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协理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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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任职期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考核工作,加强我县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的管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推进队伍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如东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内公益性岗位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的考核。

第三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对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的考核,以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着重了解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以及品德和作风等,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第五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以及在岗工作表现情况,可以采取查阅被考核对象工作日志、专项工作检查、总结、考勤等方式进行,由镇(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负责同志予以审核评价。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聘期为一年的,不再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正确贯彻执行党在基层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基层工作;

(二)适应基层工作的能力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执行力,有创业创优创新精神;

(三)工作责任心强,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甘于奉献,与群众打成一片;

(四)工作踏实、业绩突出,能利用所学专长,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五)组织纪律观念强,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清正廉洁,群众认可度高。

第八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正确贯彻执行党在基层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基层工作;

(二)适应基层工作的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执行力;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五)组织纪律观念较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清正廉洁,群众认可度较高。

第九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基本适应基层工作;

(三)有一定的工作责任心;

(四)基本完成本职工作,没有出现较大失误;

(五)有一定的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认可度一般,没有不廉洁现象。

第十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基层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五)组织纪律观念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群众认可度较低。

第十一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各驻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局属各事业单位)参加考核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总人数的10%以内。部门内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人数较少的,优秀等次人数由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在不突破全县优秀等次人数比例的情况下统筹确定。各驻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表彰的,在事先报经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15%。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由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各驻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各事业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聘期考核工作由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平时考核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认真记录工作日志,按季填写《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平时考核登记表》(见附表一),做到真实、具体、量化。

(二)通过查阅工作日志和考勤记录、检查本职工作完成情况等方式了解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平时工作情况,各驻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局属事业单位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如实填写《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表二)。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记入考核表。

(三)进行个别谈话,谈话范围为:各村(社区)村干、局属事业单位所在科室负责人、党员群众代表。深入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工作生活场所现场走访,重点了解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实绩情况。

(四)考核组根据平时考核、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走访等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在镇、村(社区),局、事业单位两级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六) 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组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确定考核等次。

(七) 驻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局属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负责考核部门领导采取谈心谈话的方式,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进行反馈。反馈结束后,由考核对象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填写意见并签字。

(八)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不服,可以向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和申诉。

(九)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驻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局属各事业单位将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备案表》(见附表六)报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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