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须知温州出入境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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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9.15•【字号】•【施行日期】200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打私办《关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州市2003年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企业名单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五日关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州市打私办(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日)去年,我市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开展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试点工作,由于政府重视、部门支持、企业配合,通过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制定标准、强化培训、落实责任、实施奖惩等办法,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全市6家进出口试点企业守法自律的意识明显增强,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进出口行为进一步规范,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防范走私的综合治理新机制的作用初步显现。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指导思想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和加快建设“一港三城”的理念。

根据反走私斗争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按照“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新思路,以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为重点,引导进出口企业诚实守信、规范自律、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企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目标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目标是:根据省打私办提出的任务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分4年普及这项工作。

2003年要在去年6家企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确定20家企业开展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其进出口贸易额要达到全市进出口贸易总额的40%;2004年再确定一批企业,其进出口贸易额达到全市进出口贸易总额的75%;2005年要基本普及,其进出口贸易额达到全市进出口贸易总额的90%以上。

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

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

进出境食品检验
对出入境的运输工具、货物、 对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
运输容器以及口岸的公共场所 及与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
、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
进行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 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合
采样检验
同要求监督抽检
检查要 求不同
主体不 同
列入《法检目录》和 法律规定的实施法定 检验;其他是否检验 由货主自行决定
01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海关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协定,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 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措施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 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海关商品检验司
属于法定检验性质,不存在自行决定检验检疫与否的情形
海关动植物检疫司
海关卫生检疫司
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依据不 出口商品检验法》及
同 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卫 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法
进出口商品食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制度的区别
范围和 检查重 点不同来自进出境商品检验检验进出境商品的质 量、规格、数量、重 量、包装以及是否符 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动植物检验检疫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 品可能带来动物传染病、寄 生虫病、植物危险性病、虫 、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将 星检查监督
国境卫生监督
法定检验商品范围: 进口旧机电产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发文字号】国检检联[1999]383号]【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发布日期】1999.12.16【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38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作为重要的机电产品之一的小家电产品,出口量越来越大,并已进入了欧美等世界各地的市场。

由于小家电产品直接涉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出口小家电产品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已影响了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

为了促进外贸发展,提高出口小家电产品的质量水平,并进一步扩大出口,充分发挥检验把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将出口小家电列入法定检验,现将有关检验事宜通知如下:一、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具体商品HS编码名称见附件),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口法定检验。

二、对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时其安全性能项目不能低于GB4706.1及GB4706的系列产品标准规定。

三、对出口的小家电产品,海关凭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有关《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样式将另文下达。

四、出口小家电产品的报验、检验、出具证书等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实施出口法定检验的小家电产品目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1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海关总署2020年12月11日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活动以及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对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和参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装运前检验第六条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申请由货物境内目的地直属海关,或者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不予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

进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选择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者派出检验人员参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第七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应当于启运前,在其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

办理出口机电产品检验常见问题解答Word版

办理出口机电产品检验常见问题解答Word版

办理出口机电产品检验常见问题解答1、为什么要对出口机电产品实施检验?出口商品检验是对外贸易的重要环节,能有效防止不合格的商品出口,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有关规定,对提升出口商品档次、改进企业生产管理、开拓并巩固国际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2、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出口机电产品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

3、什么是法定检验产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列入法检目录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称为法定检验产品,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才能出境。

4、怎样确认产品出口前是否需要进行商检?答:一是通过查询质检总局公布实施的最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二是查询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如出口装运前检验、出口援外物资、进口旧机电产品等。

5、出口机电产品在正式检验之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怎样的出厂检验文字材料?答:出厂检验文字材料应当包括产品合格证、厂检报告等。

规范的厂检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检测数据、检验结论、检验依据及标准等内容,长期出口的厂家还应有商检批号的内容。

6、出口机电产品现场检验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答:出口单位在我局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前,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检验依据及检验标准,同时实施出厂检验的部门应做好产品抽样检验的准备,对于由木箱、纸箱等作为外包装的产品,在现场检验前不得擅自封箱。

7. 什么是产地检验原则?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二)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二)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二)附录一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一)小家电产品序号编码商品名称指定实验室1 84145110 功率≤125瓦的吊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2 84145120。

10 计算机用轴流换气扇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3 84145120。

90 其他功率≤125瓦的换气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4 84145130 功率≤129W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5 84145191 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5、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6 84145192 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落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6、顺德电气安全实验室7 84145193 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壁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7、厦门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8 84145199。

10 计算机用轴流风扇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9 84145199。

90 功率≤125瓦其他未列名风机,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10 84212110 家用型水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11 84213910 家用型气体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12 84221100 家用型洗碟机13 84248910 家用液体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具14 85091000 真空吸尘器15 85092000 地板打蜡机16 85093000 厨房废物处理器17 85094000 食品研磨机,搅拌器及果,菜榨汁器18 85098000 其他家用电动器具19 85101000 电动剃须刀20 85102000 电动毛发推剪21 85103000 电动脱毛器22 85161000 电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等23 85162100 电气储存式散热器24 85162990 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25 85163100 电吹风机26 85163200 其他电热理发器具27 85163300 电热干手器28 85164000 电熨斗29 85165000 微波炉30 85166010 电磁炉31 85166030 电饭锅32 85166040 电钞锅33 85166090 其他电热炉34 85167100 电咖啡壶或茶壶35 85167200 电热烤面包器36 85167900 未列名电热器具37 90191010 按摩器具(二)其他电器产品序号编码商品名称指定实验室38 84501110 干衣量≤10kg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5、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6、顺德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7、厦门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洗衣机除外)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39 84501120 干衣量≤10kg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40 84501190 其他干衣量≤10kg的全自动洗衣机41 84501200 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干衣量≤10kg)42 84501900 干衣量≤10kg的其他洗衣机43 85199300 其他盒式磁带放声机(袖珍盒式磁带放声机除外)44 85203300 其他盒式磁带录音机(不论是否装有声音重放装置)45 85203990 其他磁带录音机(盒式磁带录音机除外)46 85273100 其他收录(放)音组合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电话,电报的设备)47 94051000 枝形吊灯(包括天花板或墙壁上的照明装置,但露天或街道上的除外)48 94052000 电气台灯、床头灯、落地灯49 94053000 圣诞树用的成套灯具50 85366900 电压≤1000伏的插头及插座(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 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2、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附录二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管理编号:企业名称中文:英文:地址:法人代表:电话:传真:联系人:电话:传真:出口产品规格出口国别、地区年出口量年出口额US$总计获得国内外认证情况企业现有安全检测设备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措施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意见填表说明:当产品出口情况写不下时,该页填总数,另附页填具体数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383号)文件,自2000年1月1日起,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

为做好开验工作,加强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检验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同时结合国家局与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促进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192号)的文件精神,按“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促进小家电产品扩大出口,并提高自身检验工作质量,切实起到既把关又服务的作用,现就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检验管理(一)小家电产品是指需要外接电源的家庭日常生活使用或类似用途、具有独立功能的并与人身有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将电能转化为动能或热能,涉及人身的安全、卫生、健康的小型电器产品。

本文所指小家电产品的编码见附件一(含原已是法检的小家电产品)。

(二)对出口小家电产品企业实行登记制度。

小家电产品出口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小家电生产企业登记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企业标准、国内外认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其他有关产品获证文件。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如抗电强度、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泄漏电流及特定产品特殊项目)的检测仪器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

(四)型式试验管理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凭国家局指定的实验室(具体名单见附件三)出具的产品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才能接受办理出口小家电产品报检手续。

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指南.

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指南.

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指南一、出口机电商品检验程序(环节)在国际贸易中对外贸易关系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根据需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其商品进行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受理报验开始进入检验工作程序,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一般分为受理报验、抽样、检验/ 鉴定、签发检验检疫证单等四个工作程序。

(一)受理出口机电商品的报验1、受理报验范围:出口机电商品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1)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出口机电商品。

(2)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购买证等)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机电商品。

(3)其它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机电商品。

(4)与进口国政府有约定必须凭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证明方准进口的机电商品。

(5)《种类表》内出口商品的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2、受理出口机电商品报验的基本条件(1)报验单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口商品的报验单位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对外贸易关系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2)出口机电商品报道的时间与地点报验时间:出口机电商品的时间是关系到报验,出证放行履行合同的关键,因此要求出口机电商品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10 天报验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验,对个别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还应留有相应的抽样、检验等方面的时间。

报验地点: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出证手续;内地运往口岸的法定检验出口商品,须经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预先检验合格,取得《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后,方能运往口岸办理商品出口查验换证或办理通关手续;申请人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报验商品的检验检疫鉴定申请单,做到受检对象、检验依据以及对检验签证的要求明确具体;报验申请人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规定提交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境机电轻工产品检验指南.doc-出境机电轻工产品检验指南.

出境机电轻工产品检验指南.doc-出境机电轻工产品检验指南.

出境机电轻工产品检验指南检务处 jw 2008-07-01 00:00:00一、业务概述出境机电轻工产品的检验是指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出境机电轻工类产品实施法定检验。

机电轻工产品主要包含:车辆、锅炉、压力容器、家用电器、轻工业产品(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等)、机床、成套设备、医疗器械、量刃具、标准件、手工工具、仪器仪表、电动工具、其他电器类产品、起重类机械产品、其他机械产品等,不包含鞋类、玩具。

二、报检要求及随附单证(一)出境货物报检单(原件),按要求填制且加盖公章,并按照《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录入(相关要求见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出境>),且在特殊要求栏内输入产品所用的检验标准;(二)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三)外销发票和装箱单(复印件);(四)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其内容应包括自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检测数据、检验结论、检验标准等内容,长期出口的厂家还应有商检批号的内容;(五)有外包装的需《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六)生产企业非自营出口的和代理报检公司报检的应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相关下载见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办事大厅-资料下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七)特殊要求:1、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详见附件),应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后再报检,电子报检时需在许可证/审批号栏内输入许可证号;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详情见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认证认可-出口质量许可-申办出口质量许可证企业须知;2、自行车及零件、小家电需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确认书)复印件(童车报检要求同玩具类商品),小家电还需提供产品(符合输入国法规标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声明;办理型式试验报告需先由施检部门对产品进行抽封样,再交由相关实验室做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3、电池类产品提供电池备案书复印件,办理电池备案书详见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办事大厅-办事指南-进出口电池备案办理指南;4、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还应该提供由国家指定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八)外埠机电轻工产品生产企业的出口按照产地检验原则,出境机电轻工产品应在生产加工地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

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须知

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须知

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须知一、备案范围及权限1、凡进口旧机电产品(含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应在合同签署之前(且在到货前90天)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

未经备案,不准入境。

2、浙江检验检疫局机电轻工检验处负责全省(不含宁波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和须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初审工作。

3、温州检验检疫局受理咨询电话:法综处88373363、88373185、88373319二、备案准备1、申请人应在申报前明确以下事项:1)进口旧机电产品的H.S编码,经海关部门确认;2)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即3C认证),应提供3C认证证书。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1)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危害经济安全的;3)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4)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维修等用途且应当提供又不能提供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进口质量许可管理相应证明文件的;5)备案材料不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要求的;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备案程序1、申请人须如实申报,对备案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2、申报资料应包括: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一式两份)2) 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3)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5)其他有关资料(三资企业公司章程、批准证书、批复,设备照片、说明设备状况的有关技术资料等)。

3、备案机构或部门经书面审核,对发现有国家规定不予备案的旧机电产品,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将申请资料留档备查;对发现不符合程序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资料补正;对经审核申报资料无误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

4、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如果认为是须由地方进口机电管理部门办理进口许可证明的,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供申请人到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机电办(杭州市教场路18号)办理《进口许可证》。

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企业须知doc-温州出入境检

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企业须知doc-温州出入境检

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企业须知根据《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浙检检[2008]49号)文件和《温州局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决定自2008年3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对出口小家电、低压电器、插头插座、节日灯、电动工具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乐清办提醒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以下几点:1、要求出口小家电、低压电器、插头插座、节日灯、电动工具生产企业在4月底向我办事处检验检疫科提交备案资料:(1)《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关键元器件供应商名录;(4)产品信息资料(包括国内外产品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等);(5)质量管理信息资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程序文件等);(6)标准信息资料(包括与出口产品相对应的检验标准等)。

2、收到企业申请后二天内完成资料审核。

对通过资料审核的企业,组织人员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核查,具体要求见《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资料审核未通过的企业,企业须补充相应的资料后再进行核查。

3、通过核查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报检出口,但对核查中存在的不符合项应限期进行整改;未通过核查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出申请核查。

4、通过核查的企业,进行企业信息、产品信息100%备案,并100%签署《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出口企业对其产品质量安全、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暂停出口、召回缺陷产品、承担相关责任等方面作出承诺。

5、通过核查的企业,对出口产品按系列进行抽样检测。

严格执行凭型式试验确认书报检。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产品的出口。

检验监管中针对企业生产和产品关键安全件的变化,在型式试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三查”和“三种检测”的方式,确保产品型号得到确认。

6、《温州局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在温州检验检疫局网站―乐清办事处-机电产品检验栏下载,方案中包括《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表格。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电机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辖区出口电机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出口电机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第三条出口输入电压在安全特低电压以下,输出功率37.5W以下微电机按监督抽查检验模式实施检验监管。

其余出口电机产品按“出口产品型式试验抽查+出口批次的抽批检验+工厂质量体系的监督”的模式实施检验监管。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受理辖区内出口电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备案和质量保证能力核查申请。

第五条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以下资料:(一)《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产品信息资料(包括国内外产品认证证书等);(四)质量管理信息资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程序文件等);(五)标准信息资料(包括与出口产品相对应的检验标准等)。

第六条企业应具备必需的安全项目(如:耐电压试验、接地电阻、泄漏电流等)和主要性能参数的检测设备和相应的检测人员,同时应具有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标准、产品安全认证证书等文件。

第三章型式试验第七条对予以备案的企业,由分支局负责每年度型式试验抽查。

第八条抽样前,应按附件2规定的单元划分原则对产品进行分类,确定主检和涵盖产品。

第九条对主检产品,按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抽样数量,由检验检疫人员从企业拟出口的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对涵盖产品,每个型号各抽取一台样品。

同时,填写《电机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附件3),并要求企业填写《电机产品整机技术资料清单》(附件4)、《电机产品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件5)。

第十条应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盖章,与抽封的样品一起,送交指定实验室;并由分支局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实验室收取样品,审核有关资料。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7•【字号】温政办〔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的通知温政办〔2022〕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7日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外贸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实现外贸创新高质量发展,助推“千年商港、幸福温州”建设,结合温州实际,特制定以下举措。

一、扩大外贸企业主体规模。

挖掘未开展外贸业务企业出口潜力,加强外向型企业招引力度。

建立全市重点外贸企业库和头部外贸企业库,支持外贸龙头企业“品牌出海”,引导外贸龙头企业和总部型企业将外贸业务归集总部运营,增强外贸发展后劲。

搭建流通型企业和生产型企业对接交流平台,提高本地出口产品采购出口比重。

鼓励内外贸一体化融合发展,积极推动国内国际标准转化和国内国际质量认证结果互认。

加快培育一批传统外贸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相互融合的新型外贸主体。

培育和招引大型货代企业,2022年培育10家以上本地货运代理企业做大做强。

建立外贸企业、货物及数据外流名单,分层分类分档,推进外贸企业、货物及数据“三回流”,力争2022年新增回流率达10%以上。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贸促会)二、鼓励企业拓市场增订单。

支持外贸龙头企业在稳定欧美传统市场基础上,开展国际商标注册、收购国际品牌,加大自主品牌宣传,建立营销网络和服务保障体系,抢占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的新兴市场。

机电部关于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办法

机电部关于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办法

机电部关于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电子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4.10•【文号】机电部机电质[1990]451号•【施行日期】199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办法(机电部机电质(1990)451号1990年4月10日)一、总则(1)为了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提高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信誉和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出口机电产品的生产单位、外贸经营单位和承担出口机电产品质量检验测试机构。

二、出口机电产品生产方的质量管理与职责(1)生产方的厂长(经理)对出口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

出口基地企业和扩权企业应设立总质量师,总质量师由企业任命,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厅局(以下简称省市厅局)或其主管部门和部质量安全司备案,总质量师要对厂长(经理)和上级质量部门负责,接受外贸和商检部门的业务指导。

总质量师协助厂长(经理)负责产品的质量工作(包括出口产品的质量工作),负责审核出口合同的质量要求条款和验收条款,有权代表厂长(经理)停止不合格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和出厂。

(2)生产方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生产质量控制,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产品出厂检验,保证和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

(3)生产方必须具备相当于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生产条件;实行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其生产方必须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

(4)生产方出口的机电产品的技术标准可采用下列范围内的一种,一旦供需双方合同选定即合法生效。

①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②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③进口国的标准;④双方商定的具有质量要求、检验验收规则要求等技术协议。

(5)生产方应积极申请并列入《出口机电产品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名录》(实施办法见附件一);实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取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方能列入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名录。

进口机电产品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进口机电产品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进口机电产品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

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3、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应保留现场并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以作现场取证、检验及出证。

4、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5、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法规类别】出口企业质量管理【发文字号】国质检验[2002]29号【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2.02.01【实施日期】2002.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2002年2月1日国质检检[2002]2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经研究,就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制修订出口机电产品规章制度。

清理整顿原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有关出口机电产品的法律法规,调整不符合WTO/TBT的规章制度。

二、按TBT原则合理调整《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将检验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国家重大经济权益、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和反欺诈产品上。

三、按“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积极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进一步调整检验监管的模式。

1.继续推行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制度,总结经验并适时修订有关办法;研究推行过程质量控制和动态管理的检验管理模式,将目前主要依靠批批检验的检验模式转变到以型式试验、抽批检验、过程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监督相结合的检验管理模式。

2.依据《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实施名牌战略,进一步推进出口机电产品免验工作。

3.对出口机电产品实施超前把关的预验措施。

在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有效的前提下,对部分品质检验项目、不宜在成品实验的项目和检验成本较高的项目,应将出口检验延伸到生产过程中,与生产过程检验结合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关于进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关于进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机电产品安全质量国际认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2000]外经贸机电字第51号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日期】2000.08.04
【实施日期】2000.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机电产品安全质量国际认证工作的通知
(〔2000〕外经贸机电字第51号)
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外贸“以质取胜”战略和今年全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会议精神,帮助更多的出口机电产品获得安全质量国际认证,将质量认证工作落到实处下措施帮助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生产的产品获得安全质量国际认证:
一、为使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开展产品安全质量国际认证工作中得到及时的帮助,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设立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010)65062221-216、65013360,请有关部门机电办、各地方机电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此电话及时通知机电产品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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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企业须知
根据《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浙检检[2008]49号)文件和《温州局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决定自2008年3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对出口小家电、低压电器、插头插座、节日灯、电动工具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乐清办提醒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以下几点:
1、要求出口小家电、低压电器、插头插座、节日灯、电动工具生产企业在4月底向我办事处检验检疫科提交备案资料:
(1)《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关键元器件供应商名录;
(4)产品信息资料(包括国内外产品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等);
(5)质量管理信息资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程序文件等);
(6)标准信息资料(包括与出口产品相对应的检验标准等)。

2、收到企业申请后二天内完成资料审核。

对通过资料审核的企业,组织人员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核查,具体要求见《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资料审核未通过的企业,企业须补充相应的资料后再进行核查。

3、通过核查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报检出口,但对核查中存在的不符合项应限期进行整改;未通过核查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出申请核查。

4、通过核查的企业,进行企业信息、产品信息100%备案,并100%签署《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出口企业对其产品质量安全、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暂停出口、召回
缺陷产品、承担相关责任等方面作出承诺。

5、通过核查的企业,对出口产品按系列进行抽样检测。

严格执行凭型式试验确认书报检。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产品的出口。

检验监管中针对企业生产和产品关键安全件的变化,在型式试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三查”和“三种检测”的方式,确保产品型号得到确认。

6、《温州局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在温州检验检疫局网站―乐清办事处-机电产品检验栏下载,方案中包括《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表格。

乐清办事处
2008年4月7日
附件1:
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编号:填制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 当产品出口情况写不下时 , 该页填总数 , 另附页填具体数字。

附件2
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
企业名称:申请产品:
评定方法:每个检查项目按“通过”或“未通过”进行评定。

其中带*符号项中任何一项未通过,即评为验证不合格;对其他未通过的项目,企业应在限期内改进。

验证人员:日期:
附件3:
企业出口能力核查反馈表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检验检疫机构和企业各执一份。

附件4:
质量承诺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诚信守法、质量第一”是企业的立业与发展之本。

本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现做以下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的有关规定,诚信生产、诚信经营;
二、出口产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技术法规、标准等相关要求;
三、型式试验不合格,对检测期间出口的相关产品,进行及时召回;
四、有新产品出口或产品结构改变、关键元器件及其供应商变更、关键工序和设备改变等情况发生时,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五、发现生产能力、质控体系不能确保生产合格产品或企业处于整改期间,暂停报检出口;
六、发现出口产品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安全的质量隐患时,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告知进口商停止销售,召回产品;
七、报检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信息,且出口产品已生产完毕并经厂检合格;
八、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法人代表: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检验检疫机构、企业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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