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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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

一概况

突尼斯与利比亚是濒临地中海的相邻国家。七十年代初期,两国在各自规定的大陆架区域内颁布石油勘探和开发许可证,结果在距海岸约50海里的一个区域内出现重叠要求。1977年6月10日,突尼斯与利比亚签署了一项特别协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求国际法院:(1)就两国之间佩拉贾地段(Belagian Block)的大陆架分界线可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作出判决。在作出判决时,法院要特别考虑公平原则,该区域的特殊情况以及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所认可的新趋向;(2)明确提出将上述原则和规则适用于本案特殊情况的实际方法,以便两国专家毫无困难地划定该区域的大陆架界线。1982年2月24日,国际法院以10票赞成、4票反对作出判决(见后图)。

二判决的内容

(一)适用原则

1.陆地控制海洋原则

对海底区域的排它性权利属于沿海国。海岸与近海岸水下区域的地理关系是沿海国法律权利的基础。就如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所阐明的,大陆架是一个法律概念。在这一概念中,适用的原则是陆地控制海洋的原则。在爱琴海大陆架案中,本法院强调,根据国际法,只是由于沿海国对陆地拥有主权,勘探与开发大陆架的权利才在法律上附属于它。简言之,大陆架权利在法律上既来源于又自动附属于沿海国的领土主权。就如在自然延伸概念中所阐明的那样,国家领土的海岸是对毗连海岸的海底区域享有所有权的决定性因素。海床与沿海国领土的毗连一直是决定海底区域法律地位的最主要标准(第73段)。

2.自然延伸原则

本案两当事国都同意把作为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基本概念视为大陆架划界的主要标准(第36段),并同意划界应按下列方式进行: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以使每一个国家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中和海底的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占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第37段)。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双方对自然延伸的性质作出了不同解释(第38-40段)。然而,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提出自然延伸的地理和其它物理情况与本案的不同,自然延伸概念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必须放在习惯法和国家实践范畴内考察的一个概念。本法院也赋予该概念在大陆架区域划界中起一定作用,只要案件的地理情况适合这样做。但是,尽管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概念在一般意义上确定了沿海国权利的客体或位置,它本身并不一定足以或甚至于不能恰当地决定一国的权利相对于一邻国的权利的确切范围(第43段)。

本法院在1969年并没有认为公平划界和确定自然延伸的界限是同义语。因为在刚才援引的该判决的执行条款中,它只是提及划界以这种方式进行:把构成其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区域尽可能地留给各方。法院不同意利比亚的观点,即一旦确定了一国的自然延伸,划界就成为遵循自然的指示来进行的一件简单事情。法院也不同突尼斯的观点,即同为满足公平原则必须确定自然延伸一样,在一特定地理情况下满足公平原则必须成为确定自然延伸的过程的一部分。因此,满足公平原则在划界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鉴于自然延伸在有些情况下作为大陆架权利证据的意

义,在地理环境适当的地方,确定自然延伸可能在实现公平划界中起重要的作用。但是,对满足公平原则和确定自然延伸的考虑不应放在同等的地位(第44段)。

沿海国的自然延伸是其对大陆架享有权利的法律所有权的基础这一原则并不

一定提供适用于本案属于相邻国家的区域划界的标准。就草案公约的第76条而言,其第1段只是重复了这一原则,未引进新的因素,因而无需进一步地考虑。由于该草案条款的第10段规定第76条的规定不妨碍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因此第76条第1款的定义并没有为本案的划界提供任何标准(第48段)。

就新文本的第83条第1款而言,它排除了任何可能给有关国家为获得公平解决提供指南的具体标准的标示,强调必须获得公平解决。适用于大陆架区域划界的原则和规则是那些适于导致公平结果的原则和规则。该条款在这一范围内没有影响自然延伸概念的作用(第50段)。

在把以确认自然延伸作为划界的概念放在本法院认为适当的背景审视之后,法院将继续审查当事国关于这一概念在本案中适用的争论(第51段)。就地质学而言,法院认为,从这一分析中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尽管双方的地质学家自信地宣称某一特定地区是这一国或那一国的明显延伸或真实延伸,在法律上讲,单凭或主要靠对地质的考虑是无法确定属于突尼斯和利比亚的大陆架区域的。本法院的职责在于,只要为适用国际法所需要,才利用地质学。在大陆架区域划界时必须考虑的是它们目前的物理状况。就如应该考虑目前海岸的地理构造一样,目前的海底也应予以考虑。具有重要意义的是结果,而不是很久以前的演变(第61段)。就突尼斯所依据的地貌特征而言,本法院虽然不认为这些特征的有关意义和重要性可以被降低到利比亚顾问所说的那样无关紧要,但也无法证明其中一个特征含有一个明显的分裂或中断,以致构成两块不同的大陆架或两个分离的自然延伸的界限不可争议的标志。正如辩论中指出的,像赫德深海这样的重要特征在1977年英法大陆架划界的仲裁中没有赋予这一意义。具有实质意义的唯一特征是黎波里海沟,但该海底海沟直到有关划界区域以东很远的地方才表现出真实明显的起伏。有关自然延伸方向的任何地理证据无助于确定其边界,不管从公平的观点看将于考虑的情况是多么相关(第66段)。

构成利比亚自然延伸的佩拉杰地段的海底区域与构成突尼斯海底自然延伸的

区域大部分重合。因此,这一海底区域的哪些部分属于利比亚,哪些部分属于突尼斯,不能用决定一方的自然延伸相对于另一方的自然延伸而言延伸多这所提供的标准来确定。在本案中,由于利比亚和突尼斯的大陆架权利都来源于双方领土共有的自然延伸,所以确定属于双方的大陆架区域的范围必须受国际法标准的支配,而不受来自于物理特征的那些标准的支配(第67段)。

因此,与划界有关的区域是一个为双方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同一大陆架。所以,在本案中,大陆架区域的划界标准不能从这种自然延伸的原则中产生(第133段)。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这一词不能抽象地来解释,它指的是为达到公平结果可能适当的原则和规则(第70段)。公平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直接源于正义的思想。公平的法律概念是一个可直接作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而且,在适用实用国际法时,法院可以在几种可能的法律解释中选择一种根据该案件的情况看来是最接近正义要求的解释。适用公平原则必须与依据公允及善良作出判决区别开来。在依据公允及善良裁判案件时,法院为获得案件的适当解决,可以不严格适用法律规则。本法院在本案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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