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讲_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受益人、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履行
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
那么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财产保险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对⼈⾝保险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受同类危险威胁的⼈为满⾜其成员损害补偿的需要,组成的双务性且具有独⽴的法律请求权的共同团体,根据合理计算共同集资,对危险所致损失予以补偿的经济制度。
法条链接《保险法》第⼆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分为以下四个原则:1、损失补偿损失赔偿的原则是,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必须按照保险责任的范围赔偿受益⼈。
其含义是保险⼈赔偿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受益⼈不能从给付保险费中获得额外利益。
⼀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这⼀原则,但由于⽣命和⾝体的价值难以估计,因此⼈寿保险不适⽤于这⼀原则,但⼀些学者也认为,医疗费⽤应遵循健康保险,否则就存在不当得利的嫌疑。
2、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
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
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不负责赔偿。
3、分摊原则在被保险⼈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被保险⼈所得到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共同分担。
4、代位原则保险⼈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的事故进⾏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进⾏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达成的协议,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以达到风险转移和保障的目的。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履约诚实信用原则履约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关系由相互信任和诚实守信的精神构成,被保险人要向保险人真实告知风险情况,保险人也要诚实守信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最高诚信原则最高诚信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保证最高程度的诚信。
这包括保险人应该向被保险人清晰、明确、详尽、准确地说明保险产品的具体性质、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保险费用、免责条款等内容。
保险人也应该告知被保险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三、鉴别原则鉴别原则是指保险人必须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经验、知识、技能、财产、健康、家庭状况、时间、环境等因素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金的支付进行鉴别。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询问进行审查,判断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确定被保险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从而确定保险的价格和保险范围。
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应该按照合理的标准规定保险费、保障范围,不得以虚高保费或过高的不公平条款压迫被保险人;同时也不得对不同被保险人因为职业、性别、疾病等原因差别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尊重保险消费者利益,坚持打击买卖差价,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订立在良好信誉原则下的保险合同基于良好信誉原则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基于相互良好的商业信誉关系进行合同订立,合同内容应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
双方应该建立诚信、透明、互助、共赢的关系,促进保险市场行业的发展,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公平性、诚实信用和最高诚信度,并在良好信誉原则的指导下建立保险市场的良好运行机制。
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法基本原则1、公正原则:保险的公正原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承保、给付服务,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关系接受者在平等的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公平地享受保障服务和经济利益,为此,要求保险人要有正义、公平的保险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被保险人。
2、责任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履行责任。
对于投保人来说,要求其缴纳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报告损失事故等;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则要求被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如保险财产损失的核实等。
3、共分享原则: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两者来说,共分享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存在期间,二者要负起分摊风险、分担责任的义务。
按照共分享原则保险公司将责任分散,因此又称为分散原则。
4、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互有相等的责任,即双方应有同等的收获和同等的约束。
此外,保险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两方都是自愿参加保险合同的订立,两方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应当受到同等的约束。
5、转移风险原则:投保人同意将某项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即为转移风险原则。
根据转移风险原则,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全部或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以达到被保险人无后顾之忧的目的。
6、自愿原则:保险公司不得强制任何人接受保险合同,且只有在有完全衡量自愿自由作出选择前提下,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才能自愿订立保险合同,任何形式的自愿性被剥夺等行为,都是违反保险法的。
7、尊重承诺原则:尊重承诺原则是指遵守保险合同,道义上要求双方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承担义务,应当尽到尊重保险承诺的原则,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绝不允许任何一方发生背信行为。
8、实质原则:实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立约定的责任不能因为审查发现合同中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差异而得到放弃约定的责任。
保险合同是为双方设立的,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中所约定的内容,不能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内容与实际情况差异的影响。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是指对保险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一种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中,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了解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备战考试和日后从事相关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解析。
一、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指的是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应当是自愿、公平和合法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平等地位下依法享有选择合同标的、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等权利。
具体来说,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各方参与人员的自愿性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任何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参与保险活动。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公平和合法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道德风尚。
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要求在保险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讲究诚实守信,不得有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中以欺诈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具体来说,包括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如实告知被保险标的的相关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影响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事实,保险人在核保和理赔过程中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欺诈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执行,可以有效防范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诚实经营秩序。
三、最大利益原则最大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保险活动中,保险人应当充分尊重被保险人的意愿,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包括保险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最大利益原则,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益,尽力为被保险人提供最大的保障和利益。
在理赔过程中应当积极履行理赔义务,依法及时足额地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
最大利益原则的贯彻执行,对于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法的公平原则
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初期,双方要求对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充分的了解,明确规定合同的条款,以保障双方公正的合同缔结和履行。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要根据客观事实,尊重彼此的真实意图,依据合同内容,依法履行其义务,使保险合同的履行本身具有合法性、真
实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3、合同履行原则
根据合同的本意,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使合同双方都得以
承担责任。
4、有效性原则
即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内容应具有有效性,以便双方履
行义务,使其有效地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
5、保费支付原则
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并将其支付给被保险人。
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规定,保险费的收取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其中一
种关联,那么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手段支付保费,以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
事故时能够获得保险金。
6、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代理人必须遵守保险法律要求的诚实守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保险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风险转移和财务安全的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保险行业采纳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本文将介绍保险的基本原则,并探讨其意义和应用。
一、最大诚实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基于相互信任和最大诚实原则。
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最大诚实原则要求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被保险风险的有关情况,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公司依赖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来评估风险,并据此制定保险计划和定价策略。
如果投保人有意隐瞒或扭曲真相,将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二、最接近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与双方的实际意图最接近。
最接近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充分保持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时,保险公司应当考虑投保人的合理期望和保险合同的商业目的。
同时,保险合同应当以平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为基础,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损失限额原则保险合同中的损失限额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和支付额度的界定。
损失限额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以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够准确了解赔偿的范围。
损失限额原则有助于保险公司管理风险,避免无限赔偿的风险。
同时,它也为投保人提供了保险保障的明确界定,使其在合理范围内获得赔偿。
四、赔偿原则赔偿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赔偿原则要求保险公司采取快速、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赔偿。
对于合法、合理且符合合同条款的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应当无条件予以赔偿。
赔偿原则保障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重复保险原则重复保险原则是指投保人可以在多个保险公司购买同一险种的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原则的存在使得投保人能够充分利用保险市场的资源,分散风险并获得多重保险保障。
重复保险原则要求各个保险公司之间要进行信息共享和协调,以避免重复赔偿和利益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全文注解,深入解读其中的条款和精神内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总则1.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一章节中,重点关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责任感。
2.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关系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既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第三章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方面的要求。
理解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内涵,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保险风险,降低纠纷和风险。
4.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保险费,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5. 第五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
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履行和免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6. 第六章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再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内容之一。
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在保险的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的诚信程度,所以需要当事人如实告知,即要求当事人最大诚信。
二、近因原则所谓近因原则,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指最近的原因。
而是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以致在一连串的事件中,人们从各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预料到的结果。
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就是导致该结果起决定或者强有力的原因。
例如,保险人承保的危险范围成为产生保险标的的近因,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补偿原则保险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事故的过程时,依据保险合同规定通过向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来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这种损失的填补,就是保险法中的“补偿”。
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依据保险合同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二是保险赔偿的损失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获得保险赔偿而获得而外的利益。
但是保险补偿原则也有例外,下面情形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1、人身保险。
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我们所受到的人身损害。
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目的不是弥补损失,而是满足被保险人的特定需要,如心灵的慰藉。
2、法律和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的限制。
法律和保险合同往往会规定最高赔偿数额、免赔额等从而限制了补偿原则。
3、比例承保、定值承保和重置成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例如比例保险中,如果约定了赔偿的比例,发生事故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全面的赔偿。
四、保险代位原则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取得代为求偿权,即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必须将该权利转让。
保险的代位原则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
五、保险分摊原则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事故发生的时候,按照比例赔偿,总额不超过损失。
保险合同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四大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是保险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保险合同是合法双方交互行为的法律文件,是双方约束自己行为的法律规范。
保险合同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合同双方的平等自愿性、契约性和合同效力。
保险合同一经定立,就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为条件约定,对保险标的和利益负有保护责任的一种民事行为。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合同,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
保险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则,分别是合法性原则、自愿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首先,合法性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
保险合同必须在法定的条件下成立,保险标的必须合法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保险标的不能有违法行为,合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等。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合同当事人也才能拥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其次,自愿性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合同双方的自愿和意愿。
合同双方必须经过充分的协商和讨论,达成一致的意见后才能订立保险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进行保险合同的订立,也不允许以不当手段或欺诈手段使对方订立保险合同。
只有在双方的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有效地保护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公平性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确保协议的公平性。
保险人应当充分披露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和保险条款等重要信息,确保被保险人明确知情,以便其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同时,在理赔过程中,保险人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约定的条款进行赔付,不得不当地拒赔或减少赔付金额。
最后,诚实守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不得隐瞒或歪曲实情。
同时,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也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理赔资料和证明文件,如实陈述损失的原委,不得故意虚报或诈骗保险金。
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保险法是规范保险行业的法律,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必须遵守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肯定了保险的经济功能,以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下面将介绍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一、互助原则:保险法的互助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互助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应相互帮助和支持,共同分担风险,实现保险的经济功能。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不对等的风险或损失情况,通过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分担风险和损失,使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获得赔偿,实现了风险共担和风险分散。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公平合理,当事人的权益应得到平等的保护。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其地位优势对被保险人进行不合理的制约,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等原则进行不正当行为。
三、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不得违背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
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保险费用等信息,并根据自身的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合理的决策。
四、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开透明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应公开透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和信息传递应清晰、明确。
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提供充分的、准确的保险产品信息,被保险人有权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五、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或隐瞒重要的事实。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应当诚实合作、守信经营,保持对方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总结起来,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包括互助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这些原则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促进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保险法是一个国家关于保险业务的基本法律法规,其目的是调整保险活动,保障保险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
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包括公平、自愿、互助、共同和善意。
首先,公平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益平等、互惠互利。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条款、限制和拒绝承保等方式损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自愿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愿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自由选择性。
根据自愿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建立在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自愿基础上,任何一方都应当有权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不得采取强制要约或其他强制手段进行销售和订立保险合同。
互助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互助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共同性和互助性。
根据互助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有义务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合同中的互助原则旨在通过共同参与保险活动,实现风险的分散和共同承担。
共同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共同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社会性和共同性。
根据共同原则,保险合同应当对社会公众开放,任何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人都有权利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也应当根据德、智、勇的原则,为各类人群提供适当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最后,善意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善意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性和善意性。
根据善意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全面、真实地提供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不得故意制造事故、危险或故意引发事故、危险,不得故意进行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基于善意和诚信的原则,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包括公平、自愿、互助、共同和善意。
这些原则为保险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旨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培训课件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培训课件介绍本课程旨在向大家介绍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是一项涉及金融和法律领域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险行业以及保险参与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课程中,我们将讨论以下内容: 1. 保险法的概念和背景 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 3. 保险法的应用案例和实践问题 4. 保险法的发展趋势和展望1. 保险法的概念和背景1.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学科目,以规范保险行业的法律规则为核心,涉及到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人的义务和权利等方面。
1.2 保险法的重要性保险法作为金融和法律领域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险参与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法的实施能够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含义2.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保险业务中,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等方面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
2.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2.2.1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真实、诚实和信用的原则进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2.2 公平原则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订立保险合同,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维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2.2.3 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的意愿决定是否要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应当是各方自愿达成的结果。
2.2.4 合法合规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
2.2.5 有偿原则保险合同的实施应当以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作为酬劳,保险人应当履行约定的保险责任。
2.2.6 公序良俗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不能有违反社会伦理的行为。
2.3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2.3.1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遵循真实、诚实和信用的原则。
2.3.2 公平原则的含义公平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享有相关权益,并在订立合同时维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保险合同原则。
保险合同是保险业的核心,保险合同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合法、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
第二,风险分散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风险得到分散和承担,以达到保险基金风险控制和保障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第三,责任明确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自己的经营责任,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同时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保密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保守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保证客户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
第五,公平竞争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市场竞争,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利益。
以上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促进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 1 -。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是指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
它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保险法中,有四个基本原则,它们分别是:
1. 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在投保、理赔等过程中都要遵循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地告知保险消费者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保险消费者也应当真实告知自己的情况。
如果有一方违反了诚信原则,将会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影响整个保险市场的形象和信誉。
2. 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诱导。
保险公司也不能利用其市场优势进行欺诈或者强制性销售,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3.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保险消费者在投保、理赔等过程中应当得到公平待遇。
保险公司应
当根据客观情况处理理赔事宜,不得因为私人关系或者其他原因拖延或拒绝理赔。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公正、合理地制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确保不会因为不公平的赔偿或者保险费用过高而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4. 私密原则
私密原则是指保险消费者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事故的处理都应当保持私密性。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保护保险消费者的隐私,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同时对涉及保险事故的信息也应当保密。
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确保保险消费者的隐私不被泄露。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非营利性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公平原则。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政策,保障每一位职工和其它参与者获得公平、全面、安全、稳定的社会保障。
均衡社会保障分布,公平保障原则在注重个人和群体的责任
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诠释,充分体现个人和群体的公平性原则。
二、完整性原则。
即基本社会保险应以完整的安排完成,所有参与者都应享受到基本
社会保险,以保障参与者在面对生活突发事件时有充足的社会纾困和保障。
三、责任原则。
即在社会保险系统建构下各方责任分配必须贯彻协调责任原则。
承保方、核保方、被保险方和受益方共同承担联合责任,确保社会保障大厦稳固而有序的建立
和发挥作用。
四、保障原则。
即依据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对参与者负担能力较低的主体,及时、
准确地提供保障,将社会关系转化为社会福利,以满足参与者的特定社会保障需求。
五、效益原则。
即社会保险的创立是必须利益平均分配的,通过强制保障,努力达到
政策、法律对社会保险效益的制定要求。
六、可行性原则。
即尽可能简化实施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流程,创造有利的条件,在
有限的资金投入内,实现保障最大化。
七、合理原则。
即社会保险应满足参与者的基本需求,为参与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但不可过度考虑各种原因导致的成本不断增加的情况。
八、公正原则。
即执行各方的责任,平衡在有效实现保障的基础上,确保参与者得到
公平、完善、公正地保障。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的理解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的理解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是:订立诚信原则、互利原则、共担风险原则和合法权益优先原则。
1. 订立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彼此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披露相关信息。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讲真话,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2. 互利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以互利为基础,旨在实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要有真正的需求和目的,保险人应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3. 共担风险原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照共担风险原则,将保险费用合理分配到每一个被保险人身上。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共同承担各自的风险,合理分摊各自的损失。
4. 合法权益优先原则:保险合同应当以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重点,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应该基于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并且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应该优先考虑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事实真实原则提供必要的信息,并真实陈述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风险等。
保险人也应诚实信用,保证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真实可靠。
2.自愿原则:保险合同订立应当基于保险人和投保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能强制对方订立保险合同。
3.公平原则: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合理,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条款不得剥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定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或无理由拒绝承保。
4.重复保险原则:被保险人在同一风险身上,无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还是在不同时期可以投保多个保险合同,但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在出险后,保险人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追偿。
5.共同原则:多个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承担风险时,应根据各自的承保比例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超出自身承保份额。
6.诚信原则: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一旦发生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应证明。
7.不得抗辩原则: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无故拒绝或抗辩。
被保险人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拒绝履行。
8.保险利益优先原则: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应当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险利益为目标,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9.不歧视原则:保险人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年龄等因素而歧视,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终止或附加额外条件。
10.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当遵循自由、平等的原则,保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
这些基本原则在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了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为保险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行为准则。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合同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应当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自主选择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而不应当被强制或欺骗。
2. 保险诚信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活动中保持诚信,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或故意误导的行为,保险公司也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处理理赔事宜。
3.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合理设计和制定保险产品,充分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障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的权益。
4. 合理定价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和市场情况,合理制定保险费用和赔偿标准,确保保险费用与风险成正比。
5. 风险分散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型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散和转移,减少单个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6. 赔偿优先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将赔偿被保险人的权益放在首位,采取合理的赔偿方式和措施,确保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偿。
综上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保证保险活动公平、公正、诚信、合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
- 1 -。
第25讲_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受益人、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 3 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 9 分。
2019 年试卷一的分值为 10 分,试卷二的分值为 6 分。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8 年和 2019 年的简答题均来自“票据法律制度”。
本章分为四个单元,共计23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部分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较大。
2020 年教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新增了“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和“物上代位制度”的内容。
最近 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2017 年试卷一2017 年试卷二2018 年试卷一2018 年试卷二2019 年试卷一2019 年试卷二单选题5 题 5分5 题 5分2 题 2分2 题 2分 1 题 1分3 题 3分多选题3 题 6分1 题 2分 1 题 2分 1 题 2分1 题 2分判断题1 题 1分2 题 2分1 题 1分1 题 1分1 题 1分简答题1 题 6分1 题 6分 1 题 6分合计12 分9 分9 分10 分10 分 6 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保险法律制度【考点 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P161)1 .最大诚信原则( 1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2 )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 3 )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4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限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 3 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 9 分。
2019 年试卷一的分值为 10 分,试卷二的分值为 6 分。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8 年和 2019 年的简答题均来自“票据法律制度”。
本章分为四个单元,共计23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部分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较大。
2020 年教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新增了“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和“物上代位制度”的内容。
最近 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2017 年试卷一2017 年试卷二2018 年试卷一2018 年试卷二2019 年试卷一2019 年试卷二单选题5 题 5分5 题 5分2 题 2分2 题 2分 1 题 1分3 题 3分多选题3 题 6分1 题 2分 1 题 2分 1 题 2分1 题 2分判断题1 题 1分2 题 2分1 题 1分1 题 1分1 题 1分简答题1 题 6分1 题 6分 1 题 6分合计12 分9 分9 分10 分10 分 6 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保险法律制度【考点 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P161)1 .最大诚信原则( 1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2 )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 3 )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4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限是()。
( 2017 年)A.1 年B . 30 日C . 2 年D . 3 个月【答案】 B2 .保险利益原则( 1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3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解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例题 1 ·多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某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该人员包括()。
( 2014 年)A .投保人的父亲B .投保人赡养的伯父C .投保人抚养的外甥女D .投保人的孩子【答案】 ABCD【例题 2 ·判断题】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17 年)【答案】×( 4)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解释】《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包括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等。
3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4 .近因原则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考点 2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P170)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3 .被保险人( 1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 2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1 )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2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3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考点 3 】受益人(★★★)( P171 )1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例题·单选题】李某为其母亲赵某投保人寿险,在确定具体受益人时李某与赵某发生了分歧,下列关于如何确定受益人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 年)A .受益人只能是李某B .受益人只能是赵某C .受益人可以由李某指定,但必须经赵某同意D .受益人只能由赵某指定【答案】 C【解析】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赵某)或者投保人(李某)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 2 )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 3 )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3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解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例题 1 ·判断题】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2018 年)【答案】√【例题2 · 多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在一定情形下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 2018 年)A .唯一受益人放弃受益权B .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C .唯一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D .唯一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答案】 ABCD【解析】选项 C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既然唯一受益人丧失了受益权,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例题 3 ·单选题】投保人甲与保险公司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并指定其妻子和儿子为受益人。
保险期间内,甲与妻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顺序。
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保险金的处理,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6 年)A .不作为遗产,全部由甲的儿子作为受益人享有B .作为遗产,继承人为甲的妻子和儿子C .作为遗产,继承人为甲的妻子D .保险公司无须支付保险金【答案】 A【解析】( 1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甲的妻子)死亡在先;(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时,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在本题中,由于甲的妻子和儿子均为受益人,因此,保险金不属于甲的遗产,全部由甲的儿子作为受益人享有;如果甲的妻子是唯一受益人,则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甲的遗产。
【例题 4 ·单选题】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甲为被保险人,甲指定其秘书乙为唯一受益人。
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
该起交通事故由丙承担全部责任。
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甲的继承人B .保险金应全部交给乙的继承人C .保险金应由甲和乙的继承人平均分配D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答案】 A【解析】( 1 )选项 ABC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乙)死亡在先,又没有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甲)的遗产;( 2 )选项 D :代位求偿制度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并不适用。
【考点 4 】保险合同的订立(★★★)( P172)1 .保险合同的成立( 1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2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 3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例题 1 ·单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3 年)A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时,保险合同成立B .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保险合同成立C .保险代理人签发暂保单时,保险合同成立D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答案】 D【例题 2 · 判断题】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周某向刘某推介一款保险产品,刘某认为不错,于是双方约定了签订合同的时间。
订立保险合同时,刘某无法亲自到场签字,就由周某代为签字。
后刘某交纳了保险费。
此时,应视为刘某对周某代签字行为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