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司法考试刑法卷二讲义1026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模拟题(10)
1[多选题]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管理规定,有下列哪种⾏为之⼀的,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罪? A.以⾮法销售为⽬的,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枪⽀ B.以⾮法销售为⽬的,制造⽆号枪⽀ C.在境内销售为出⼝制造的枪⽀ D.超过限额制造枪⽀ 【正确答案】ABC 2[多选题]下列哪些罪的犯罪主体⾃然⼈和单位都能够成( ) A.倒卖车票、船票罪 B.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C.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D.中介组织⼈员出具证明⽂件重⼤失实罪 【正确答案】ABCD 3[多选题]公司犯下列哪些罪时,实⾏双罚,即单位处罚⾦,同时要求直接负责的主管⼈员或其他责任⼈员承担刑事责任? A.信息披露违规罪 B.欺诈发⾏股票、债券罪 C.虚报注册资本罪 D.⾮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正确答案】BC 4[多选题]犯罪主体只能由单位构成但只处罚⾃然⼈,这在刑法上称为“⾮典型的纯正的单位犯罪“。
请问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罪名符合“⾮典型的纯正的单位犯罪”( )法律敎育 A.⼯程重⼤安全事故罪和强迫职⼯劳动罪 B.妨害清算罪和虚假破产罪 C.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 D.信息披露违规罪 【正确答案】ABCD 5[多选题]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由于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然⼈.因此,对单位不以⾮法占有为⽬的,以签定合同的⽅式骗取银⾏贷款的,完全有可能构成虚假信⽤申请罪, B.⾏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但私营企业只有具备法⼈资格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C.有价证券诈骗罪[单选题]信⽤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然⼈ D.⾮法出售[单选题]私赠⽂物藏品罪和逃汇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 【正确答案】ABCD 6[多选题]下列哪些⾏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A.甲、⼄、丙出资设⽴⼀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私犯罪活动 B.甲、⼄、丙出资设⽴的公司成⽴后以⽣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法出版物,所获收⼊由他们⼆⼈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对前来征税的税务⼯作⼈员使⽤暴⼒,拒不缴纳税款 【正确答案】ABCD 7[多选题]甲系某市国有博物馆的馆长。
刑罚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二部分讲义2八、自首的认定和处理原则《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到案前投案)一般自首:(1)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罪行均是自首)①《意见》2010.12,下列是自动投案:A.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被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B.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交代犯罪事实的;C.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D.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②盘问型投案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正在犯罪过程中,或者在犯罪以后逃离犯罪现场的过程中,被发现有犯罪行为而被抓获,或被发现犯罪工具、赃物而被抓获的,不属于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如实交代的。
这类情形常见于毒品犯罪。
③投案时间点: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A.经“传唤·讯问”时交代罪行的,不是自动投案。
B.“传唤·讯问”或被拘留时逃跑后被抓获归案的,不成立投案。
C.若再次自动投案的,仍可成立自首。
④根据新司法解释:亲友绑送到案,不是自动投案。
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即使如实供述的,不成立自首。
⑤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7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7(总分64,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19题)A. 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B. 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C. 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D. 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2. 甲杀丙后潜逃。
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
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6年卷二20题)A. 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 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C. 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D. 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3. 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
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
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20题)A. 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B. 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C. 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D. 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4. 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优质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答案】D。
【考点】危害行为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答案】C。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
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
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答案】A。
【考点】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答案】C。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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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部答案】D【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答案解析】本题实属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壳考查考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掌握。
A项、B项、C项表述,均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均不当选。
《刑法》第276条之1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显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非“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D项错误,当选。
2.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参考解析:B项为任意性规则。C项为禁止性规则。D项为委任性规则。故A项 正确。
10、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D. 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拖的必要前提。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符合法定的回避情形,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D项正确,B、C项错误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答案】ABD
1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二卷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卷二)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
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3.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
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
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
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4.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完整版
第一部分刑法概论、犯罪总论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1.内容:依“法”定罪判刑:依照①成文的、②行为时有效的(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③适当(确定)的法律,经司法④严格解释、适用(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
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3)适当法,明确、合理。
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4)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0年)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疑编号277201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严格的司法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因此选项D正确。
2.价值基础:①民主、②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立法);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自由)。
【例题·单选题】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答疑编号27720101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4)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4)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不定项选择题部分。
(一)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
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
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
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
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
(事实一)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
丁照办。
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
(事实二)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
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
(事实三)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B.乙交通肇事且致使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C.丙与乙都应对刘某的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正犯D.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D【考点】交通肇事罪【解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于被害人刘某的死亡应归责于谁?乙将刘某撞成重伤仅仅是导致了刘某的生命危险,但真正对死亡结果作用力大的是丙将刘某藏匿到草丛中的行为,因此,刘某死亡的结果应归责于丙而非乙。
再结合乙丙二人的主观方面,乙主观上有过失,而丙主观上是故意。
因此,乙成立交通肇事罪,丙成立故意杀人罪。
综上,A、B、C均错误,D项正确。
87.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伪证罪与包庇罪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甲不可能既构成伪证罪又构成包庇罪B.甲的主观目的在于骗取保险金,没有妨害司法的故意,不构成妨害司法罪C.乙唆使丁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就此构成教唆犯D.丁的“自首”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包庇罪【答案】ABC【考点】包庇罪【解析】A项错误。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题及答案(4)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题及答案(4)1、下列选项中,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有A.不法侵害人利用麻醉的方法抢劫被害人的财物B.不法侵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迫妇女卖*C.不法侵害人使用采用暴力的手段****妇女D.不法侵害人采用暴力手段杀人参考答案:CD2、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下列哪些情况?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参考答案:BCD3、甲女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立即拨打电话报警。
派出所派张三、李四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
恰逢甲女之夫乙男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
便拿起一根木棍藏在门后,待张、李二人进门,举棍便打。
在张三遭到棍击后,李四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乙重伤。
李四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李四和乙均属于假想防卫B.李四和乙均属意外事件,因此,不构成犯罪C.乙构成犯罪,但李四某不构成犯罪D.李四构成犯罪,但乙不构成犯罪参考答案:AB4、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参考答案:ACD5、甲某见自己的弟弟遭3个流氓毒打,前去制止,反而遭流氓进攻,被迫自己还击。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
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9题)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正确答案:C解析:甲已经架好枪支准备杀乙,但是又决定不杀害乙了。
因此,甲构成犯罪中止。
甲在收起枪支时又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
因此,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以,选项A、D显然是错误的。
问题是,甲是否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甲这种尚处于预备形态的犯罪,放弃实行犯罪即可成立犯罪中止。
因此,甲在大脑里决定:“不杀了”时,犯罪中止就已经成立了。
甲后面的收枪行为是另一个独立的行为,和犯罪中止之间并无想象竞合关系。
所以,选项C 正确,选项B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难在确定收枪行为是独立于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的行为。
在本案这种犯罪中止中,成立犯罪中止不需要积极的行为,在内心放弃犯罪即可。
所以,收枪行为并不是犯罪中止行为。
因为该行为而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也就独立于犯罪中止了。
2.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
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
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
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8题)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正确答案:D解析:甲进入的是小超市,不是他人用于家庭生活的场所,因此不属于入户抢劫。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
2016 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A.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考点】不作为【解析】 A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作为罪”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不作为犯罪亦不例外;但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并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有可能来源于生活经验(理论上称之为“开放的构成要件” )。
B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作为可能性的具备就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不具备此条件,不作为犯罪即不成立。
C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单纯的不作为即可成立,而就是必须其不作为导致一定的法定后果才成立。
D 项就是正确的。
理由在于,不作为只就是一种实施犯罪的方式,原则上所有犯罪类型均有不作为方式存在的空间。
【答案】D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她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考点】刑法因果关系【解析】 A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王某的财产损失就是由乞丐独立导致的,而不可归责于甲,甲只需对其导致的伤害后果负责。
B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虽然在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身行为,但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阻却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宗教信仰自由C.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 财产权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D选项“财产权”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2. 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在缓刑期间,张某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请问张某的缓刑是否应当撤销?A. 是B. 否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因此,张某的缓刑应当撤销。
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A. 公开侮辱他人B. 诽谤他人C. 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D.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解析: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包括公开侮辱他人(A)和诽谤他人(B)。
使用他人肖像(C)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分别属于侵犯肖像权和侵犯住宅权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题案例: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向王某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5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30万元,剩余20万元约定在货物交付后支付。
然而,王某在交付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王某因此起诉李某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如果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无需支付剩余款项。
四、论述题题目:请论述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
解析: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采取的制止行为。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第一编基础理论第一讲刑法与刑法解释一、刑法的概念与渊源(一)刑法的概念从一般意义上讲,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
系统性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即狭义的刑法。
是指1997年全国人大出台的刑法,包括刑法修正案。
注意:刑法修正案的来由,目前有七个刑法修正案。
★2.单行刑法。
刑法典之外,独立地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目前我国的单行刑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创设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3.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一些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注意: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专门规定犯罪与刑法的规范,后者是其他法律规范中附带指明罪刑规范。
但我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附属刑法,因为我国的附属刑法实际上是对于刑法典内容的重申,即单独地依靠附属刑法并不能给行为人定罪量刑。
4.变通规定。
(1)含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涉及犯罪与刑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属于广义刑法的内容。
(2)特点:这种规定只在该特定区域适用。
2005年卷二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 )(注:本题系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随着立法修改,刑法的渊源已经发生了变化。
当时的选项是B)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二、刑法的性质与机能★(一)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1.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连续犯与继续犯两者有相似之处。 1) 两者的犯罪行为都在一段时间之内处于 相当程度的进行状态。 2) 两者都是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 3) 都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连续犯与继续犯的主要区别表现为:
1) 连续犯实施的是数个行为,继续犯实施 的是一个行为。
2) 连续犯主观上必须是数个同一的犯罪故 意,而继续犯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
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 客体。我国刑法依据同类客体原理将犯罪分 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 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强奸罪的直接客体是妇 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 现,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 罪时间、地点、方法及刑法因果关系。 重点把握对危害行为的理解。
第五章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第25-29条)
1. 分工为标准划分: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 教唆犯
2. 作用为标准划分:主犯、从犯、胁从犯 3. 我国刑法典将其划分为: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五章 共同犯罪
二、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结合刑法97条学习) 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并非所有的主犯
第七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三、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第21条)
1. 起因条件:现实的危险存在 (假想避险) 2. 时机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 3. 主观条件:为使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避险不适时) 4.对象条件:针对第三者合法权益实施 5.主体限制条件:职务上、业务上不负有特定责
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因而,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二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二【篇一: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综合试题及答案解析】试卷二综合试题及答案解析第1题张某用红糖和白酒的混合物生产了价值20万元的假感冒药,正准备销售,被查获,关于张某的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b.以生产假药罪(未遂)定罪处罚c.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d.不构成犯罪【答案】 c【详解】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1条第1款的修改,只要实施生产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生产假药罪,不需要具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节。
因此,张某的行为成立生产假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张某生产伪劣产品,货值达20万,尚未出售就被查获,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
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对于张某应当按照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处罚。
所以只有c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第2题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答案】 a【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 备辩护的时间;(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7)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阅;(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65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652 单项选择题第1题: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A选项,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刑法条文并未限定男性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女性完全可能构成本罪。
故甲构成本罪,A项错误。
B选项,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应以抢劫罪认定。
由此可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夺行为,且在抢夺过程中身上携带有凶器,就具备了认定的条件,而不考虑凶器是否使用。
因此尽管乙并未使用自制的火药枪,但仍然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又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对抢劫罪等八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乙应当构成抢劫罪。
B项错误。
C选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只有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时,本罪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本选项中丙并未使用暴力,因此即使致人死亡,也不影响罪名的变化,因此丙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罪等八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而无需对非法拘禁罪负责,故丙不构成犯罪。
C项正确。
D选项,根据《刑法》第411条的规定,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此可见本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海关工作人员,而不包含司法工作人员。
故D项错误。
故答案为C。
第2题: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上述选项中,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甲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2)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2)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单项选择题部分。
11.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正确(不考虑数额)?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答案】D【考点】法条间关系【解析】A项错误。
盗窃罪是违背被害人意志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他损的犯罪),而诈骗罪则是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而被害人“主动”处分财物的行为(自损的犯罪)。
因此,针对同一对象而言,不可能同时成立二者。
B项错误。
如果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对立关系,则意味着二者之间不存在一般与特别的关系,此时只存在想象竞合的空间,而非法条竞合。
C项错误。
冒充警察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时,行为既侵害财产法益,又侵害国家机关公共信用,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的情形(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而非法条竞合。
D项正确。
挪用公款行为的本质在于“挪”,而不在于“用”,因此,若以赌博的意思将公款挪出,在不考虑数额的情况下,至少成立挪用公款罪(无需三个月未还);当然,如果查明行为人挪出时根本就不想还的意图,则可以认定为贪污罪。
12.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
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答案】C【考点】放火罪【解析】放火罪属于理论上的“具体危险犯”,该危险需要法官根据行为时的客观情形予以判断。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关于刑法时间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犯罪,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新刑法的规定B.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的,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旧刑法规定C.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适用旧刑法规定D.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适用新刑法规定,撤销缓刑正确答案:A,B,D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
C选项应适用刑法第68条的规定。
知识模块:刑法2.下列哪些行为适用我国刑法?( )A.甲为继承叔叔的遗产,将拌有毒物的食品从我国邮往美国,将在美国的叔叔毒死B.朝鲜公民甲在该国境内向我边民开枪,造成我国境内的边民死亡C.法国人甲在搭乘我国远洋轮船途中,将一名巴西籍船员杀死D.中国公民甲在中国驻印度使馆办理护照延期时,盗窃前来办事的越南人美金1万元正确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法第6、7条。
知识模块:刑法3.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对下列哪些犯罪享有管辖权?( )A.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且法律对该犯罪没有特别规定B.发生在行使或停泊于境外的我国交通工具内的犯罪C.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D.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但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正确答案:A,C解析:交通工具的涵义远远超出刑法第6条所规定的“船舶或者航空器”。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总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总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总分72,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下列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2015年卷二第14题)A. 污染环境罪B. 投放危险物质罪C. 破坏电力设备罪D. 生产、销售假药罪2.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8题)A. 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B. 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C. 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
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
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D. 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
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3.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第3题)A. 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
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 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
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C. 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
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D. 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
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4.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
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
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第6题)A.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 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C. 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D. 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5.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第6题)A. 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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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讲盗窃罪(一)一、概念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对象本罪的对象是财物,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违禁品也属于本罪对象(根据司法解释,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也包括社会观念上的占有。
前者指他人物理支配范围内的财物,如家中的财物,后者即在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他人对财物有支配状态,如停留在公共场所他人没有锁的自行车。
由此,注意如下推论:其一、处于他人的事实性支配领域之内的财物,即便并非被持有或守护,也属于该人占有。
如他人的支配领域之外,但在社会观念上可以推定他人的事实性支配,也可以认定存在占有。
如在家门口马路上未锁的汽车。
又如他人所饲养的宠物,具有回到主人身边的习性,也属于事实性支配的延伸。
其三、他人即便失去对财物的占有,但如该财物转移至管理者或第三人无因保管,则可认为属于管理者或第三人占有,也存在占有,如旅客遗忘在宾馆房间的钱包。
但是,如果遗忘在流通性强的公共场所,如地铁、公车,由于这种遗忘发生在一般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管理者的事实性支配在社会观念上难以延伸至此,则可以否定占有。
如遗忘在公用电话亭的钱包。
例:车租车落包案——前后座区分对待;洗浴中心案——注意:1、辅助占有不能排除辅助占有,例:库房取货案2、主客观相统一,主观统一客观——一般人判断标准第二十三讲盗窃罪(二)一、盗窃罪的法益本罪的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占有权。
比如将摩托车借给他人,然后偷回,并索要赔偿的行为,构成盗窃。
但是如果这种占有不能对抗所有权,则不属于本罪的客体,比如甲盗窃了乙的摩托车,3天后乙发现自己的摩托车,然后将其偷偷取回,在此情况下,乙就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甲对摩托车的占有不能对抗乙的所有权。
占有权不能对抗所有权二、盗窃罪的认定1. 罪与非罪的标准盗窃罪要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才构成犯罪。
(1)“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数额较大”是认定盗窃罪的一个重要根据,但不是惟一根据。
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数额较大认识错误案件——天价葡萄、珍贵兰花案——主客观相统一、一般人认识另外,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①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②全部退赃、退赔的;③主动投案的;④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⑤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3)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4)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1—3万)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则不以犯罪论处。
二、几种特殊的盗窃(1)《刑法》第196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第210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为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另外,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都以盗窃罪定罪。
三、罪数1.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盗窃公文、证件、证件、印章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为境外盗窃国家秘密的、盗窃军用物资(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应分别以特别法处理,不定盗窃罪。
这在理论上属于法条竞合。
2.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这在理论上属于想象竞合。
3. 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275条(故意毁损财物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 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 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
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
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四、盗窃的数额计算在司法解释中,对于盗窃的数额计算作出了详细规定,重点需要掌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数额计算方法:1. 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
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 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
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五、既未遂标准对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一般采用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
一般说来,如果盗窃的是像现金、首饰这类的小件物品,只要装在衣袋里或提包就可以成立既遂。
如果是大件物品,通常以搬出户外或者院外的为既遂。
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扒窃,只要行为将财物窃到手,就构成既遂。
在开架超市盗窃商品,只要走出收银台就成立既遂。
在不开架的商店窃取财物,通常以将财物偷拿出货柜为既遂。
六、盗窃罪的刑罚盗窃罪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判处死刑:一种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3—10万)的;另一种是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其中“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等情况。
第三十七讲贪污罪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成立贪污罪的主体,不能成为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的主体。
(二)客观方面1. 利用职权便利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行为人利用自己熟悉单位情况、2. 行为方式有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方法侵吞,即利用职务便利将暂时由自己控制的财物据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窃取,也即“监守自盗”,如国有银行的柜台营业员盗窃自己所经手的存款;骗取,即采用诈骗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比如拿发票报假账;其他手段,即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利用职权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比如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廉洁以及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它包括:①国有财产;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③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四)主观方面本罪是故意犯罪,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
如果由于工作失误而造成账目收支不平,不能以此罪论处。
另外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所在。
(五)贪污罪的认定1. 罪与非罪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即构成此罪,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构成犯罪。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但是,贪污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数额计算,但可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进行追缴。
2.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
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罪既遂的认定。
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两罪关键是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而后罪的主体是前罪主体以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比如,根据刑法第18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但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