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对诚信的规定
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谈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说明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当今,保险业缺失诚信问题的严重性已引起法学、经济学界的深刻思考,许多有识之士早已振臂高呼,重塑保险业之诚信乃为当务之急,现本文就以保险活动及保险法研究中常常提及的”最大诚信”为题,作一些浅显的分析和理解。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各国保险立法,无一例外地确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例如,影响深远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长久以来,各国保险界和法学界均称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从保险关系的成立基础看,保险是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
每一个参加者都由衷地希望和要求其他当事人真诚参与,只有和衷共济,众志成城,才能抗御灾害,化险为夷。
所以,当事人之间的精诚合作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一方缺乏诚意,或故意促使保险故的发生,或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拒不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无异于诈欺,与保险宗旨背道而驰。
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其原因有: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
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试述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试述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务的发达,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也逐渐确立,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在本质上要求保险活动公正、公平,要求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
本文从分析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完善机制在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上,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告知义务、说明义务和通知义务。
告知义务和通知义务是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课以的义务,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
不同的义务要求的主体不同,但仅是这些规定并不足够解决保险的诚信问题,最大诚信原则是随着时代变化而发展的,它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
一、我国保险法中关于诚信原则的解读(1)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又称如实告知义务,它通常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该将其知道的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进行陈述、说明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确立了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由此而论,告知义务存在于合同的订立阶段,从性质上而言,告知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告知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是法定义务。
(2)说明义务。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堪称我国保险立法的一大特色。
所谓说明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为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的内容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此可知,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一样,存在于合同的订立阶段,属于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来源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说明义务要求主动说明,这与基本上是询问告知的告知义务不同。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什么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内容摘要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保险行业也需要其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物安全的义务,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履行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最大诚信;告知;保证;明确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AbstractThe honesty and trusty would be the foundation of the civil actions and as a particular civil actio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would be bound by the principle too. This principle as the basic law for the insured actions,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relative cases would be called as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officially in Insurance Law, which is aimed to balance the benefit of parts, to handle the insurance disputes with the great affects. So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majorly embodied b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honesty and trusty of the both side parts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which is including the noti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d and the investor, the performance guarantee liability, the safeguard liability of the maintaining bids, the dangers increasing notice liability, the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the lost liability; the insured’s explanation, abandonment and the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 and the compensation or the payment liabilities. Therefore, one part breaks the duty of honesty and trusty, another one would take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in the insurance activities.Key words: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notice; guarantee; specific statement; abandonment and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目 录引言 (1)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界定 (3)(一)理论基础 (3)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3)2.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4)(二)基本功能 (7)二、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 (8)(一)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 (9)1.如实告知义务 (9)2.履行保证义务 (12)3.防灾、危险增加通知及施救义务 (14)(二)对保险人要求 (17)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17)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9)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20)三、立法完善及建议 (21)(一)在保险合同总则中直接引入“最大诚信原则”规定 (21)(二)如实告知的主体规定有欠缺,建议立法完善 (21)(三)保险法未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建议采用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详细规定 (22)(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法律细化 (23)(五)“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中体现有待商榷 (23)(六)完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中的体现 (24)(七)健全保险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25)参考文献 (26)引 言翻开人类历史画卷,人们无不经历着与各种灾害做着斗争,印度洋肆掠的海啸、汶川破坏性极强的地震、中国南方百年不遇的冰灾、舟曲特大泥石流等等自然灾害每每都给人类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重创,所以人类始终面对和经历着各种风险。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概述保险法作为调整保险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理念在于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在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保险活动的基础,也是保险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后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逐渐成为现代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最大的诚信,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欺诈或误导对方。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平、诚信价值的追求,同时也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范围广泛,不仅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还贯穿于保险市场的各个环节,对于规范保险行为、防范保险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革,最大诚信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如何在信息化、网络化的背景下有效落实最大诚信原则?如何平衡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内涵、特点及其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简述保险业的发展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自我国保险业诞生以来,它便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变革紧密相连。
从最初的外商保险公司在中国开设业务,到民族保险企业的兴起,再到新中国成立后保险行业的曲折发展,保险业在不断地适应和推动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国《保险法》中应当明确最大诚信原则
作者 简 介 : 德 力 (9 5一) 女 , 南 南 阳人 , 济师 , 张 17 , 河 经 法律 硕 士 , 主要 研 究方 向为 法 学 理 论 与 实务 。
・
7 ・ 4
【 诚信建设】
张德力
我国《 保险法》 中应 当明确最大诚信原则
摘 要: 因为保 险合 同具有不 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性 , 最大诚信原 则成为保 险法律制度 最基 本的原 则。由于我 国 《 保险法》 没有明确体现这一原则 , 导致在法律 实践 中出现 大量与之相 关的纠纷与诉讼 , 这不仅损 害了保 险合 同当 事人 的利益 , 而且严重影响和制约 了我 国保 险业的健康发展 , 也不适应 我国诚信建设 的 实际情 况。所 以, 国《 我 保
开与率直坦诚。而最大诚信合同则要求必须诚实与
充分披露 。最 大诚信 原则要 求是 : 知道 的 , ” 你 只要 与 投 保标 的 有 关 的都 应 当告 知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的 内
容, 一般理 论认 为 , 由三 条 重 要 的 法理 组 成 : 是 它 一
告知, 二是 保证 , 三是弃权 与禁 止反 言 。最大 诚信 原 则一 开始 主要针 对 投 保人 或 被 保人 而言 , 了保 持 为
方面 :
( ) 险经 营 中信 息不对称 一 保 所谓 信息不 对称 是指 当事一方 对 自己的认 知远
远 高于另 一方 对他 的 了解 。保 险经 营 尤其 如 此 , 对 于保 险人 而言 , 投保 人 转 嫁 的 风 险性 质 和 大小 直 接 决定着 其 能否承保 与如何 承保 。然 而保 险标 的是 广 泛且复 杂 的 , 为风 险承 担者 的保 险 人却 远 离 保 险 作 标 的 , 保人对 其 保 险标 的 的风 险 及有 关 情 况 却 最 投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体现保险监管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语义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①第二,“一般条款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②第三,“立法者意志说”。
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③第四,“双重功能说”。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1. 简介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2. 原则内容2.1 投保人的诚信义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风险状况,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保险公司的诚信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合同,除非投保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还应当履行说明义务,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责任。
2.3 双方的共同诚信义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相互信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合同履行中的重要事项,并按照约定处理保险事故。
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来说:3.1 投保人违反诚信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的违反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 保险公司违反诚信义务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实践中的应用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通过充分沟通,履行诚信义务,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双方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共同维护保险合同的效力。
其他是关于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详细说明,供您参考。
5. 结论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16条
保险法第16条
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和对保险人的处罚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六条保险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提供虚假证明、单证、凭证等虚假材料;
(二)虚增保险标的或者虚构保险事故;
(三)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有关的重要事实;(四)擅自修改合同的真实意思,规定不合理的免赔金额、投保金额或者其他保险权益的限制;
(五)虚构保险机构,组织投保、承保、核保、理赔等行为;(六)其他损害保险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对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监管机构可以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警告;
(三)处以罚款;
(四)吊销执照或者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保险法第16条的内容。
论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摘要】最大诚信原则与作为民商法“帝王条款”的一般诚信原则,在保险法这个民商法分支中的主导权之争,由来已久。
本文从对最大诚信原则的缺陷以及一般诚信原则下的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权利救济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出观点: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无存在必要,一般诚信原则完全可以在保险法中适用。
【关键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一般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the utmost good faith)要求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在保险活动前后要以最大的善意签订并履行合同。
其主要目的在于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束。
一是对投保人的约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如实告知义务,即要求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向保险人予以公正、全面、实事求是的说明;其次是履行保证义务;再次是防灾及施救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尽力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或减小损失。
二是对保险人的约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保险款项的说明义务;其次是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再次是对保险人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的规定与约束。
然而,最大诚信原则并不能作为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其依据如下。
一、最大诚信原则缺陷保险相关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来源主要是保险合同的约定。
因此,下文将从合同签订前,合同的履行这两个阶段对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分析。
(一)先合同义务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根据“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投保人在在订立保险合同前,签订保险合同时以及在保险合同履行中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向保险人予以公正、全面、实事求是的说明。
如实告知义务主要维护的是保险人的利益。
从保险法的发展历史来看,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即在保险合同发展的前期,特别是进行海上保险活动时,保险人无从得知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因而要求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从而能够促成保险合同的顺利达成。
这一点也是主张在保险法中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学者的“信息不对称”之说的依据。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的最高诚信标准。
该原则体现了保险契约双方之间的信任和责任,是保险业界的核心价值观。
在实际应用中,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应用:
1. 诚信义务的建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对方有关情况,不得利用隐瞒或歪曲的手段欺骗对方,从而建立起合法、公正、合理的保险合同关系。
2. 诚信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诚信原则,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合同条款,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3. 诚信义务的解释: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诚信义务应当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进行解释,即根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般商业实务、行业惯例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解释,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4. 诚信义务的违约责任:当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履行诚信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总之,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对于确保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诚信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险业务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不仅需要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努力,更需要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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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是指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
它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保险法中,有四个基本原则,它们分别是:
1. 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在投保、理赔等过程中都要遵循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地告知保险消费者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保险消费者也应当真实告知自己的情况。
如果有一方违反了诚信原则,将会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影响整个保险市场的形象和信誉。
2. 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诱导。
保险公司也不能利用其市场优势进行欺诈或者强制性销售,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3.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保险消费者在投保、理赔等过程中应当得到公平待遇。
保险公司应
当根据客观情况处理理赔事宜,不得因为私人关系或者其他原因拖延或拒绝理赔。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公正、合理地制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确保不会因为不公平的赔偿或者保险费用过高而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4. 私密原则
私密原则是指保险消费者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事故的处理都应当保持私密性。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保护保险消费者的隐私,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同时对涉及保险事故的信息也应当保密。
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确保保险消费者的隐私不被泄露。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
在保险市场中,诚信原则被视为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是保险合同的核心要素,存在于保险法中。
诚信原则包括三个方面: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诚实、忠实和信任,并始终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诚信原则的核心是诚实和信任。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必须相互信任,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并履行他们在保险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
对于保险人而言,他们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解释清楚保险条款,并及时给予赔偿。
而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他们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提供真实的信息,并及时缴纳保险费用。
诚信原则也适用于受益人,保险合同必须保证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得到实现。
诚信原则在保险市场中的意义是不可替代的。
它确保了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没有诚实和信任,保险市场将无法正常运作。
此外,诚信原则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更加稳定的关系,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消除对保险公司的负面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必须尊重诚信原则,特别是在处理索赔的过程中。
保险公司必须尊重被保险人的权益,及时向他们提供有关索赔的信息,并确保合同条款得到完全执行。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照诚信原则执行保险公司义务,被保险人将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所有损失或终止保险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运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运用第一节诚实信用原则概述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本质自瑞士民法典第2条所作“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以诚实信用为之”之规定以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之一般条款,或曰“帝王法则”,其地位无可争议。
但对其意义和本质,学者间却有不同认识。
其一,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为社会理想,如Stmmler 称之为人类社会之最高理想,Manik称之为道德理想,Huber称之为法律伦理。
其二,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市场交易中,人人可得期待的交易道德的基础,如Dernburg及Endmann均采此说。
其三,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在于利益平衡,如Scheider将之理解为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较量,Egger将之称为公正估量双方利益以谋求利益之调和;中国学者徐国栋先生在当事人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还加上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其四,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官手中的衡平法,如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从司法程序的角度认为,一切法律关系都应根据它们的具体情况按照正义衡平的原则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它们具体的社会公正;蔡章麟先生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给法官的白纸委任状。
其五,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为交易道德与利益平衡的结合,如中国学者梁慧星先生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方才发生交易双方利益冲突及双方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的问题,诚实信用原则意在谋求利益之公平,而公平亦即市场交易中的道德。
[1]事实上,上述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本质的认识,都各自抓住了该原则的一面特征,如若要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全貌,就有必要将这些认识进行有机整合。
故此,可将诚实信用原则表述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正义理念在民商法中的具体化,是指在遵循交易道德的基础上,公正估量当事人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以求取得这些利益的平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如下功能:(一)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提供了一般准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即要求当事人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无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经济与法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黄慧摘要: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生命线,其最早起源于著名判例1766年Carter v Boehm一案,该原则逐渐发展并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笔者通过与《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做对比研究,证明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通过对最大诚信原则的研究,笔者认为该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层面的规定存在不恰当之处,遂提出相应的构建路径。
关键词:最大诚信;保险法;诚实信用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表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活动的过程中,应当信守约定与承诺,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足以影响其做岀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的全部事实,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救济自己的权利,包括解除合同或宣布合同无效对于不履行约定导致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补偿”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渊源和理论基础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著名判例Carter v Boehm (1766冤案”这个案件中投保人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是苏门答腊岛一座被敌人占领的英属堡垒,被保险人在此堡垒被法国人占领后提岀了赔偿请求,保险人却拒绝给付保险金,拒绝的理由是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此堡垒可能遭到占领”而又因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标的的真实情况依赖于被保险人的陈述,保险人根据其陈述来获取信息”曼斯菲尔德勋爵大法官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引用的是罗马法的诚实信用概念,含义是禁止一方通过隐瞒事实真相来吸引另一方,并借由相对方的信赖以及对事实真相的无知达成交易”此案之后该判决被视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开端”然而吸引学者或法官眼光的是上述判例中所阐述的最大诚信原则只是一个前合同义务,直到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直接明文规定最大诚信原则贯穿合同履行过程的始末”究竟为何保险合同要求诚信达到最大程度主要是因为保险不同于其他金融行业,具有其无法比拟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保险活动的操作细则都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预先设定的,而危险的发生时间以及危害程度是具备极大不确定性的,导致保险合同的实现也具有射幸性”第二,保险合同双方主体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失衡状态,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处于专业领域,保险合同亦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好,他们对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清晰度高于投保人,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接近风险”第三,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由于保险合同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性和夯实的实际操作性,还要兼顾时间成本和交易效率保险公司会为具有同种风险的人制定相类似的格式化合同,而不是为每一个投保人量身打造不同的保险合同”因而格式合同日见弊端,保险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势必在制作格式合同时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予以减轻或者规避”第四,切实实现保险功能的需要”保险功能的实现取决于当事人精诚合作以及相互交换信息,如果合同双方缺乏最基本的信赖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遗漏与合同切实相关的重要信息,抑或不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赔付义务都会导致保险目的无法实现而最大诚信原则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行为的规制来保障保险的功能实现”此外,保险业作为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如果一旦岀现经营层面的缺失,必然引起金融界的轩然大波”二、《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与《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的比较适用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保险合同仍然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所以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仍然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指引保险行为时很难做岀全面规范所以最大诚信原则应运而生”由此可知,最大诚信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然发展,是民法诚信基本原则的逻辑结果”《民法典》的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基本含义是指在缔约时不欺骗、不隐瞒,在缔约后信守承诺并自觉履行,核心内涵是将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要求,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追求自己的利益同时保持必要的善意,不得损害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虽然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依照上文论述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功能和理论基础上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是《保险法》与《民法典》在调整范围和发展历程等方面存在差异”首先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原则体现两大法系的法律思维,存在差异”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英国海上保险并由此发展起来,所以反映的是英美法系的归纳思维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高操作性”而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其发展历程经过19世纪欧洲民法最发达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而初具雏形,而后经由《瑞士民法典》得以确定其基本原则的地位,体现的是大陆法系的演绎思维和对法律概念的精确概括、完美表达”其次两者在法律适用规则上也存在差别最大诚信原经济与法则在保险法中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规则要件,包括具体内容、构成要件等,因此一旦一方当事人从事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就会产生明确而具体的不利后果”反观诚信原则,它是《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统领整个民事范围内的法律行为”囿于其宽泛性适用,所以其缺乏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也是笼统而抽象的,亦无配套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与其衔接适用,导致行为人缺乏对法律后果的预判,甚至不同法官在运用诚信原则时也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最后,两者对于当事人的义务要求也不尽相同”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开诚布公、坦诚相待,尽最大的诚信履行合同,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要向对方汇报合同相关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切实履行说明和告知义务”而诚实信用原则仅要求合同的参与者在合同过程中诚实守信,并未要求一方当事人披露已知信息”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是民事诚实信用原则下的特别原则,而《保险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则,保险合同及其履行行为均属于《保险法》的调整范围,应当运用最大诚信原则去衡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应当被保留在《保险法》之中,其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三、我国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弊端与实践困境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最主要依据是来自于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只有解决该原则在立法、司法上存在的弊端,才能使合同双方当事人重新回到公平交易的轨道,实现平等对话”而我国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弊端和实践困境表现如下”1.首先,最大诚信原则的地位和内容缺乏明确规定。
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中一般称为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这样一个:某煤矿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工人集体投保,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的保费,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该煤矿发生矿难,导致两名矿工死亡,矿工家属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由于带有射幸性质和容易诱发赌博危险和道德危险,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置于危险状态,因此,《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该条款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遵循特殊有效要件,即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意在防止此类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为图谋高额保险金而诱发对被保险人生命不利的危险。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便是以《保险法》的该规定,而主张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签字,保险合同应属无效。
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律业务方面较投保人更为熟悉,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地位。
按照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约时负有告知等一系列义务,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明知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同无效,应明确告知投保人或催促被保险人以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以使保险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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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诚信原则的运用和保护,除“总则”新增条款将其确定为基本原则外,还体现在对投保诚信原则、承保经营诚信原则、索赔诚信原则、理赔诚信原则和对违背诚信原则的惩治等方面都作出新的明确规定,从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确保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笔者认为,加强诚信建设,构建我国保险业良好的信用体系,应从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治理。
关键词:保险法诚信原则保险活动法律责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保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突出了诚信原则的核心地位,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正常的保险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规范作用诚信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新《保险法》对诚信原则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基本原则保险,就其实质而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信用活动。
为维护保险秩序,从而保险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新《保险法》在“总则”中特别增加一条作为第5条,即“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不仅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也是在保险活动中的特殊要求。
其基本要求就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应善意地进行保险活动,不规避法律,不损人利已,讲究信用,诚实不欺,正当行使个人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
与此相反,那种哄骗对方、不讲信用的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是对诚信原则的亵渎,甚至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诚信原则对投保行为的规范投保是保险活动的开始。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其最大诚信就是告知。
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属守诚信原则。
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并就保险人的询问,尤其是“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如实告知,否则,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承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人身保险,新《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的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当然,若投保人基于善意,且无过失,则违反告知义务,自然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
新《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此外,在保险实务中,还会经常出现一些“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意外情况,此时,投保人必须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是投保人的又一法定义务。
对此,新《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新《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3、诚信原则对承保经营的规范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保险诚信原则不仅适用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也是对保险人的一种约束。
因而,贯彻诚信原则应从保险人自身做起,用自己的真诚之心感化投保人。
对此,新《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均作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更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归纳起来,保险实务中,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
为保险保险合同的公平、有效,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切不可误导客户,相反,他有义务向处于劣势的投保人准确披露信息,提供最合适的险种。
尤其是在保险人确已知道投保人的投保标的已经发生危险事故(但投保人尚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人应该如实告知投保人并拒绝接受投保。
否则,投保人事后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
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在现行的保险实务中,诚信原则是通过营销员的活动而实现的。
所以,在向客户的告知环节中,若营销员对合同条款说明不实(如夸大保险责任、诱导投保人签单;回避或曲解责任免除条款以及回避或曲解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条款等),都将会带来保险纠纷。
因此,作为保险代理人,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营销员不仅要对保险标的和投保的声明事项作严格审核,还必须就合同条款内容及之相关的事项(如险种、保险费、合同生效的时间与条件、投保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出险通知期限与方式、保险索赔条件与范围、合同的截止时间等)作出如实说明与解释。
尤其是对合同免责条款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等易引起误解和纠纷的条款内容必须向投保人作出准确无误的说明。
对此,新《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经营之道在于诚信。
随着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放开,国内外保险业之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
在这激烈的竞争中,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面对“入世”挑战,保险公司应自觉遵循和努力实践诚信原则,坚持“质量第一,服务至上”和“以质量求生存,以诚信求发展”的宗旨和经营理念,这是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关键。
为此,新《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在日常经营中,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及“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不得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新《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此外,保险公司还要尽可能地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唯有诚信取众,保险公司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诚信原则对索赔活动的规范保险合同订立后,一旦出现合同条款约定的赔偿事件时,就会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从而启动保险赔偿程序。
近年来,索赔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时有发生,或纵火或自残甚至杀害当事人从而骗取保险金的恶性案件屡见于媒体、报端。
鉴于此,新《保险法》第28条从反面列举了索赔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各种表现形式,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保险金或支出的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退回。
新《保险法》第65条、第67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均不承保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5、诚信原则对理赔活动的规范保险人的诚信原则除体现在上述告知和说明外,更主要体现在其对承诺的履行,即保险事故发生生的理赔上。
对此,新《保险法》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程序及理赔时限作了规定,从而确保了被保险人索赔权的实现。
理赔是保险实务中的重要环节。
因而为这就要示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不但要遵循诚信原则,更要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对此,新《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保险人应在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从而真正起到为被保险人排忧解难的作用。
若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理赔义务,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此外,为保证理赔过程中的顺利进行,新《保险法》第106条、第123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理赔过程中,必须恪守诚信原则,不得“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
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不但切实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树立了良好的公司信誉。
二、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保险法》对诚信原则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惩治力度,这既是“入世”后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强烈呼声。
对此,新《保险法》第138条、第139条、第140条和第141条等条款对保险实务中种种违背诚信原则的保险欺诈行为,分别规定了具体的惩治措施:1、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人身伤残的保险事故;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进行保险欺诈活动而骗取保险金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