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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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公司的主要职责:
㈠经初步调查沿线文物分布较多的工程,在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普查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临近影响范围内进行文物普查,编制该工程的《文物普查报告》,以便基本掌握工程沿线的文物分布状况。
㈡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协调管理。
㈢文物保护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
第四条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
㈠征求地方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可能产生影响、干扰的重点保护文物、文物保护区,应取得省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明确书面意见。
㈡设计中应预留文物发掘、保护的费用。
第五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㈠对施工单位文物保护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㈢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专门列出文物保护监理工作内容,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包括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关内容。
㈣加强施工现场巡视调查,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
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㈠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根据《文物普查报告》,制定施工期间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
㈡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方案的实施和措施的落实。
㈢发现文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保护重点
第七条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所有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属国家所有。各参建单位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在开工前应熟悉《文物普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树立文物保护的观念,了解文物保护的程序、措施和方法。
第九条开工前,施工单位要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时如发现文物遗迹,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报告,根据文物管理部门的决定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土方填筑工程及其他需要取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文物遗址,施工单位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第四章检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对沿线文物分布情况和文物保护工作有关要求进行交底;监理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文物保护方面的监督工作,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了解文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工程管理部应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加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