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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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

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减轻群众药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关于完善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带量采购的指导意见》(皖卫药【2018】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借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成果,充分发挥医保基金调控引导作用,通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切实降低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公立医院改革,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医用耗材)需求,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医用耗材)质量及供应;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集中采购行为程序规范、阳光透明,全程接受监督;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以需求为导向,实行招

采合一、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四是坚持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处理好集中带量采购与现行采购政策的关系。

(三)实施对象。加入安庆市带量采购联合体(简称“带联体”)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

(四)采购周期。采购原则上为一年,由带联体牵头单位根据招标谈判结果,与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供货协议。采购期内,国家和省实施药品带量采购的,执行国家和省带量采购结果。

二、采购范围

(一)参加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参加。

(二)药品(医用耗材)范围。遴选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部分药品(医用耗材)组织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国家和省组织谈判、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不纳入市级采购范围。具体采购品种由市医保局会同市卫健委,根据实际用量、采购金额和临床需求等因素,结合国家和省集中采购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确定。

三、采购方式

(一)采取跨区域联盟采购方式;

(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进行。投标企业只有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投标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

四、具体措施

(一)集中带量,以量换价。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上报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的年度承诺采购量。整合公立医疗机构用药(医用耗材)需求,规范药品剂型规格管理,公布采购目录。按不低于公立医疗机构年度承诺采购量的60%确定带量采购总量。

(二)招采合一,保证使用。对中选品种,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确保一年内完成合同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需采购的,可继续按中选价格采购。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可通过省药采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实行零差价销售,不得组织二次议价。

(三)确保质量,保障供应。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配送。配送必须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按购销合同约定保证产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需求。如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要相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以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四)及时付款,降低成本。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支付结算,降低医药企业财务成本。建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由医保基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货款,医保基金支付的采购药品费用从医疗

机构预算总额中予以扣除。

五、协同机制

(一)建立采购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机制。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用耗材),建立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原则上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作为安庆地区该通用名药品品规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医疗机构给患者使用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非中选药品,应征得患者同意,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二)完善药品采购与医保基金协同机制。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医用耗材)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额度。对于纳入市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在合规使用中选药品时,付费定额不变。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利用药品、耗材降价和替代使用腾出的费用空间,适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三)建立责任落实与保障使用协同机制。鼓励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医用耗材),将中选产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医保协议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

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产品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临床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联系医保工作副秘书长、市医保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管局、市审计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解决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市医保局统筹协调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做好中选药品采购、结算、配送、考核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将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医用耗材)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中标药品、医用耗材的质量监管;市公管局负责协调并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医保基金使用;市审计局负责对医保基金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市带联体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招标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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