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商业模式构成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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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大全

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大全

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大全商业贿赂行为的典型行为是哪些?请注意这些行为都可以说的上是商业贿赂行为,不要自作聪明,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1)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为推销产品,假借赞助费、新药推介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或以赠送“样品”、设备等其他手段,给付医生、医院、医药公司、药房超市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医院、医药公司、药房超市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产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2)商品供应商为获取进场销售商品等交易机会,假借进场费、广告宣传费、赞助费、专场费、促销费、开瓶费等名义或以其他手段,给付超市、商场、餐馆、歌城等零售企业或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

超市、商场、餐馆、歌城等零售企业或个人假借进场费、广告宣传费、节庆费、店庆费、陈列费、赞助费、专场费、促销费、开瓶费等名义或以其他手段,收受或者索取商品供应商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3)旅行社、宾馆、商场、酒店、票务代理等经营者为获取交易机会,假借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以回扣等其他手段,给付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

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假借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以其他手段,收受或者索取旅行社、宾馆、商场、酒店、票务代理等经营者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4)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建筑材料经销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为了获得交易机会,以回扣等手段给付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正当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如:在工程招标投标中,通过贿赂有关各方围标、串标、陪标,或者向有关人员直接行贿,谋取中标;在工程发包分包中,通过贿赂非法取得承包资格;在材料设备采购中,通过贿赂,购买、使用质量差价格高的材料设备;在施工过程中,通过贿赂,利用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或提高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工程验收决算中,通过贿赂,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等骗取工程款,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巧立名目、拖延付款等方式收受贿赂;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中,通过贿赂取得虚假技术报告,或者通过贿赂有关人员瞒报质量安全隐患以通过验收等)。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商业代表、医生、医院或相关职员以金钱、礼品、旅游或其他形式的回报为代价,进行非法行为,以获取商业利益或获得不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违反了商业伦理,还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医药购销领域的行为,建立不良记录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惩处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相关部门应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严格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明确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违法的处罚、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等事项,以增加违法成本和威慑违法者。

其次,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药购销行为的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检查制度,加大对医药企业、医生和医院等各方的监督频率和力度,对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并及时公示处理结果,增加违法行为的曝光度。

第三,建立不良记录和信用评估制度。

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对涉嫌商业贿赂的个人和机构进行记录并公示,形成信用评估体系。

涉嫌商业贿赂的个人和机构记录将会造成严重的信用损失,无法参与医药市场的正常运作,从而形成不良后果。

第四,加强行业自律与合作。

医药行业协会和药监部门应共同努力,加强自律和合作,共同监管医药购销领域的行为。

建立行业组织和行业内部的行为准则,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的素质和信誉,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宣传力度,引导和教育医药购销领域的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

总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患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相关措施的持续改进与落实,才能有效防止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促进医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及其规制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及其规制

些官 方 的研究 机构 或 中介机 构每 年转 让 品种 多 达
几 十个 , 从 中获取 丰厚 回报 , 一 些 中介 机 构或药 厂甚
至 有药 监局 官员 私下 参股 。国家药 监局 多名 高官 先
后 落马 就是 例证 。此 外 , 生 活 中还包 括药 品 、 医疗器 械 生产 经营 企业 通过 不正 当手 段使其 产 品进入 医保 目录 , 虚 报成 本抬 高 药 价 获取 商业 机 会 和 经 济利 益
来, 治 理 商业 贿 赂 行 为 已 被 纳 入 我 国的 反 腐 败 体 系 。 医 疗 领 域 是 商 业 贿 赂 的 重 灾 区 , 也 一 直 是 医 疗 系 统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的重 点 。本 文 以商 业贿 赂 行 为 为 切 入 点 , 进 而探析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及其规制 。 关键词 : 医药 ; 销售 ; 商业贿赂 ; 规 制
以销 售或 者 购买商 品 。在账 外 暗 中给予 对方单 位 或 者个 人 回扣 的 , 以行贿 论处 ; 对 方单位 或 者个 人在 账 外 暗 中收 受 回扣 的 , 以受 贿 论 处 。经 营 者 销 售 或 者
购买 商 品 , 可 以 以明示 方式 给对 方折 扣 , 可 以给 中间 人 佣 金 。这些 必须 如 实人账 ; 接 受折 扣 、 佣 金 的经 营 者也 必须 如 实入账 。 ( 二) 医疗 领域 商业 贿赂 行为 的表 现
屡 屡发 生 , 并 且 屡 禁不 止 。医疗 领 域 商 业 贿 赂 的 表
医疗 领 域 的商 业 贿 赂 行 为
( 一) 商 业 贿 赂 之 法 律 规 定

现 方式 多种 多样 。前 卫生 部部 长高 强 曾经在 全 国卫

浅谈医院药品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浅谈医院药品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浅谈医院药品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由于市场秩序不规范以及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的存在,商业贿赂问题渗透到医药购销领域。

有些不法药商采用行贿手段,向医院推销虚高价格的药品,医务人员接受贿赂或回扣,为不法药商大开方便之门,是造成药品价格虚高,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

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诱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大处方、高价药,直接损害群众的利益,成为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药品由各制药厂生产出来,通过统一招标并中标后就可以在市场上销售,同时各大医院可以从中标药品中选择供本医院使用的各种药品品种,但在中标药品目录中,同类药品又分别有各厂家生产的不同规格和价格的品种,药厂为了能够通过医药公司将药品销售到医院,必须留出巨大的利润空间,一方面保证医药公司的利润,另一方面保证药品进入医院所需的公关费用。

在此过程中, 医药代表在其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联结药厂和医院之间关系的桥梁与纽带,他的职责就是通过贿赂等不法手段与各大医院疏通关系。

据了解,药品从出厂到患者使用,其中有大约50%的利润被医生、药商、医药代表瓜分。

医生的药品回扣额在零售价的10%到30%,医药代表抽成5%左右,医药企业留下20%的纯利。

有的药品的成本与销售价差远远超出人们的心理预期,销售价达药品成本的十几倍之多。

巨大的利润空间保证了医药代表的公关费用,但获取高额利润的前提是医院患者大量使用自己的药品,为此各医药代表各显其能,力争将自己所代理的药品品种打入医院(俗称“开户”),并由临床医生开出处方供患者使用,同时保证药品在医院的持续不断的供应并逐步扩大业务量。

在此期间,医药代表首先必须弄清各个医院药品购销的程序和潜规则,只有各个环节都打通了关系,业务才能得以正常开展。

医院药品购销的程序一般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开户”程序。

“开户”是医院药品购销的第一步,指医院允许一种新药品品种进入医院销售,并录入到医院微机管理系统中,成为临床医生开处方时选择的药品种类之一。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为有效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特制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范围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采购与使用其生产、经营产品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并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查实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四)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人员因在医药购销中收受贿赂行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案件涉及的行贿企业及其代理人。

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信息收集、登记和公布(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行贿人、受贿人基本情况和违法违纪事实、处罚结果等相关信息。

(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办法:通过与卫生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监察、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及时、准确掌握有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部门或其代理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向医院行政管理人员、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行贿的,有权向医院党办举报,相关职能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登记办法:医院党办负责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登记工作,根据掌握的信息,填写《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

论医疗器材购买中的医疗商业贿赂

论医疗器材购买中的医疗商业贿赂

论医疗器材购买中的医疗商业贿赂医疗行业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点民生行业之一,近几年不断出现的医疗商业贿赂的丑闻给医疗行业蒙上了一层阴影,同时,政府也在积极寻找解决方法,不久前出台的新医改方案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遏制医疗商业贿赂这一现象,笔者从医疗商业贿赂的特点、产生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一些解决的对策,希望能对遏制医疗商业贿赂有所帮助。

标签:医疗商业贿赂;特点;产生原因;对策一、医疗商业贿赂的特点(一)主体特殊性医疗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从受贿方来说,受贿人往往是对购买该医疗产品有发言权或者决定权的人,如医院的院长、购买医疗器械小组的成员等。

行贿人就是医疗产品的销售商、代理商等。

(二)手段多样性医疗用品经营者及其代理人投医务人员之所好。

有的打着“宣传费”、“新品推广费”、“处方费”等旗号直接送现金;有的赠送各类纪念物品;有的邀请外出旅游度假,参加学术研讨会。

还有某些贿赂手段披着合法外衣,如赞助学术活动、文体活动、还有打着帮医院购买其他办公用具的旗号,虽然实际上办公用品是购买了,但是,同时药品、器材经销商再次找到了行贿的机会。

这就致使商业贿赂更加难以认定,其手段会更加隐蔽,呈现非工作时间、非公开场合、非物质形式等特点,导致在以后的办案侦查中取证难的现象。

(三)行贿目的单纯与其他贿赂案件不同,主观方面来说行贿人行贿的目的单纯。

医疗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该家医院购买其公司的药品。

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药品或医疗器械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四)受贿主体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医疗商业贿赂的受贿人大多都是院长或者副院长,至少是大学本科学历。

这些人对接受贿赂的法律后果很清楚,但是他们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爱慕虚荣被金钱所诱惑,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医疗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到法律、道德、医学、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我们必须超越法律之外,深入到多个领域窥视这个问题。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对策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对策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对策医药行业是一个关系民众健康的重要领域,但同时也是一个商机巨大的行业。

在这个行业内,商业贿赂的现象屡见不鲜。

本文旨在探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原因以及可能的对策。

商业贿赂涉及众多方面,包括医生、药企、医药代表和政府监管部门等。

以下是商业贿赂产生的主要原因和相应对策。

一、医生和药企博弈压力大医生是医药行业的核心群体,而他们的决策往往会对药企的销售额产生重大影响。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药企为了确保产品的销售,可能不惜以贿赂手段来拉动销售业绩。

医生则在面临巨大的博弈压力,一方面需要根据患者的实际需求做出药物选择,另一方面则面临到底患者是否愿意接受治疗方案及药物的选择。

这种压力会导致医生在选择药品时受到贿赂影响,而偏离了本该为患者做出的客观决策。

对策:提高医生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通过加强医学教育,提高医生的专业素养,培养医生的良好职业道德和忠诚度,使其能够真正为患者的健康着想。

另外,还需严格监管医生与药企的关系,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来防止商业贿赂行为。

二、药企的利益驱动药企是商业贿赂的主要实施者,他们通过贿赂来获取更多的销售额。

药企之间竞争激烈,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他们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

此外,药企还需要与医生建立合作关系来推广产品,而这种合作关系也可能涉及商业贿赂。

药企为了推销新药、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向医生提供财物、礼品、旅游等回报,以此来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

对策:加强药品监管。

对药企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鼓励和支持药企进行研发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减少对商业贿赂的依赖。

三、医药代表的巨大诱惑医药代表作为医生和药企之间的桥梁,其工作本质上是推销药品。

为了达到销售业绩和提高产品知名度的目的,医药代表可能会涉及商业贿赂。

有些医药代表通过与医生建立密切的关系,给予医生回扣和佣金,以此来获取更多的销售业绩。

向公立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之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向公立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之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向公立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之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王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与93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比较,主要作出 以下修改:一是对商业贿赂的对象作了系统梳理,由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修改为“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 员”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 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类主体;二是突出了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即其目的 是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是增加了关于员工行 贿的责任认定规定。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在实 际办案过程中结合实际案例,就17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实 施后,向公立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试 剂)”的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思考。

一、案情简介曰前,笔者依法对我市部分公立医院的 投放设备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某医院(以 下称甲方)2014年6月17日与某医疗器械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有一份《合 同》,合同约定“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医疗 设备(以下称“标的设备”),供甲方开展 相应医疗业务;二、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六 年,合作期限自标的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曰 起算,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除非双方 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无权处置、抵押、交由 第三方占有、使用或在标的上设置其他第三 方权益。

三、相关试剂项目:1、在合作期限30丨产品可靠性报告2020年第11期执法探讨内,在乙方设备上开展化学发光类项目,使用的全部配套试剂及 耗材必须由乙方供应,不得从第三方采购,试剂采购量每年不低 于2万测试,试剂价格后附,按报价八折供应,且试剂价格不高 于某地区的网络招标价;如果甲方区域重新招标,乙方产品需中 标并取得配送权并按招标价执行,乙方产品未中标或未取得配 送权,双方合作自行终止。

医疗机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与对策

医疗机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与对策

医疗机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与对策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医疗服务的质量,还导致医疗费用上涨,让患者承受负担。

为此,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1.回扣现象: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通过给予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回扣,以换取采购合同或提高采购价格。

2.赞助费用: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以赞助学术会议、培训等名义,向医疗机构相关人员支付费用,实则为其个人收益。

3.虚假宣传: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使用其产品。

4.滥用职权:少数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患者使用其指定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商业贿赂的界定和处罚措施,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2.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3.建立信用体系:建立医药购销领域的信用体系,对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和医疗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4.深化医改:推进医药分开、诊疗分开,减少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利润驱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6.鼓励举报: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7.强化内部管理: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等环节,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三、治理成果及展望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监管力度的加大、信用体系的建立等举措的实施,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同时,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将得到提高,医疗费用将得到控制,患者的利益将得到保障。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罚规定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罚规定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罚规定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医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长效机制,规范医院的招标、采购工作及有关管理工作,维护医院稳定发展,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医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全体干部职工3.定义:无4.内容:4.1 严禁在医院基建、药品、设备、器械、物资等招标、采购经济活动中,接受经销商给予个人的现金或物品馈赠、有价证券、回扣、中介费、干股或红利,或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

否则,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及相关党纪政纪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上缴至国库琼海市支库;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严禁医务人员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成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否则,参照第一条执行。

4.3 严禁违反国家招标采购政策规定,严禁不履行中标合同、不使用中标药品及试剂产品等。

否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有商业贿赂情况的,参照第一条执行。

4.4 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搞促销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冻结药款,停止与其业务往来,全院通报,取消该企业参加我院招标采购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4.5 严禁为药品、耗材经销单位“统方”(指提供使用药品、耗材数据)。

凡违反规定者,对“统方”人员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追究“统方”人员所在科室主任责任。

4.6 严禁违反诊疗用药原则,开贵重药、大处方和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

否则,用药不适宜处方每张扣罚100元,超常处方每张扣罚500元;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7 严禁在处方用药、收治患者、仪器检查、化验检查、使用耗材及其他医学检查等方面的任何开单提成行为,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病人、跨科收治病人。

有上述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科年度评优资格,扣科室劳务费1000元,扣科主任1个月劳务费及职务津贴;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停止科室主任职务,并给予纪党政纪处罚。

医院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医院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医院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一、背景与意义商业贿赂是指在医药购销领域中,以赠送财物、提供接待、支付手续费等方式,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在医药领域中已成为一种严重的不正之风,严重侵蚀了医院的声誉,破坏了医院的管理秩序,给患者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为加强医院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提高治理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规范医院在医药购销领域的行为,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提高医院的整体管理水平。

三、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本医院的实际情况,本实施方案制定。

四、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本医院内所有从事医药购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五、术语定义1. 医药购销领域:指医院采购药品、器械、耗材等相关产品的过程。

2. 商业贿赂:指在医药购销领域中以提供财物、支付手续费等方式,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制度建设一、建立医院内控制度医院应制定医药购销内控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流程、责任等,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提供制度依据。

二、明确责任分工1. 医院领导责任: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全面负责医院内医药购销工作治理的整体工作。

2. 监察部门责任:医院监察部门要负责制定医院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相关部门责任:医院的采购、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应承担医院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并进行负责。

三、加强人员培训医院应定期开展有关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辨识和防范能力。

四、建立奖惩机制医院应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奖惩机制,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处罚,并对积极参与、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三章预防机制一、供应商准入管理医院应建立供应商准入管理制度,对所有供应商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核,限制供应商与医院职工的关系,以避免商业贿赂的发生。

浅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体

浅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体

浅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体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等。

这些主体在医药购销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或者达成交易,通过给予相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方式,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这些主体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因此很难被发现和打击。

由于涉及到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各个主体之间往往存在相互勾结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治理难度。

为了有效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对医药购销领域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反腐斗争中来,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风气。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难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公众意识等方面的工作,才能有效地遏制该问题的发生和发展。

医药购销领域作为社会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然而,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商业贿赂的成因和防范措施两个方面出发,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市场竞争:医药购销领域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销售份额和市场份额,往往不惜采取非法手段进行竞争。

同时,医疗机构在选择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商时,也往往会优先考虑能够提供“回扣”的企业。

利益驱动:某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一己私利,不惜违反法律法规,以金钱、礼品等方式向医疗机构或医生行贿,以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利润。

监管不力:政府部门对医药购销领域的监管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惩处商业贿赂行为,也助长了商业贿赂问题的发生。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制裁,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使企业不敢轻易尝试商业贿赂。

加强行业自律:医药购销领域的行业协会应该积极发挥作用,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医疗行业的灰色收入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

医疗行业的灰色收入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

医疗行业的灰色收入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医疗行业的灰色收入——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近年来,医疗行业的灰色收入问题广受关注。

其中,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成为一大焦点。

本文将就医疗器械销售商涉及贿赂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背景介绍医疗器械销售商作为医疗行业的重要组织之一,其使命是将医疗器械推广给医疗机构,并促成医疗器械的购买和使用。

然而,由于利益驱动和监管不力等原因,一些医疗器械销售商卷入贿赂风波,使得医疗行业的灰色收入问题更加严重。

二、贿赂的问题1. 贿赂医生为了获得更多的销售订单和提高市场占有率,一些医疗器械销售商采取非法手段贿赂医生,以换取合作机会和销售额。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医疗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利益。

2. 贿赂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为了推动医疗机构购买其产品,医疗器械销售商不惜向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行贿。

这种行为不仅使得医疗机构的采购决策失去客观性,也使得医疗器械市场的正常秩序被破坏。

三、问题的根源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的问题根源主要有以下几点:1. 利益驱动医疗器械销售商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获取订单和销售额。

这种利益驱动使得他们陷入了贿赂风波,忽视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

2. 缺乏监管医疗器械销售商贿赂的行为离不开监管的缺失。

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销售商的监管力度不够,容易造成他们的滥用。

同时,一些监管人员也可能因为个人利益而放任不管。

四、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医疗器械销售商陷入贿赂风波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应该增强对医疗器械销售商的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同时,建立健全医疗器械销售商信用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从而降低贿赂行为的发生。

2. 建立行业道德规范医疗器械销售商应该制定和遵守行业道德规范,明确禁止贿赂行为,并对违反规范的销售商进行处罚。

同时,行业协会应该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销售商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商业贿赂的分析

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商业贿赂的分析

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商业贿赂的分析作者:点击:153时间:2006-7-19 10:35:53新闻来源:四川省职务犯罪预防网近年来,我省一些医疗机构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发生贿赂职务犯罪案件仍较突出,人民群众“看病难、吃药贵”的问题仍未得到较好解决,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对近两年来全省医疗系统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发生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作了分析和思考。

一、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贿赂职务犯罪的特点(一)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是受贿犯罪案件高发环节。

由于前些年各地在产业结构调整上的失误和宏观调控不力,很多地方盲目地上项目,建公司、办企业,特别是制药企业有雨后春笋般之势快速发展。

在短时间内,对当地的经济建设和医疗事业的发展已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受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销售形成了供大于求的局面,销售市场竞争非常激烈。

因此,一些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中大做“文章”,采取不正当的营销方式推销药品或医疗器械;一些药商为了促销挖空心思腐蚀医务人员,导致一些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大肆收受回扣和好处费,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使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环节成了医疗系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发案的重灾区。

仅2003年底至2005年底两年时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医疗机构涉嫌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79件,其中,查处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环节的涉嫌受贿犯罪案件64件(药品采购发案39件,医疗设备采购发案25件),而查处利用基建工程发包、人事调动、职级晋升等环节的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仅为15件,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涉嫌受贿案件占整个医疗系统涉嫌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的81%,如此之高的发案率,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警醒。

案例:向医院赠送设备并捆绑销售产品构成商业贿赂

案例:向医院赠送设备并捆绑销售产品构成商业贿赂

案例:向医院赠送设备并捆绑销售产品构成商业贿赂案情A公司为A诊断产品全国总经销商,其西南片区经销商为B公司,四川地区经销商为C公司。

按照约定,A公司将诊断试剂销售给B公司,B公司销售给C公司,C公司再销售给医院。

3家公司在常规销售仪器和试剂之外,安排C公司寻找目标医院,在医院承诺5年内购买一定金额试剂的前提下,免费提供5年仪器使用权。

与医院确定销售意向后,C公司通过口头(或邮件)的方式向B公司申请提供仪器使用权,B公司再向A公司提出申请。

A公司在保留仪器所有权的前提下,与B公司签订仪器安置协议,将仪器使用权转移给B公司并允许其再次转移使用权,同时规定仪器安置医院必须购买试剂。

B公司与C 公司,C公司与合作医院分别签订了仪器安置协议。

在仪器使用权转移过程中,A公司将仪器直接送到医院派专人安置,有少部分仪器由B 公司安置,相对应的试剂均由C公司向医院销售。

A公司将涉案仪器以固定资产5年折旧方式入账,涉案折旧金额131万余元,B公司、C 公司和12家涉案医院对此均未入账。

办案机关认为,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3家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共计没收违法所得158.78万元。

案件特点1.定性难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商业贿赂。

涉案当事人安置的仪器与销售的试剂是配套产品,医院如果购买试剂必定购买仪器,购买仪器也必定购买试剂。

当事人没有给予医院财物,只是提供仪器使用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均未规定“使用权”属于“财物”范畴。

此外,A公司提出其只与经销商发生联系,没有向医院行贿。

B公司和C公司提出,其没有剥夺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机会,因为参与医院竞标的企业都要免费提供仪器(或使用权),竞标时比的是试剂的价格和提供的服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商业贿赂。

A公司与B公司和C公司签订仪器安置协议层层转移仪器使用权,最终将仪器使用权免费提供给医院,其目的是销售试剂获取利润,客观上造成了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后果。

卖耗材送设备 会计处理案例

卖耗材送设备 会计处理案例

卖耗材送设备会计处理案例当前,我国乃至全球的医疗市场存在着“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

即:医药企业通过向医院赠送医疗设备,换取医院采购、使用该企业的医用耗材(包括医疗医用耗材),最终从耗材的销售中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

为方便大家理解,小资为大家分享两个案例。

案例1:2011年8月,吉林省白山市中心医院在采购乙肝两对半检测医用耗材时,与长春某医药配送公司签订了《耗材配送协议》。

协议中规定:长春某医药配送公司免费提供ANYTEST-NZ全自动时间分辨荧光免疫分析系统一套,用于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业务。

医院收到医疗检测设备后,须从长春某医药配送公司购买医疗检测设备所用的各种医用耗材,不得从第三方或其他公司购买。

5年后,该设备所有权归医院。

案例2:2011年6月7日,北京三义众帮生物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本单位负责开封地区业务的张某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与开封市尉氏县人民医院签订合同约定:将市场价168万元的仪器投放于开封市尉氏县人民医院,并负责提供给医院10年干化学所需的所有医用耗材;医院10年后优先考虑使用公司的设备与耗材,需达到平均每天的生化测试量不低于200个测试项目,直至达到要求的测试量为止。

医院在合作期间不得从其他厂家购进生化急诊设备,所有的急诊项目都必须在提供的仪器上检测,如医院违约,需支付仪器的全部款项168万元80%作为违约金。

以上两个案例虽然名义上都是免费赠送、无偿使用,但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捐赠。

医疗设备的“免费”使用显然与医用耗材的采购挂钩,医药企业从每一次耗材销售的利润中,逐步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

医院也在每一次的耗材采购中,通过支付耗材价款的形式,变相地为医疗设备支付使用对价,甚至最终获得设备所有权。

今天,小资主要和资粉们探讨的是这种商业模式下的财税问题及法律风险。

一、会计处理小资采纳了《计学撮要》有关租赁安排的会计处理观点,上述案例中虽然医药企业不直接收取医疗设备租金,但设备的成本是从销售的医用耗材的毛利中获得补偿,是一种变相的设备出租行为,那么接下来,就是这种租赁安排属于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的问题。

医疗机构涉嫌商业贿赂的主要的问题及查处

医疗机构涉嫌商业贿赂的主要的问题及查处

医疗机构涉嫌商业贿赂的主要的问题及查处一、在药品购销活动中收受折扣而不如实入帐,涉嫌商业贿赂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的药品采用售价进行核算,药品的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在“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采购费用及管理中支出的费用在“药品支出”科目核算。

医院购入的药品验收入库时,按售价,借记“药品”科目(药库),按进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售价和进价的差额,贷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

医院购入的药品验收入库时,按售价,借记“药品”科目,按进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售价和进价的差额,贷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

月末,结转药品销售成本时,按计算本月消耗药品实现的进销差价,借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按药品实际成本,借记“药品支出”科目,按已销药品的售价,贷记“药品”(药房)科目”。

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只有售价、进价两种价格。

而我们检查的这5家医院在药品购入记帐过程中普遍存在三种价格,即进价、批发价、售价。

实际支付给药商的款项按进价支付,销售给患者的药品按售价收取,在进价与售价之间,医院用自制的“药品及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入库验收单”自己擅自做出个批发价格。

药品售价物价局有最高限价的规定,超出最高限价出售药品是会受到物价部门处罚的,据各医院财会人员讲,物价部门对于进价和售价之间还有一规定,就是药品的利润不得超出进价的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三十。

在现实药品交易活动中,药商为了长期销售药品,往往都给购药的医院很大的让利或折扣,这个让利或折扣远远超出百分之三十,有的让利或折扣能达到药品最高限价的百分之四百,医院为了享有这块丰厚的利润,而又回避物价部门的检查,就擅自做出个批发价格,批发价格是用最高限价(售价)反除以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三十而得来的。

例如:XA医院购进安痛定,进药价格是每盒0.50元,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只能加价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三十,即只能按每盒0.65元销售给患者,而现在安痛定市场零售价为每盒2.00元,XA医院为了享有这丰厚的利润,就用自制的“药品及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入库验收单”(白条)在会计凭证中根据售价做出个批发价格每盒1.74元。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认定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认定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医药领域中商业贿赂的特点医药领域是商业贿赂盛行的重灾区。

我们国家相同或者雷同产品多,生产过剩质量接近,但是市场和资源有限,因此,市场竞争愈演愈烈。

用“潜规则”来赢得市场、推销产品已经成为社会的不成文的规规矩,导致现在医院管理阶层、医务人员拿好处费成为常态。

1.隐秘性。

商业贿赂一般是秘密进行的。

采取直接给付、账外账等形式进行财务伪造等手段,很多费用都是计入法定账目内,打入医药成本,转嫁给患者。

过去,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有些是暗中秘密进行有些则是半公开甚至是公开进行的,销售代表在各科室转来转去,直接和医生以及分管采购的负责人联系,有的销售代表直接到医生诊室甚至是家中、车中进行推销和发放“红包”,大家习以为常。

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强,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中“暗度陈仓”,都转入隐秘单线操作、单独“勾兑。

医务人员反调查能力增强,企业营销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采取“一对一”单线联系,进行联络会等形式,把涉及案件人员请出医院,进行暗中交易。

其触犯法律的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从而导致监管难、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

2.普遍性。

销售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试剂、设备、医用耗材、提供各类服务的公司,都普遍存在着通过给予商业贿赂获得竞争优势地位、优惠的交易机会,从而排挤竞争对手,破坏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然就进不了医院。

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院、医疗机构及医生利用优势地位向医药、医疗器械等生产企业借助院庆等各类名目索要赞助费等贿赂。

自上而下的群体性受贿现象普遍存在,窝案、串案特点突出。

3.表现形式多样性。

主要是采取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予财物,还有就是假借科研费、临床观察费、赞助费、返利款、新药推广费、临床观察费、培训会、学术研讨会、考察等名义提供境、境外旅游,作假账、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予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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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商业模式构成商业贿赂
“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商业模式构成商业贿赂
当前,中国乃至全球的医疗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医药企业通过向医院[1]赠送医疗设备,换取医院采购、使用该企业的医用耗材(包括医疗试剂),最终从耗材的销售中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

当前,中国乃至全球的医疗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医药企业通过向医院[1]赠送医疗设备,换取医院采购、使用该企业的医用耗材(包括医疗试剂),最终从耗材的销售中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

但如果医院没用医药企业生产的耗材,或者采购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该企业就会收回医疗设备,或者要求医院支付设备使用费。

关于这种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目前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将结合我们处理同类法律事务的经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逐步展开法律评析。

望我们的个人观点能够抛砖引玉,供读者参考。

商业贿赂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商业贿赂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禁止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
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第二条,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关于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在其印发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指出,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结合上述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规范主体问题的
答复》,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机构都有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2.商业贿赂的客观要件是给付或收受财物或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财物或其他利益的给付对象并不限于交易对方或个人。

向“对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第三方给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也属于商业贿赂。

3.商业贿赂的主观目的是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也即获取或者提供现有的或潜在的交易机会。

4.商业贿赂侵害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秩序。

在本质上,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

侵害公平竞争秩序是商业贿赂的本质属性。

我们倾向于认为“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符合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并在下文针对每一构成要件逐一展开分析。

“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构成商业贿赂 1.医药企业和医院均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涉及医药企业和医院两个交易主体。

作为营利性机构,医药企业当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医院虽然是非营利性机构,但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只要在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商业贿赂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2.医药企业向医院实际交付了财物
虽然名为“赠送”,但医药企业向医院交付医疗设备的行为不是真正的捐赠。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真正的捐赠资助必须“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

但在“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模式下,医疗设备的“免费”使用显然与医用耗材的采购挂钩。

如果医院没有采购医用耗材,或者采购量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医药企业会收回医疗设备,或者要求医院支付设备使用费。

所以,与“买医用耗材”挂钩的“赠医疗设备”并不是真正的捐赠,而是假借捐赠的名义,向医院支付财物。

关于假借捐赠或赞助名义支付财物的行为,《暂行
规定》第二条指出,“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的行为,仍然属于向对方给付财物或利益的贿赂行为。

因此,所谓的“赠医疗设备”并不是真正的捐赠或赠予,而是向交易对方(即医院)支付财物(即医疗设备)的行为。

3.“赠医疗设备”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医用耗材的交易机会
“赠医疗设备”与“买医用耗材”相挂钩更说明,“赠医疗设备”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耗材交易机会。

一台医疗设备往往可以使用多年,有的可以使用十几年。

为了免费使用医疗设备,医院必须在设备使用期内持续采购特定医药企业生产的耗材。

通过“赠医疗设备”,医药企业不仅可以获得当年的耗材交易机会,更可以长期锁定未来的耗材采购订单,获得稳定、高额的耗材销售利润。

4.“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侵害了公平竞争秩序侵害公平竞争秩序是商
业贿赂的一项重要构成要件,也是区分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标准。

不论是正当竞争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必然带有增加经营者交易机会,降低对手交易机会的目的和特点。

所以,判断某一商业模式是否侵害公平竞争秩序,不能仅以是否降低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为标准,而是应当结合现行法律制度、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等因素综合判断。

为此,我们认为,要判断“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是否侵害公平竞争秩序,必须将这种
商业模式放在医疗领域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制度背景下综合判断,才能最终作出评价。

(1)医疗设备的“免费赠送”规避了《政府采购法》的监管,侵害了公平竞争秩序如前文所述,“赠医疗设备”与“买医用耗材”挂钩,所以不是真正的免费赠予。

医药企业从每一次耗材销售的利润中,逐步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

医院也在每一次的耗材采购中,通过支付耗材价款的形式,变相地为医疗设备支付使用对价,甚至最终变相地购买了医疗设备,获得设备所有权。

因此,在这种商业模式下,医院对医疗设备的获取和使用是一种变相的采购行为,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适用本法。

各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其采购医疗设备的资金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性资金。

医疗设备已被不少省、直辖市、自治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很多医疗设备的价格已经超过了各地政府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2]。

所以,公立医院的绝大多数医疗设备采购都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有严格的限制。

例如,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

再如,凡超过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必须使用公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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