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婚姻家庭中最常见10个法律问题(建议收藏保护自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家庭中最常见10个法律问题(建议收藏保护自己)
1、夫妻财产能否约定?如何约定?该约定有何效力?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结婚前,也可在结婚时或结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夫妻之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时,夫妻财产如何认定?
夫妻之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法律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何权利和义务?
父母有抚养、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当民事责任的义务。
4、在何种情况下兄、姐和弟、妹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5、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无探望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6、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应如何偿还?
离婚时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7、对怀孕、分娩以及中止妊娠的女方在离婚时有何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8、非法阻挠子女的婚事;阻挠并禁止非血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丧偶妇女再婚;干涉他人离婚或复婚;子女阻挠丧偶或离婚的父母再婚等,是否允许?
不允许。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上述行为均违反了该原则。
9、什么是家庭暴力?有哪些具体规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中一方成员以殴打、捆绑或者以其他手段,对家庭中另一方成员进行摧残,给对方的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劝阻;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
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0、人民法院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我国,事实婚姻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婚姻。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是分别情况,区别对待的。对于那些男女双方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补行登记。
对于那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又没有子女的,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否认其婚姻关系。如已有子女,应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予以照顾。
随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更加健全,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来说,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困难,因此,有意结婚的男女都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使自己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