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改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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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相关政策法规

房改房相关政策法规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二、8月20日后房改房上市交易程序该程序主要思路是将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作为一个独立程序,放在收件程序前完成:(一)卖方到交易所领取《房屋买卖征询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征询意见通知书》),自行送达到原产权单位征询意见,并向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申请测绘房地产平面附图。

(二)买卖双方向交易所提交有关资料,提出交易申请。

其中,买方提交身份证明等资料,卖方提交房地产权证、测绘图,经原产权单位加具意见的《征询意见通知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交易所向双方出具收据。

(三)交易所对拟买卖的房改房进行验价、审核、核定税费。

卖方持收据到交易所领取《过户通知书》。

(四)卖方持《过户通知书》等资料到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补交公摊面积价款或土地出让金审核。

缴交有关价款后,房改办在《过户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五)买卖双方凭《过户通知书》按规定缴齐契税、印花税、房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税费后办理过户手续。

(六)登记所向买方核发房地产权证。

房改房享受面积标准

房改房享受面积标准

房改房享受面积标准在房地产市场上,房屋面积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因此,了解和掌握房改房享受面积标准,对于购房者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房改房享受面积标准是指在房屋改造或翻新过程中,购房者所能享受到的实际使用面积。

在进行房屋改造或翻新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面积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购房者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使用面积。

其次,购房者在选购房改房时,应当仔细核对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购房者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或者咨询专业人士,来了解和确认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是否合规。

只有确保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符合标准,购房者才能放心购买。

此外,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屋改造公司来说,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房屋面积标准,确保购房者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使用面积。

在进行房屋改造或翻新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篡改房屋面积数据,以免给购房者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最后,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房屋面积标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下,才能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上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确保购房者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使用面积。

总之,房改房享受面积标准是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购房者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确保房屋面积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让购房者能够真正享受到合理的使用面积。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

一、改革内容1.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

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2.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

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3.改革住房分配体制。

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

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4.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

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5.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6.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7.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发展过程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住房制度改革是指对传统的福利分房制度进行变革,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机制的住房体制,实现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

回顾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房地产行业可谓一大看点,其影响和意义远远超出经济范畴。

与其他各项改革一样,住房制度改革也是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在调整中逐步展开。

根据相关重大决策出台以及实践中执行的效果,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10年:1978-1988年的探索试阶;1988-1998年在全国逐步推开和深化阶段;1998年至今实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住房保障制度阶段。

第一阶段:探索和试点1949~1979年,是我国住房发展相对缓慢的时期。

关于房改房的规定

关于房改房的规定

关于房改房的规定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

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

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

属于部分产权。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3、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

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过户流程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

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房改房退房管理规定(3篇)

房改房退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改房退房管理,保障房改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已实行房改的住宅房屋(以下简称房改房)的退房管理。

第三条房改房退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房改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退房条件第四条房改房产权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退房:(一)因工作调动、退休、死亡等原因需要迁出原房改房所在地的;(二)因家庭住房困难,需要购买其他住房的;(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

第五条房改房产权人申请退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房改房产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二)房改房产权证书;(三)退房申请表;(四)退房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退房程序第六条房改房产权人申请退房,应当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退房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房改房产权证书;(三)退房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退房批准通知书。

第九条房改房产权人持退房批准通知书,与原房改房单位或产权人协商,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条退房手续办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原房改房单位或产权人与房改房产权人签订退房协议;(二)房改房产权人将房改房交还给原房改房单位或产权人;(三)原房改房单位或产权人退还房改房产权人相应的房改房补贴。

第十一条退房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房改房产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簿信息;(二)房改房的坐落地址、建筑面积、户型等信息;(三)房改房产权人退房原因;(四)原房改房单位或产权人退还房改房补贴的方式、金额及时间;(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退房协议签订后,房改房产权人应当将房改房交还给原房改房单位或产权人,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政策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一、单位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第一章第三条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2)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3)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5)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审批程序【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到第十条1.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委员会提出申请3.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4.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5.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复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等相关手续。

三、关于住房产权置换面积的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二条】属于产权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给房改住房产权人。

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

四、关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能否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三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不能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五、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指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确定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四条】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

房改房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房改房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房改房的法律规定有什么?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4号)“购房⼈向政府交纳⼟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的精神,购有房改成本价房的购房⼈可以办理房改成本价房⼟地使⽤权证。

1、采取⾃愿原则,允许职⼯⾃愿申请办理⼟地使⽤权证。

2、遇退市企事业单位,购房⼈可向业务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地使⽤权证。

在炒房团的不断哄抬之下,房价不断突破历史上的峰值,使得很多⼈看着⾼涨的房价却只能默默地囊中羞涩。

好在国家为了让没房的⼈有⼀套梦寐以求的房⼦,专门出台了。

为了进⼀步了解房改房政策,让我们⼀起来学习⼀下房改房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房改房的法律规定据有关房改房销售购买办定,在市政府作出的居民家庭中低收⼊标准认定办法之前,居民个⼈购改房需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卡、居民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买房⼿续,也可以到本市住房资⾦管理中⼼和各商业银⾏申请购买经济适⽤,但必须凭登记过的房改房预售(买卖)合同,到项⽬所在地房屋⼟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续。

⼆、申请房改房流程1.⾸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2.产权所有⼈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个⼈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作⽇左右时间);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地证、⼈及配偶⾝份证、户⼝簿、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协议书、夫妻⼀⽅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原件);5.⽤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上市证。

6.完成了在房改办的所有⼿续。

三、房改房如何出售1、购买房改房的对象为中低收⼊者,但很多房改房项⽬都建成了100平⽅⽶以上的⼤户型。

虽然每建筑平⽅⽶的单价控制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但由于⾯积过⼤导致总价却居⾼不下,让中低收⼊家庭承担不起。

大连开发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出售房改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开房委办发[2001]10号

大连开发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出售房改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开房委办发[2001]10号

大连开发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出售房改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开发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出售房改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开房委办发[2001]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下发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精神和开发区实际情况,对已实施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出售房改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已出售公房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均须按人(户)建立已售公房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备查簿建立后,除管委会认为不宜再出售的外,其余房改房均可依法上市交易。

二、备查簿包括两部分:一是单位总簿,基本内容为已售公房目录,房改办对出售公房的批复,欲售公房明细表等;二是分薄,具体内容为购房职工家庭共居人口认证单,出售现住公房合同书、出售房改房审核表等。

三、职工出售房改房,须按《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实行准入审批制度。

发现超面积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房改房的一律不得上市,并须按规定处理多余住房。

四、房改房上市出售时,由卖方按售房款总额的1%交纳土地出让收益金的价款。

然后按商品住房办理交易手续。

职工在购经济适用(安居)住房时,已交纳了全部或部分土地出让金的,仍按《规定》的规定计交土地出让收益金。

五、职工出售房改房款,应存入区资金管理中心指定专户。

在购新房时,凭工行信贷部出具的存款收据予以支取;办理转让手续时也须出具该存款收据。

存储期间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职工出售房改房价超过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暂定1500元/平方米)部分须缴纳所得收益。

北京房改房政策有什么规定?

北京房改房政策有什么规定?

北京房改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对员⼯已按标准价采购的住所,要⿎舞员⼯在⾃愿的基础上按本钱价补⾜房价款及利息。

员⼯按本钱价补⾜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所产权归员⼯⾃⼰⼀切。

最近⼀段时间,国家出台了⼀系列房屋政策,也出台了适合本地的房屋政策,北京的与他地区有什么不同呢?那么最新的北京房改房政策有什么规定吗?⼩编这⾥就为⼤家找到了关于北京房改房政策的相应规定,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北京房改房政策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的决定》出台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

1999年《建设部关于进⼀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的通知》中对此有过解释“对职⼯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励职⼯在⾃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房价款及利息。

职⼯按成本价补⾜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个⼈所有。

”⼆、根据《》的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既然房主现在是你,你就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与其他⼈⽆关。

房改房是参加房改的产权房,来源有的是单位的,有的是使⽤权的,在购买是若是产权的就要交,这个多少根据原产权的百分⽐不同,若是使⽤权的就要按去买取.福利房多半是产权房,是单位分配给个⼈的福利⽤房。

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单位将公房以性货币分配⽅式出售给职⼯,职⼯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我国现⾏政策⿎励职⼯购买住宅,承认福利房归购买者个⼈所有。

1994年7⽉《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的决定》 第21条规定,“职⼯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所有,⼀般住⽤5年后可以依法进⼊市场,在补交出让⾦或所含⼟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归个⼈所有。

职⼯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

产权⽐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重确定”。

1999年2⽉10 ⽇,建设部《关于进⼀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对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实可⾏的措施办法,⿎励职⼯在⾃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房价款及利息后,产权归个⼈所有”。

房改房面积享受标准

房改房面积享受标准

房改房面积享受标准房改房面积享受标准是指在房屋改造过程中,对于房屋面积的一种标准化规定,以便于相关政策的执行和居民的权益保障。

房屋改造是指对老旧房屋进行改造、修缮或重建,以提高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在房改房面积享受标准的规定下,居民可以享受到相应的补贴或优惠政策,从而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

房改房面积享受标准的制定,通常是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需要进行规定的。

一般来说,房改房面积享受标准会考虑到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居住人口等因素,以便于合理地确定补贴或优惠政策的对象和标准。

房改房面积享受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房屋改造的实施效果和居民的满意度。

在房改房面积享受标准的执行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和居民共同合作,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房改房面积享受标准的宣传和解释,以便于居民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同时,相关部门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政策的执行效果和居民的权益保障。

居民则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信息,以便于享受到相应的补贴或优惠政策。

房改房面积享受标准的规定,对于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

通过合理的标准和政策,可以有效地提高老旧房屋的改造率和改造质量,促进城市的环境整治和更新换代。

同时,也可以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因此,房改房面积享受标准的规定和执行,对于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总的来说,房改房面积享受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对于老旧房屋改造和居民的权益保障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规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和居民共同努力,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居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通过房改房面积享受标准的规定和执行,可以为城市的改造和居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实际效益和社会价值。

济南房改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济南房改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济南房改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主要是从济南市房改房的申报范围,申报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了规定。

济南的房改房主要是针对事业单位的教职⼯,所以这部分教师不管是否退休的,都可以按照房改房的住房分配政策领取到房改房的,并且过去旧的房改房可以以旧换新。

我国在城镇住房改⾰制度当中⾸次推出来的其实就是房改房,现在各省市可能还有少部分的房改房的房源,因为房改房的销售模式跟的差别特别⼤,本⾝也不随着市场的供求关系发⽣任何的改变。

现在有部分城镇职⼯其实对于房改房还是⽐较关注的,下⾯我们主要是来了解⼀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济南房改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全校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房改超规定⾯积标准住房问题的处理意见》⽂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我校近期将对教职⼯在省直房改过程中形成的超规定⾯积标准住房(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问题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开展职⼯申报、学校审核、公⽰、上报⼯作。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申报范围1、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含离);2、按照学校住房分配政策分得房改房,符合《⼭东⼤学腾空房分配⽅案》(见附件1)及学校相关⽂件规定;3、有两套或两套以上房改房,且每套均为1998年1⽉1⽇前竣⼯。

符合以上条件的教职⼯可以申报。

⼆、基本原则1、1998年以后竣⼯建成的房改房,以及省清房办批准按房改政策处理的新建房改房,仍按省直房改换购住房政策执⾏,以旧换新,不准形成两套住房。

2、我校职⼯由于个⼈不执⾏学校分房政策等原因形成的两套房,学校不予认可,不予办理售房⼿续。

3、对鲁政办字[2013]80号⽂件在执⾏过程中遇到的难以确定的问题,由学校房改办请⽰省直房改主管部门,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解释和答复为准。

三、⼯作程序1、职⼯个⼈申报(1)需填写的表格符合条件的教职⼯下载并填写《省直职⼯购改超规定⾯积标准住房申请书》(见附件2)⼀式5份、《拟购买超规定⾯积标准住房⼈员公⽰表》(附件3)⼀式5份,并按要求加盖配偶单位公章。

什么是央产房?央产房和房改房之间是什么关系

什么是央产房?央产房和房改房之间是什么关系

什么是央产房?央产房和房改房之间是什么关系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资格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央产房的全称是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即房子的原产权单位为在京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务院各部委机关等处,是指单位职工按房改的成本价或优惠价以及其他国家认可的优惠办法购买的公有住房。

那么什么是央产房,央产房和房产房之间有什么关系呢?为了给大家解决这些疑问,下面我们来解答一下吧。

什么是央产房1.央产房的全称是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即房子的原产权单位为在京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务院各部委机关等处,是指单位职工按房改的成本价或优惠价以及其他国家认可的优惠办法购买的公有住房。

2.央产房的有以下几点:(1)房子地段好,因为央产房多数都集中于东、西、北二、三环一线的大中型社区,交通条件便利;(2)房子的品质一般都比较高,社区条件成熟,设备配套齐全,而且相比较之下房屋户型面积更大、结构更加多样合理;(3)房子众多,环境优越;(4)邻居素质高,因为邻居都是央属单位的职工,而这些职工的整体素质都比较高。

3.购买央产房的流程有:(1)填写《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2)委托中介公司寻找客户,进行交易;(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央产房和房改房之间是什么关系1.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按照房子的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如果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的房屋权归职工个人;如果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房屋的部分房屋权,但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

2.央产房和房改房的共同点是都属于已购公房,央产房是在京单位分的公房,房改房是拆迁时占用了原本单位分的房子,然后房子改好后还给单位,单位再分给职工的。

3.央产房和房改房都是有产权的,成本价需要缴纳综合地价款(15.6乘以建筑面积)后才能过户,而优惠价则需要补交缴纳综合地价款(15.6乘以7乘以建筑面积)后才能过户。

央产房是指单位职工按房改的成本价或优惠价以及其他国家认可的优惠办法购买的公有住房。

房改房政策

房改房政策

3、听众王女士:我家是自有公房,想改房,原来是950元,现在涨没涨,还有什么优惠政策没有?马强主任:职工购买房改房,根据房子所处地段、竣工使用年限、楼层朝向、夫妻双方购房工龄等具体情况按统一的公式计算实际购房价格。

房屋的折旧率按每年折旧率2%计算。

房改购房,地段共划分为四级。

一级为0,二级减5%,三级减10%,四级减16%。

至于你家房子具体划到哪个地段,以及楼层、朝向的调节系数是多少,市房改办都有明确的全市统一的规定,因时间关系无法在这里一一说清楚。

你可拨打市房改办咨询电话82978821进行详细咨询。

我市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从2002年9月1日起,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50元调整为990元,至今没有再做调整。

今年(2002)本市公房成本价为1560元/建筑平方米比去年上调了75元/建筑平方米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房的实际售价不得低于222元/建筑平方米北京市属机关以及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职工,今年在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房改房)时,要留心今年的购房价与去年有所不同了。

日前记者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房改办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起,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等八城区的新建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确定为1560元/建筑平方米,比去年的1485元/建筑平方米上调了75元/建筑平方米。

北京市其他几个远郊区县新建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由各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制定。

北京市房改办方案处处长程建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各单位职工在购买公有住房时还要了解今年的一些相关政策。

据他介绍,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款计算公式、付款方式、成新折扣、工龄折扣、提前付款折扣计算等办法,今年还是按照(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他强调说,其中,有几项在购房时要注意:房价计算公式中的标准价高限按成本价的94%(即每建筑平方米1466.4元)计算;职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现住房折扣率为0;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0.1875%;调节因数、装修设备价按京国土房管房字(2000)第302号规定执行。

有关(广州)房改房政策的问题解答

有关(广州)房改房政策的问题解答

有关(广州)房改房政策的问题解答以下问答题是根据原有关文件精神整理,仅供参考。

如有新文件则以新文件为准;1、什么叫房改房?答:房改房就是指职工已按照国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2、已购公房能否上市?如果可以应如何上市?答:已购而且手续完备的公房是允许上市的。

已购公房如果需要上市必须遵循以下程序办理:(1)准备上市的房改房应先由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确认房屋测量面积。

(2)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应如实填报《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由原产权单位核对有否违反购房约定,如属出售的,由原产权单位加具是否购买的意见,提交以下材料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所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手续;《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一式六份);《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换、赠与的,必须按成本价付清房款;《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3)经市房改办核准,允许上市的,应按出售、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3、已购公房应如何进行出售交换?答:已购公房如进行出售交换时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委托测量手续,计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2)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

产权人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房屋交易过户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及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并按规定把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由市房改办核准并开具证明后,到上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4、已购公房赠与要办理那些手续?答:如果是已购公房需要办理赠与的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委托测量手续,计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2)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

产权人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房屋交易过户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及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并按规定把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由市房改办核准并开具证明后,到上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事业单位房改房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房改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房改房的管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已实行房改房制度的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坚持房改房政策,保障职工住房需求,促进单位和谐稳定。

第二章房改房分配原则第四条房改房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房改房分配优先保障住房困难职工,特别是对家庭收入低、住房面积小、住房条件差的职工。

第六条房改房分配应结合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房改房分配条件第七条申请房改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规定的职工住房政策;2. 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3. 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4. 无房改房分配记录。

第八条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及与职工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章房改房分配程序第九条房改房分配程序如下:1. 职工提出申请,填写《事业单位房改房申请表》;2. 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组织公开评审,对符合分配条件的职工进行排序;4. 对排序结果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5. 单位房改领导小组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分配名单;6. 与职工签订《事业单位房改房分配合同》;7.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五章房改房使用与维护第十条职工取得房改房后,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和维护: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合理使用房屋;2. 保持房屋完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3. 房屋维修费用由职工承担;4. 因职工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六章房改房交易与转让第十一条职工取得房改房后,如需转让,应遵守以下规定:1. 住房转让需经单位房改领导小组批准;2. 住房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原购房价格;3. 住房转让所得收入归职工所有。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职工在房改房分配、使用、维护和转让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将按以下规定处理:1. 违规分配房改房的,收回房改房,并追究相关责任;2. 违规使用、维护房改房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收回房改房;3. 违规转让房改房的,收回房改房,并追究相关责任。

房改房有关情况

房改房有关情况

房改房有关情况一、成本价房改房和标准价房改房有什么差别成本价是指房改中职工家庭购买的单位公有住宅用房通常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及所购房屋的实际情况。

售房单位给予一定折扣。

标准价房的价格低于成本价,居改初期购房时多采用边准价购买,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产权是单位职工家庭共有产权。

在房屋需要进行买卖转让时,必须与单位协商,除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外还要给予单位相应的效益,单位有权限价出售并享有优先购买权。

近两年国家提倡用成本价购房,以成本价购买的单位住房,所有权属职工家庭。

可以上市转让或继承,届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成本价交土地出让金1560 x 建筑面积x 1%标准价1560 x 建筑面积x 6%( 向指定单位补交)二、房改房上市交易的程序以及手续怎么办首先确定你的房子不是给国家或者单位交房租的那种。

然后看房本的第一页右上角会有个红色章印(显示成本价购买优惠价购买标准价购买)三种上市的话需要交易土地出让金费用,计算方式:优惠价和标准价计算:城八区标准价基数1560X建筑面积X0.07%成本价计算:城八区标准价基数1560X建筑面积X0.01%契税个税营业税按照商品房计算。

三、佛山南海以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如何上市交易并非所有房改房都可上市交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以成本价购买且与原产权单位没有事先约定的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1)一看房屋所有权证第一页或第二页有"成本价出售住房"、"成本价出售住宅"或"私更成"等红色印章字样,则表示该房屋以成本价购买。

(2)二看与原购房单位签订的买卖协议中是否有诸如:"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出售转让需经原产权单位同意"或"五年之内不可以上市"等条款约定。

2.以成本价购买且与原产权单位有事先约定的或以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需向原产权单位提交《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征询意见表》,原产权单位盖章同意后就可上市交易。

房改房维修政策中的“维修基金”怎么算?

房改房维修政策中的“维修基金”怎么算?

房改房维修政策中的“维修基⾦”怎么算?1、售房单位按照⼀定⽐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该部分基⾦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

房改房是国家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提出的⼀种房屋政策。

我们都知道,购买时需要缴纳,⽤于房屋的维修事宜。

同样的,房改房维修政策中也做出了对于维修基⾦缴纳的相关规定。

那么,房改房的维修基⾦该怎么算呢?房改房维修政策中的“维修基⾦”怎么算?根据《住宅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维修基⾦管理办法》当中的有关条例:第六条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定⽐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该部分基⾦属售房单位所有。

2.者按购房款2%的⽐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住宅销售收⼊。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管理与使⽤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修基⾦应当在银⾏专户存储,专款专⽤。

为了保证维修基⾦的安全,维修基⾦闲置时,除可⽤于购买国债或者⽤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

维修基⾦明细户⼀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条维修基⾦⾃存⼊维修基⾦专户之⽇起按规定计息。

维修基⾦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滚存使⽤和管理。

第⼗⼀条业主委员会成⽴前,维修基⾦的使⽤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计划,经当地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后,维修基⾦的使⽤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不敷使⽤时,经当地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设⾯积⽐例向业主续筹。

具体办法由市、县⼈民政府制定。

第⼗⼆条物业管理企业发⽣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账⽬经业主委员会审核⽆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续。

最新房改房政策法规有哪些

最新房改房政策法规有哪些

最新房改房政策法规有哪些最新房改房政策法规有哪些房改房在各个地区都很普遍,那么,最新房改房政策法规有哪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需要弄清楚哪些方面?房改房上市怎么收费?房改房可以进行自由交易吗?房改房进行交易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下面我们来一起了解最新房改房政策法规的内容。

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需知A、何谓公有住房?又何谓公有住房上市?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

B、已购公有住房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C、未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须作什么安排?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需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2.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3.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4.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该房款应交付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5.以上收入应全额存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6.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7.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

D、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需要缴交什么费用?1、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的,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产权人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3.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征收税费,但交易时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4、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改房拆迁补偿标准

房改房拆迁补偿标准

房改房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目的,对居民住房进行征收、拆迁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利益。

因此,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拆迁补偿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且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进行房屋拆迁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其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实际情况。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位置、建筑年限等因素,以及居民的实际居住情况、家庭人口情况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能够真正反映居民的实际损失。

同时,应当尊重居民的意见,与居民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应当透明公开。

在确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

居民有权了解和监督补偿标准的确定过程,确保补偿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及时足额发放。

在进行房屋拆迁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发放补偿款项,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补偿款项的发放进行监督,防止出现拖欠、挪用等情况,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充分考虑居民的实际情况,透明公开,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切实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设部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4.07
•【文号】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
•【施行日期】1999.04.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
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你司(98)司公函018号函和(99)司公民便字02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城镇职工家庭(夫妇双方)为购房主体,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本案中,唐民悦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时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龄优惠,该住房应当视为其夫妇双方共同购买。

因此,我司认为,该住房应视为唐民悦与其配偶共有财产。

此复。

199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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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改房买卖合同效力四、原房主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以三、四千元的价格从单位购买房改房,后以三、四万元的市场价格卖出,但几年以后房价涨至十几万时,连肠子都悔青了,拒不履行向新房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

原房主往往起诉至人民法院,以种种理由要求认定原房改房买卖合同无效。

其主要悔约理由一般可能是如下几种。

五、1、以房改房为夫妻共有,签订合同时夫妻一方未到场签名,夫妻另一方无权独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理由主张无效的。

六、笔者认为,如果房产证上明确写明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则一方单独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

因为买方此时应当知道此房系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此时买方不构成善意取得,没有两人的签名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如果有了授权委托书,买方则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决定,卖方构成表见代理,买方构成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另一方事后对配偶的行为进行了追认,也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如果另一方在事后不予认可,则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而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此时夫妻一方对外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除非另一方能证明自己的配偶和买方有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行为。

因为,买房人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法律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七、2、以房改房是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约定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的,在出卖时未征得单位同意为理由主张无效的。

在房改时是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不存在此问题,买房者拥有全部产权,取得房产证后公房即变成私房,此时可以自由买卖,不必征得单位同意。

但当房改房是以标准价购买时,单位和个人对于房屋是共有关系,原房主对于房屋只享有部分产权,房产证上也肯定标明了共有权人或优先权人。

此时,买房人应当知道此房的权利人并非只有原房主,应当知道还有单位的产权或优先购买权。

买房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

如果事后单位予以了追认,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如果单位作为共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合同的,应当予以撤销。

但原房主无申请撤销的权利。

八、3、原房主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房产证尚在办理之中,还没有取得房产证,无权卖房,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房产证和房产登记以后,原房主才有房产所有权,才能将房产转让。

因此,在未取得房产证前,原房主还不是法律上认可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就进行出卖的行为当然无效。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对。

九、首先,虽然在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前,有全部产权的原房主尚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其在向单位出资购买所住房屋后,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房主,且房产证也正在申办之中,应当认定原房主具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

其次,即使有全部产权的原房主没有房产证就出卖房产,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也不是无效的合同。

当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房产证写的是原房主的名字且拥有全部产权时,此时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转化为有效的合同。

十、4、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城市房地产、私有房屋进行转让、买卖时,均需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初买卖时没有进行登记违法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

十一、笔者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中要求买卖双方对房产进行过户登记的规定是行政管理法规,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未对房产进行过户登记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的订立有效性和房产变更登记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有没有效力在订立时已经确定,至于进行房产过户登记则是属于合同履行的内容,与合同的效力无关。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十三、《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十五、正如本文案例中原被告双方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损害公共利益,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合同法定无效之情形,故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当不属法定无效之协议。

且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已愈八年多,故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当属有效协议。

十六、房改房继承所涉权属的认定及处理原告姚敢蓉与被告姚贵荣及第三人姚忠稳、姚忠英、姚世荣、姚连荣系姐妹关系。

其父亲姚名腊、母亲王玉英生前均系湖北省轻工业机械厂(以下简称省轻机厂)职工。

1980年,省轻机厂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团结路9号5单元房屋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简称讼争房)分配给姚名腊、王玉英夫妇居住使用。

姚贵荣结婚时因军婚无房,故与其父母共同居住在讼争房内。

1992年4月16日,姚名腊去世。

1997年12月,省轻机厂进行住房改革,将自管公有住房出售。

王玉英于1997年12月21日向省轻机厂缴纳7544元购买所住房屋70%的产权。

1998年1月8日,王玉英去世。

2001年8月,省轻机厂进行第二次房改,姚贵荣因住在讼争房内,且系省轻机厂职工,故向省轻机厂缴纳元,购买其父母住房30%的产权。

同年底,省轻机厂将讼争房产权证发放给姚贵荣,该房权利人登记为姚贵荣。

2003年,因姚贵荣另购房屋,原告姚敢蓉随即要求姚贵荣腾退该房。

为此,双方为该房权属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本案中涉及的房改房系通过职工依政策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而发生权属性质变更的房屋。

即企业单位(指单位自管房)对职工的福利房享有100%的产权份额,企业单位与职工对福利房享有一定比例的产权份额(职工通过缴纳一定比例房款,对房屋产权占有60%或70%的份额,企业单位占40%或30%的份额),职工对所分配房屋享有100%的产权份额(职工通过再补交一定比例房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二次房改时购买的30%的产权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从本案情况分析看:第一,房改房具有专属性和财产性的法律特征。

福利房具有福利性和专属性,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其财产性逐渐显现。

所谓专属性,是指分得福利房的人须是所属单位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职工,亦即特定性。

所谓财产性,是指分得福利房的人因对该房享有永久的廉价承租权而间接(变相)享有的经济利益,亦即福利。

因此,对福利房的承租权,具有专属和财产的特定性,它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房屋承租权。

本案讼争房原系省轻机厂作为福利房分配给所属职工姚、王夫妇承租使用。

因此,姚、王夫妇生前对讼争房享有特定的承租权。

第二,被继承人享有对特定承租权所具有的专属财产权利。

本案中,第一次房改时,根据房改政策,被继承人王玉英基于对讼争房享有特定的承租权,而作为特定购房对象购得70%的产权份额。

因此,第一次房改后,王玉英对讼争房享有70%的产权份额,同时,对另30%的产权份额仍享有特定的承租权。

王玉英死亡时,讼争房尚未进行第二次房改。

因此,继承开始时,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讼争房的70%产权份额属王玉英的遗产范围。

那么,剩下的30%的产权份额是否纳入遗产范围呢?从法律性质看,王玉英生前对30%的产权份额享有特定的承租权,对福利房的这种特定承租权具有身份的专属性和福利的财产性,这种特定承租权亦即具有专属的财产权利。

法律规定,遗产是以财产和财产权利为标的。

因此,王玉英对30%的产权份额享有的专属的财产权利亦应纳入其遗产范围考虑(因为该项专属的财产权利基于福利性,抽象且不具体,并有待转化,系特定过渡时期的产物,故称纳入遗产范围考虑)。

第三,特定房改房的承租权纳入遗产范围的法律依据。

对于房屋承租权,我国继承法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可以继承。

传统意义上,专属于已故公民生前对公共财产的使用权,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但是特定的房改房与此不尽相同,它系我国房屋制度改革时出现的房屋性质变更过程中的特定房屋。

基于对该类房屋享有的特定承租权,可在一定条件下(房改时缴纳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变更为所有权。

因此,由于特定的承租权含有专属的财产权利,特定的承租权人可期待通过房改(缴纳一定比例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由此可见,财产权利性是遗产可继承性的关键。

期待权是成立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可以或有可能完全具备的权利。

这种权利虽然并未被权利主体所实际取得,但其将来可以或有可能取得。

因此,取得他项权的期待权同样具有可继承性。

故而,本案中,将特定承租权的财产权利,以及基于该权利所具有的期待权(即补交购房款的权利,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纳入遗产范围,是具有一定法律理论依据的。

因此,在其他权利人未明确放弃该项权利的情况下,权利人之一的姚贵荣独自行使该项派生的购房权利,显然侵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其所交购房款应视为垫资,可由其他权利人按继承该房的份额比例给付姚贵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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