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手册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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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系统2006版维护手册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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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2006版维护手册本文所述内容(包括文字和图片),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或“恒生公司”)拥有完全独立的唯一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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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手册所述内容截止至2009年8月,不包含2009年8月之后涉及的交易规则变化和系统程序修改。

文档修改记录恒生电子证券事业部二○○九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期货2006版结构介绍 (4)1.1.期货2006版交易系统的结构 (4)1.2.期货2006版用户和表空间 (7)1.3.期货2006版系统目录结构 (8)1.4.2006版客户端文件更新 (16)第二章中间件配置运维 (18)2.1中间件配置的重要参数 (18)2.2中间件的日常运维任务 (20)2.3中间件日志分析处理 (24)第三章常用指标的算法和名字解释 (27)3.1基本公式及名词解释 (27)3.2逐日盯市和逐笔对冲盈亏计算方式 (27)3.3逐笔对冲 (28)3.4单客户查询实时成交的要素含义 (29)3.5交易员系统相关名字含义及算法 (29)3.6管理员系统 (30)3.7交易过程中保证金的控制 (31)第四章报盘回报详解 (33)4.1 报盘总体介绍 (33)4.2 申报回报详细流程分析 (37)4.3 报盘参数设置 (38)4.4 服务、交易所操作 (40)4.5 申报参数设置 (48)4.6 日志信息 (50)4.7 其他注意事项 (52)第五章日终结算详解 (54)5.1 结算介绍及总体流程 (54)5.2 日终结算流程以及设置 (55)5.3 日终结算过程 (59)第六章常用业务指引 (76)6.1 新产品上市业务指引 (76)6.2 期货交割业务指引 (77)6.3 期货帐单业务指引 (79)6.4 重做昨结算的方案 (81)6.5 居间人关系使用方法 (82)6.6 复核操作流程 (89)6.7 新增营业部流程 (99)6.8 全面结算会员系统交易会员业务指引 (107)第七章维护知识集锦 (134)7.1 系统 (134)7.2 报盘 (135)7.3 交易 (139)7.4 网上交易 (141)7.5 资金 (145)7.6 查询 (147)7.7 报表 (148)7.8 客户 (151)7.9 日终 (152)7.10 仓单质押 (154)7.11 交割 (155)7.12 银期转账 (155)7.13 中间件 (159)7.14 其他 (160)7.15 DOS热自助 (162)附录:参考中间件配置文件 (164)1. 核心AR配置参考 (164)2. 查询AS配置参考 (165)3. 交易AS配置参考 (172)第一章期货2006版结构介绍1.1.期货2006版交易系统的结构1.1.1.结构框架系统部署营业部端结构1.1.2.主要组成06版期货交易系统的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数据库服务器分为交易服务器和查询服务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25•【文号】证监期货字[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期货公司:近期,期货市场发生几起因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不力,客户穿仓,造成保证金缺口的风险事件,监管部门迅速行动,督促相关公司短时间内弥补了资金缺口,并严肃处理了相关公司及责任人。

为防范类似风险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重申以下监管要求:一、期货公司要谨慎为本,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及客户诚信记录和风险承担能力确定客户的保证金水平,严禁低于交易所标准收取保证金。

二、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追加保证金和强行平仓制度,及时化解风险,严禁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防止出现客户穿仓。

三、严格对期货公司关联客户的管理,禁止因关联关系而降低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放松风险控制;严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扰公司正常的保证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四、期货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将交易所要求的最低结算准备金足额存放于保证金封闭圈内。

当客户出现透支或穿仓时,期货公司应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

五、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以及公司风险控制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高管、风险控制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受到干扰时,应立即向当地证监局报告。

六、期货公司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证监局、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信息,出现大额透支、穿仓时,应立即向证监局报告。

各期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照有关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检查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向证监局报告整改情况。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持续深入检查各期货公司风险控制情况,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期货风控方案

期货风控方案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503字,要求以Markdown 文本格式输出,不要带图片,标题为:期货风控方案# 期货风控方案## 1. 引言期货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资者进行交易和套利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期货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为了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期货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风控方案。

本文将介绍一种基于风险管理原则的期货风控方案。

## 2. 风险管理原则风险管理是期货公司保障稳定运行的关键环节,其核心是通过合理管理和控制风险,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以下是期货风控方案的一些基本原则:### 2.1 多元化投资组合多元化投资组合是分散投资风险的有效手段。

期货公司应该鼓励客户在不同品种、不同合约上进行投资,避免过度集中风险。

### 2.2 限制杠杆比例期货交易的杠杆效应较大,投资者可能承担较高的风险。

为了防止过度风险暴露,期货公司应设置合理的杠杆比例限制,限制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 2.3 实施止损机制止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期货公司应鼓励客户设置合理的止损点位,以避免损失过大。

### 2.4 定期风险评估和分析期货公司应定期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分析,给出相应的建议和调整方案,以更好地管理风险。

## 3. 期货风控方案的基本原则基于以上风险管理原则,期货风控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客户资料收集与管理期货公司应严格履行客户开户资料的收集和管理,核实客户身份并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以便为客户提供合理的风险管理建议。

### 3.2 限制杠杆比例和最大持仓量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情况,期货公司应制定合理的杠杆比例限制和最大持仓量控制,以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 3.3 灵活调整保证金要求为了应对市场波动,期货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保证金要求,确保客户有足够的资金进行交易,并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

### 3.4 定期风险评估和分析期货公司应定期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分析,根据评估结果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包括调整投资组合、适当调整保证金要求等。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根据上期所[2013]14号公告•【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根据上期所[2013]14号公告修订2013年1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石油沥青(以下简称沥青)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三条会员或客户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各品种期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五条需进行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公司期货交易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公司期货交易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公司期货交易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一、总则期货交易是一种金融衍生品交易工具,具有高风险性和复杂性。

为确保公司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交易操作流程1.交易决策:公司设立专门的交易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市场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决定是否进行期货交易。

2.交易策略制定:根据市场分析报告,交易决策委员会制定交易策略,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入市和离市时机等。

3.交易执行:交易决策委员会指定专业交易团队进行实际的交易操作,负责执行交易策略。

4.交易监控:公司设置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控交易操作的风险情况,及时调整和控制交易风险。

三、风险控制管理1.客观风险评估:公司需对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客观评估,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2.杠杆控制:公司设置每个交易账户的最大杠杆比例,严禁超过规定的杠杆比例进行交易。

3.仓位控制:公司设置每个交易账户的最大仓位比例,严禁超过规定的仓位比例进行交易。

4.止损控制:公司制定明确的止损规则,设定止损点,及时止损,控制交易风险。

5.风险预警控制: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控交易账户的风险情况,一旦达到预警线,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6.风险分散:公司在交易决策时应考虑将风险分散在不同的交易品种和市场,避免过度集中风险。

7.风险教育培训:公司定期进行风险教育培训,提高交易团队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四、信息管理1.信息收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体系,包括市场资讯、研究报告、交易数据等。

2.信息分析:公司设立专门的研究部门,负责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为交易决策提供参考。

3.信息保密:公司规定所有交易团队成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内部交易信息。

4.信息共享:公司鼓励交易团队成员之间进行信息共享,以提高整体交易效果。

五、违规处理1.违规行为:包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资金挪用等行为。

2.处罚措施: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调整螺纹钢期货部分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调整螺纹钢期货部分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调整螺纹钢期货部分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7.29
•【文号】上期发〔2024〕273号
•【施行日期】2024.07.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关于调整螺纹钢期货部分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
度的通知
上期发〔2024〕273号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7月31日(周三)收盘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如下:
螺纹钢RB2408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套保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投机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

螺纹钢RB2409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套保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投机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

螺纹钢RB2410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6%,套保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7%,投机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8%。

如遇《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则在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调整。

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其他事项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相关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一览表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年7月29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3版)第1章——发展历程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3版)第1章——发展历程

内部控制结构阶段正式将控制环境纳入内部控制的范畴 。管理实践使人们逐渐认识到控制环境并非内部控制的外部 因素,而是内部控制组成部分。人们不再区分会计控制和管 理控制,而统一以要素来表述。
这一阶段的内部控制将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融为一体, 从 “制度二分法”阶段步入 “结构三要素”阶段,是内部 控制与风险管理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转变。
假定2
两个或两个以上 人员或部门有意识地 合伙舞弊的可能性远 低于一个人或部门。
由此可见,内部牵制的最初形式和基本形态是以不相容职务分离 为主要内容的流程设计。然而,内部牵制在控制目标的定位上存在一 定的历史局限性。
20世纪之前 社会生产力相对落后,商品生
产尚不发达,内部牵制制度在防 错纠弊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 用。
2)2017年修订并发布《企业风险管理———与战略 和业绩的整合》(新《ERM》框架)
• 目标定位变化:从提供“控制框架”变为提供“管理框架” • 结构设计变化:从“八要素”变为“五要素”下的“20原则” • 其他主要变化:应用了要素和原则的编写结构、简化企业风
险管理定义、 强调风险和价值的关联性、重新审视了《ERM 框架》关注的焦点……
在内部控制的演变过程中,内部牵制应突破固有的概念 藩篱,不仅强调分离式牵制,也强调合作式牵制的作用,如 会审、会签、协作等。
1.2 美国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
1.2.1
内部控制制度阶段
1.2.2
内部控制结构阶段
1.2.3
内部控制整合框架阶段
1.2.4
风险管理整合框架阶段
1.2.5
COSO内部控制的进展
内控失效沉疴难解,华业资本退市倒计时
“华业资本内部控制失效,应收账款债权投资业务爆发重大风险 ,涉及多起债权及担保诉讼,部分资产和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2019 年前三季度亏损50.49亿元,期末净资产为48.20亿元,下属子公司违 规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涉及金额达17.13亿元,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今年12月初,上交所发布公告回应称,华业资 本股票因股价持续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是公司基本面的真实反映, 是投资者理性投资的结果,是市场的选择。

《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2019)

《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2019)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19〕88 号)为加强对有色金属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结合交割商品市场需求和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了部分条款。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3月26日发布的《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2019 年10 月22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2019 年10 月修订版)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客户、注册企业和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商品注册第三条申请注册的条件(一)申请注册企业应当是国内外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二)申请注册企业的年产能(含单个品牌)达到规定水平[ 暂定为:铜: 5 万吨、铝:10 万吨、锌: 5 万吨、铅: 5 万吨、镍:5000 吨、锡:4000 吨] ,商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或国际标准,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达标,连续稳定生产至少 1 年以上。

(三)申请注册商品应当具有合法来源,在现货市场上占有相当份额。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注册条件预审申请注册企业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之各项条件要求向交易所提交预审材料。

交易所对照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之各项条件对申请注册企业提供的预审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才能进入正式注册流程。

必要情况下,交易所可对申请资质进行现场复核。

第五条申请注册企业应当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申请注册报告(二)承诺书(见附件一)(三)《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重熔用铝锭(AL99.70)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锌锭(Zn99.995)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铅锭(Pb99.994)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电解锲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锡锭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能够证明并区别申请注册商品来源的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六)申请注册企业股东及其股权或股份情况(七)立项批复或备案登记、环保验收合格等文件(八)商品质量管理措施文件1、主要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目录2、内控标准3、主要原副材料检验项目(包括检测能力、检测方法)4、成品质量检验项目(包括检测能力、检测方法)5、主要检验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用途)(九)第三方质检机构签发的最近一期商品质量测试报告(十)企业内部近三个月的商品质量情况分析报告(十一)生产工艺流程图(两种以上生产工艺的,应当分别说明)(十二)相关生产设备介绍(规格、参数、数量等)(十三)反映申请注册商品的外观、标识和包装情况的实物彩照若干,同时应当注明:1、单块外形尺寸、重量;2、单捆外形尺寸、重量;3、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规格(包括包装夹扣)、商标或标识所在部位。

锌(ZN) 交割业务手册说明书

锌(ZN) 交割业务手册说明书

锌(ZN)交割业务手册目录一、锌基本参数 (3)1.1合约参数 (3)1.2交割月持仓限额 (3)二、交割基础知识 (4)2.1交割概念 (4)2.2交割条件 (4)2.3交割单位 (4)2.4交割方式 (4)三、交割商品的要求 (4)3.1质量规定 (4)3.2包装 (5)3.3溢短和磅差 (5)四、交割流程 (5)4.1实物到期交割 (5)4.2期转现交割 (6)4.3交割票据流转 (7)五、交割违约 (7)六、交割费用 (8)6.1进出库及仓储费 (8)6.2过户费 (8)6.3打印费 (9)七、标准仓单业务 (9)7.1标准仓单注册 (9)7.2标准仓单注销 (10)7.3标准仓单转让 (10)7.4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业务 (11)7.5提取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 (11)八、套保申请 (11)8.1套保申请流程 (11)8.2套保额度种类 (11)8.3申请时间 (12)8.4申请材料 (12)8.5注意事项 (13)九、仓库名录 (13)十、注册商标、包装标准及升贴水标准 (15)十一、质检机构 (18)十二、电子仓单系统开户 (18)一、锌基本参数1.1合约参数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上期所强行平仓。

2.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

1.2交割月持仓限额二、交割基础知识2.1交割概念锌期货采用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2.2交割条件•只有企业法人才具备实物交割的权利。

自然人客户不允许进行实物交割。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客户应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参与交割的客户应事先开立上期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保仓单系统客户端能正常使用。

2.3交割单位锌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5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25吨,交割必须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0修订)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0修订)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0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10.02.20•【文号】中金所办字[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2.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31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金所办字[2010]16号2010年2月20日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

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二)遇国家法定长假;(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六条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0.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为了引导风险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行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协会起草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各公司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表于2021年11月5日前发送至协会邮箱(**********************)。

2021年10月21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完善内部控制,增强规范经营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期货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并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完成备案的风险管理子公司。

第三条(定义要素)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是指为了保证其各项业务的规范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而设置的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方法和控制机制的总称。

应当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第四条(内控目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经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则和内部规章制度;(二)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运行,有效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三)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四)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五)保证业务记录、财务数据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海辖区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工作指引

上海辖区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工作指引

上海辖区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工作指引上海辖区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切实发挥首席风险官作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首席风险官的任期、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章程和本指引的规定,制定首席风险官工作基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报监管部门备案。

首席风险官工作基本制度应包括首席风险官工作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任免制度、回避制度、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绩效考核等的具体内容。

首席风险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制定首席风险官的工作规程和业务流程。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实现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推动执行。

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全体工作人员对其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和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首席风险官负责对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切实履行有关合法合规和风险管理的职责。

期货公司应当将首席风险官检查结果纳入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对首席风险官进行考核,并听取总经理意见。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为首席风险官独立、有效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保障。

期货公司应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对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的经费进行单独列支,经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规培训、现场检查、走访。

第八条期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风险官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8•【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56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自2024年4月18日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 条文修订对照表2. 《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4月18日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做市商的管理,增强期货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做市商的做市及相关活动,交易所、做市商及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交易所可以在指定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实施分级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做市商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

第六条交易所按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

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交易,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六)应当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的经历;(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7年4月18日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标准,期货公司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交易系统测试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交易系统测试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交易系统测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7.03
•【文号】上期发〔2024〕228号
•【施行日期】2024.07.0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关于交易系统测试的通知
上期发〔2024〕228号各会员单位、行情转发单位:
上海期货交易所将于2024年7月6日(周六)开展全市场测试。

相关事宜请参见《交易系统测试指南》(附件)。

测试问题请联系信息科技一部:
值班电话:************
电子邮箱:*************.cn
传真:************
特此通知。

附件:《交易系统测试指南》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年7月3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告知客户具有报备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义务,并切实履行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职责。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管理等相关材料登记存档、妥善保存,并对客户申报的内容保密。

第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客户还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第四条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实。

第五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行业整改报告期货市场交易所的市场风险管理与控制

期货行业整改报告期货市场交易所的市场风险管理与控制

期货行业整改报告期货市场交易所的市场风险管理与控制期货行业整改报告一、市场风险的概述期货市场交易所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市场交易所也面临着各种风险挑战,包括市场波动、投资者信心不稳、市场操纵等。

因此,市场风险管理与控制是期货交易所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本报告旨在对期货市场交易所的市场风险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二、市场风险管理的现状分析1. 风险监测与评估机制不完善目前,期货交易所存在着风险监测与评估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

风险监测的手段和工具相对单一,无法全面准确地捕捉市场风险动态。

评估方法也较为简单,无法对复杂市场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2. 缺乏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理机制在市场风险管理中,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的建立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期货交易所在这方面的工作仍有待提高。

缺乏及时准确的风险预警信息,无法在危机发生前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干预和修正。

3. 缺乏有效的市场风险控制措施市场风险控制是市场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

然而,当前期货交易所的市场风险控制措施较为单一,缺乏灵活性和全面性。

无法有效应对各类意外的市场波动和风险事件。

三、市场风险管理整改建议针对期货市场交易所的市场风险管理与控制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整改建议:1. 完善风险监测与评估机制加强风险监测手段的多样化,并引入更加科技化的风险评估工具。

建立更加全面准确的市场风险指标体系,实现对市场风险的全面把控。

2. 建立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及时获取各类风险预警信息,并建立完善的风险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减少市场风险的扩散和蔓延。

3. 加强市场风险控制措施制定更加全面、灵活的市场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市场熔断机制、交易限仓、约束风险交易等措施。

提高市场风险控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四、总结期货市场交易所的市场风险管理与控制是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风险管控手册

风险管控手册

风险管控手册(示例)XXX有限公司2017年XX月XX日编写说明为积极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监总管四〔2016〕31号和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监管〔2016〕188号文件)精神,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坚持关口前移,着力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排查、辨识、评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

XX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风险评价领导小组组长XX亲自组织,各生产单位和各主管部门及生产一线人员参加,进行了2017年度风险辨识和评价,风险评价小组和安全部具体负责编制了《风险管控手册》。

本手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编制,每年公司根据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完善和持续改进。

本手册做为公司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责任落实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全体从业人员参与风险评价并掌握本手册的具体内容,本公司要求以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为基础,以隐患排查和治理为手段,把风险控制挺在隐患前面,从源头系统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并通过隐患排查,及时寻找出风险控制过程可能出现的缺失、漏洞及风险控制失效环节,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把好事故发生的源头关口,保证安全生产。

2017年6月10日目录一、企业简介二、公司风险评价组织;三、公司危险源的识别依据;四、公司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五、公司风险等级确定及相应的管控单位和管控责任人;六、公司采取的主要控制措施;七、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八、公司等级以上风险的可控状态九、附件1:公司、车间、岗位安全风险管控台账附件2:企业风险公告栏附件3:岗位风险告知卡附件4:风险评价与控制管理制度附件5:风险动态管理制度附件6:风险警示告知管理制度附件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附件8:危险性作业活动风险分析企业简介X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XX月XX日,注册资本XXXX万元,法定代表人XXX。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管控,促进风险管理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风险控制指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报表。

第三条协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风险管理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协会报告,协会根据风险管理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协会可以根据风险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控制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业务发展和监管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风险管理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采取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七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是否符合标准,对风险管理公司编制、报送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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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操纵治理方法(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治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依照《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黄金、白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螺纹钢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黄金、白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能够依照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常;(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常;(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依照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依照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时期(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本条另有特不规定的除外。

热轧卷板不再依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依照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铜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手。

表二铝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手。

表三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手。

表四铅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手。

表五镍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六锡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手。

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手。

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手。

白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手。

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手。

石油沥青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依照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时期(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八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九锡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热轧卷板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能够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三)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时期时刻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讲明):如Cu0305,其运行时期是从2002年5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其中: 2002年5月16日为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2003年5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2003年5月14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年5月13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03年5月为交割月份、2003年4月为交割月前第一月、2003年3月为交割月前第二月、2003年2月为交割月前第三月。

示意图如下:本方法有关条款时刻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

第六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当某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7.5%;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5%时,交易所能够依照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铅、镍、锡、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时,交易所能够依照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天然橡胶、石油沥青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3.5%时,交易所能够依照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燃料油、白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6%时,交易所能够依照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N 的计算公式t = 3,4,5P 0 为D 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P t 为t 交易日结算价,t = 3,4,5P 3 为D 3 交易日结算价P 4 为D 4 交易日结算价P 5 为D 5交易日结算价交易所采取本条规定措施的,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条 对同时适用本方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第九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能够依照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100%0P P t N P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依照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方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条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刻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不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D0交易日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该期货合约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

D1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

假如该期货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则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若D1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后第一个交易日,则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视为该期货合约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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