是年金受领人;②联合年金是被保险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年金,其中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即停止给付;③联合生存者年金的给付方式为:当联合被保险人全部生存时,年金全数给付,若有一人死亡,年金按比例减少,直到最后一人死亡时终止给付;④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的给付方式为:无论联合被保险人中有无死亡,年金都如数给付,直到所有被保险人死亡时终止给付;5按照所支付的年金金额是否变动可以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①定额年金是指每一个年金给付周期中,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数额都相等;②变额年金是指每一个年金给付周期中,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数额不同;7、投资连接保险的特点:1功能的双重性投资连接保险既享有保险保障又享有投资收益;2“一费、二户”通过分设两个帐户确保保障与投资功能实现;3投资风险的转移性投保人对投资风险必须自行负担,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投资失败给投保人带来的经济损失;4产品的透明度高投保人在任何时候可以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和查询保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帐户的资产价值;5产品的随意性强指投保人可以灵活自主地选择投资组合;8、人身保险理赔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 2实事求是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9、人身保险理赔流程:1接案①出险报案②索赔申请③索赔时效2立案①提交索赔资料②索赔资料受理③立案条件3初审①案卷移入登记②审核保险合同的有效性③审核出险事故的性质④审核事故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⑤审核出险事故是否需要理赔调查4理赔调查①理赔调查的依据②理赔调查的方法5理赔计算6复核、审批7结案、归档四、论述1、人身保险的作用答:一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1、经济上的保障⑴身故利益⑵满期利益⑶伤残利益⑷保全资产⑸抵御通货膨胀⑹保障财产有效传承2、投资手段3、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二人身保险对企业的作用1、分担企业对员工的人身风险责任2、增加员工福利与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3、补偿企业重要员工死亡或伤残所遭受的损失三人身保险对社会的作用1、有助于稳定社会生活2、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3、资本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4、统筹发展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人身保险核保因素答:一健康因素1、年龄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它与人们的死亡率和患病率有密切联系2、性别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很多国家都采取女性低于同龄男性一定费率来计算保费;3、体格是遗传所致的先天性体质与后天各种因素的综合表现;4、既往病史既往病症与现在和将来的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5、个人现有疾病个人现有疾病包括客户投保时告知正患疾病和体检发现的疾病;6、家族病史二非健康因素1、职业职业的不同,其所具有的危险程度不同,对死亡率的影响也不同;2、生活习惯⑴吸烟⑵酗酒⑶药物滥用3、业余爱好热衷于某项运动或爱好的人会明显增加伤残和发病的几率4、兼职状况兼职工作使人们经常处于过分紧张状态,其危险性比无兼职状况者为高;5、生活环境恶劣的环境势必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增加死亡率;三道德或心理因素1、投保动机:⑴选择的保险种类⑵投保时间⑶主动投保者⑷跨区域投保⑸催促保单生效2、保费缴纳方式趸缴方式下道德危险相对小些;年缴方式次之;如果投保人坚持以月缴方式投保高额保险,尤其是有保费豁免和意外事故加赔给付的险种,核保人员在承保之前要进行认真调查;四保费支付能力保费支付能力就是要确保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的额度以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开支为前提;否则,投保人将无力承担保费支出,保险合同若因此而终止,就会给保险双方带来不应有的损失;还可能导致各种短期行为和道德危险的发生;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最多可用总收入的20%购买保险;3、人身保险监管的内容答:一、人身保险机构监管一人身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二组织形式的监管三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四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五停业、解散的监管六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二、人身保险业务监管一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人身保险业务范围是对有权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机构是否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监管,禁止没有取得授权而开展全部或部分人身保险业务的行为;二人身保险条款、人身保险费率的监管三、人身保险财务监管一资本金包括保证金的监管1、资本金的监管2、保证金监管;3、提存保险公积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二准备金的监管政府对准备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提取准备金的种类和数额上,其内容因险种而异;三资金运用监管投资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准入、资产类别的最高比例、单个投资项目的最高比例限制、资产与负债的匹配、衍生金融产品的投资限制以及资产评估方法的要求等几个方面;四财务核算的监管四、偿付能力监管一偿付能力1、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其以偿付能力额度表示;2、偿付能力额度:是指保险人的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其内容是:一是保险企业实际具备的偿付能力额度;二是保险管理机关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即法定偿付能力额度;3、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二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和层次我国现行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1、正常层次的监管2、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其依据是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等;五、其他不明确题型重点1、人身保险的种类:1按照保险范围划分: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2按照保险期限划分:长期保险业务、一年期保险业务、短期保险业务3按照人身保险实施的形式划分:强制保险、自愿保险4按照人身保险的投保方式划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5按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划分: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6其他:人身保险按被保险人具有的风险程度可划分为标准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和优良体保险;按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分类可分为成年人保险和未成年人保险;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1是射幸合同 2是要式合同 3是双务有偿合同 4是最大诚信合同5是格式合同 6是诺成合同 7是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5保险金额6保险费4、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自然终止 2解约终止 3履行终止 4合同自始失效5、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的区别:定期寿险是指明确约定特定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死亡而承担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它通常有特定的保单年度和特定的年龄两种形式表现;终身寿险是指不明确约定保险期间的死亡保险;它属于长期性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带有一定的储蓄成份;终身寿险有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有退还保费的权利;缴费期及保额变动的灵活性,终身寿险一般允许年缴-趸缴转换;定期寿险具有以下特点:⑴保费低廉⑵保险费具有可比性⑶可续保性⑷可转换性6、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生存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是以被保险人在期满时生存为条件的,生存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给付,如果是以年金的方式给付,就是年金保险;7、特种人寿保险1简易人寿保险简身险,它是一种小额、免验体、适合一般低工资收入者的人寿保险;其保险责任为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具有保险合同标准化、缴费灵活、免验体、低保额、低保费等特点;2弱体保险又称为次健体保险或非标准体保险,它是指被保险人存在超过风险即为弱体时,保险人用特殊的方法予以承保的人寿保险;3团体人寿保险以团体保单形式销售的保险;具有免验体、手续简化、低成本、等特点8、投资型人寿保险有三类,分别是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9、分红保险与传统保障型寿险的不同点1承担风险的程度不同2保险金额不同3投资运作的透明度不同10、分红保险与投资连结保险的区别1保单收益来源不同2费用不同3身故给付不同4透明度不同11、健康保险的特点1承保条件严格:①由内部原因所致②非先天性的原因所致③偶然性原因所致2赔付不易预测性:①科技因素②人为因素③垄断因素3医疗费用分担方法多样:①免赔额法②给付比例法③给付比例与免赔额结合法④限额给付法12、健康保险的特别条款1观察期条款2等待期条款3免赔额条款4连续有效条款:定期保单、可取消保单、续保、不可取消条款1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1伤害指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外来的事故侵害,发生损失、损伤,致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阻碍的客观事实;2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是与意愿相违背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侵害使被保险人的身体造成损失、损伤的客观事实;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将意外伤害划分为:一般承保的意外伤害、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和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1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基本特点: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有的只为几天或数月;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免体检;3费率主要与职业有关,与被保险人年龄基本无关4纯保障性,非储蓄性保险的保险,具有低保费,不返本的特点;显著特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只针对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因伤害引起的残疾或死亡,它更重视外部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这也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普通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的区别;比例赔付特点: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险金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的;15、团体人身保险与个人保险的区别团体人身保险的特点1以团体风险选择代替个人风险选择2以团体保单代替个人保单3一般不需要体检4经营成本低5保险金额分等级制定16、团体人身保险的优势1创造员工福利2享受税收优惠3稳定企业经营,降低运作成本:由寿险公司运作企业的福利费:可以稳定企业的永续经营;可以减轻雇主法律上的责任17、投保团体要具备的条件1团体存在不应以单纯取得保险为目的2团体的稳定性3团体成员的流动性4团体投保人数上的限制①对投保团体总人数的要求②团体投保人数比例5团体业务危险评估6被保险人必须是能够正常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7团体以往的保险和索赔记录18、团体人身保险的常见险种1团体人寿保险简称团体寿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定期或终身死亡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的常见险种:①团体定期寿险②团体终身寿险③团体信用保险④团体遗嘱收入给付保险2团体健康保险: ①团体医疗费用保险: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②团体收入保障保险:短期收入保障保险、长期收入保障保险、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各种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该团体的全体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常见险种:①运输工具旅客意外伤害保险②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③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④外出人员平安保险19、选择保险公司1了解保险公司历史情况:①考察管理经验②了解公司美誉度2了解保险公司发展前景:①保险市场占有率②新产品研发与推出3了解保险公司规模:①资金规模②服务网络③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20、选择保险代理人1保险代理人的作用:①发现隐性风险②制定保险方案③有效持续的服务④专业服务2选择保险代理人的方法:①检查证件②电话核实③网络寻找④拒绝败类⑤其他注意事项:频繁跳槽要剔除;慎买人情保单;遵纪守法;21、明确投保险种1大病保险:病种数量①合法合规②适用即可③合理选择保险的保险保障期限2投资理财类保险:①分红保险:定期返还;红利分配;保险保障②投资连结保险③万能保险3附加险22、填写投保单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1亲自填写投保单2亲自签名3认真阅读投保提示填写投保单的其他注意事项1索取首期缴费收据2索取保单并认真审查保单内容3善用契约撤销权23、人身保险核保流程⑴业务员初审第一次风险选择①重要性:业务员初审是核保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风险选择②业务员初审方式与内容:面晤、观察、询问、报告⑵体检核保第二次风险选择①必须采用体检核保的几种情况:投保时如实告知健康存在问题;。

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篇一: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和一般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部分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合同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合同的当事人作为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由于保险合同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亦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因此除投保人外,有时还有受益人的存在。

同时,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障的对象是意外危险事故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的人,即被保险人。

如被保险即投保人当然为合同当事人。

如被保险人非投保人则和受益人一样属保险合同关系人,也可称其为第三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常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则需在保险合同上签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涉及专门知识和技术,因此除当事人、关系人外还得有补助人。

主要补助人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依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客体是:物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和身体。

篇二:论保险法律关系(二)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1、在保险活动过程中,当事人及关系人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保险人在保活动过程中具有权利,为收取保费最基本的权利,《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业”。

这有说明承担给付或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还有说明合同内容。

二、及时签单义务,三、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义务。

(注意内容的完整性与论文的格式要求)①、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义务。

第3章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

第3章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

(2)受益人的指定
①受益人的法律资格 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法律上没有资格限制。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的经济组织均可作为
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等均可被指 定为受益人。 受益人必须在请求保险金时生存,无生命的人 不能被指定为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 第五款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被保
险人。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 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继承顺序
《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
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
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
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 姐妹。 《继承法》第11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 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12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6)受益人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

第6章 保险合同

第6章 保险合同

(9)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认可或同意,但
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案例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 子另住别处,所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指定其妹 妹为受益人,后在保险期间内,王某不幸发生交通事
故当场身亡,问:若其妹妹在王某死亡前半月已病故,
保险公司如何给付保险金?若其妹妹在该次交通事故 中同时身亡,保险公司如何给付保险金?若其妹妹在 该次事故中受伤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保险公司如何 给付保险金?
3)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推销保险商品、向保险 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的个人。业务范围主要有: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选择一个优秀的保险代理人为你服务,是投保的第一步,也
是最重要的一步。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书》
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
(三)保险凭证
“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承保凭证,是一种简化了 的保单。
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
保险内容。 凡保险凭证中没有列明的内容,以该险种的正式保单为准;保险
凭证与正式保单内容相抵触的,以保险凭证的特约条款为准。
保险凭证可单独使用,也可与保单一同使用。目前,保险凭证主 要在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和某些强制保险中使用。
(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由一定数目以上的股东发起组织(2个以上,50个以下),全部 注册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份,通常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 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3)相互保险公司
由保单持有人拥有和控制;人们通过购买保单而成为公司的所有 人,并可以从公司得到分红,利润由公司所有人共享;不发行股票, 也没有股东;公司的宗旨是为投保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而不是为了 盈利。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的当事⼈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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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当事⼈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的当事⼈包括保险⼈和投保⼈。

(⼀)保险⼈。

保险⼈(⼜称“承保⼈”)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订⽴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当事⼈。

对于保险⼈在法律上的资格,各国保险法都有严格规定。

⼀般来说,保险⼈经营保险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

(⼆)投保⼈。

投保⼈(⼜称“要保⼈”)是与保险⼈订⽴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当事⼈。

就法律规定⽽⾔,投保⼈可以是法⼈,也可以是⾃然⼈,但必须具有民事⾏为能⼒;就经济条件⽽⾔,投保⼈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就特殊条件⽽⾔,投保⼈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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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

8.免赔额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思考
1、在人身保险中,法人、已死亡的 人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吗? 2、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 作为被保险人吗?
2、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又叫保险金的受领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 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 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18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 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 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 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人身 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且多存在于死亡保险合同 中。 ☛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
☛基本条款:法定条款,印于保单上不可随意更改。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是投保人申请投 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3.保险责任(Scope of Cover)是指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 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4.除外责任 (Exclusion)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 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 的指向。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 (或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根本前提和条件,也是 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不发 生保险事故,而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资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2)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3)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它权利人;(2)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人身保险中,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1)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资格限制,受益人无需受民事行为能力或保险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为与其由劳动关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魏华林《保险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保险合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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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三章保险合同3.1 复习笔记一、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1.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保险合同的特性(1)双务性①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②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区别于一般的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2)射幸性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而在人寿保险中,在大部分场合,由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确定的,因此,许多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射幸性特点较弱。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而从总体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射幸性的问题。

(3)补偿性这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的。

补偿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根据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质产生了保险利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

(4)条件性保险合同具有条件性。

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合同所要求他做的事情,但如果投保人没有满足合同的要求,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保险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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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
• 财产损失保险——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 •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戒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 赔偿责仸为保险标的 • 信用保险——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
•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戒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 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戒意外事故所 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戒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 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 戒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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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基本项
• 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 基本信息 • 保险标的 •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 间 • 保险价值 • • • • • 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 保险金偿付或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时间
“如果我办得到, 我一定要把保险这两 个字写在家家户户的 门上,以及殏一位公 务员的手册上。因为 我深信,透过保险, 殏一个家庭只要付出 微丌足道的代价,就 可免除遭受永劫丌复 的灾难。”
——朱镕基
——温家宝
——丘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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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功能与意义
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 险实际上是双方在法律定位平等的基 础上,经过要约不承诺的过程,达成 一致意见幵签订合同,确立保险人不
投保人乊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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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基础知识第三章分解

保险基础知识第三章分解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 险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2、受益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构成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 文件和书面材料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投保单
批单(又称背书)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合同责任的开始。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 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分为两个步骤: 1、要约(订约提议) 2、承诺(接受提议)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一)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1、保险单 ——一般包括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和条件事项 2、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 ——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相同,但效力较短,一般为30天 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团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大 量使用 4、其他书面形式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的原则
2、意图解释的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第25讲_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济人、保险合同的当事的和关系人(1)

第25讲_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济人、保险合同的当事的和关系人(1)

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考点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解除权行使(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赔偿与退费(1)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2)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总结】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还保险费2.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时点【提示】(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益认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⑤经被保险人同意结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财产保险时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利益认定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所有权人;担保物权人;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人(承租人、承包人等)后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3.损失补偿原则低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足额保险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4.近因原则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第8讲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第8讲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
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
辅助人:代理人、经纪人
举例:甲通过A公司代理人小王为妻子乙投保定期寿险,指定儿子丙为受益人。

投保人:甲
保险人:A公司
保险代理人:小王
被保险人:乙
受益人:丙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具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
(2)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思考:如果一个十五岁的孩子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如何确保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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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公司丙购买了一 份价值不菲的人寿保险,可妻子却指定前 夫丁为受益人,后甲、乙相继去世,甲乙 所生的儿子戊与乙的前夫丁因保险金的归 属问题产生争执,那么,这笔巨额保险金 到底属于谁呢?甲、乙、丙、丁、戊在该 保险合同中又是什么身份呢?
保险合同的 当事人与关系人
注:亦称为——保险合同主体:





典型案例:保险合同关系人(关于 被保险人)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 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 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 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1个月,房 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 公司索赔。 请问: ①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②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 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 为什么?
小练习:判断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 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第三人? 身故受益人如果是投保人本人,被保险人 死亡,受益人是谁?
投保人 保险人 被保险人
当事人
主体
关系人
受益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保险人 (二)投保人




(一)保险人: 即承保人,是依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 即要保人。投保人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 第十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 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继续案例:(有关受益人)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 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 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 不幸煤气中毒死亡,其时,王妹已在其中 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 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 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 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 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 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被保险人(保户)
(二)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人。 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明确规定:(1)投保人不 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 意。(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 险种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 押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 押也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给 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二)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向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其同意。 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自己或其继承人。 受益人资格一般没有限制,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 关于受益顺序:原始受益人优于后继受益人,后继受益人优于法 定受益人。
参考答案:
①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 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②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 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典型案例:保险合同关系人(关于 受益人)

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 险,指定他的妻子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 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 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 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 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审核 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 险金给付了陈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 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 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请问:这样处理 合理吗 ?
注:保险人与投保人义务





(一)保险人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二)投保人义务 1、交纳保险费 2、危险增加的通知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 4、接受保险人的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5、积极施救
典型案例:


某农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 农场共有60辆汽车,一次投全保,保险费为92500元。合同规 定:保险方有权对农场的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并且规定了安全 检查的时间和程序。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多次会同交通 管理部门对农场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农场拒绝检查。保险公 司仅从外观发现农场的车辆保养状况普遍不好,不安全因素较 多,就书面建议农场对8辆超过大修期带病行驶的8吨卡车进 行停产大修,但农场不予理会。1个月后,先后有2辆这种8吨 卡车肇事,车辆损失12万元。农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 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肇事的2辆车均是保 险公司曾书面建议农场停产大修的车辆,农场不听建议,造成 了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方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农场则认为大 修与否应由农场自己决定,保险公司不应干涉其经营自主权。 现在车辆全损,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故提起诉 讼。 思考: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有求农场对车辆进行大修 ?
参考答案: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 但的确是依法行事。 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 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 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变更受益 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 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 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 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 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 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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