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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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是:
1.合同原则:保险是以合同形式成立的,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建立起约定的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需要基于投保人提供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投保人应当按照事实情况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责任。

双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透明、诚实的态度。

3.赔偿原则: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合理的损失,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4.分散风险原则:保险的目的是分散风险,将个体的风险转移给集体。

通过大量投保人的共同参与,保险公司可以有效管理和承担风险,实现风险的分散和平衡。

这些基本原则是保险业运作的基础,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靠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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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与 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与财 产保险相反!),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 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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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经医院检查,确诊为肝癌,遂病休在家。第二年年7月,刘某所在 公司为全公司职员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在提交被保险人名单时,在健康状况 一栏中说明了刘某因肝癌病休的情况。保险代办员未经严格审查,即签发了 保险单,保险期限为1年。 10月30日,刘某因肝癌死亡,刘某的妻子持保险凭证向保险公司请求给 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刘某的死因进行了核实,提出拒付。理由是:依照保险条款第 1条规定,只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劳动的人才能参加本保险。在办理 投保手续时,刘某已患肝癌数月,并病休在家,显然不符合投保条件。 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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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结论:
保险公司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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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帅某为其母亲投保了当时全国畅销的‚康宁终身寿险‛,按其合同 约定‚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当时帅的母亲 已有77岁。 三年后,其母亲身故,帅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法基本原则1、公正原则:保险的公正原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承保、给付服务,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关系接受者在平等的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公平地享受保障服务和经济利益,为此,要求保险人要有正义、公平的保险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被保险人。

2、责任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履行责任。

对于投保人来说,要求其缴纳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报告损失事故等;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则要求被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如保险财产损失的核实等。

3、共分享原则: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两者来说,共分享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存在期间,二者要负起分摊风险、分担责任的义务。

按照共分享原则保险公司将责任分散,因此又称为分散原则。

4、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互有相等的责任,即双方应有同等的收获和同等的约束。

此外,保险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两方都是自愿参加保险合同的订立,两方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应当受到同等的约束。

5、转移风险原则:投保人同意将某项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即为转移风险原则。

根据转移风险原则,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全部或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以达到被保险人无后顾之忧的目的。

6、自愿原则:保险公司不得强制任何人接受保险合同,且只有在有完全衡量自愿自由作出选择前提下,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才能自愿订立保险合同,任何形式的自愿性被剥夺等行为,都是违反保险法的。

7、尊重承诺原则:尊重承诺原则是指遵守保险合同,道义上要求双方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承担义务,应当尽到尊重保险承诺的原则,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绝不允许任何一方发生背信行为。

8、实质原则:实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立约定的责任不能因为审查发现合同中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差异而得到放弃约定的责任。

保险合同是为双方设立的,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中所约定的内容,不能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内容与实际情况差异的影响。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什么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法的公平原则
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初期,双方要求对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充分的了解,明确规定合同的条款,以保障双方公正的合同缔结和履行。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要根据客观事实,尊重彼此的真实意图,依据合同内容,依法履行其义务,使保险合同的履行本身具有合法性、真
实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3、合同履行原则
根据合同的本意,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使合同双方都得以
承担责任。

4、有效性原则
即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内容应具有有效性,以便双方履
行义务,使其有效地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

5、保费支付原则
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并将其支付给被保险人。

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规定,保险费的收取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其中一
种关联,那么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手段支付保费,以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
事故时能够获得保险金。

6、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代理人必须遵守保险法律要求的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为保护保险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保险法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原则,其中四大基本原则是互助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责任明确原则和谨慎原则。

第一,互助原则。

保险是一种互助合作的经济行为,是通过各参与者之间的共同契约来实现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的机制。

互助原则是保险合同关系的基础,它要求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合理的关系,共同分担风险和损失。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理赔款项;被保险人则需要缴纳保费,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约定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保险合同的签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充分协商、平等对待。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了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责任明确原则。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按照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应当明确、清晰,避免产生争议。

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同时,保险公司在行使保险责任时,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位被保险人,确保各方的利益均得到保护。

第四,谨慎原则。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转和风险管理。

谨慎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根据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原则,科学地制定业务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保证业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谨慎原则是保险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基础。

总之,保险法中的互助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责任明确原则和谨慎原则是保障保险参与者权益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的保险交易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根据这些原则建立公平、公正的合作关系,共同分担风险和损失,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在保险的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的诚信程度,所以需要当事人如实告知,即要求当事人最大诚信。

二、近因原则所谓近因原则,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指最近的原因。

而是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以致在一连串的事件中,人们从各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预料到的结果。

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就是导致该结果起决定或者强有力的原因。

例如,保险人承保的危险范围成为产生保险标的的近因,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补偿原则保险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事故的过程时,依据保险合同规定通过向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来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这种损失的填补,就是保险法中的“补偿”。

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依据保险合同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二是保险赔偿的损失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获得保险赔偿而获得而外的利益。

但是保险补偿原则也有例外,下面情形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1、人身保险。

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我们所受到的人身损害。

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目的不是弥补损失,而是满足被保险人的特定需要,如心灵的慰藉。

2、法律和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的限制。

法律和保险合同往往会规定最高赔偿数额、免赔额等从而限制了补偿原则。

3、比例承保、定值承保和重置成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例如比例保险中,如果约定了赔偿的比例,发生事故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全面的赔偿。

四、保险代位原则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取得代为求偿权,即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必须将该权利转让。

保险的代位原则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

五、保险分摊原则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事故发生的时候,按照比例赔偿,总额不超过损失。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一、共同责任原则
共同责任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te Contributions)
是一种共同承担保险责任的原则,指参与同一保险合同的所有参与者在作
出赔偿时,应按其享有的保险权益和责任的比例承担责任,任何一个参与
者都不能独自承担所有责任。

主要适用于多方共同购买保险,有合作伙伴、股东、家庭等关系的情况。

共同责任原则的实施过程:根据各参与者对保险财产拥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责任进行分摊,并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比例来划分责任,分配赔偿金额,以达到承担赔偿责任的效果。

二、相对责任原则
相对责任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lative Responsibility)指在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各参与者的不同行为或原因而
造成的,此时参与者应当根据其贡献程度,按照相对责任原则,分别承担
赔偿责任。

主要适用于两方以上在同一保险合同内,当发生投保标的损失时,因各参与者对投保标的的损失的贡献程度不同而分摊赔偿责任的原则。

相对责任原则的实施过程为:根据投保标的损失的性质和发生的明显
原因,计算并分摊各参与者的责任,分摊责任可以是按照时间,地点,参
与行为,责任的性质等因素;根据分摊的责任比例,计算并分摊各参与者
赔偿金额。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是一门规范保险行为的法律,其基本原则包括:
第一,保险行业须遵守公平原则。

保险公司应尊重投保人的权利,遵守合同约定,维护保险受益人的利益。

第二,保险合同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有义务如实告知一切有关情况,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做出正确的决定。

第三,保险行业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保险公司不得采取损害其他公司的垄断行为,使其他公司无法参与竞争。

第四,保险行业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原则。

保险公司应遵守当地保险法律和法规,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第五,保险行业必须遵守社会责任原则。

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维护投保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同时,也要积极履行社会职责,为社会做出贡献。

总之,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法律和法规原则,以及社会责任原则。

这些原则不仅指导保险公司的行为,也是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的规则。

保险原则有哪四大原则

保险原则有哪四大原则

四大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

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发言义务。

保险法第16条,17条作了详细规定。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

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有三个派生原则,即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为追偿原则,委付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60、61、条就有关情况作了详细规定。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
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是指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

它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保险法中,有四个基本原则,它们分别是:
1. 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在投保、理赔等过程中都要遵循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地告知保险消费者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保险消费者也应当真实告知自己的情况。

如果有一方违反了诚信原则,将会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影响整个保险市场的形象和信誉。

2. 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诱导。

保险公司也不能利用其市场优势进行欺诈或者强制性销售,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3.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保险消费者在投保、理赔等过程中应当得到公平待遇。

保险公司应
当根据客观情况处理理赔事宜,不得因为私人关系或者其他原因拖延或拒绝理赔。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公正、合理地制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确保不会因为不公平的赔偿或者保险费用过高而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4. 私密原则
私密原则是指保险消费者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事故的处理都应当保持私密性。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保护保险消费者的隐私,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同时对涉及保险事故的信息也应当保密。

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确保保险消费者的隐私不被泄露。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非营利性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公平原则。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政策,保障每一位职工和其它参与者获得公平、全面、安全、稳定的社会保障。

均衡社会保障分布,公平保障原则在注重个人和群体的责任
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诠释,充分体现个人和群体的公平性原则。

二、完整性原则。

即基本社会保险应以完整的安排完成,所有参与者都应享受到基本
社会保险,以保障参与者在面对生活突发事件时有充足的社会纾困和保障。

三、责任原则。

即在社会保险系统建构下各方责任分配必须贯彻协调责任原则。

承保方、核保方、被保险方和受益方共同承担联合责任,确保社会保障大厦稳固而有序的建立
和发挥作用。

四、保障原则。

即依据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对参与者负担能力较低的主体,及时、
准确地提供保障,将社会关系转化为社会福利,以满足参与者的特定社会保障需求。

五、效益原则。

即社会保险的创立是必须利益平均分配的,通过强制保障,努力达到
政策、法律对社会保险效益的制定要求。

六、可行性原则。

即尽可能简化实施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流程,创造有利的条件,在
有限的资金投入内,实现保障最大化。

七、合理原则。

即社会保险应满足参与者的基本需求,为参与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但不可过度考虑各种原因导致的成本不断增加的情况。

八、公正原则。

即执行各方的责任,平衡在有效实现保障的基础上,确保参与者得到
公平、完善、公正地保障。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的理解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的理解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的理解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是:订立诚信原则、互利原则、共担风险原则和合法权益优先原则。

1. 订立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彼此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披露相关信息。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讲真话,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2. 互利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以互利为基础,旨在实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要有真正的需求和目的,保险人应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3. 共担风险原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照共担风险原则,将保险费用合理分配到每一个被保险人身上。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共同承担各自的风险,合理分摊各自的损失。

4. 合法权益优先原则:保险合同应当以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重点,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应该基于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并且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应该优先考虑被保险人的权益。

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保险合同成立与维持的基础。

保险法规定,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或者如实说明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实,不能损害对方的利益,否则可能导致个别条款无效、降低赔偿金额等后果。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资料,保险人承诺履行保险责任。

二、合同自由原则:保险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上享有较大的自由度,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来选择保险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财产保险费用进行商议、合同解除等事宜进行自由协商。

三、平等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强迫或者不公平的情况。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是以投保人的自愿为前提,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订立保险合同。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当事人自愿放弃保险权利或者选择提前解除保险合同的自由。

四、先通后分原则: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向投保人告知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投保人有权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保险人应当在承保之前明确告知投保人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并要求投保人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了解和确认。

保险人不得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片面陈述或者不完整披露,以免引起争议。

五、公平合理原则: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确定公平合理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保险人不得无故提高保险费率,不得将风险扩大,也不得拒绝按约履行保险合同等。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承保人未按照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投保人一定的优惠,以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六、诚信善意原则:保险法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诚信和善意。

保险法规定,当事人不得以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保险合同,不得转移保险责任或者阻碍对方行使保险权利。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事实真实原则提供必要的信息,并真实陈述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风险等。

保险人也应诚实信用,保证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真实可靠。

2.自愿原则:保险合同订立应当基于保险人和投保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能强制对方订立保险合同。

3.公平原则: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合理,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条款不得剥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定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或无理由拒绝承保。

4.重复保险原则:被保险人在同一风险身上,无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还是在不同时期可以投保多个保险合同,但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在出险后,保险人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追偿。

5.共同原则:多个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承担风险时,应根据各自的承保比例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超出自身承保份额。

6.诚信原则: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一旦发生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应证明。

7.不得抗辩原则: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无故拒绝或抗辩。

被保险人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拒绝履行。

8.保险利益优先原则: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应当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险利益为目标,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9.不歧视原则:保险人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年龄等因素而歧视,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终止或附加额外条件。

10.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当遵循自由、平等的原则,保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

这些基本原则在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了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为保险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行为准则。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合同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应当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自主选择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而不应当被强制或欺骗。

2. 保险诚信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活动中保持诚信,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或故意误导的行为,保险公司也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处理理赔事宜。

3.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合理设计和制定保险产品,充分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障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的权益。

4. 合理定价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和市场情况,合理制定保险费用和赔偿标准,确保保险费用与风险成正比。

5. 风险分散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型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散和转移,减少单个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6. 赔偿优先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将赔偿被保险人的权益放在首位,采取合理的赔偿方式和措施,确保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偿。

综上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保证保险活动公平、公正、诚信、合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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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信息不对称、保险人的信息劣势是绝 对的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
济学分析
• 保险所涉及信息的性质与一般民商活动所 涉及信息的性质不同。
• 信息可分为“生产性事实”、“再分配性 事实”和“危害性事实”三类信息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分析
之经济学
• “生产性事实”是可以增加财富的信息
对生产性信息本身或获取途径必 然要在技能和知识方面进行经济投资,通 过该信息交易而带来的财富就是对该投资 的补偿。
➢瑕痴担保义务+法律有权要求人们所说的不 会对他人产生误导
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 一般民商活动:要求不向对方作出错误的 意思表示——诚信原则
• 特殊商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必须主动地、 充分地披露重要事实——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
济学分析
• 保险的特殊性——射幸行为
• 不确定性向确定性的转化面临有关风险资 料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影响到保险公 司准确预测危险和损失。
故,对作为“危害性事实”的信 息,当事人应负揭示或披露义务。
从社会观点来看,这种保护性费用是一种 浪费,无效率,不应激励。
故,对作为“再分配性事实”的信息,当 事人应负揭示或披露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分析
之经济学
• “危害性事实”指如果不揭示和披露就将引 起对某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信息。
此类信息如果不披露,将造成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的伤害, 是对财富的无效率破坏。
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不欺诈、恪守信 用,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
• 诚信原则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还 涉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
• ——帝王条款
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的要求
• 民商法上的一般诚信原则
➢“买者提防”、“法律不能强迫人们开口” 与“自由放任主义”、“契约自由”、 “经营自由”
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 同的效力要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 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合同以保险利益作为保 险金请求权行使要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不得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WHAT——保险利益的特征
人身保险
合 法 不具有可计算性 性
财产保险
经济利益,可计算 确定性
WHO——保险利益的主体
➢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依据之经济学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告知、保证、通知、说明、弃权与禁反言
等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制度
《保险法》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的法律地位
• 诚信原则是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 要求当事人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民
作被保险人的 职工中有一人在 保险有效期内意 外伤残
讨论、评价
• 我国法律规定H:\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doc
WHEN——保险利益的时效问题
• 需要在什么时候具有保险利益
再议
• 我国法律规定H:\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doc
HOW——如何确定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 ✓ 利益原则 ✓ 同意原则 ✓ 兼顾原则
这种对生产性事实的发现的激励 是有效率的。
故,对作为“生产性事实”的信 息,当事人不负揭示或披露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济学
分析
• “再分配性事实”指产生交易优势的信息,这种优势 用于再分配财富而有利于有见识的当事人,但不产生 财富。
这种再分配不能达到任何生产性目的,允 许该信息发现者利用它们将财富转移给自己将诱使当 事人付出保护费用,以避免财富流入更有见识的人手 中。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 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 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 而产生。
• (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 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 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 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 谁需要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分析
A 王某为赵某投保家财保险,保险 单记载投保人为王某,被保险人 为赵某
赵某的房子在保 险期限内遇意外 火灾全损
B 张三为自己的车投保,后在保险 期限内把车卖给李四,并办理保 险过户给李四
保险期限内,保 险车辆被盗
C 单位出钱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单位作为投保人,所报 职工名单上的名字为被保险人
WHICH——保险利益原则适用范围
• 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一切保险吗?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保险 利益原则\论保险利益的法理观.pdf
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
• 消除赌博行为 • 防止道德危险 • 限制赔偿程度,避免不当得利
保险利益原则立法修改建议
• 主体 • 时效
第二讲 最大诚信原则
• 主要内容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 (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 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 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 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 责任、雇主责任等。
•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 产生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的享有者
• 下列人员在法律上享有财产保险利益:(1)所 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2)没有财产 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人;(3)他物权人。对 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抵押权人对抵押 的房屋等;(4)公民法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合 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对现 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
案件分化
• 该车被盗前尚未办理保单变更手续 • 该车被盗前办理了保单变更手续
关键问题
• 保险金请求权的归属
保险金请求权人=损失承担者 OR 保险金请求权人≠损失承担者
保险利益的定义
主体
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 失或失去的利益就是保险利益。
• 财产保险
✓ 按确定性、可计算性要 求确定
✓ 包括现有或期待的物权 利益、债权利益、责任 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 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 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 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根据民法债 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 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 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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