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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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6•【字号】浙政办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浙江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和健康发展;(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行政、党务等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电化教育、计算机管理、图书资料以及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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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 总第 1001 期 )
考报名的其他条件的, 从 2013 年起可在我省报名 参加高考。随迁子女参加高校招生录取与我省户 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初中升高中的条件, 由各市、 县(市、 区)根据 本地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数量、 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 产业结构布局和教育资源承载能力, 根据外来 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 合法稳定 住所、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 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 在动态测算教 育资源承载能力的基础上, 因地制宜研究制订。 各市、 县( 市、 区)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实施 方案, 应于 2013 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 公布, 并提前 10 日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省教育 厅要尽快研究制订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初中升高中政策的指导意见, 加强政策指导, 加大 统筹力度。 四、 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保障工作 各地要深入开展教育需求和教育资源调查, 准确掌握教育资源和随迁子女现状, 科学预测其 发展变化趋势。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 从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出发, 及时研究出 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条件和办法, 并加强政策 宣传,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结合常住人口、 教育 资源情况以及发展趋势, 调整完善中小学布局, 有 效配置教育资源, 满足合理的教育需求, 确保教育 科学和谐发展。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合力 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门要进一步 完善转学、 学籍等管理规定, 规范招生秩序, 切实 防止和制止中考、 高考移民现象发生; 发展改革部 门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 划; 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及随迁子女的居住 登记, 推广完善居住证制度, 准确提供进城务工人 员及随迁子女信息; 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提供进 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各地、 各有关部 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教电传[2008]17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10.27
【实施日期】2008.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教电传〔2008〕17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4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主动,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隐患的排查工作是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对校园内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环境安全等安全隐患逐项进行全面排查;对学校周边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企业、
公共安全、自然地理环境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检查的同时,要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地教育部门、各校对校内建筑安全隐患的排查,可在省教育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校园建筑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124号)的基础上结合进行,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排查工作要主动邀请建设、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到学校检查指导。

根据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学校的排。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浙教办基〔2015〕115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5〕115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浙教基〔2015〕45号)精神,省教育厅组织开发了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评价系统将于2016年1月6日前完成安装部署和数据迁移工作,定于2016年1月7日(星期四)上午9时起正式上线向全省各普通高中学校提供服务,系统访问地址为。

现就评价系统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制订评价方案与细则首批进入评价系统的学生为2014级与2015级在校高中学生,2013级高中学生仍使用学籍系统的原成长记录模块。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要求,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制订的完善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做到提前公布评价内容、标准、程序、方法、人员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受理咨询、投诉和复议申请,保障评价工作民主公平,评价结果真实可用;注重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适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切实避免毕业前搞突击记载。

二、分步推进,确保系统平稳过渡部分高中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原成长记录模块为2014级与2015级学生录入的成绩数据,这次对教师数据、课程模块、教学班级和学生成绩等历史数据进行转换和集中导入。

为保障评价系统全面应用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系统过渡阶段(2015–2016学年结束前)。

浙江省异地高考政策

浙江省异地高考政策

浙江省异地高考政策浙江省异地高考政策在我国,不同省份对异地高考报考有不同的要求。

一般来说,随迁子女异地参加高考必须满足一定的高中学籍年限,且考生家长需有稳定的住所(含租赁)、稳定的工作且在一定时间内上缴社会保险。

下面由店铺为整理有关的资料,供参考!浙江省异地高考政策考生取得在该省完整的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符合该省高考报名的其它条件。

2017浙江高考报名条件(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省户籍人员,具备报名资格: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60号)规定条件,同时符合(一)中规定条件的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具备报名资格。

随迁子女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随迁子女在我省可报考普通院校、公安现役院校、军队院校(军队院校地方计划除外),不能报考公安院校、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需政审或按户籍实行定向招生的院校(专业),具体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三)在中国定居、持有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同时符合(一)中所列条件的外国侨民,具备报名资格。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4. 在往年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中,因违规舞弊而受到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罚尚处于暂停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浙教电传〔2014〕173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173号各高等院校:为扩大学生专业学习选择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2012年,我厅印发了《关于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5号)。

从调查实施情况看,大部分高校都新制订或修订了学生转专业办法,降低转专业门槛,增加转专业计划人数,总体上转成的学生比例有所上升。

但是也存在着学校推进不平衡,部分学校提供可转的专业偏少,转成学生比例还偏低,特别是专业学习困难学生转专业难等问题。

为推进学生转专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1.各校要充分重视学生转专业工作,每年要调查分析转专业工作的突出问题,查找分析原因,完善相应办法。

要把完善教学资源配置、增加转专业的计划人数、降低转专业门槛、提高转成比例和专业学习困难学生转成比例作为工作重点,努力加以落实。

2.各校要建立转专业统一平台,每年在规定时间开展转专业工作。

班主任和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转专业工作指导,促进学生学习兴趣和专业选择有机结合,努力发挥学生学习潜能。

要保证转专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要尽可能让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享有在校期间原则上可转一次专业的机会。

3.我厅将对学校实施转专业情况进行年度调研,并将调研情况纳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质量工程―教学业绩提升计划的通知》(浙财教〔2013〕276号)中有关教学业绩考核,作为“教学改革”指标重要内容,加大分数权重。

同时,自2014年起建立年度转专业情况报告制度,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学年转专业工作实施情况(详见附件)上报我厅高等教育处。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浙教办基〔2010〕180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办基〔2010〕18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增强特殊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一切为了孩子,为了给残疾儿童创造一个幸福美好明天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进特殊教育事业,是人道主义和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七大提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党在新时期对包括特殊教育在内的残疾人事业的基本要求。

在残疾人的诸种权利中,受教育权是基本和重要的权利之一。

近年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稳步发展,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断提高,受教育群体素质明显提高,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但是,残疾人的文盲率仍远高于普通人群,残疾人接受教育的程度仍远低于普通人群。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十五年基础教育已经基本普及,高等教育步入了大众化时代。

现阶段,应该下大决心,花大气力,采取切实举措,加快发展特殊教育,缩小和消除各类教育的差距,改变残疾人命运,促进社会公平。

二、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目标(一)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完善特殊教育布局。

尚未达到特殊教育布局要求以及需要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改扩建的设区市和县(市、区),要根据上报的建设规划抓紧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8•【字号】浙政办发〔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8日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组织实施了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全省特殊教育普及水平、保障条件和教育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但仍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坚持政府主导、精准施策、促进公平、尊重差异的原则,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以适宜融合为目标办好特殊教育,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到202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特互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高质量特殊教育体系,残疾儿童青少年基础教育入学率达到95%,其中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9%、95%和90%。

二、拓展服务对象,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一)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

以县级为单位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规范残疾儿童入学评估,科学制定教育安置方案,确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统筹安排教学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统筹安排教学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统筹安排教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浙教办基〔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统筹安排教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办基〔2015〕8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随着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逐步推进,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在必修课程分层走班教学、学生生涯规划指导、选修课程建设以及选课走班教学等选择性教育方面取得了许多成果,普通高中教育新的育人模式正在不断形成。

但与此同时,尤其是新学期开学以来,一些普通高中学校也出现了强制要求学生在高一年级结束时确定选考科目、高二年级以选考科目组合分班、集中时间赶进度搞“学考会战”等现象,这是应试教育的新表现,完全不符合改革要求,必须切实扭转。

为积极贯彻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精神,切实保障学生选择权,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现就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统筹安排教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转变观念,积极推进选择性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我省高考招生制度改革试点和深化课程改革的精神,真正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充分尊重学生的选择,促进每一位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要切实改变新的应试教育做法,把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积极推进选择性教育。

二、遵循教育规律,统筹安排三年教学计划。

学校要切实按照深化改革的要求,从教育教学规律和办学条件出发,统筹安排高中三年的课程,注意教学时间安排的课程之间、年级之间的均衡性和学科学习的可持续性。

首先要按规定开足开齐必修课程和必须的选修课程,严格控制并开科目,严格控制每周课堂教学时间。

要根据师资、教室等实际,做好必修课程分层教学的安排, 禁止集中时间赶进度搞“学考会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浙政办发[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厅、省残联)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特殊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一)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维护残疾人平等享受教育权利的根本保证,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对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参加者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

要把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发展,作为建设教育强省、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工作,作为坚持以人为本、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认真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浙江异地高考考生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浙江异地高考考生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浙江异地高考考生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异地高考需要什么条件,2019年浙江考生可以异地参加高考吗,浙江异地高考新政策有哪些?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1浙江2019年异地高考有哪些政策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60号)规定条件,同时符合(一)中规定条件的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具备报名资格。

随迁子女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随迁子女在我省可报考普通院校、现役院校、院校(院校地方计划除外),不能报考院校、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需政审或按户籍实行定向招生的院校(专业),具体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相关规定:通过我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或符合我省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条件,进入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具有完整的我省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的随迁子女,同时符合我省高考报名的其他条件的,从2013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随迁子女参加高校招生录取与我省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2浙江异地高考考生需具备的条件2012年12月28日社会广为关注的浙江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升学政策,正式公布,并确定于2013年开始实施。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浙江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对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浙江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条件予以了明确。

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通过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或符合浙江省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条件,进入浙江省高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取得在浙江省完整的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符合浙江省高考报名的其它条件,在2013年起可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具体要求,从高一年级开学时就在浙江省高中阶段连续学习,在省电子学籍系统进行高中电子学籍注册且按规定完成高中学业,中间不中断(因故经批准同意休学的除外)。

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

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

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富民惠民安民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特殊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浙江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要求,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依据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基本标准,编制《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评估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本《细则》所列的评估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有关基本标准、规程及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1〕156号),《教育部关于发布<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三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教基二〔201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浙教办基〔2012〕172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特殊教育卫星班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办基〔2017〕5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残疾人高中段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21号),- 1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前残疾儿童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110号)等。

二、《细则》适用范围、评估重点(一)本《细则》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评估。

向高中、学前两头延伸的特殊教育学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评估重点是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标情况,评估指向突显政府履行职责、改善办学条件的内容,并确保每个评估指标政府能做、数据可测、目标可实现。

三、评估标准主要内容及分值权重(一)《细则》所列评估标准分为基本保障项目和特色项目两部分,满分为1100分。

其中,基本保障项目1000分,特色项目100分。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课程设置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3]46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课程设置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3]46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课程设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课程设置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3〕46号)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精神,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稳步推进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针对前阶段课程改革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现就切实做好普通高中学校课程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得在高一年级提前文理分班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和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人生规划教育,不得在高一年级提前实行文理分班。

二、必修课程的并开科目不得超过8门除每学期必须开设思想政治、体育与健康、艺术等必修课程之外,普通高中学校应统筹必修课程开设时间和数量,减少并开科目。

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11门科目中,并开科目不得超过8门。

三、每周课堂教学时间不得超过26小时普通高中学校应严格控制每周课堂教学时间,每周课堂教学时间不得超过26小时,即每周35课时(按每课时45分钟计)或者每周39课时(按每课时40分钟计)。

列入课表的固定的自修课、活动课也属课堂教学时间,严禁周末和节假日补课。

四、每个学科必修课程周课时不得超过4课时普通高中学校应该遵循教育规律,反对盲目增课时赶进度。

各学科必修课程教学时间应与该学科必修学分相对应,每个学科必修课程周课时不得超过4课时。

以下为普通高中必修课程总课时及周课时建议表,供参考。

浙江省普通高中必修课程开设建议表必修内容科目模块学分总课时周课时(建议)语文5101803(约3.5学期)或4(2.5学期)外语5101803(约3.5学期)或4(2.5学期)数学5101803(约3.5学期)或4(2.5学期)思想政治481442(4学期)历史361083(2学期)或2(3学期)地理361083(2学期)或2(3学期)物理361082(3学期)或3(2学期)化学361082(3学期)或3(2学期)生物361083(2学期)信息技术24722(2学期)通用技术24722(2学期)艺术或音乐、美术361081(音乐或美术隔周或隔学期开设)体育与健康6122162(6学期)专题教育2361(2学期)说明:本表中每节课以45分计。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浙教办函〔2024〕69号•【施行日期】202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4〕6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报名工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74号)执行。

二、考试(一)考试科目。

考试由文化课考试、职业技能考试两部分组成。

文化课考试:语文、数学2门,单独命题、单独考试。

拟报考有外语要求的学校、专业的考生,须先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一级(PETS—1)及以上级别笔试,获得笔试合格成绩后,方可报考相应专业。

职业技能考试:分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共分17个大类。

其中,机械类、计算机类、文秘类、化工(环保)类、药学类、建筑类、烹饪类、旅游服务类、服装类、财会类、电子与电工类、商业类、外贸类、医学护理类、农艺类等15大类以及其他类(汽车专业)职业技能操作实行合格性考试,由省统一标准、市县组织,艺术类、其他类(除汽车专业外)职业技能操作考试全省统一组织、分点实施。

各类别职业技能理论知识考试全省统一组织,相应类别职业技能操作考试合格者方可报考,成绩高考当年有效。

(二)满分分值。

语文、数学每门满分为150分,职业技能满分为300分,总成绩满分为600分。

语文、数学、职业技能理论考试均以原始分计入考生总成绩。

职业技能操作考试中由市县组织的合格性考试,考试合格按现行分值满分计入总分;艺术类、其他类(除汽车专业外)操作考试以原始分计入总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7•【字号】浙政办发[2001]78号•【施行日期】200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增加教育投入,加快学校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一月七日关于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二00一年十一月六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加快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提出以下意见:一、利用银行贷款,加快学校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在落实项目、确保能还本付息的前提下,积极慎重地利用银行贷款,加快学校建设。

要努力盘活和运用学校可置换土地、政府用于学校建设的项目拨款、社会投资和捐资、学校自筹资金等学校资产,争取银行贷款。

学校也可用教学设施以外的资产(包括学生公寓、师生食堂、校办企业等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从教育的公益性特点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运用信用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支持学校建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完善授权授信制度,适当增加欠发达地区的信贷额度,并为学校提供方便高效的信贷、结算、咨询等综合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0•【字号】浙政办发[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关于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省体育局、省教育厅)为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认真落实2010年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利用学校体育设施资源,提高学校体育设施利用率,更好地满足广大青少年学生和人民群众就近便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提出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以确保校园安全为前提,通过整合和规范,向社会有序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共体育资源的效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促进全民健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开放原则(一)确保教学,资源共享。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必须以确保校园安全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妥善处理好教学与开放的关系。

(二)突出重点,有序实施。

积极探索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有效机制,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开放范围,分批、分阶段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做到成熟一批、开放一批。

(三)因地制宜,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学校,采取切实可行的开放形式和服务管理方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浙政办发〔2012〕120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25日关于加快推进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动协同创新,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的有机结合,大力提升我省高校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以下简称“2011计划”),现就加快推进我省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急需、世界水平”和“浙江急需、全国领先,部分领域达到世界水平”的要求,瞄准科学前沿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支撑和引领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主攻方向,以培育我省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国际化人才为战略重点,以提升我省文化传承创新能力为重要内容,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充分发挥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需求导向。

紧密围绕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通过协同创新,重点研究和解决国家和我省急需解决的战略性问题、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问题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益性问题。

——全面开放。

面向省内各类高校开放,不限定范围,不固化单位,广泛吸纳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创新力量等,形成多元、开放、动态的组织运行模式。

浙江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浙教基〔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21〕38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及教育部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以下简称课后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课后服务的重要意义(一)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事关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和民族未来,是国民教育的重中之重。

各地各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学校教书育人主体功能,积极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建立健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课堂是教书育人的主阵地,学校是学生课后服务的主渠道。

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后服务,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帮助家长缓解接送孩子困难的民生工程,是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重要举措,也是主动占领教育阵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实现“五育并举”的重要途径。

广大中小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结合实际积极作为,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责任。

要将课后服务作为培育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的重要手段,不断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拓展课后服务形式,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提升学校育人水平,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创造更好条件。

二、明确课后服务定位和原则(三)课后服务基本定位。

高考单招的意思是什么_单招到底好不好

高考单招的意思是什么_单招到底好不好

高考单招的意思是什么_单招到底好不好单招是什么意思单招即单招招生是国家授权高职院校独立组织考试录取的一种方式,必须于高考前完成录取。

按教育部规定,考生参加单独招生考试,若被正式录取,无需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单独考试招生是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机制的试点,是国家高考的组成部分。

学生入校后与统招的学生待遇相同。

单招是是国家有目的、有计划地从职业中学毕业生中招收高校学生的专项措施,以满足职业中学毕业生升入大学继续深造的要求。

也是国家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促进教育公平,突出以人为本,改革评价制度,完善职教体系,推进集团化办学,培养高技能人才,促进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和形成特色而设立的一种考试制度。

单招到底好不好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有优势也会有劣势,单招也是如此总结了单招的优势和几点值得注意的地方,2023年的高考生可以参考。

先总结几点优势:【1】单招近几年虽然竞争也愈发激烈,但和高考统招相比而言,竞争会小一些,考上的机会是比较大的;【2】单招的考试科目较少,不像统招那样课程负担那么重,适合学习成绩不是特别理想但又渴望能考上一所优质专科院校的考生报名;【3】通过单招进入高校的考生与统招进入高校的考生所享受的教育资源是相同的,拿到的毕业证书也没有区别;【4】如果大家不确定自己能通过统招考入大学,单招相当于多一次考大学的机会;【5】单招招生院校通常都是各省办学实力不错的高职院校。

但报考单招之前,大家也有几点要格外注意:【1】一旦通过单招考上大学,就无法再参加高考了,这对于不少考生来说会是遗憾,尤其是那些有可能通过统招考上本科大学的考生,毕竟开展单招招生的本科院校是很少的。

【2】单招的招生学校通常是省内的学校,跨省招生的情况很少。

对于想要去外省读大学的考生来说,单招可能就不是很好的选择了。

单招报名需要什么条件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省户籍人员,具备报名资格: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或综合高中毕业;其中,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考招收退役士兵高职院校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可放宽为各类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健康;4.须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证书类别、等级及发证单位不作限制;其中,报考艺术类、其他类各专业的考生不作此要求。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3【发文字号】浙委办[2009]11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1.02【实施日期】2009.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9]11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教育厅(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1月2日浙江省教育厅(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承接教育部下放的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高校统战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

(五)加强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

(六)加强民办教育学校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促进教育系统法制建设。

(二)制定全省教育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高等学校党的思想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宣传工作,配合省委统战部做好高校统战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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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3]1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04.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2003年是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增长最快的一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将达到9万多人,比2002年增加3.5万人,今后几年还将持续增长,毕业生就业问题将更加突出。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一)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生力军。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转变观念,深化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努力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各用人单位要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氛围,真正把高校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

为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
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统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分析高校扩招后未来几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深化改革、妥善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三)强化高校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

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高校领导的“一把手”工程,作为考核高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办学的重要任务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要成立由高校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学校发展、学科建设的规划,动员和组织教师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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