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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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郴政办函[2011]15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1
【实施日期】2011.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政办函〔2011〕15号)
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桂阳县、永兴县、临武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郴州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郴州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湘纪办〔2010〕34号)精神,我市被列为全省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试点单位。为做好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市直单位和北湖、苏仙、资兴、桂阳、永兴、临武等县市区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有效预防腐败的途径,推动预防腐败工作法制化,努力形成一套有效预防腐败的制度,坚持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各个环节,进一步从制度层面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及评估主体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刘光跃,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毕华任顾问,市政府党组成员、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周迎春任组长,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李湘惠任副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何青松、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阳春发、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小科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由李湘惠同志兼任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组长,市纪委办公室(监察综合室)副主任史训杰、市纪委调研法规室副主任黄永红、市纪委审理室副主任邓海燕、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科长李萍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科长黄洪标、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科长刘爱平及有关专家为成员。组建制度廉洁性评估委员库,从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司法界及其他相关行业(领域)聘请专家组成。评估工
作协调指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协调、指导和评估工作,同时,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负责协调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评估主体
1.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本单位(含代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廉洁性评估。
2.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对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廉洁性评估。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重点
(一)评估对象
1.市直单位起草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市直单位起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每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的规定,对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