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保险原则有哪些
保险的最⼤诚信原则是什么,保险原则有哪些现在随着我国公民对于风险意识的防范已经越来越⾼,所以导致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寻求到了很多的市场商机,⼤家能够想象得到的保险类别基本上都有被保险公司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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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最⼤诚信原则是什么,保险原则有哪些最⼤诚信原则:最⼤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订⽴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提供⾜以影响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地约定与承诺。
我国规定的保险原则应该是怎样的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和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诚信原则最⼤诚信是指当事⼈真诚地向对⽅充分⽽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为。
最⼤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订⽴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提供⾜以影响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地约定与承诺。
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的原因,⽽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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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新修订《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保险法》的实施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有序发展、改善了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尤其是新修订《保险法》中贯穿了最大诚信原则,对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保险公司妥善经营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保险市场的潜力也得到广度和深度上的挖掘,同时由于保险业是经营信用风险的特殊行业,诚实守信更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在本质上要求保险活动公正、公平,要求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
我国新修订《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及发展入手,通过对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和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道德标准的解读,找到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
此外,本文将主要对新修订《保险法》中有关最大诚信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体现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和出险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和及时施救义务、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几个方面,将新旧保险法进行对比,分析新《保险法》中的特点。
文章在对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论证后,找出它的可取之处,同时也分析它所存在的缺点。
文章的最后,将针对这些不足的地方,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完善机制Abstract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has become effective as of October 1, 2009,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to promot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impro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surance company and consumers, especially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to proper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safeguard insurance company management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 in recent years, the insurance industry get rapi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the potential of the insurance market has also been on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digging,and because the insurance is special industry business credit risk,honesty is foundation of the insurance business.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law,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in essence requires insurance activities, requirements to achieve a balance of interests.China's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regulation, insurant inform obligation,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and duty, demonstrative obligation of the underwriter, waiver and estoppel is the important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This article obtains from the meaning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and development, through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in the civil law and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feel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moral standards, to fi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In addition,this article will mainly to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the relevant content about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s analyzed,embodied in policy-holder truthfully inform obligation, increased the risk of the insured,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the obligation to defend the safety of insurance mark, insurant inform obligation and duty, the insurer in time specified obligations and theunderwriter of waiver and estoppel from several aspects, compare the old and new insurance law,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argumentation, find out its merit, also analyzed the disadvantages of it.By the end of the article,according to these deficiencie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Keywords: insurance;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Perfecting the mechanism of引言 (5)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述 (6)(一)诚信原则的内涵 (6)(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7)二、最大诚信原则在新《保险法》中的体现 (8)(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8)(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9)(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通知义务 . 10(四)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和及时施救的义务 (10)(五)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11)(六)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11)三、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评价 (12)(一)修订后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成就 (12)(二)新《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不足 (13)四、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 (13)(一) 制定有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中“重大过失”衡量标准的司法解释 (14)(二)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补充 (14)(三)增加被保险人违反及时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 (15)(四)进一步规范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形式 (15)(五)增加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 (16)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关系到整个金融行业甚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
浅谈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作者通过对于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告知、弃权和禁止反言两项制度的分析,指出在现行制度下最大诚信在具体的实践中遏到的几方面的困扰。
通过对具体保险合同的考察,笔者认为,各保险公司对危险因素的估计失当。
我国法律对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定有欠妥当。
对此,笔者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诚实信用告知弃权禁止反言On Good—faith Principle in Insurance Contract一、最大诚信原则的一般思考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与具体民法规范之间的连接纽带。
它包括“诚实”、“善意”和“信用”三个方面。
当事人在从事保险活动时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也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与一般民事活动所遵循的诚信原则相比较。
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保险中的诚信原则被称为最大的诚信原则。
保险对诚信的要求之所以“最大”,是由于保险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保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较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不确定状态。
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测定和估计。
由于投保前后保险标的均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清楚,而保险人作为危险的承担者,却很难全面了解保险标的的具体状况。
而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是专业人士拟订的,其内容往往很复杂并包括诸多保险的专业术语,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条款很难准确理解。
这种对相关信息不了解的情形增加了保险活动的风险。
其次,保险合同是约定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不一定。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由来,并对含义进行界定,接着分析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并结合我国保险法,从告知义务、说明义务、通知义务等角度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我国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立法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对策。
关键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功能内容保险业因其交易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的特殊性最易诱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最依赖诚信的行业,因而对保险业诚信的要求很高,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的要求也远远大于其他合同,保险合同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由来及其含义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得到了确立。
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之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英国法律非常强调最大诚信原则的地位,它认为最大诚信是海上保险合同建立的基础,同时这一原则对保险合同双方均有同等效力,要求双方严格遵守,一切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之所以被称为“最大”,就在于它比一般诚信原则更加严格,要求更高。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离不开它的严厉性,只有那些比一般诚信原则更为严厉的义务和做法,才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物。
二、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一)有助于当事人切实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要以应有的注意程度设身处地为他人的利益着想,防止损害他人利益。
对于超额保险,如被保险人不存在恶意,保险人应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根据损失程度予以补偿,不得随意主张合同无效;要忠于事实真相,遵守公平交易的商业准则,践行诺言、一诺千金,以实现相对人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追求公平合理的利益结果,合同当事人通过一切合同行为所追求和达到的互利公道状况,当事人不得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利益。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吉林农业 科 技学 院学报 Junl f inA r u ua Si c n eho g ( ee ora o l gi l r c neadTcnl yC) g J i ct l e o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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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 险 法 将 最 大诚 信原 则 规 定 为 基 本 原 则 的原 因
最大 诚信 原 则 , 早 起 源 于 海 上保 险 。今 天 最 已经成 为现代保 险法 的 四大 基本 原 则之 一 。贯 穿 整 个保 险业 , 保 险 业 能 够 发 扬 光 大 不 可 缺 少 的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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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 为基本 原则 的原因、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 一些探讨 。 关键词 : 保险 ; 大诚信原则 ; 最 保证 ; 明; 险监 管 说 保
中图分类号 : 92 I 2 )
文献 标识 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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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 u f i fli e is rn ,a d i s r r ae u fi f li e s t f t n o li r n at u t u a c n n u e s r n at u t ai a i a c m,b t e w l h v r h nh n e h nh s c o f a o o t m i a e c - hf h l e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被遵循的原因(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1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英国的CarterVBoehimY一案,后以法律形式出现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该法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悟守这一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支付的金额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如果投保方不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将无法经营。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
第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是侥幸或碰运气的合同。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只需要交付少量保费,就能获得数十倍或数百倍赔偿金。
第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的标的或人身的有关情况比较清楚,而保险人则了解很少甚至一无所知;另一方面保险合同采用书面格式化条款由保险人一方提出,信息量大并且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很难准确理解,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却很了解。
第三,保险合同对价的悬殊性。
保险业要求多数人中每人缴纳较少的资金来建立一个基金,然后对损失予以补偿。
当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就用保险基金来对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不一定。
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人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或者保险金远远大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费,这种保费与保险赔偿的悬殊往往容易导致保险欺诈或隐瞒的发生。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内容摘要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保险行业也需要其约束。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物安全的义务,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履行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最大诚信;告知;保证;明确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AbstractThe honesty and trusty would be the foundation of the civil actions and as a particular civil actio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would be bound by the principle too. This principle as the basic law for the insured actions,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relative cases would be called as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officially in Insurance Law, which is aimed to balance the benefit of parts, to handle the insurance disputes with the great affects. So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majorly embodied b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honesty and trusty of the both side parts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which is including the noti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d and the investor, the performance guarantee liability, the safeguard liability of the maintaining bids, the dangers increasing notice liability, the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the lost liability; the insured’s explanation, abandonment and the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 and the compensation or the payment liabilities. Therefore, one part breaks the duty of honesty and trusty, another one would take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in the insurance activities.Key words: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notice; guarantee; specific statement; abandonment and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目 录引言 (1)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界定 (3)(一)理论基础 (3)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3)2.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4)(二)基本功能 (7)二、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 (8)(一)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要求 (9)1.如实告知义务 (9)2.履行保证义务 (12)3.防灾、危险增加通知及施救义务 (14)(二)对保险人要求 (17)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17)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9)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20)三、立法完善及建议 (21)(一)在保险合同总则中直接引入“最大诚信原则”规定 (21)(二)如实告知的主体规定有欠缺,建议立法完善 (21)(三)保险法未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建议采用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详细规定 (22)(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法律细化 (23)(五)“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中体现有待商榷 (23)(六)完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中的体现 (24)(七)健全保险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25)参考文献 (26)引 言翻开人类历史画卷,人们无不经历着与各种灾害做着斗争,印度洋肆掠的海啸、汶川破坏性极强的地震、中国南方百年不遇的冰灾、舟曲特大泥石流等等自然灾害每每都给人类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重创,所以人类始终面对和经历着各种风险。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概述保险法作为调整保险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理念在于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在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保险活动的基础,也是保险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后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逐渐成为现代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最大的诚信,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欺诈或误导对方。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平、诚信价值的追求,同时也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范围广泛,不仅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还贯穿于保险市场的各个环节,对于规范保险行为、防范保险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革,最大诚信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如何在信息化、网络化的背景下有效落实最大诚信原则?如何平衡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内涵、特点及其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简述保险业的发展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自我国保险业诞生以来,它便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变革紧密相连。
从最初的外商保险公司在中国开设业务,到民族保险企业的兴起,再到新中国成立后保险行业的曲折发展,保险业在不断地适应和推动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试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试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对此,应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搞好信用信息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保险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述“最大诚信原则”(the utmost good faith)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前后要以最大的善意签定并履行合同。
在Rozanes v.Bowen(1928)一案中,人们给“最大诚信原则”一个定义:鉴于承保人对标的物一无所知,而投保人知道所有的情况,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承保人充分告知有关重要的事实,无论被问到与否。
但是,不可否认,这一定义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过于严苛。
此后,在各国《保险法》中,多规定了“最大诚信”原则。
各国在保险活动的司法实践中,依据“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该以最大的诚意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都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信,向对方提供涉及签定保险合同所需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而只要该事实有可能影响到保险合同的签定或者条件的达成与选择,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保证和承诺。
在探讨“最大诚信原则”时,我们必须认识到,从法律的观点讲,保险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合同双方必然要接受诚实信用原则的强行规范;但是,由于保险具有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远比其他民事活动高的特点,这就决定了相对一般民事活动而言,保险行为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更严格,也就是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这个“最大”,实际上就是让人们知道,保险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不得有丝毫的虚假;告诫当事人保险活动在法律规范上,对其道德规范的内容要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告诫当事人不得以欺诈、隐瞒和故意等手段,以及不应有的疏忽来对待保险合同的履行。
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在保险的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的诚信程度,所以需要当事人如实告知,即要求当事人最大诚信。
二、近因原则所谓近因原则,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指最近的原因。
而是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以致在一连串的事件中,人们从各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预料到的结果。
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就是导致该结果起决定或者强有力的原因。
例如,保险人承保的危险范围成为产生保险标的的近因,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补偿原则保险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事故的过程时,依据保险合同规定通过向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来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这种损失的填补,就是保险法中的“补偿”。
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依据保险合同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二是保险赔偿的损失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获得保险赔偿而获得而外的利益。
但是保险补偿原则也有例外,下面情形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1、人身保险。
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我们所受到的人身损害。
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目的不是弥补损失,而是满足被保险人的特定需要,如心灵的慰藉。
2、法律和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的限制。
法律和保险合同往往会规定最高赔偿数额、免赔额等从而限制了补偿原则。
3、比例承保、定值承保和重置成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例如比例保险中,如果约定了赔偿的比例,发生事故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全面的赔偿。
四、保险代位原则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取得代为求偿权,即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必须将该权利转让。
保险的代位原则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
五、保险分摊原则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事故发生的时候,按照比例赔偿,总额不超过损失。
浅谈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浅谈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内容摘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的保险业,诚信更是其“立业之本”。
因而保险法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其核心原则加以确立,最大诚信原则的确立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鉴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极端重要性,本文试从其定义、内容、存在的立法上的缺陷及其完善等方面谈谈对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的一点认识。
[关键字] 最大诚信原则告知履行保证弃权禁止抗辩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定义诚实信用原则(Bona fide Good faith)起源于罗马法,那时候的立法者就已经发现,无论法律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规定的多么严密,也很难把每一种情况都规定下来,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就能找到规避之法,因而不能把契约的完满履行寄托在契约条款上,只有当事人的诚实和善意,才是履行契约更可靠的保障。
因此,罗马法便发展了诚信契约,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观念完成契约中所规定的给付。
随后的历史中,各国各地区都陆续把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民法典。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随着诚信原则的发展,它已经不再局限于民法范围之内,而扩大到民商法的各个领域,在保险领域中,由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危险是不确定的,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判断失误和上当受骗。
故法律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远大于其它民事活动,因而,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的诚实信用合同(Contract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
①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运用,最早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初期,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将此原则定下来,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建立在最大信守诚实的基础上成立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信守原则,他方得宣告契约无效。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提要】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务快速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十年来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证明了其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的态势,中国作为一个潜力无比巨大的对外完全开放的市场,对国际保险资本有着非同一般的吸引力,许多国际知名的保险企业已把在中国发展业务作为一个重要的战略来安排,对于中国的保险企业来说,这就意味着如果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适应这一国际化发展的潮流。
中国保险行业已步入高速发展期,保险行业的经营模式也向着多元化发展,未来中国的保险业发展前景看好。
目前保险业存在承保容易、索赔难;不能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压赔案、压赔款;代理人误导;不能及时收取续期保费等不诚信行为,已经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
因此,应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教育;建立健全保险诚信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严格履行承诺;实行投保提示,综合利用各种方法推进保险诚信建设,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的目标。
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伴随着保险业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发展,直至嬗变成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在当今保险业中的重要性可以说表现在方方面面,渗透至各个环节。
从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约束到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从保险业的最初产生到今天保险市场的空前繁荣等各方面无不需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虽同样受一般合同原则的约束,但随着我国保险业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发展,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业上的体现越来越重要,这是由保险市场的繁荣和保险法规的不完善也不可能完善这对矛盾所决定的。
本文在此就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基本功能和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中的具体适用展开论述。
关键词:诚实信用保险合同利益冲突合同义务合同责任前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举世瞩目,保险深度和密度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体现保险监管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语义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①第二,“一般条款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②第三,“立法者意志说”。
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③第四,“双重功能说”。
浅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浅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作者:XXX学号:***********专业:法学学习中心:上海指导教师:XX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充分而准确地向对方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构、欺骗、隐瞒行为的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丰富,具有代表性的有:投保人或被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信守义务,保险人的条款说明义务与不可抗辩原则。
由于保险人对其所承保的标的无法加以控制,对保险标的实际情况难以获知或知之有限,许多相关资料全依赖投保人或被保人提供,保险人通常是基于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充分信任而接受投保和承保保险责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特别重要,要求当事人在保险商行为中具有最大的诚实信用。
关键词:如实告知;信守;不可抗辩原则;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承保人;诚实信用目录一、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及其依据 (1)(一)、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1)(二)、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1、如实告知义务 (1)2、信守保证义务 (2)3、条款说明义务 (2)4、不可抗辩原则 (2)(三)、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的依据 (3)1、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础 (3)2、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5)3、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6)二、浅谈我国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缺陷 (7)(一)、保险经营活动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缺失 (7)1、最大诚信原则 (7)2、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问题 (7)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信缺失 (8)(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8)1、“明确说明”缺乏可操作性 (8)2、《保险法》第31条规定不符合争议条款的解释规则 (8)三、浅谈对最大诚信原则完善之建议 (9)(一)、立法 (10)(二)、司法 (10)(三)、执法 (10)(四)、守法 (11)(五)、制度层面的建议 (11)1、加强信用信息建设 (12)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 (12)3、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12)4、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 (13)四、结语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4)一、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及其依据(一)、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the utmost good faith),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充分而准确地向对方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构、欺骗、隐瞒行为的原则”[1]。
浅谈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浅谈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的产生诚实信用,从民事法学理论的角度理解,其基本内容在于要求民事主体实施各种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对待他人利益,不得规避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由于民事法律领域的宽泛,人们根据民事法律领域不同调整范围表现出的不同特性,又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派生出一些更为具体的原则,如债权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传统合同法中的完全履行原则,在保险法律领域中,针对保险活动的特殊性,则形成“最大诚信原则”。
所谓“最大诚信原则”,也称为“最大善意原则”,是现代各国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其最初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在建立保险合同时的欺诈行为。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首先规定了最大诚信原则,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以绝对的忠诚老实为基础。
倘任何一方不遵守忠诚老实的原则,另一方得声明此项契约无效。
”该条是关于保险业中确立最大诚信原则的最早记载。
此后,各国都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调整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在保险法中予以确立。
从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该原则主要是用来限制投保人行为的工具,是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至于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最大诚信的义务,各国法律通常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最大诚信应该是所有民事行为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根本准则,而不应该在同一份合同中约束一方而放任另一方,这也许是保险业发展初期保险立法逐渐摸索过程中的待成熟之处)。
后来,为了使最大诚信原则得以贯彻实施,各国保险法一般都规定了若干具体的规则,如告知、说明、通知、弃权及禁止反言等,这些规则不仅都是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更是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
我国民事法律对于诚信原则的运用上,最早出现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被确立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涉及保险的法律法规中,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和1983年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都未规定诚信原则。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名词解释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名词解释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
和解释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真实和信用的原则。
它要求保险合同的
当事人应遵守承诺,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信息,不得故意夸大或隐
瞒必要的事实。
这一原则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往往无法全面了解被保险人的某些情况,因此保险
法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情况,以便保险公司正确
评估风险、制定保险条款及计算保费。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
虚假信息,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保险公司对赔偿进行限制。
此外,最大诚信原则还要求保险公司在事先约定的条件下履行保
险合同并按时支付赔偿。
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实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合
同义务,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拓展一下,最大诚信原则还包括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密义务,即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提供的个人资料和隐私信息予以保护,并
且不得将其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权。
总之,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过程中保持诚实、真实和信用,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研究
最大诚信原则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推动保 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议
加强监管力度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应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
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消费 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提升消费者保险意识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 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风险意识。
构建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在内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高 效的维权途径。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责 任与救济途径
3
违反告知义务和保证义务的法律责任认定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3
定义与内涵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最大的善 意和诚信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等方面,要求保险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如实告知对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 实,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不欺骗、不隐瞒、不违约。
。
保证义务及违约后果分析
保证义务的含义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应遵守合同约定的保证事项。
保证义务的履行要求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保证事 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后果分析
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并 可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应用中的问题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研究
汇报人:XX 20XX-02-08
1
目 录
contents
• 最大诚信原则概述 • 最大诚信原则具体要求 • 最大诚信原则在各类保险合同中的应用 • 最大诚信原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探讨 •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 最大诚信原则面临的挑战与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浅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应该尽最大的诚信和善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体系中的发展,但是最大诚信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一定的区别,两者的地位不一样,适用的规则也不一样。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所在。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从法律理论上说,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的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诚信原则包括“善意"、“诚实"和“信用”三方面的含义。
“善意”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不能存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也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诚实”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实事求是,以诚相待,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信用”指当事人在其行为中讲信誉、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对于保险活动中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事活动,故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诚实信用合同。
保险法要求保险活动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即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义务1、告知所谓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的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投保人一般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了解的比保险人清楚得多,为了便于保险人估算保险危险以确定承保与否及保险费率,需要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将保险标的的状况、保险利益的大小、危险程度以及一切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愿意接受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高低所需了解的有关主要情况向保险人如实陈述,不得欺诈、隐瞒、漏报或假报。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是规范保险业务的基本法律,其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诚信是商业运作中的重要准则,对于保险行业而言更具有重要性,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公司的商誉。
本文将从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作用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信息披露原则: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向其充分披露与投保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产品的特性、保险费率、保险责任等。
保险公司要全面、准确地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信息,确保其能够全面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决策。
2.遵守公平原则: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应当基于公平原则进行。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或信息上的优势,采取不公平的条款或做法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理赔机制,确保理赔过程中的公平性。
3.遵守保险费率原则:保险费率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并且在合同期间不得随意调整。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来违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费率的确定应当基于科学、公平的评估,并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审批。
其次,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业务中具有重要作用。
保险业务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重大利益,因此,在商业行为中体现诚实守信的原则尤其重要。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相互信任、尊重和诚实守信,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权益的得到保障。
另外,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有效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保险公司可能出现虚增保险金额、隐藏保险费率等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的行为。
其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保险法的执行难度等原因,这些问题可能无法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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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了整个保险法律规范体系,同时也成为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本文旨在对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较为全面的论述,以期对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有所裨益。
本文首先介绍最大诚信原则的相关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继而深入分析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最后在保险经营活动中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立法体现;诚信缺失;立法完善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相关概念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所以说,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也可以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二、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对于射幸合同,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全依赖于对保险标的的客观判断,只有当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作为保险合同一方的保险人才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然而作为保险风险的大小发生与否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对保险人而言,如果风险不发生,则无需支付保险金。
因此,保险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中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有着本质的区别。
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构成用于承担保险风险的保险基金;这个保险基金是每个被保险人所共有的,每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这个基金如同公共财产一样,虽然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但是任何一个人都不能随意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也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的破坏;同样,任何一个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损害,其实质不是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通过破坏保险基金的稳定,直接影响了每一个被保险人的利益。
故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
由于投保前后,保险标的均在被保险人控制之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清楚,而保险人作为危险的承担者却很难全面了解保险标的的具体状况;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是专业人士拟定的,其内容往往很复杂并包括诸多保险专业术语,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条款很难准确理解,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最大诚信的要求,保险人以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受利益的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选择将大大增加,从而危及到保险行业的正常发展。
(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
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
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
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我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
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
综上所述,保险行业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础;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1)含义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说明或者陈述,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者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
如实告知义务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诚信原则的重要方面,但是如实告知义务不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义务,而是保险法直接规定的合同前义务,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2)法条规定《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是的主体;至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同样的义务,我国保险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人身保险中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投保人很难清楚地了解,若被保险人不负如实告知的义务,必将大量地增加合同风险,甚至出现难以防范的道德风险,其将危及到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3)如实告知的目的如实告知的目的使保险人能够准确的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事实。
投保人所应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通常包括下列四项:一是,足以使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事实;二是,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这种动机的事实;三是,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四是,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具体到每份保险合同,重要事实的范围又会依其保险种类的不同而各异。
就人身保险而言,告知的事实多与健康状况有关,同时保额达到一定的额度时一般都会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体检。
体检只是保险人自愿采取的任意性行为,保险法也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当全面检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义务。
因此并不能因体检而免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4)违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保险法对投保人在故意和过失两种心态下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作了不同的规定。
因此确认投保人违反义务的主观心态对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有着重要影响;在实务中常常由此引发纠纷。
我们认为,针对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不宜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应将举证责任倒置,即推定违约投保人的主观为故意,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不是故意。
因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人是基于对投保人告知内容的信赖与之订立的保险合同,没有理由让其对投保人的主观心态承担额外的注意义务,相反违约的投保人为了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理应承担举证责任。
2、履行保证义务(1)含义保证,又称担保,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特定事项如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或某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做出的承诺,依英国 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解释:即保证作为或不作为某些特定事项,或保证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特定状况的存在,一旦违反,保险人可以据以解除合同。
简而言之,保证是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所需履行的某种义务。
如无此保证,则保险人可以不订立合同或改变合同的内容。
(2)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证事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确作出承诺;默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某一特定事项虽未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
我国保险法对保证没有作明文规定,但是在保险实务中有承诺保证的做法。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其一,有适航能力,即被保船舶在构造、性能、人员、装备、供给等方面,均应具备适合预定航行的能力;其二,不改变航道,即被保险船只不应驶离两个港口之间的通用航道,除非为了躲避危险或履行人道主义义务;其三,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险人不得从事非法运输,如进行走私,载运违禁品等。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证重在烙守合同承诺,其目的在于控制危险,确保保险标的处于稳定的、安全的状态之中。
保证必须严格遵守。
如果被保险人不遵守保证,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可以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解除自己的责任。
所以,保证对于被保险人的要求极为严格,特别是在海上保险中,依照惯例,无论违反保证的事实对危险的发生是否重要,保险人均可宣告保险单无效。
早期的保险法理论和实践认为,对于保证的事项均假定其为重要的,故在涉讼时,保险人只要证明保证已被破坏,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合同的影响毫无二致。
换而言之,无意的破坏并不构成被保险人抗辩的理由。
甚至认为,实际的事项即使较保证的事项更有利于保险人,保险人仍能以破坏保证为理由,诉请法院判决契约失效。
因为依照保险惯例,法庭往往要求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契约规定的保证事项,而不衡量保证事项对于危险的重要性。
此种严格的规定,源于 18世纪的海上保险,对被保险人甚为不利。
时至今日,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各国立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被保险人利益加以补救:其一,强调保证内容的重要性,以使其真正具有保证的性质,否则,被保险人即使有所违背,也不一定使保险合同失效;其二,强调对保证采用功能的及公平的解释,对保证事项均采宽松解释,尤其当依文字解释仅能表示其为表面上的破坏,而对危险的影响仅属暂时的或轻微的时候,即须采用功能的或公平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