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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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日东海问题

浅谈中日东海问题

浅谈中日东海问题摘要:中日东海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则愈演愈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划界的原则和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双方至今未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有待借助其他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尽快地把东海这一“对立之海”变为“协力之海”,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中间线原则自然延伸原则钓鱼岛国际争端国际法院绪论东海问题一直是中国与日本的最为紧张的导索线,把这两个本来就是感情不那么好的国家紧紧地诠在一起。

东海问题也跟钓鱼岛,历史遗留等问题重叠在一起,成为了中日两国难以解开的结。

东海是中国所濒临的第二大边缘海,东海问题极其复杂并且早己存在,但突然间在这两年的时候,东海问题一下子成为中日两国间的热点问题,并且争议冲突愈演愈烈,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东海问题之所以一下子白热化,可以说中国在东海所谓的争议区内开发油气田是导火索,尤其是春晓油气田的迅速发展引起了日本的恐慌和强烈不满,双方自04年5月30日起至06年3月6日举行了四轮东海问题磋商,但在原则性问题上并没有取得丝毫突破和进展,就连原本定于05年末举行第四轮磋商也因一些政治原因被推迟。

这样的结果并不出人意料,中日双方能否通过谈判解决东海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号。

如果东海问题恶化的话,将有可能会引发两国间摩擦。

东海问题是一件很危险的、也是让人非常担心的事情。

中日之争的东海以及争论焦点那么究竟中日东海之争中,所争取的东海究竟是什么呢?东海大陆架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

东海大陆架蕴藏着非常丰富的水产、石油、天然气以及稀有矿产资源。

近年来,我国勘探人员先后在中国东海大陆架上发现了7个油气田。

日方说法:日本一直主张采用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来划分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大陆架。

日方所谓“本国大陆架”勘测的范围包括中国领土钓鱼岛、日本与韩国有争议的独岛等海域,总面积达6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日本国土面积的1.7倍。

中方立场:我国的态度是,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中日间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两国海洋专属经济区分界线应在冲绳。

浅析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

浅析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

浅析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摘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没有规定统一的法律标准,在经济全球化陆地资源可利用日益减少的背景下,蓝色圈地运动逐步酝酿,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合法行使没有法律标准可言。

大陆架划界的司法实践中怎么适用《公约》规定,这一直是国际海洋法研究的理论热点。

目的在于揭示公平原则的法定含义,厘清公平原则与其他划界方法的理论关系,试图构建一个符合《公约》宗旨的多层级大陆架划界体系,通过黑海大陆架划界案探析公平原则体系的最新走向,并通过此案的新动向提出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的可能得解决方案。

关键词:海洋法;大陆架;公平原则一、公平原则的法定含义及运用标准在国际法院的大陆架划界法律实践中,1909年瑞典与挪威的格里斯巴但那案标志着公平原则的首度提出。

国际法院运用垂直线的划界方法作出了令当事国满意的法律判决,这是公平原则运用的雏形。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国际法院第一次适用公平原则对全案作出了考量,这是公平原则首次运用到大陆架划界的法律实践中来。

1982年《公约》中第83条:当事国大陆架划定问题,有必要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法律框架下,遵照双方必要书面协商,这样才能得到公平满意的法律判决。

这是正式在法律的层面上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明确此原则[1]。

公平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地位和作用得到不断地确立,但公平原则的法定含义是什么?如何确定其标准呢?《公约》和国际司法实践也没有以规范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通过大量的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可以总结出公平原则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当事国国家间友好协商,协商一致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前提,是《公约》第83条规定的,也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的。

1984年缅因湾大陆架划界判决中,国际法院十分明确说明了,当事国在提交法律申请文件前的友好协商是必要的也是解决问题的良策。

充分考虑可能对划界公平结果造成偏差的地理和人文因素。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国际法院考虑到北海大陆架特殊的地理和人文因素,最后作出了符合公平公正要求的法律判决。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1、民用航空运输公司诉中央航空运输公司案---国家财产继承[案情]1949年,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革命取得了全面胜利.推了国民党政权。

这一年国民党当局由南京到广州,10月又到重庆,11月到云南,最后于12月9日越过海峡逃到台湾岛。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

国民党政府在它覆灭前夕,于9月下令将居于国家所有的中央航空公司40架飞机飞往英国控制下的香港启德机场。

11月9日,在香港的中央航空公司的职员宣布起义并意欲把他们控制的飞机归属于新政府。

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财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但1949年12月12日,国民党台湾当局却将中央航空公司的这些飞机以15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了两个美国公民陈纳德和威拉尼尔。

此二人又以合伙人的资格把飞机卖给了在美国特拉华的一个联营的民用航空公司。

该公司为请求飞机的产权诉讼到香港法院,请求依据特别法声明这40架飞机是该公司财产。

1950年5月10日,英国政府给香港最高法院发出了一道枢密院令,以在香港启德机场上的飞机的所有权有争执为由,指令其所有权应由法院判决,“并且关于这些飞机的诉讼,即使这案件中的被告为一个外国主权国家,法院仍有权处理”。

该法令还规定在法院未判决之前,香港总督可以扣留这些飞机,并于最终判决后执行法院判决。

香港的初审和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认定这些飞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财产,并认为出售飞机违反已确定的连续原则。

法官的附带意见指出:“新政府应继承旧政府的历有权利,除非旧政府成员的行为是越权或是作为受托人对国家的不忠诚行为,并且是为一个外国和不适当的目的。

”审判法官认为,那时联合王国政府已完全可以撤销对国民党政府的承认,这种出卖只不过是为了防止这些飞机落人共产党政府手中的一个策略而已。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司法委员会完全改变了下级法院的判决,于1952年7月28日做出终审判决。

第12周(海洋法二)

第12周(海洋法二)
c考研真题名词解释highseas武大2008登临权武大20062007简答题简述公海自由原则的历史发展中南财政2006简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北大2011论述题论公海管辖权人大2004专属经济区范围性质沿海国权利义务外国权利义务划界方法大陆架范围性质沿海国权利义务外国权利义务划界方法公海范围性质公海自由公海管辖权船旗国专属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登临权紧追权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地位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平行开发制度海洋水域的划分复习题第八章空间法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二国际航空的法律制度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四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① 当事国有义务就划界问题谈判并达成协议。 ② 该协议应当依照国际法上的公平原则达成。
(3) 运用公平原则规则划界的步骤 ① 早期划界案中,等距离线不是被作为“原则”, 而只是被作为由案件情况决定的适宜作为划界开始 步骤的“方法”适用的。 利比亚与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Case Concerning the Continental Shelf, Libya v. Malta, ICJ, 1985)
4. 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自由,在中国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 及与上述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 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须经中国主管机关同意。 5. 中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 可以行使紧追权。
2. “协议—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 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1、2款 1.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 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 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 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 央线为界线。 2.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毗邻国家之领土时,其界线由 有关两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 定界线外,其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 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原则定之。

大陆架案

大陆架案

第 条
年 《 大 陆 架 公 约 》
案件法理及结合实际分析
(一)双方的划界主张
利比亚:依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大陆架。 马尔他:应依大陆架距海岸远近距离划界。
(二)法院判决
海岸距离是与本案判决有关的因素。 专属经济区制度及其依距离享有权利的规则,已经构成习惯法的一部 分。 对专属经济区海床的权力是参照大陆架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距离标准必须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同样也必须适用于大陆架。 距海岸200海里以内,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根据海岸距离来确定自然 延伸的。 自然延伸概念和距离概念并不对立,而是相互补充。
一符具 标合体
2.自然延伸原则是重要依据
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在国际司法实践上确立了自然延伸原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采纳了自然延伸的概念。其中 第76条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 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边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 但不包括深海海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 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如果 超过200海里,则不得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地方,最大为从领海基线 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联合国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和向海 的自然延伸,自然延伸构成沿海国大陆架权利主张的主要法律基础。 海洋法公 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既 无需完成特别的法律程序,亦无需履行任何特定的法律行为,而是一 种固有的权利。自然延伸是大陆架权利的主要基础。成为国家大陆架 海洋权利主张的重要依据。
案件涉及国地理位置
• 马耳他是由位于地中海中部的四个有人 居住的岛屿和一个无人居住的菲尔弗拉 岛礁组成的岛国,总面积约 315 平方公 里。其岛屿大致呈西北——东南走向, 跨度约44.5公里。马耳他四面分别与希 腊、利比亚、突尼斯和意大利的海岸相 对,其最南端距利比亚海岸线上的最近 点约为340 公里(约合183海里),其北 约,8O 公里处即为意大利的西西里岛。 利比亚是位于北非的大陆国家,面积约 177万平方公里。其海岸线位于东经 9 ° 30 ′和东经 25 °之间,长约 1700 公 里。

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

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

适用这一方法将不能导致公平结果。
被告马耳他请求
请求法院宣布
1、划界必须依国际法进行; 2、在实际适用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时,
应划定一条其每一点均在马耳他基线上的最
近点和利比亚Βιβλιοθήκη 岸低潮线等距离的中间线。二、对于意大利的诉求
意大利政府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
的规定,请求法院允许它参加本案的诉讼程序,
基于上述理由,1985年6月3日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决: 1、划界时应予考虑的因素是:当事国海岸在一般地理 环境下的相互关系及其一般形状、相向位臵;当事国相关 海岸的不同长度及彼此之间的距离;划界时应避免沿岸国 大陆架区域的面积和各沿岸国海岸线一般走向测定的海岸 相关部分的长度之间出现任何过分的比例失衡; 2、划分利比亚和马耳他两国大陆架的国际法原则和规 则:划界应依公平的原则并考虑一切有关的情况以取得公 平的结果;任何一当事国的大陆架均不得自该国海岸量起 超过200海里,所以不能从自然科学意义上的自然延伸原则 中得出划分大陆架的标准; 3、首先应该划定一条等距离中间线,然后再依据前述 情况和因素进行调整,以取得公平的结果。 二、确定划分两国大陆架所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判决细节
国际法院的划界方法
划出一条临时等距离线 划出一条临时等距离线 无人居住的岛屿不予考虑。 法院在划中间线时对无人居住的马尔塔菲尔弗拉岛不予考
虑。
调整等距离线 比照其他标准的要求,对这个最初的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
调整等距离线,特别考虑当事国各自海岸线长度情况。
马耳他的海岸线长24英里,利比亚海岸线长192英里,法 院考虑将更大的大陆架区域划归利比亚。
等距离方法不是划分海岸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惟 一适当的方法,甚至也不是惟一被容许划界的出发点。 法院驳回了利比亚和马耳他分别提出的以海槽断 裂区和中间线划分两国间大陆架的主张,转而讨论公 平原则。法院列举了能够体现这一原则的五项普遍适 用的具体原则。公平原则的适用还要求它在每一特定 的划界场合下对有关情况所发挥的作用作出评价。

利比亚和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对东海划界的影响

利比亚和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对东海划界的影响

1、均势的含义 均势理论是西方国际关系学中影响最大,历史最久远的传统 理论,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对西方国家的对外政策影响也是最 为显著的。但对于均势的概念学界却有很大的分歧大致有以 下几种被大多数学者认同的见解:1、均势表示一种力量的均 衡。2、均势是国际斗争中一种特殊的稳定状态。3、均势是处理 国际关系的一种特殊手段。4、均势是处理国际关系的一种特 殊政策。 一般认为均势是一种分析概念,反映国际政治中权力均衡和 不均衡的各种态势及其权力态势转变的结果。 2、均势的分类 均势含义的多种理解决定了均势分类的复杂性,根据国 际政治格局和地区政治格局的形态,可以把均势分为以下三 种:
直到最后都未钷说服对方。因而会议最终通过了会议主席提
出的折衷方案:“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 得到公平解决”。这实际上是将裁决划界问题的标准交托给国 际法院,并按照国际法精神和国际法学的发展情势加以解决。 因而国际法院的判例就十分重要,它具有了解释这一争端标 准的作用。中国主张按照公平原则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的界限。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未果的情况下,《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在国际法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在最具权威性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大陆架 被定义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 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 土”。此外还规定:“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 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这 确立了划分大陆架的两大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和200海里原 则。当然,后一项原则是辅助标准。 以上就是国际法在这一问题上的大致发展历程。总的看 来,国际法的发展态势对我国东海划界是有利的:首先,单纯

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

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


本案中法院对这些标准的论述和分析,尤其是对公平原则的精辟 论述和对复杂地理环境的深刻分析并从而确定具体划界,为以后处理划 界争端提供了有帮助的分析和划界方法。
相关知识点
自然延伸原则
• • 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在国际司法实践上确立了自然延伸原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采纳了自然延伸的概念。其中 第76条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 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边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 但不包括深海海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 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如果 超过200海里,则不得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地方,最大为从领海基线 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些部分属于突尼斯,不能用决定一方的自然延伸相对于另一方的自然延伸而言 延伸多这所提供的标准来确定。在本案中,由于利比亚和突尼斯的大陆架权利
都来源于双方领土共有的自然延伸,所以确定属于双方的大陆架区域的范围必
须受国际法标准的支配,而不受来自于物理特征的那些标准的支配。

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解释过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并提出了自 然延伸的原则,但那时的地理和自然环境与本案的不同,特别 是北海大陆架的深度不足200米。法院看来自然延伸的重要意义 在于它是沿岸国对毗邻的大陆架行驶主权的根据,这成为既存 习惯法的一部分,但只有在适当的地理情况下,这一概念才在 大陆架区域的划界中起一定的作用。
4.在划界中考虑的是自然环境的 现状,并不是历史的演变
• 本案中,“在与划界有关的大陆架区域前方的海岸线的最明显的地理特征 是以加贝斯湾为标志的突尼斯海岸线的根本改变”,国际法院认为,“海岸方 向的改变是一个必须考虑的事实”,强调地理因素在海洋划界中的重要性。 • 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谈论历史性权利作为基线的正当理 由的问题。只有在本法院认为妥当的划界方法或可能侵犯历史性权利区域的时

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九章海洋法填空题1、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定了四个公约它们是(1)(2)《公海公约》(3)《公海捕鱼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4) 。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年在联合国海洋法第次会议上通过,在1994年开始生效。

3、《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海里,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的领海宽度为海里。

4、领海基线有两种,即与。

我国采用法划定领海。

5、领海与内水的主要区别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的权利。

6、《海洋法公约》规定,从领海基线起,毗连区的宽度不超过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不超过海里。

我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海里。

7、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一种特殊的航行通过制度叫做制度。

8、在群岛水域中适用两种国际航行制度,即和。

9、公海陆空指不包括国家的、、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10、《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的内容包括(1) 自由,(2) 自由(3) 自由(4) 自由(5) 自由和(6)科学研究自由。

11、《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任何国家不应对它主张或行使主权。

答案:填空题1、《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大陆架公约2、1982 / 19943、12 / 124、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 直线基线5、无害通过6、24 / 200 / 2007、过境通行8、无害通过制/ 群岛海道通过制9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10、航行/ 飞越|捕鱼/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它设施11、共同继承财产第九章海洋法一、简述海域的划分情况二、简述无害通过制和国境通行制的异同三、简述相邻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四、简述国家在公海上的权利五、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六、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七、试述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八、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宽度及其法律地位。

九、何为无害通过制度十、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十一、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分析-国际公法

案例分析-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作业(案例分析)中文题目: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外文题目: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一、案情:默兹河源出法国,流经比利时东部和荷兰南部,然后从北海出口。

比利时与荷兰于1863年5月12日签订了一项条约,建立管理默兹河水流改道系统以便让水流注入航行运河和灌溉运河。

这条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南威廉斯运河(从马斯特里赫特到波斯勒杜克的运河)的水流过速的问题。

解决的方法是:提高该运河的水位,在马斯特里赫特处开一条新的入水口,规定须降低的水量,扩大默兹河汇合部分的工程规划。

1863年条约的目的是解决两国自19世纪以来因这条河而引起的争端,但20世纪后,这条运河已需要大力修建或建造新运河才能适应两国商业发展的需要了。

1925年,两国签订一项新条约,拟解决由于兴建新工程而引起的争端。

但这项新条约没有得到荷兰批准。

接着,双方就分别在本国境内的河段兴建大规模的工程。

比利时在列日和安特卫普之间建造阿尔贝运河、蒙新大坝和尼尔哈伦水闸;荷兰在马斯特里赫特和布拉赫特之间建造朱利安娜运河、博格哈伦大坝和波斯卓维尔德水闸。

双方互相指责,认为对方利用默兹河的水兴建的新运河和水利工程违反了1863年的条约。

因比利时和荷兰均已声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辖,荷兰便于1936年8月1日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比利时所兴建的工程违反1863年的条约义务,请求国际常设法院裁断。

比利时政府反对荷兰的诉讼主张并提出反诉。

双方都指责对方违反条约义务。

国际常设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后,对案情进行审理,并在1937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二、当事人诉求:在诉讼中,荷兰提出了四点主张:(1)比利时无权在马斯特里赫特下游开凿一条利用默兹河河水灌注的运河,因为根据1863年条约第一条,在马斯特里赫特旁建造的进水口是流入其下游各运河的唯一的供水口。

大陆架案

大陆架案

约》第76 条
3.等距离规则容易产生争议
1958 6
“等距离”的概念为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确立,即 在没有协议和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国家之间根据等距离的方 法———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方法来 划分大陆架边界。 关于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存在着较 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大陆架公约》第6条和各国 的实践,“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已成为大陆架划界的习惯 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规则。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大陆架公约》并没有赋予“中间线”或 “等距离线”以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它并不具有习惯国际 法的地位。 另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没有把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 作为一项划界原则。因为每一个海洋划界案都是独特的,如果 将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作为一项普遍性或一般性规则来适用, 在某些地理环境下将会导致不公平。就大陆架划界而言,在海 岸线凹进或凸出的情况下,如果采用等距离方法,所产生的结 果未必合理,或者会产生不公平。
(四)等距离原则
• 马耳他主张:
以等距离原则作为划界 过程的起点。 但须对这条最初划定的 分界线的公正性进行核实。
• 国际法院认为:
等距离方法不是必须使用 方法。
(五)公平原则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国应: • 在一切有关情况下,为取得公平结果,必须适用公平原则 来划定大陆架。 • 法院列举了一些公平原则: 不重新改造地形的原则。 互不侵犯对方区域的原则。 重视一切相关情况的原则。 不作分配性司法的原则。
将中间线向北移动18’纬度,使之在东经15°10′和大约北 纬34°30′处相交,此移动后的界线即为分属两当事国大陆 架区域之间的分界线。
同学研讨:
• 假设利比亚和马耳他 海岸间距超过400海里, • 假设国际法院于《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通 过之前对本案实质间 题作出判决, • 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理 由是否会与它对本案 实际判决的结果和理 由有所不同?

法学国际法大陆架

法学国际法大陆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__________法学______________专业毕业设计( 论文)广东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探讨姓名:学号:专业:法学入学时间:指导教师及职称:所在电大:广东广播电视大学2013年月日目录一、大陆架划界的方法原则 (1)(一)自然延伸原则 (1)(二)等距离中线原则 (2)(三)公平原则 (2)二、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争端中的国际司法实践 (4)(一)公平原则在北海大陆架案中被提出 (4)(二)公平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 (5)三、公平原则与其他原则之间的关系 (7)(一)自然延伸原则是公平原则适用的最基本的客观标准 (7)(二)等距离原则是实现公平原则的一种具体方法 (8)四、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存在的问题完善措施 (8)(一)公平原则存在的问题 (8)(二)公平原则制度的完善措施 (9)五、结论 (10)参考文献 (10)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探讨【内容摘要】随着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①在国际海洋权益仲裁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各国对于本国海洋利益的争夺以及对本国海洋权益的保护也愈加激烈。

其中主要的交锋点便是大陆架的划分问题。

陆地上资源的不断消耗也造成了对于海洋资源的不断勘探,大陆架的划界关系到巨大的海洋资源的划分,尤其受到重视。

本文将结合国际法的理论和划界的实践,探讨自然延伸原则、等距离中线原则、公平原则在划界中的作用,着重探讨公平原则的内涵价值、不足之处以及完善措施,以期为公平原则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国际法伴随着陆地上的资源不断的消耗,各国纷纷将自己的目光投入到了海洋上,各国对于海洋权益的争夺也比以往更加激烈,并且也由此导致了各国之间的利益出现冲突。

目前大陆架划界中主要依据自然延伸原则、等距离中线原则、公平原则,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以上原则仍需细化,尤其以公平原则为最,只有制定出合理的、明确的的标准,才能在实践中更好的应用,解决实际问题。

国际法自考题-8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际法自考题-8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际法自考题-8(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转化适用条约的典型国家是______• A.英国• B.美国• C.日本• D.中国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在英国,由于缔约权和立法权分离,英国是转化适用条约的典型国家。

缔约权和批准条约权属于英王,在议会通过有关的法案后,有关条约才成为英国法的一部分,即条约只有经议会的立法程序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答案为A。

2.提出了标志着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趋于完善的七项原则的文件是______ • A.《联合国宪章》• B.《条约法公约》• C.亚非会议最后文件**年中国和印度的联合声明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了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七项原则。

并使该七项原则趋于完善。

答案为A。

3.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是______• A.联邦• B.邦联• C.君合国• D.政合国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复合国(复合制国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复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

目前,这种国家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联邦是指由若干个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

邦联是由若干个主权国家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其中,联邦是复合国中最典型和最主要的形式。

答案为A。

4.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______• A.不得再恢复中国国籍• B.可保留中国国籍• C.应立即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D.自动丧失中国国籍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答案为D。

5.难民待遇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______• A.不承认原则• B.不歧视原则• C.不干涉原则• D.不推回原则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难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不推回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际法 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

国际法 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直接涉及国家经济主权、海洋通
行权和军事战略意义,所以其必然成为海洋划界的核心; 但二者的解决又须要以岛屿的解决为前提,因此岛屿问题 是划界的先决和关键问题。
2018/5/1
中国与相关国家大陆架划界争端努力方向:பைடு நூலகம்
坚持“公平”、“自然延伸”与“比例”原则。 自然延伸是大陆架划分的基本法律依据,中日东海划界,基于双方有关海岸线长度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最终界 限不应该仅仅是一条严格的中间线。
陆地构成一国对大陆架享有权利的法律理由。
争议地区海底存在一“塌陷区域”(海沟), 将大陆架自然分成两块,分界线应该划在这 一区域内。
法律的进步已经让国家能够拥有200海里 的大陆架,而无需考虑其地面和底土的地质构 造如何,因此没有必要求助于地质的或地球物 理方面的解释来确认这一距离。利比亚与马耳 他两国海岸之间的距离不足400海里,“塌陷区 域”不能构成一条“天然边界线”。
(即提交调解、强制调解、仲裁和司法程序等。)
3. 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 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大陆架界线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1. 什么样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适用于两国之间大陆架区域的划界? 依据二: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水域划界: 内海——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 1)正常基线,也叫自然基线,即以落潮时海水退 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低潮线作为测算领海 的基线。 2)直线基线,也叫折线基线,指以连接海岸和近 岸岛屿的最外缘上所选的基点的直线作为领海的 起始线。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摘要:本文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为背景,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司法实践,通过解读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得出,中日东海大陆架不能适用日方所主张的”中间线”原则进行划界,因为中间线划界并非大陆架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方法。

在东海问题上,冲绳海槽、海岸线长度等因素都决定中间线划界方法不能适用。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公平原则,如果使用中间线方法划界,那么其前提也是要符合公平原则。

关键字:东海大陆架;大陆架划界;中间线;公平原则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之争的起因东海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海域辽阔,海底约有2/3的面积为大陆架。

由于东海大陆架堆积着很厚的含油地层,因此海底油气资源极为丰富。

近年来,我国沿海许多地区都发现了石油和天然气,据估计,仅钓鱼岛周边海域的石油储量就高达1095亿桶,相当于曾经是世界第二大产油国伊拉克的原油储量。

这对中日两国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战略意义。

此外,这片海域还储藏了大量可以用来制造航天航空器件、精密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

可以看出,东海海域由于涉及到丰富的资源,中日两国又都是能源需求大国,中日之争由此展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超过200海里的情形下,则大陆架外部边缘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各点连线以外100海里。

”①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有明确规定,但是却没有对大陆架划界原则有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为”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公约》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因此大陆架的划界长期以来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海洋法案例

海洋法案例

海洋法案例-缅因湾海洋区域划界案在60年代,美国和加拿大之间首次就位于北美东海岸两国交界处的缅因湾的大陆架划界发生争端,当时正开始勘探该地区的碳氢化合物。

从1976年开始,划界争端扩及渔业方面。

美国和加拿大分别于1977年3月1日和1月1日建立200海里渔区。

加拿大规定渔区范围按等距离线确定与美国的分界线。

而美国政府提出,美国的200海里渔区和大陆架在毗邻加拿大边界的缅因湾盆地最深水线和东北水道的连接线,该边界在1000公尺等深线处大致为等距离线。

为了解决分歧,美国和加拿大于1981年11月缔结了一项特别协定,并要求国际法院组成一个有5名法官的特别分庭,以根据适用于争端双方划界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确定它们在该海湾的大陆架和捕鱼区的界线。

这是第一次要求国际法院设立特别分庭,划定边界以解决争端,而不是仅仅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划界过程中应适用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法院在经过审议后同意了设立特别分庭的要求,并为此目的,在1982年1月15日举行了选举。

国际法院由5名法官组成的特别分庭于1984年10月12日以4票赞成1票反对作出了对该案的判决。

特别分庭听取了加拿大关于根本不存在将两国的海洋区域分开的自然边界,因此必须根据离海岸基线等距离的原则划界的主张。

法庭亦听取了美国的主张,美国认为,该海湾东北海峡的凹地形成了一条明显的界线,这条界线应该是两国之间适当的边界。

法庭在认真分析了特别协议和双方呈诉之后,分别就争端的性质、划界区域,与划界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作了详细的阐述。

法庭认为,海洋区域划界的基本标准是:公平标准,各种有关情况,适用于这些标准的适当的实际立法;所有这些,目的是为了达到公平结果。

法庭分析了划界区域的自然地理特征,包括地质因素和地貌因素,以及划界区域的水域因素,认为在该区域内并不存在地质、地貌、生态或其他足够重要的因素,证明可以决定一条统一的自然边界。

至于争端双方强调的社会经济因素,法庭认为在法律上不能作为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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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一概况突尼斯与利比亚是濒临地中海的相邻国家。

七十年代初期,两国在各自规定的大陆架区域内颁布石油勘探和开发许可证,结果在距海岸约50海里的一个区域内出现重叠要求。

1977年6月10日,突尼斯与利比亚签署了一项特别协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求国际法院:(1)就两国之间佩拉贾地段(Belagian Block)的大陆架分界线可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作出判决。

在作出判决时,法院要特别考虑公平原则,该区域的特殊情况以及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所认可的新趋向;(2)明确提出将上述原则和规则适用于本案特殊情况的实际方法,以便两国专家毫无困难地划定该区域的大陆架界线。

1982年2月24日,国际法院以10票赞成、4票反对作出判决(见后图)。

二判决的内容(一)适用原则1.陆地控制海洋原则对海底区域的排它性权利属于沿海国。

海岸与近海岸水下区域的地理关系是沿海国法律权利的基础。

就如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所阐明的,大陆架是一个法律概念。

在这一概念中,适用的原则是陆地控制海洋的原则。

在爱琴海大陆架案中,本法院强调,根据国际法,只是由于沿海国对陆地拥有主权,勘探与开发大陆架的权利才在法律上附属于它。

简言之,大陆架权利在法律上既来源于又自动附属于沿海国的领土主权。

就如在自然延伸概念中所阐明的那样,国家领土的海岸是对毗连海岸的海底区域享有所有权的决定性因素。

海床与沿海国领土的毗连一直是决定海底区域法律地位的最主要标准(第73段)。

2.自然延伸原则本案两当事国都同意把作为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基本概念视为大陆架划界的主要标准(第36段),并同意划界应按下列方式进行: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以使每一个国家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中和海底的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占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第37段)。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双方对自然延伸的性质作出了不同解释(第38-40段)。

然而,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提出自然延伸的地理和其它物理情况与本案的不同,自然延伸概念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必须放在习惯法和国家实践范畴内考察的一个概念。

本法院也赋予该概念在大陆架区域划界中起一定作用,只要案件的地理情况适合这样做。

但是,尽管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概念在一般意义上确定了沿海国权利的客体或位置,它本身并不一定足以或甚至于不能恰当地决定一国的权利相对于一邻国的权利的确切范围(第43段)。

本法院在1969年并没有认为公平划界和确定自然延伸的界限是同义语。

因为在刚才援引的该判决的执行条款中,它只是提及划界以这种方式进行:把构成其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区域尽可能地留给各方。

法院不同意利比亚的观点,即一旦确定了一国的自然延伸,划界就成为遵循自然的指示来进行的一件简单事情。

法院也不同突尼斯的观点,即同为满足公平原则必须确定自然延伸一样,在一特定地理情况下满足公平原则必须成为确定自然延伸的过程的一部分。

因此,满足公平原则在划界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鉴于自然延伸在有些情况下作为大陆架权利证据的意义,在地理环境适当的地方,确定自然延伸可能在实现公平划界中起重要的作用。

但是,对满足公平原则和确定自然延伸的考虑不应放在同等的地位(第44段)。

沿海国的自然延伸是其对大陆架享有权利的法律所有权的基础这一原则并不一定提供适用于本案属于相邻国家的区域划界的标准。

就草案公约的第76条而言,其第1段只是重复了这一原则,未引进新的因素,因而无需进一步地考虑。

由于该草案条款的第10段规定第76条的规定不妨碍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因此第76条第1款的定义并没有为本案的划界提供任何标准(第48段)。

就新文本的第83条第1款而言,它排除了任何可能给有关国家为获得公平解决提供指南的具体标准的标示,强调必须获得公平解决。

适用于大陆架区域划界的原则和规则是那些适于导致公平结果的原则和规则。

该条款在这一范围内没有影响自然延伸概念的作用(第50段)。

在把以确认自然延伸作为划界的概念放在本法院认为适当的背景审视之后,法院将继续审查当事国关于这一概念在本案中适用的争论(第51段)。

就地质学而言,法院认为,从这一分析中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尽管双方的地质学家自信地宣称某一特定地区是这一国或那一国的明显延伸或真实延伸,在法律上讲,单凭或主要靠对地质的考虑是无法确定属于突尼斯和利比亚的大陆架区域的。

本法院的职责在于,只要为适用国际法所需要,才利用地质学。

在大陆架区域划界时必须考虑的是它们目前的物理状况。

就如应该考虑目前海岸的地理构造一样,目前的海底也应予以考虑。

具有重要意义的是结果,而不是很久以前的演变(第61段)。

就突尼斯所依据的地貌特征而言,本法院虽然不认为这些特征的有关意义和重要性可以被降低到利比亚顾问所说的那样无关紧要,但也无法证明其中一个特征含有一个明显的分裂或中断,以致构成两块不同的大陆架或两个分离的自然延伸的界限不可争议的标志。

正如辩论中指出的,像赫德深海这样的重要特征在1977年英法大陆架划界的仲裁中没有赋予这一意义。

具有实质意义的唯一特征是黎波里海沟,但该海底海沟直到有关划界区域以东很远的地方才表现出真实明显的起伏。

有关自然延伸方向的任何地理证据无助于确定其边界,不管从公平的观点看将于考虑的情况是多么相关(第66段)。

构成利比亚自然延伸的佩拉杰地段的海底区域与构成突尼斯海底自然延伸的区域大部分重合。

因此,这一海底区域的哪些部分属于利比亚,哪些部分属于突尼斯,不能用决定一方的自然延伸相对于另一方的自然延伸而言延伸多这所提供的标准来确定。

在本案中,由于利比亚和突尼斯的大陆架权利都来源于双方领土共有的自然延伸,所以确定属于双方的大陆架区域的范围必须受国际法标准的支配,而不受来自于物理特征的那些标准的支配(第67段)。

因此,与划界有关的区域是一个为双方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同一大陆架。

所以,在本案中,大陆架区域的划界标准不能从这种自然延伸的原则中产生(第133段)。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这一词不能抽象地来解释,它指的是为达到公平结果可能适当的原则和规则(第70段)。

公平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直接源于正义的思想。

公平的法律概念是一个可直接作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而且,在适用实用国际法时,法院可以在几种可能的法律解释中选择一种根据该案件的情况看来是最接近正义要求的解释。

适用公平原则必须与依据公允及善良作出判决区别开来。

在依据公允及善良裁判案件时,法院为获得案件的适当解决,可以不严格适用法律规则。

本法院在本案中的任务全然不同。

它有义务把公平原则当作国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而且为达成公平的结果,它有义务权衡它认为相关的各种考虑因素。

尽管明显地不存在可以赋予本案中每个因素确切重要性的刻板规则,但这远不是行使任意的决定权或实行调解,也不是进行正义分配(第71段)。

4.原则服从目标的原则划界必须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进行。

适用公平原则的结果必须是公平的。

结果是最重要的,原则从属于目标。

一项原则的公平性必须根据其有用性为达成公平结果的目的来评价,并不是每一个这样的原则本身就是公平的。

它可以通过解决的公平性来获得这一性质。

因此,法院必须按照它们为达成公平结果的适当性来选择它应当指出的原则(第70段)。

(二)标准法院认为,成比例确是保证有关国家之间公平划界的基本原则所要求考虑的因素。

在许多相邻国家间的划界情形,无论考虑还是不考虑领海和内水下的海底区域,对成比例的评价所产生的结果几乎没有什么不同。

如果两国主张同样宽度的领海,在大致相似构造的海岸周围,并从相同的一般基础上确定的基线计算,那么,严格地属于每一方的大陆架区域相互之间之比例很可能大致相等于由大陆架和领海及内水之海床构成的海底区域之间相对的比例。

为此,法院认为不存在任何一般法律原则要求采用两种方法之一来适用成比例标准。

在诸如本案两种计算方法将产生不同结果的情况下,只有该区域的有关情况才能提供根据确定究竟是两个更加受限制的区域的比较还是两个更加广阔的区域的比较能决定其结果是否公平(第103段)。

成比例起公平的作用。

成比例因素同有关国家的海岸长度有关,而不是与在海岸周围画的那些直线基线有关。

公平唯一的绝对条件是应该同相似的东西相比较(第104段)。

显然,法院不可能把成比例概念作为判定它所指定的方法是否公平的检验标准,除非它能得出最终边界线两侧区域范围的一个合理、清楚的概念,并因此能基本确定边界线的走向(第108段)。

利比亚的有关海岸和突尼斯的有关海岸比例为31:69。

从塔米拉角划到阿杰迪尔角的一条直线代表利比亚的海岸前端与从卡布迪阿角划到加贝斯湾最两点的一条直线和从该点划到阿杰迪尔角的第二条直线代表突尼斯两海岸前端之和的比例为34:66。

与划界有关的区域内位于低潮线以下的属于双方的大陆架面积之比约为:利比亚,40;突尼斯,60。

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这个结果在法院看来,满足了成比例标准作为公平的一个方面的条件(第131段)。

(三)考虑的因素1.与划界有关的区域很明显,在一特定案件中,什么是合理的、公平的取决于该案件的特殊情况。

毫无疑问,不考虑该区域的有关特殊情况,在任何划界中要获得公平的解决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这方面首要、最重要的步骤是更精确地确定双方有争议的区域以及与划界有关的区域(第72段)。

海岸与近海岸水下区域的地理关系是沿海国法律权利的基础(第73段),因此,双方的海岸构成用以确定属于双方的海底区域在向海方向以及在与相邻或相向的邻国的关系上延伸多远的起端线。

与决定利比亚和突尼斯要求得到的位于各自海岸前的大陆架有关的唯一区域是那些被认为位于突尼斯近海岸或利比亚近海岸的区域。

这些区域构成与解决争端有关的区域。

有争议的区域是整个区域中既可以认为是位于利比亚近海岸,也可以认为是位于突尼斯近海岸的那一部分(第74段)。

然而,为双方之间大陆架划界的目的,要考虑的不是每一方的全部海岸,而是其中一方的海底延伸将导致与另一方海岸的海底延伸相重叠的那些部分(第75段)。

因此,本案中与划界有关的区域由从阿杰迪尔角到卡布迪阿角的突尼斯海岸和从阿杰迪尔角到塔米拉角的利比亚海岸以及穿过卡布迪阿角的纬线和穿过塔米拉角的经线构成(第133段B(1))。

(2)海岸的一般构造虽然突尼斯海岸的起始部分,从阿杰迪尔角向西,基本上沿着与利比亚海岸相同的方向延伸了一段距离,但该海岸最显著的特征是它随后改变了方向,大致呈西南——东北走向。

在目前考察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下,与判决有关的区域所存在的这一地理情况具有法律上的重大意义。

方向的改变可以说是改变了两国侧面毗连的形势,尽管这一变化尚未使两国处于法律上相向国家的态势(第78段)。

位于与划界有关的大陆架区域前端上的海岸线的最明显的地理特征是以加贝斯湾为标志的突尼斯海岸线一般走向的根本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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