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第三章 保险法基本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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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移植]
• 1992年《海商法》 第222条: 合同 订立前,被保险人 应当将其知道的或 者在通常业务中应 当知道的有关影响 保险人据以确定保 险费率或者确定是 否同意承保的重要 情况,如实告知保 险人。
•
• 2009年《保险法》 第16条第2款:投 保人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履行前款 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 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 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 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要点
根据保险法: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 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 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 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 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 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 应予赔付.
• 练习:2008年,某地一家货运公司的汽车在 高速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该公 司的司机负全责,损失为34500元。由于货运 公司早在一家保险公司为所有的车辆投保了机 动车辆险,因此自己先行赔偿之后,货运公司 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
•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该公司驾驶员在 事发时还是实习驾驶员。保险条款白纸黑 字规定,实习驾驶员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 不赔,况且交通法规也明确规定,驾龄未 满1年的驾驶员不得开车上高速。因此,保 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但货运公司表示, 保险公司未告知有这一免责条款,起诉到 法庭。
• 明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 其附件中,对某一特定事项明确表示担保其 真实性。 • 默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某一特 定事项虽未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 项的真实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 成为保险合同内容之一。如消防、安全、生产
操作、劳动保护等
案情: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 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 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 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 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 问题: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 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1.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利益。
2.防止保险欺诈。
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 诚实告知
投保方
信守保证
说明义务
保险方
弃权 禁止反言
(三)诚实告知(如实告知)16T
1.何者为 “告知” (Disclosure)
在英文用语中,保险法上有关告知一词用 “Disclosure”表述,汉语中译为“告知”、 揭示或披露;日文译为“开陈”。 《布莱克法律辞典》对“Disclosure”的权 威解释为:对属于秘密的或者不为他人所 完全明了的事实的披露。
应做出提示。
视频
(六)弃权和禁反言 16条
* 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1.弃权和禁反言的含义 --- 权利放弃不可再主张 2.弃权的要件 ①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可明示亦可默示) ②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3.弃权的限制 --- 如对保险利益的要求不可放弃
•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 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年龄申报不实 少缴保费 多缴保费 有效 有效 退还保费
(四)信守保证(履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2.保证的意义
合同的内容
管理危险,是保费的前提 事实和行为
3.保证的内容
4.保证的形式 5.保证的违反
明示(确认、承诺)和默示
解除合同 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保证,又称确认保证,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 在某一特定事实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或不存在 的真实性所作的保证;即投保人确保其申明的在 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与否的具体事实的真实准确 性。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实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保证。即投保人确保某种事实不仅存在 于保险合同订立之时,而且将持续存在于保险期 间,或确保在保证期间为或不为某行为。
• 【实务中的争议】 • 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兜底事项款的效力如何 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释(2003年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保险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 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的事项。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视 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 “其他”等兜底事项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 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诚实告知的延伸】
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 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 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 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 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 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 万元.判决结果如何?
• 问题: • 1、王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为什么? • 2、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分析要点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 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 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 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 即可. 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 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 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 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故意
重大过失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 保险人可解除合同(16-2)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
解除权行使之阻却 30内不行使,解除权消灭。 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不得解除(16-3)
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不赔不退(16-4)
不赔退费(16-5)
订立时已知
不得解除合同(16-6)
5.告知义务违反之后果
新法第16条 第2款
旧法第17条 第2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 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隐瞒 事实,不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的,或者 因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保险合 同。
• 案例分析1:2009年8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 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 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 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 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 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 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10年7月, 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 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 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 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 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动一动
问题:
最近打算结婚的小明, 想在婚前给未婚妻购买一份 保险,作为定婚的礼物,是 否可以?为什么?
提示: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
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第三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既适用于人身保险也适用于财产保险
• 案例分析2:200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 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 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 时隐瞒了病情。200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 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 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要点
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 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 告知义务。因此,保险 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 保险活动的不同环节所应遵循的不同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订立保险合同、履行保险 合同期间应遵循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保险理赔阶段应遵循 损失补偿原则
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 内容 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
Baidu Nhomakorabea
条件
运用 内容
近因原则
运用 一般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补偿方法
一、
不合条件 合同 后果 可解除
补交保费 退还现金 价值 或减付保险金
注:思考下列保险的法律效力
彩票投保、恋爱关系投保、 为即将出生的儿子购买人寿险
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
二、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解析: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 过程中的体现。保险人相对于投保人来说,更熟悉保险业务, 因此,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 •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 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 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新保险法要求 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
2.何时须告知
[关联法条]第16条 第1款 :订立保险 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告知之时间:订立保险合同 [解析]告知义务的性质为先契约义务
先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 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 护等义务,其根本性特征即为义务履行期间在缔 约之际,或者说契约成立之前。
4.如何认定重要事实:告知之方式
1992年《海商法》 第222条: 合同 订立前,被保险人 应当将其知道的或 者在通常业务中应 当知道的有关影响 保险人据以确定保 险费率或者确定是 否同意承保的重要 情况,如实告知保 险人
2009年《保 险法》第16 条 第1款 :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 人就保险标的或 者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询问 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分析要点
•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承 诺保证、明示保证。保险公 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 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 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 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 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 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
(五)保险人的说明义务(17条)
•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 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原则? 为什么保险合同是 最大诚信合同?
[小结] 保险是一个对信息具有高度依赖性的行业;而保 险人所需要的信息,只有被保险人最为知情.
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第17条:海上保 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 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 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告知之内容为何
[法理]告知的内容与范围:“重要事实” (Material facts) [规则创制]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第18条:(1)被保险人必须 合同订立之 前向保险人披露其所知的每一重要事实。 (2)足以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据以
确定保险费或者决定他是否承保的情 况,是重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