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险人 不能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法时
被保险方破坏保证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 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 千万保金付东流 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 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 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 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 而最近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 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 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 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 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 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一) 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 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 害而受损。
可保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 是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
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按照我国 《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 效。”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利益的成 立必须具备“合法利益”这个要件,因为保险合同本身就是民事 法律行为的一种,应该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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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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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法基本原则1、公正原则:保险的公正原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承保、给付服务,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关系接受者在平等的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公平地享受保障服务和经济利益,为此,要求保险人要有正义、公平的保险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被保险人。
2、责任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履行责任。
对于投保人来说,要求其缴纳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报告损失事故等;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则要求被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如保险财产损失的核实等。
3、共分享原则: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两者来说,共分享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存在期间,二者要负起分摊风险、分担责任的义务。
按照共分享原则保险公司将责任分散,因此又称为分散原则。
4、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互有相等的责任,即双方应有同等的收获和同等的约束。
此外,保险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两方都是自愿参加保险合同的订立,两方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应当受到同等的约束。
5、转移风险原则:投保人同意将某项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即为转移风险原则。
根据转移风险原则,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全部或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以达到被保险人无后顾之忧的目的。
6、自愿原则:保险公司不得强制任何人接受保险合同,且只有在有完全衡量自愿自由作出选择前提下,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才能自愿订立保险合同,任何形式的自愿性被剥夺等行为,都是违反保险法的。
7、尊重承诺原则:尊重承诺原则是指遵守保险合同,道义上要求双方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承担义务,应当尽到尊重保险承诺的原则,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绝不允许任何一方发生背信行为。
8、实质原则:实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立约定的责任不能因为审查发现合同中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差异而得到放弃约定的责任。
保险合同是为双方设立的,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中所约定的内容,不能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内容与实际情况差异的影响。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初始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享有经济利益,没有经济利益,保 险关系就不成立”的原则。它是保险法首要的基本原则。产生于1745年英国的 海商立法。 最大诚信原则: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 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 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它与保险利益原则一样,也 起源于海上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又称为“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 害时,由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范围内,以实际损失额为基准, 在分析保险利益之有无与多少的前提下,考虑给付保险金。 近因原则:当一个保险事故由多个原因共同造成时,应当以其中具有支配力或 一直有效的原因作为事故的原因,而不能以其中非具有支配力或非一直有效的 原因作为事故的原因,当然就更不是指生基本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 受的经济损失后,在保险人赔偿范围内,保险标的的有关权利应当转 移给保险人行使。它是从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的一个原则。 代位追偿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分摊原则:是从损失补偿原则下的重复保险事实中派生出的一个原则。 即保险公司对重复保险的受益人进行赔偿时,只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并在多个保险公司之间分摊,并不单独按投保金额赔偿。它实际是对 重复保险投机行为的限制。 与代位追偿一样,分摊原则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 保险。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法是指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社会保障和保险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体公民的全面发展。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法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原则。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介绍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险法的普遍性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适用于所有公民,不论其社会地位、职业或收入水平如何。
这是因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平等的社会保障和保险待遇。
因此,在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应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够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
二、公平性原则社会保险法的公平性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公正合理,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保险法应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确保各个社会群体在社会保险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
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采取差别化的政策和措施,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得到更多的保障和帮助。
三、权益保护原则社会保险法的权益保护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保护参保人的权益,确保其享有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应确立明确的权益保护机制,为参保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保护其社会保险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在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应加强对社会保险机构的监管,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可持续性原则社会保险法的可持续性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具有可持续性,能够长期稳定地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社会保险制度应建立在可持续的基础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稳定和充足。
为此,社会保险法应设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控,防止基金的滥用和浪费。
五、灵活性原则社会保险法的灵活性原则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和个体需求的变化。
社会保险法应允许适当的调整和改革,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体需求的变化。
同时,社会保险法应鼓励创新和改进,提供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社会保险服务,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
保险法司法考试真题
在保险标的继承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需要履行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未履行的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在处理保险标的转让和继承时,保险公司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保险人责任
保险法律责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保险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制定和执行保险监管政策,监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保险监管机构与职责
主要职责
监管机构
偿付能力定义
0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履行其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的能力。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的判断
在判断近因时,应从造成损失的原因中找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判断近因的关键在于确定与损失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直接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称为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适用
保险合同的成立
03
保险合同的解释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应当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01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02
保险合同的履行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遵守安全规定等。
请求保险公司履行说明、告知、询问的权力。
投保人权利义务
在保险合同订立后,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 保险合同订立时的重要事实; ➢ 保险标的风险增加 ➢ 保险事故发生后 ➢ 重复保险 ➢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权益变动
4. 告知的形式
(1)无限告知义务又称客观告知义务,即法律对 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自行尽量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及有关重 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及其构成要件
(一)可保利益的含义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 》第12条)。
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 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是否会因该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而遭 受经济上的损失。
1.可保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 2.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3.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本章知识点
1.可保利益的性质及意义 2.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如何确定 3.可保利益的存在和转移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4.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与运用 5.如何运用近因原则确定保险责任 6.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和补偿方式 7.代位追偿、物上代位和委付的含义 8.在重复保险条件下的分摊原则如何实施
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 包括:
1.各种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对其顾客、观众具 有可保利益
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可保利益
3.雇主对其雇员因职业引起的伤害具有可保利益
4.各种专业人员对其从事的职业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 责任具有可保利益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考试知识点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考试知识点第二部分保险法律制度知识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017 年单选题、判断题;2020 年单选题)(一)最大诚信原则1.基本规定2.最大诚信原则下保险合同的解除此以外、等”兜底条款的方式出现。
【举例】2018 年 5 月 1 日甲为儿子小甲购买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代理人乙只大致询问了“小甲这几年得过什么大病”,得到甲的否定回答后,并没有逐项询问健康调查问卷上的全部内容,健康问卷是乙代为选答的,甲并没有仔细阅读,只是在投保书上签字。
2020 年 4 月 15 日小甲因患脑瘤死亡,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上载明:(1)小甲在保险合同成立的 10 年前曾患先天性心脏病,并接受过手术治疗。
(2)小甲自 2018 年 10 月左右头部开始出现无明显诱因的持续性胀痛…双方因保险理赔发生争议:保险人认为投保人甲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甲认为自己已经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思考 1】“假设”保险人可行使解除合同权,则应于何时前行使?『正确答案』【思考 2】甲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说小甲这几年没有得过什么大病,是否构成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正确答案』合同签订日为 2018 年5 月1 日,医院病历记载头疼开始日为 2018 年10 月,因此甲在签订合同时,回答小甲这几年没有得过什么大病,并不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思考 3】甲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告知乙小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事实,是否为故意隐瞒?『正确答案』保险合同上记载的小甲的健康状况虽然不属实,但并非甲故意隐瞒。
甲仅仅是在合同上签字时未对合同记载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签字,其过错属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思考 4】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该重大过失并非造成小甲死亡的原因(不属于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1·单选题】(2020 年卷 3)张某为其妻子李某投保时,隐瞒李某健康状况。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订立:在保险实务中,当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 诺的程序而达成了协议,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盖 章后,保险合同及告成立。
生效:(案例)
某地个体运输户高某,于199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 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讨保费 2850元。当保险单填妥向高收费时,高声称钱末带够,因急于出车, 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将 保险单带走(当时在保险条款上约定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 的条件)。 但事后高某并末如约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一直末收到保 费。到今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投保 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 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 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额赔偿或者给付办 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不计免赔险”,正式名称为 不 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 只要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 %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 /article.jsp?oid=87 3845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005年,原告王松花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微型面包 车,并于同年4月在被告下属的金堂营销部投保,约定车 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营销部出具的综合保险单也 载明:此车初次登记时间为2001年4月;车辆损失险: 新车购置价为4万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等,并约定保险 期限为1年,且为不计免赔。
3、近因原则Βιβλιοθήκη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指损害结果与风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 关系时,保险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导致的损失给予赔偿 或给付。
chap03-保险的基本原则
• 对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 不仅应用于投保过程中,也应用在索赔过程中
8弃权Βιβλιοθήκη 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 权利。
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一旦放弃了原可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得
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 一般针对保险人的权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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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即对 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 率有影响的事实,向保险公司如实作出表 述。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就存在据此解除保险合同,不给付保险金 的可能。
案例4
2006年8月1日,李女士以自己为被保险 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 额为18万元。2009年2月,李女士因病住院 治疗,经检查确诊为癌症,属于保险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009年10月,李女 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 李女士在投保前一年内频繁去医院检查, 在投保时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这一事 实。保险公司向李女士出具拒赔通知书, 同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李女士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8万 元。
新旧保险法均明确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是询问告 知,并规定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但是,从实践中来看,相当一部分保险业务员为了 追求业绩,没有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相关问题进 行询问。也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询问时 隐瞒事实,没有如实告知。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 司未询问则往往会承担败诉的后果;投保人未如实 告知也往往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向投 保人就保险标的情况进行书面询问;对于投保人来 说,一旦保险公司询问,则应如实告知。
依照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如实告 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新保险法将投 保人的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更好地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新保 险法还规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旧保险法却没有行使解除权期限的规定,不利于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使保险合同一直处于一种不 确定的状态之下。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计
保险产品创新及其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保险产品创新的类型与特点
介绍保险产品创新的主要类型和特点,如个性化定制、跨界融合等。
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风险识别
分析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如合规风险、合同风险、监管风险等。
保险产品创新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探讨如何采取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保险产品创新的合法性和稳健性,如加强 合规管理、完善合同条款、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等。
变更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重要事项变 更,如业务范围、公司章 程、股权结构等进行审批 和备案管理。
终止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解散、破产 等终止事项进行监管,保 障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
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监管
业务范围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明 确规定,禁止超范围经营和非
法竞争。
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
对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费率进行 审核和备案管理,确保产品的 合法性和公平性。
件方可成立。
合同生效时间
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当 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保险人 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承
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投保人义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缴纳保险费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等义务。
01
明确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和范围,探讨如何对互联网保险进行有
效监管,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02
分析互联网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特殊要件,如电子签名、电
子保单等的法律效力问题。
互联网保险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五)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 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 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保险条 款的信息; 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1.投保人的告知 2.保险人的说明 3.保证 4.弃权 5.禁止反言
案例1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 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 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 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 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 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 司应予赔付。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 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 险利益。《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投 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25讲_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济人、保险合同的当事的和关系人(1)
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考点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解除权行使(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赔偿与退费(1)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2)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总结】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还保险费2.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时点【提示】(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益认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⑤经被保险人同意结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财产保险时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利益认定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所有权人;担保物权人;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人(承租人、承包人等)后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3.损失补偿原则低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足额保险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4.近因原则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保险是指一种风险转移的经济行为,它通过合同方式,使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并以保险费作为交换条件。
保险法是规范保险行业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保险参与方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了解保险法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些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一、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活动的法律依据,它包括以下要素:1. 投保人:指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被保险人:指作为合同标的,由保险人承担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保险人:指承担被保险人风险,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后给付保险金的机构。
4. 保险标的:指保险合同约定的财产或利益,可以是财产、人身、责任等。
5. 保险费: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作为保险合同标的的费用。
6.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生效和到期的时间段。
7. 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二、保险法原则保险法依据以下原则来规范保险合同和保险活动:1.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2. 平等自愿原则:保险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各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3. 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公平,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4. 个人风险原则:保险合同仅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身的风险,不能涉及其他人的利益。
5. 最大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尽量减少损失,并享有得到最大利益的权利。
三、保险法的要点保险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解释: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
2.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保险费。
3. 保险责任和赔偿: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
4.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在收到赔偿申请并核实后,应及时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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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在试图消除保险合同双方在订 约阶段是否受最大诚信原则约束而产生的 不公平待遇上,不是通过立法加以弥补, 而是根据保险合同大多由保险代理人具体 操作这个情况,通过一方面加强对保险人 偿付能力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保险行业 协会制定保险代理人告知规则,对其展业 行为加以规范。 这种平衡模式,只适用于保险市场完善、 国民整体素质较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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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1) 明示保证 ) (express warranty) 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 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 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 展作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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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默示保证 (emplied warranty) )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 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 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在海上保险中有较多的运用。例如,海 上保险中的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程 具有合法性的三项默示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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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弃权的使用范围 (1)放弃解约权 ) 如投保人违反保险条件,没能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 费,保险人可以解约,但保险人知悉后,不为解约的 意思表示,反而寻求其他救济如收取投保人逾期交纳 的保险费,应视为保险人放弃解约权。 再如,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约。 但保险人在知悉情况后,并没有解除合同,而是继续 收取保险费,或者要求投保人增加保费,应视为保险 人放弃解约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不得以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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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在1879年伦敦保险公司诉曼索尔案中,原告在被 告申请生命保险投保时曾询问其是否曾向其他保 险公司提出过申请,以及其他公司是否愿意以一 般保险费率承保。被告说他在两家保险公司申请 过,但隐瞒了他曾向其他几家保险公司投保而被 拒绝的情况。法院裁决:被告所隐瞒的事实属于 实质性事实,其保险单无效。法院的判例规则认 为,只要所隐瞒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正常订 约意愿,则应属于实质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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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基本原则
姓名:葛婷
班级:金融12-6
学号:33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保险法本质和精神的基本原则。
它既是保险立法的依据,又是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保险立法和司法都有指导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要看投保人是否因保险标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保险利益的确定,从根本上划清了保险和赌博的界限,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保险合同具有符合性(格式化)和射幸性(一方履行义务的偶然性)等特点,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程度地遵守这一原则,既不互相隐瞒欺诈,以最大善意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3.损失赔偿原则。
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保险人应当及时,准确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用于弥补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
4.近因原则。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前提是损害结果必须与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可能由单因或多因造成。
单因较简单,如果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赔偿给付,多因较复杂,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