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合作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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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对于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4对乙方制作提交的各项文件、提出的方案和建议,甲方及 其项目公司应及时给予反馈;
2.5甲方应就每个具体项目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项的对接 工作,与乙方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
3.乙方的权利与Fra Baidu bibliotek务
3.1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 规且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项目开发或运营过程中非因国家性政策导致上述土地征地费用/租地
费用增加,则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及其项目公司有权向乙方 追偿或优先从应付乙方或乙方关联方的任何费用中予以扣除。
4.2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时间:
4.2.1乙方以甲方项目公司名义取得光伏发电项目所在省份/自 治区的省级/地级市备案文件(根据项目所在省份、年份等具体情况 确定最终的审批机关)且备案进入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后10个工作 日内,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的20%计人民币万元(支付金额
并开始打桩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的30%计人 民币 万元(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4项目全部手续办理完成且全部并网发电且无障碍运行30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的30%计人民币
万元(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5技术服务费按各项目取得批复文件进展情况由各项目公 司分别计算和支付。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开具相应的等额合法 发票。
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2乙方取得省电力公司电力系统接入评审意见和准许项目 接入的函等电力接入相关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技术服务 费的20%计人民币万元(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
为准进行计算);
4.2.3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即取得 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乙方对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运营方面 具有丰富经验,在项目公司所在地具备一定资源优势。
现甲乙双方就项目合作开发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1.合作内容
1.1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为甲方拟设立的项目公司提供以下 技术服务:
1.1.1为各项目整体的规划设计、可研报告的编制和评审、项 目用地的选址及项目所在地的电力消纳能力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 进行专业指导;
合同编号:
XXXX
甲方:
乙方:
日期:
XXXX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北京市共同签署: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鉴于:
1、甲方拟设立若干从事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的公司(以下简 称“项目公司”),依据当地政策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取得光伏电站 项目建设经营的相关批准文件并进行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营。
4.3上述4.2项所述的付款条件,具体依据附件一所列的项目 文件的要求进行确定或者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附件一所列的各阶 段所需取得的相关文件未取得前,上述各阶段相关款项不予支付。
4.4费用支付方式:各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在乙 方指定账户。
4.5项目的征地费用、租地费用等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的费用 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项目开发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2甲方各项目公司成立后,根据项目推进的需要由各项目公 司就具体的项目与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详细约定技术服务 的范围。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 规且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2.2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安排各拟设立的项目公司与乙方 签订具体的《技术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
准:
算,上述金额包括乙方的全部费用、利润和乙方需缴纳的税费。
技术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技术服务成果的费用,详细 的费用范围见附件一(附件内容以具体省份、具体年份的要求为准, 包括但不限于满足项目并网发电的所有手续及因政策变化新增的内 容)。
甲方项目用地中的征地费用(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及土地 补偿费)/租地费用(25年的土地租赁费、耕地占用税及其他一次 性补偿费)预算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如在
3.5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在各合作项目所在地级市 范围内向甲方及其项目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或
类似服务;
3.6乙方应在每个具体项目所在地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项 的对接工作,与甲方及相关项目公司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
4•技术服务费
4.1各项目公司就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应付技术服务费的计算标
1.1.2为各项目的土建、安装、采暖、给排水、防雷、消防、 并网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提供专项技术指导服务;
1.1.3为各项目的光伏组件、支架、逆变器、箱式逆变房、直 流配电柜、汇流箱及电缆电表等设备材料的质量标准、验收规范及 设计安装提供专项技术指导服务;
1.1.4为各项目的项目用地四证一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项 目选址意见书)/土地租赁协议、电力接入系统方案的设计和评审、 环评报告、无文物遗存报告、矿产压覆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维稳报告、并网调度协议、 购售电合同、发电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以及项目备案等文件的 制作和手续的办理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协调服务及项目所需的其 他服务。
4.6乙方为甲方各项目公司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之具体事宜,以 乙方与各项目公司后续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为准,技术服务费 由项目公司承担。
5•保密约定
5.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只能为实现
本协议的目的使用由协议他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
(“保密信息”)。事先没有得到其他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 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为自身目的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或向各方以 外的其他主体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3.2依据与甲方项目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按时向甲方项 目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和工作成果并收取技术服务费;
3.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项目公司提供必要的配合,对其制作 提交的各项文件、提出的方案和建议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或甲方及时 给予反馈;
3.4乙方确保各项目按甲方需求取得备案手续、电力接入许可 及项目用地手续并保证所有项目相关手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有效性;
2.4对乙方制作提交的各项文件、提出的方案和建议,甲方及 其项目公司应及时给予反馈;
2.5甲方应就每个具体项目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项的对接 工作,与乙方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
3.乙方的权利与Fra Baidu bibliotek务
3.1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 规且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项目开发或运营过程中非因国家性政策导致上述土地征地费用/租地
费用增加,则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及其项目公司有权向乙方 追偿或优先从应付乙方或乙方关联方的任何费用中予以扣除。
4.2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时间:
4.2.1乙方以甲方项目公司名义取得光伏发电项目所在省份/自 治区的省级/地级市备案文件(根据项目所在省份、年份等具体情况 确定最终的审批机关)且备案进入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后10个工作 日内,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的20%计人民币万元(支付金额
并开始打桩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的30%计人 民币 万元(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4项目全部手续办理完成且全部并网发电且无障碍运行30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的30%计人民币
万元(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5技术服务费按各项目取得批复文件进展情况由各项目公 司分别计算和支付。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开具相应的等额合法 发票。
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2乙方取得省电力公司电力系统接入评审意见和准许项目 接入的函等电力接入相关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技术服务 费的20%计人民币万元(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
为准进行计算);
4.2.3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即取得 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乙方对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运营方面 具有丰富经验,在项目公司所在地具备一定资源优势。
现甲乙双方就项目合作开发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1.合作内容
1.1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为甲方拟设立的项目公司提供以下 技术服务:
1.1.1为各项目整体的规划设计、可研报告的编制和评审、项 目用地的选址及项目所在地的电力消纳能力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 进行专业指导;
合同编号:
XXXX
甲方:
乙方:
日期:
XXXX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北京市共同签署: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鉴于:
1、甲方拟设立若干从事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的公司(以下简 称“项目公司”),依据当地政策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取得光伏电站 项目建设经营的相关批准文件并进行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营。
4.3上述4.2项所述的付款条件,具体依据附件一所列的项目 文件的要求进行确定或者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附件一所列的各阶 段所需取得的相关文件未取得前,上述各阶段相关款项不予支付。
4.4费用支付方式:各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在乙 方指定账户。
4.5项目的征地费用、租地费用等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的费用 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项目开发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2甲方各项目公司成立后,根据项目推进的需要由各项目公 司就具体的项目与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详细约定技术服务 的范围。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 规且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2.2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安排各拟设立的项目公司与乙方 签订具体的《技术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
准:
算,上述金额包括乙方的全部费用、利润和乙方需缴纳的税费。
技术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技术服务成果的费用,详细 的费用范围见附件一(附件内容以具体省份、具体年份的要求为准, 包括但不限于满足项目并网发电的所有手续及因政策变化新增的内 容)。
甲方项目用地中的征地费用(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及土地 补偿费)/租地费用(25年的土地租赁费、耕地占用税及其他一次 性补偿费)预算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如在
3.5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在各合作项目所在地级市 范围内向甲方及其项目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或
类似服务;
3.6乙方应在每个具体项目所在地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项 的对接工作,与甲方及相关项目公司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
4•技术服务费
4.1各项目公司就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应付技术服务费的计算标
1.1.2为各项目的土建、安装、采暖、给排水、防雷、消防、 并网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提供专项技术指导服务;
1.1.3为各项目的光伏组件、支架、逆变器、箱式逆变房、直 流配电柜、汇流箱及电缆电表等设备材料的质量标准、验收规范及 设计安装提供专项技术指导服务;
1.1.4为各项目的项目用地四证一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项 目选址意见书)/土地租赁协议、电力接入系统方案的设计和评审、 环评报告、无文物遗存报告、矿产压覆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维稳报告、并网调度协议、 购售电合同、发电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以及项目备案等文件的 制作和手续的办理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协调服务及项目所需的其 他服务。
4.6乙方为甲方各项目公司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之具体事宜,以 乙方与各项目公司后续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为准,技术服务费 由项目公司承担。
5•保密约定
5.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只能为实现
本协议的目的使用由协议他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
(“保密信息”)。事先没有得到其他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 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为自身目的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或向各方以 外的其他主体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3.2依据与甲方项目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按时向甲方项 目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和工作成果并收取技术服务费;
3.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项目公司提供必要的配合,对其制作 提交的各项文件、提出的方案和建议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或甲方及时 给予反馈;
3.4乙方确保各项目按甲方需求取得备案手续、电力接入许可 及项目用地手续并保证所有项目相关手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