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检查要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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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点
一、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二、是否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是否有违规住人、在营业使用期间违规施工、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现象。
三、是否有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等情形。
四、是否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完好有效。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保证24小时双人值班,持证上岗,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和设施设备操作技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其他消防设施是否设置在自动状态;墙上是否悬挂《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六、是否按照规安装、敷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并定期维护、检测;是否有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照明,违规进行电焊、气焊,超负荷用电、私拉乱接电线等现象。
七、是否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是否懂得本
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
八、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相关岗位人员是否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的职责。
九、人员密集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是否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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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企业消防安全检查要点
一、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防火间距、防火堤等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是否按规定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冷却系统保持正常运行;避雷、防静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保证24小时双人值班,持证上岗,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和设施设备操作技能。
四、是否落实使用明火的管理措施,是否制定和落实夏季防火防爆措施。
五、是否对电气线路和各类化工、油气生产、储存和输送的设施、装置和管线等进行定期维护、检测,确保完好正常。
六、危险化学物品储存、装卸和生产是否建立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是否有违规储存、操作的现象。
七、是否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对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八、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根据单位应急救援需要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和泡沫液等灭火药剂,并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训练。
九、是否建立应急救援和响应机制,制订完善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专兼职消防力量,并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检查要点
一、文物古建筑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二、文物古建筑是否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定期维护保养并保持完好有效;是否有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疏散通道的现象。
三、是否按照文物古建筑的保护等级组织开展常态化的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是否严格落实火源电源管理,是否有违规使用燃气、私拉乱接电线,是否对烧纸、焚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是否对员工、职业者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达到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六、在文物古建筑保护围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是否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
七、是否依法建立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伍,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具备处置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八、是否制订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是否在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制订专门预案,明确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人员及其职责。
严格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严格明火管理
(一)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用明火。
(二)严禁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动用明火施工作业。
(三)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的演出、放映场所观众厅动用明火。
(四)严禁在库房动用明火。
(五)严禁在地下室生产、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严禁明火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时间和围动用明火。
(七)严禁明火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或违反操作规程。
(八)餐厅等场所使用明火期间必须明确看护人员,落实看护措施。
二、严格用电管理
(一)严禁拆改金属配电箱,严禁在配电箱周围堆放可燃物和其他杂物。
(二)严禁电气线路使用麻花线,应使用铜芯电缆或护套软线。
(三)严禁电气线路铰接,应使用压接法连接。
(四)严禁将移动式插座、充电宝电池等放置在可燃物上或被可燃物覆盖,严禁串接、超负荷使用。
(五)严禁将电线未经穿管保护直接穿过或敷设在可燃
物上,空调等功率较大的电气设备应该单独供电,电线独立敷设。
(六)严禁在营业场所、厂房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子、电热毯、电熨斗、热得快等)。
(七)严禁安装大于60瓦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高温照明灯具。
(八)严禁超过额定功率超负荷安装使用电气设备。
三、严格用气管理
(一)严禁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在住人的房间、办公室和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严禁液化气钢瓶与其他火源同室布置。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连接,长度应控制在1.2米至2米之间,且不应有接口。
(三)多台燃气灶具、供气距离超过2米时,应采用硬管连接。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五)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公斤的,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
(六)气瓶间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度不应低于2.2米,地面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材料,不得与厨房有连通的门、窗、洞口。且应设通风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