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州湿地保护规定
广州湿地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广州市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持生态平衡,维护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湿地的分类和保护范围第一节湿地的分类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类型和生态功能,将广州市的湿地划分为国家级湿地保护区、省级湿地保护区、市级湿地保护区和其他重要湿地等。
第二节湿地的保护范围1. 国家级湿地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其生态功能和特殊价值确定,并划定明确的边界。
2. 省级湿地保护区和市级湿地保护区应确定相应的保护范围,并划定边界。
3. 其他重要湿地应根据其生态功能和重要性确定相应的保护范围,并划定边界。
第三章湿地保护的原则和措施第一节湿地保护的原则1. 生态优先原则:保护湿地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优先保护湿地的水资源、土壤资源、植被资源和动物资源等。
2. 可持续利用原则:在湿地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
3. 综合治理原则:采取综合治理手段,解决湿地保护中的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
第二节湿地保护的措施1. 加强湿地生态环境监测,掌握湿地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湿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 建立湿地生态系统监测网,实施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湿地生态修复和建设。
3. 严禁乱占湿地,非法开发和利用湿地资源,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4.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和环保意识。
5. 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志愿者活动,引导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工作,推动社区湿地保护活动的开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非法占用、破坏湿地、非法开展湿地开发利用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湿地生态环境损害,侵害湿地资源的行为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原有的湿地保护相关规定一律废止。
以上是对广州湿地保护规定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旨在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森林公园建设指引(DB44T1812-2016)
森林公园建设指引(DB44/T 1812-2016)(2016年3月7日发布,2016年6月7日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森林公园建设总则、确界立标设施、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保护工程、森林游憩项目、绿化和林相改造工程、公园服务设施、公园基础设施、科普科考和文化设施、消防与治安设施、公园管理设施建设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森林公园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LYJ 127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DB44/T 195.1 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导则DB44/T 195.2 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设计DB44/T 1228-2013 森林公园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国家林业局2012年12月颁布)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3 术语和定义DB44/T 1228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远郊型森林公园 outer suburban forest park位于偏远地区、远离城市建成区的森林公园。
3.2城郊型森林公园 suburban forest park位于城市郊区、邻近城市建成区的森林公园。
3.3城区型森林公园 urban forest park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森林公园。
3.4林相 forest canopy森林的外貌,指森林群落中由乔木树种的树冠所形成的林冠层次。
4 总则4.1 建设原则4.1.1 保护优先原则以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为前提,严格遵循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发展森林旅游的同时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升国土绿化水平和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五条本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加强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县(区)级湿地公园。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县(区)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宣教和生物多样性湿地景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库塘、湖泊等权属明晰无争议,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三)管理机构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所跨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发的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四)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市级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证明文件。
(五)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相关部门对总体规划的汇审意见。
(六)申报市级湿地公园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按照以下程序:(一)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考察、评估和评审。
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加强湿地资源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建立湿地公园,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湿地保护的重要形式,属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湿地公园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级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公园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湿地公园建设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公园建设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市级和县级湿地公园。
建立的湿地公园,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省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
(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生物物种独特,或者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的集中分布地或者聚集地。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省级湿地公园原则上湿地面积不低于20公顷,且能保持湿地生态完整性,土地权属明确,相关利益者无争议。
广东滨海湿地
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广东滨海湿地现状及保护对策指导老师:范小平老师学生姓名:钟杰生学号:20042601030院系:地理科学学院专业:地理科学专业毕业时间:2008年6月摘要文章对广东滨海湿地的类型、特点进行了阐述,介绍了滨海湿地的生态价值。
分析了广东滨海湿地的环境现状及滨海湿地资源保护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指出围垦、城市与港口开发、污染等因素是造成湿地退化的主要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倡导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湿地保护和管理体系,使退化的湿地得以恢复和治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和效益,保证滨海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关键词:广东,滨海湿地,退化,保护对策ABSTRACTThe paper analyzes the types,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astal wetlands of Guangdong. It emphasizes on the ecological value of coastal wetlands,analyzes the current environment of coastal wetlands in Guangdong and the urgent problems to be solved in the protection of wetlands. It points out that land reclamation, city and port development and pollution are thought as the main environmental pressure factors to the degradation of coastal wetlands, and relevant suggestions are provided. We should establish an integrated, standardized and scientific system for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wetlands, which enables the restoration of regressive wetlands, furthest exerts the functions and benefits of wetlands ecological system, and guarantees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of national wetlands resource.Key Words:Guangdong,coastal wetlands,degradation,protection strategy1.引言滨海湿地(也称海岸湿地)是介于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间复杂的自然综合体,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生产力最高、最具价值的湿地生态系统。
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并支持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第十条(原则性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湿地。
广东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析
近年来 , 国采取 了一 系列措施 加强湿地 保护 管 我
理工作。《 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 于 2 0 0 9年促进农业稳定
“ 湿地银行” 美 国实施湿 地补偿 的一种理 念较 是
用以保育湿地 , 教育市 民及 吸引游客之用 。同时 , 也将 其作为米埔湿地保 护区及 内后海 湾拉姆 萨尔湿地 的缓 冲区, 为后海湾一带 的野 生动物 , 尤其是水 鸟 , 提供 一
个觅食及栖息的地方 。另外 , 香港修 建高 速铁路 占用
湿地 , 由高铁公司负责新建锦 田生态补偿 湿地 , 即遵循
属; 野生动物有水 鸟 1 3目 2 3科 15种 , 5 鱼类 2 3目 9 0
科 2 2属 4 3种 , 4 7 兽类 4目4科 1 种 , 1 爬行类 2目6科 3 4种 , 两栖类 2目9科 3 2种 。广东省位于 国际候鸟 主要迁徙路线 , 每年有 大批珍稀濒 危候 鸟在 广东省 内
An Ex l r to n Es a l h n mp n a in M e h n s o p o a in o t b i i g Co s e s t c a im f o W e ln oo ia n ft n Gu n d n o i c ta d Ec l g c lBe e si a g o g Pr vn e i
府 和各 州政 府对湿地 逐步实行 了更严格地保护和更积 极有效地恢复及重建。 美国湿 地保 护 立法 的主要 目标 是 “ 地 无 净 损 湿
( 包括法例/ 定条款 与非法 定措 施 ) 法 。如 “ 护濒 危 保
动植物物种 条例 ” 郊野 公 园条 例” 海岸 公 园条例 ” “ “ “ 城市规划条例” 环境影 响评估条例” 林区及 郊区条 “ “ 例 ” 野生动物保 护条例 ” 香 港规划标准与准 则、 “ 、 发展 大纲 图与发展蓝 图等 。
《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制定《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为加强对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全面保护并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推(林湿发〔2017〕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150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办湿字〔2010〕191号)有关要求,我市已于2021年2月3日印发了《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创建验收工作方案》(四府办函〔2021〕11号),为了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通过系统建设、统筹推进与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特出台《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办湿字〔2010〕191号)、《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创建验收工作方案》(四府办函〔2021〕11号)。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管理机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利用、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七个方面。
四、主要政策解读我市拟出台的《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是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文件指导意见制定的,为了规范国家级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主要政策解读如下:(一)制定《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的依据是否充足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办湿字〔2010〕191号)有关要求,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通过系统建设、统筹推进与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创建工作水平,确保如期高质量通过国家试点建设验收。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的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
水田的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湿地保护遵循系统保护、生态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2•【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施行日期】2022.06.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2日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全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人员。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作者:来源:《浙江林业》2022年第06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養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2]1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2]1号)
无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6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14日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加强湿地资源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14-1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7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号)
2.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理空间数
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10号)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1]2号)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与服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1]5号)5.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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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船舶污染,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资金保障,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省建立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设立总河长及各江河、湖泊的河长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等工作,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粤林〔2015〕41号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粤林〔2015〕41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农业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地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湿地公园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目前,全省已建立国家湿地公园11个、省级湿地公园5个、市县级湿地公园55个,抢救性地保护了一批重点湿地资源,并发挥了显著的生态、经济、文化和社会效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切实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湿地公园建设理念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湿地保护的重要方式,属社会公益事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湿地公园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抓住当前大力加强生态建设的有利时机,以及广大群众关爱湿地的需求,认真履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赋予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把湿地公园的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推进湿地公园健康有序发展。
二、明确目标,有序推进湿地公园发展湿地公园建设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并发挥湿地多种功能,应突出湿地的自然生态特征和地域景观特色,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保护栖息地等基本要求出发,通过人工修复或重建湿地生态景观,最大限度保留自然湿地生态特征和风貌,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6•【字号】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9日湛江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建军2017年12月26日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树林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树林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批准的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区域。
在红树林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以及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红树林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然资源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护和协同参与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将红树林保护区生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红树林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协调解决红树林保护区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参与红树林保护区的管护工作,协调红树林保护区和本地区生态保护与发展利用的关系。
林业、公安、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农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红树林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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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06.01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1日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
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