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俱乐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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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县老男孩足球俱乐部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的正式名称为“礼县老男孩业余足球俱乐部”。俱乐部将为会员提供组织比赛、联系赞助、策划宣传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条俱乐部宗旨:在于宣传足球文化,推动业余足球活动的发展,丰富球友的业余生活,以实际行动响应国家全民健身的号召。通过定期的训练、比赛等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增进彼此友谊,以球会友,促进学习,提高球技,强身健体,给足球爱好者提供一个相互交流、展现自我的平台,特组建足球俱乐部。

第二章社团性质

第三条足球俱乐部是群众性的业余体育活动团体,是从事专项足球运动的体育组织,纯属民间自发组织的非赢利的社会团体。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礼县文体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礼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会员

第四条入会:本着自愿原则,热爱足球运动,能积极参加球队活动,交纳会员费,承认本章程内容并履行会员义务,均可通过向俱乐部提出申请,填写会员表格,经本俱乐部核准即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退会:在如下情况下,会员可以退出俱乐部:

一、会员本人申请退出;

二、会员连续?3?次或累计?5次无故不参加俱乐部组织的活动,且不与本俱乐部或活动召集人打招呼说明理由的,视同自动退会;

三、因俱乐部合并或者取消。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会员有入会与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会员有遵守本俱乐部章程和维护俱乐部的权益的义务;

第八条会员可参加本俱乐部组织的各种训练和比赛以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会员有对俱乐部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及参与选举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体育道德,遵守球队纪律,维护俱乐部荣誉,树立良好风范不得做有损俱乐部的事。

第十一条俱乐部会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俱乐部会员应在不影响工作、家庭的前提下参加球队活动;

二、准时到比赛训练场地,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需向队长请假;训练及比赛中服从俱乐部安排;

三、发扬良好的赛场作风,服从裁判,尊重对手,友谊第一,比赛第二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程序以及违反纪律的处罚

一、因各种原因自愿退会的会员,须向组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待审批后,可以退会。

二、违反章程或未认真履行义务者,将视其情节轻重及违规次数劝其退出俱乐部。

三、无故不参与俱乐部活动或经常迟到请假且不遵守章程的会员,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退出俱乐部。

第五章俱乐部球队管理

第十三条为了更好管理运营本俱乐部,特设以下职务:

一、俱乐部足球队总领队(选举产生),全面负责俱乐部经营管理,如发展会员、活动策划、信息发布、提供后勤支持等;

二、球队总监一名,负责会费收缴、联系赞助、资本运营、以及日常财务管理,日常开销以及各种票据整理、报销和俱乐部各种所的年度税务方面的工作;

三、教练员一名,主管训练召集和球赛人员安排调度工作

四、队长一名,负责球赛组织策划、队员召集、网络管理、活动领队,安排球队训练比赛及各球员间的协调工作等;队长(召集人)在教练空缺的情况下队长可履行教练职责。

五、副队长一名,是队长工作协助者,队长不在场上时,可行使队长的权利

第十四条本俱乐部将根据会员的增加情况而成立若干个足球队,会员必须服从管理。

第十五条本俱乐部财务详情见第八章:

第十六条本俱乐部拥有对球队冠名权及队衣广告权,未经许可,任何他人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国家的其他政策规定

第六章俱乐部公共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业余足球俱乐部比赛场地租费用、比赛用球等费用将在会员费中支出,请会员自觉爱护。在俱乐部公共财产受损失时,则由损坏者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每次比赛后,足球俱乐部将及时公布会员费用的开支,由全体会员共同监督。

第七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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