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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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新课导入】
案例分析:
天降汽车轮胎砸死路人
一位22岁的青年老板被从天而降的轮胎砸死!
2001年5月14日中午,上海祥盛医疗器械厂的一辆金龙面包车在上海市内环高架路上(准高速公路,全封闭无红绿灯)行驶时,左后车轮连带同半轴突然飞出,车轮翻滚着越过高架栏杆,从5米高空坠落。司机在反光镜里看到这惊人的一幕,赶紧刹车,还好,缺了一只轮子的小车安全停下了。可是,下面路上的行人可就没有这么幸运,轮胎正巧击中了正在高架下面人行道上行走的青年老板周磊的头部。邻近市民只听到“嘭”地一声巨响,一个人应声倒地,一只汽车轮胎带着半轴,像把倒撑的伞一样躺在路边。周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颅脑外伤引起颅脑出血。
师: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无风险就无保险,保险是风险处理传统的、有效的措施。结合经济角度和法律角度两层保险的含义,我们知道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的民事商事法律,而且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今天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新课讲授】
§2.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能否投保和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评定标准。
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
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2、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
※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3、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避免保险与赌博混为一谈
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
※防止道德风险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
※有效地限制了保险补偿的程度
财产保险以损害补偿为目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额度已保险利益为最高原则。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所谓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保险利益主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现有利益,诸如财产所有权、共有权、使用权等。
案例1: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一批电器转让给光明五金公司,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唯一股东。
而后,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永安保险公司为该批电器投保。再后,发生保险事故,全部电器被毁。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
分析:
本案争论的问题是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
永安保险公司的律师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这批电器没有保险利益。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没有抵押或者留置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二、损失补偿原则
1、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补偿的原则。
◆从无损失则无赔偿而言,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保险人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即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2、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是补偿原则最基本的限制条件。
②以保险金额为限。
③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3、两个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向第三者(责任人)的追偿权的原则。
分摊原则:是指在投保人善意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损失实行分摊的原则。
4、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以达到全部损毁或者将受损标的进行修理、恢复、整理续运的费用,将超过获救价值或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标的被合理放弃。
案例2:
今年4月的一个凌晨,小朱开车不幸和人相撞,车辆严重损伤。
因为对方喝了酒违规行驶,不是小朱的责任。但是事发后,对方不赔钱想耍赖。小朱不想跟对方纠缠,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分析:
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应对方法: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赔,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赔偿。
三、最大诚信原则
1、内容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和履行合同的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案例3
赵某1999年8月8日购买一辆汽车,购买价格24万元,同月16日,赵某向X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24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和责任限额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0年2月8日,赵某将该汽车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赵某并没有经X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也没有告知该保险公司。2000年3月18日,具有合格驾驶证的车主刘某合法驾驶,不料发生车祸,车辆全损,但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问:
(1)若赵某向X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刘某向X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分析:
(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车辆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赵某对该车辆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车辆转让时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