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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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出海拖航作业指导书

船舶出海拖航作业指导书

修改记录1 概述通过对船舶出海拖航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出海拖航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局船舶出海拖航全过程。

3 参照文件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4年1月1日起施行)3.2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有关修正案。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3.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983年12月29日起施行)3.5 转发《航务、航道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带航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四航安字(1995)第343号)3.6《关于颁发〈航务、航道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带航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港企字[1995]518号)3.7《工程船舶出海拖航及封舱加固安全规定》。

(交四航施生字(1986)第637号)。

3.8 四航局《管理手册》第7章。

3.9 四航局《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文件》Q P 7—6。

4 定义和缩写4.1 二级管船单位:局直属公司、局奋进船舶管理部。

4.2 三级管船单位:公司直属管船单位。

5 职责5.1 局主管安全副局长负责审批1000海里以上及出国的船舶调度计划、签发《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命令书》。

5.2 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船舶调度计划,参加船舶拖航会议,签发1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命令书》。

5.3 工程部门是船舶调度的主管部门。

5.4 100海里以内的拖航、备航工作由三级管船单位的船舶调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5.5 船机部门、安全部门参予船舶拖航调遣的监督、审查工作。

5.6 拖船和被拖船负责实施船舶的备航和拖航任务。

5.7 拖船的船长负责被拖船在拖航中的安全。

5.8 拖船及被拖船的轮机长实施/监督舱底含油污水的正确排放。

5.9拖船及被拖船的船长实施/监督船舶生活垃圾正确排放。

5.10项目部(组)负责工地船舶在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

5.11 无三级管船单位的,有关职责由二级管船单位的相应部门或领导负责。

拖航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拖航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拖航时应当注意些什么一、拖航拖航,指用拖轮牵引各类非自航移动式钻井平台及其它勘探装置在海上航行的作业。

二、拖航时我们应该注意的地方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

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做好被拖物的拖航准备,谨慎处理,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

三、承托方的义务1、提供适航、适拖的拖轮。

《海商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

承拖方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既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拖轮的适航、适拖具体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1)拖轮本身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包括对船体结构强度和船舶附属设备两方面的要求。

此外,若合同中未就替代拖轮作出约定,则承拖方只能向被拖方提供合同中所约定的拖轮,未经被拖方同意的,不得以其他拖轮替代。

(2)拖轮船员的配备必须足额且持有与其任职相符的有效的资格证书。

(3)拖轮的拖曳设备必须适航。

拖轮必须根据被拖物的特征和作业要求,装备能安全拖带被拖物的拖曳设备。

2、负责指挥拖航作业。

在海上拖航作业中,通常由承拖方进行指挥。

承拖方负责拖轮与被拖物之间的接拖与解拖,以及拖带航行的安全。

在拖航过程中,如果被拖物和拖船松脱,拖船对被拖物应负守护和救助之责,并且不得请求救助报酬,但该守护和救助超出了合同规定范围的除外。

3、尽速遣拖承拖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航线或习惯上的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被拖物尽快地、安全地从起拖地拖至目的地,在此期间,不应产生不合理的延误或不合理绕航。

4、交付被拖物。

承拖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港口将被拖物交付被拖方。

承拖方或拖轮船长或承拖方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应将被拖物预计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提前通知被拖方或其目的港的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和经营人)。

前款内河通航水域,适用于国境河流中国管辖水域;但是,中国政府同其他国家政府签有协议或者协定的,按照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第四条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者文件;二、经登记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者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三、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四、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

第五条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或者话务员,应当经过考试,持有合格职务证书。

非机动船舶的驾长、渡工,应当经过考核,持有合格证件。

其他船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训练。

第六条竹木排筏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航行设备、救生设备和足以保障安全航行的排工。

排工配备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排关工应当经过林业部门培训,持有合格证件。

游览排筏驾驶人员的管理,由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配备安全设备和人员。

第八条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向主管机关缴纳船舶港务费。

第三章所有人和经营人第九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第十条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对其所有的或者所经营的船舶、排筏、设施的安全负责,并且应当做到下列各项:一、加强对船舶、排筏、设施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处于适航状态或者保持良好技术状况;二、配备的船员、排工或者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无合格职务证书或者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报务员、话务员、驾长、渡工和排头工;三、加强对船员、排工和其他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强令所属人员违章操作;四、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五、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海上拖航安全风险预案范文

海上拖航安全风险预案范文

一、预案背景海上拖航作业是一项高风险、高难度的作业,涉及到船舶、货物、人员等多个环节。

为确保海上拖航作业安全,降低事故风险,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提高海上拖航作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作业安全、有序、高效。

2. 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

3. 做好应急响应,迅速、有序地处理突发事件。

三、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海上拖航安全风险预案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预案的实施。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四、风险识别与评估1. 风险识别:根据海上拖航作业特点,识别以下风险:(1)船舶碰撞风险;(2)触礁、搁浅风险;(3)火灾、爆炸风险;(4)货物损失、泄漏风险;(5)人员伤亡风险;(6)环境污染风险;(7)恶劣天气影响风险。

2. 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五、预防措施1. 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船舶适航。

2. 加强船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 制定详细的海上拖航作业方案,确保作业安全。

4. 定期检查船舶设备,确保设备完好。

5. 严格执行货物装载、绑扎规定,防止货物移位、泄漏。

6. 加强船舶防污染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7. 制定恶劣天气下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

六、应急响应1. 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组织救援力量,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3. 报告相关部门,及时协调救援资源。

4. 保护事故现场,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

5. 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确保恢复正常生产。

七、预案培训与演练1. 定期开展预案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

3. 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八、预案修订与更新1.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和完善预案。

2. 关注相关政策法规变化,及时更新预案内容。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重大调整,另行通知。

船舶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1、拖航前准备工作:
1)当接到拖航任务后,船长应召开航前会,对被拖船舶的适航情况进行分析,并作好航行计划,详细制定安全措施
2)在被拖船适航后,组织人员对被拖船的封舱,加固,绑扎,吃水差调整等进行认真地检查,并经船检局检验合格方可施航
3)认真检查主拖缆,卸口等拖带属具,拖带属具的连接要合理,受力均匀安全可靠
2、拖航中应做到:
1)拖驳进出港时,大副应在船头了望,将妨碍安全胡各种情况及时报告船长
2)航行中应按避碰规则显示号灯号型,应用VHF或其他方法联系不明动向在来船,确保拖航安全
3)拖航中由大副安排专人了望,发现被拖驳(物)有异常现象及时报告驾驭员及船长
4)保持和被拖船上的人员随时勾通联络
5)拖航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防护服装。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纲要1 海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2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规则3 海上施工船舶通用安全操作规程4 海上施工船舶应急、应变措施5建议增设海务监督部门主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

第一部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1。

1 船员管理通用规定一、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二、所有船员均应熟知船舶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项船舶应急避险技能及设备、设施操作能力,了解本人在各应急场景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知识。

三、停泊时,驾驶部、轮机部应及时合理安排船员进行船舶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所有船员在船期间不得无故离岗,离船休假必须经所在船舶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向企业人事部门请假。

工作时间外,应留足人员值班,其余船员经部门领导同意才能离船,不得无故晚归或脱岗。

四、一般情况下,船舶应至少保证单班次人员留船待令,保证随时可以操控船舶;遇台风、洪峰过境及其他恶劣气象状态,船舶船长及轮机长应在船值班,确保船舶安全状态.五、所有在船人员必须保持仪容整齐。

作业或值班船员应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处于轮休状态船员必须在指定区域或休息舱室内休息,不得进入作业区。

六、船舶各类消防、救生、堵漏及各类导航、助航、锚泊设备设施,必须设置专人维护、保养,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移动或擅自挪作他用。

责任人及维护记录应在设备上悬挂或粘贴吊牌随时备查,各船兼职安全员应随时监督此类设施设备的保养和使用状态。

七、船舶驾驶室及轮机室为船舶航行作业的要害部位,船舶处于停置状态时,应予以妥善关闭,除值班人员外,所有人不得进入,更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船舶航行作业时,驾驶室及轮机室均应由当班船干负责,禁止所有无关人员的随意进出;驾驶室内除当班船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逗留、聊天或做其他影响船舶操作行为。

八、未经船长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交通船,上下交通船必须穿戴救生衣;船舶靠泊码头或其他船舶时,必须妥善设置过档跳板或登船梯并绑扎牢固的安全网,所有上下船人员必须经由跳板或登船梯上下,严禁随意翻越船舷。

拖航断缆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须知

拖航断缆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须知

拖航断缆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须知1.0目的:本须知规定拖航断缆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要求,旨在减少或避免意外事故对船员、船舶和平台造成损失和损害。

2.0职责:船长负责执行本须知,尤其注意恶劣天气拖航拖缆的受力情况。

3.0定义:船舶在拖航过程中,由于恶劣天气、钢缆在海水里浸泡时间较长变脆、钢缆在尾滚筒上来回摩擦等原因可能出现断缆的紧急情况,对船舶作业人员可能造成伤害,天气恶劣时对平台的安全可能造成威胁。

4.0断缆情况:1.平台龙须缆崩断;2.船舶主拖缆被磨断或突然受力崩断。

5.0要求:这就需要拖船和被拖船在拖航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好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

6.0须知6.1 预防措施6.1.1 在拖航前作业双方做好拖带设备的检查保养工作,特别是对主拖缆的锈蚀程度、断丝率和磨损程度要进行认真测量检验;6.1.2在拖航前作业双方做好拖带设备的检查保养工作,特别是对主拖缆的锈蚀程度、断丝率和磨损程度要进行认真测量检验;6.1.3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尽量选择好天气进行拖航作业;6.1.4在不可避免遇到恶劣天气情况下,要运用良好船艺尽量减少被拖物的偏荡和钢缆突然受力;6.1.5在钢缆受摩擦的地方涂上牛油或用橡胶皮把这段裹起来;6.1.6拖航时加车减车一定要逐步慢加慢减,避免钢缆突然受力;6.1.7驾驶台值班人员要密切观察钢缆和拖带情况,每个4小时放一小段拖缆避免钢缆发生局部受损严重或金属疲劳;6.1.8拖航过程中严禁人员在后甲板走动,避免钢缆突然断了或者滑动打到人。

6.2发生断缆后的处理:6.2.1 主拖船发生主拖缆崩断时,立即向平台报告,通常由副拖船接拖,如因特殊情况副拖船不能接拖,主拖船应尽可能将已损坏的主拖缆换下,将换备用主拖缆换上再接拖,在海上,尤其是大风浪情况下调换主拖缆工作难度、强度很大,一定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按照操作要求做,风浪大重新接拖时,船长一定要运用良好的操船稳住船位,注意平台的移动速度,甲板作业人员一定要在大浪过后的瞬息迅速接拖,若一次接不好人员要撤回,可利用几个大浪间隙解拖,千万不可急于求成;6.2.2平台龙须缆崩断时,立即向平台报告情况,平台应抢修龙须缆或使用应急拖缆,主拖船应将主拖缆收回,检查、清理琵琶头,准备重新接拖,接拖时的注意事项和要求与上述相同。

船舶拖航服务方案

船舶拖航服务方案

船舶拖航服务方案船舶拖航服务是指通过专用的拖船将无法自行航行的船舶牵引或拖曳至指定地点的一项服务。

以下是一个船舶拖航服务方案的示例:1. 背景和目标:- 背景:某船舶由于故障无法自行航行,需要进行拖航服务以将其送至维修厂。

- 目标:安全、快速、高效地将船舶拖至目的地。

2. 准备工作:- 船舶拖航计划:制定详细的拖航计划,包括起点、途经路线、终点等。

- 船舶调查:了解待拖船舶的状况、尺寸、重量等信息,确保选择适合的拖船。

- 拖船调查:了解可用拖船的性能、动力、牵引力等信息,确保其能够完成拖航任务。

- 拖航协议:与船舶所有者或管理者签订拖航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

3. 拖船选择:- 选择适当型号的拖船:根据待拖船舶的尺寸、重量和预计水动力条件,选择动力适当、牵引力足够的拖船。

- 检查拖船设备:确保拖船的设备、机械和通讯工具功能完好,能够在拖航过程中正常使用。

4. 拖航准备:- 拖船船员培训:拖船船员需要经过相关培训,熟悉拖航操作和应急措施。

- 安全检查:检查待拖船舶的安全设备、消防设备、绳索等,确保其符合拖航要求。

- 通信和导航准备:确保拖船和待拖船舶之间的通信设备正常工作,同时确认途经路线的导航设备可用。

5. 拖航操作:- 拖船与待拖船舶连接:使用适当的缆绳和吊具将拖船与待拖船舶连接,确保连接牢固。

- 准备拖航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海上恶劣天气、航道阻碍等,制定相关应对方案。

- 拖航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拖船船员需时刻保持密切监视,定期检查设备和连接,确保拖航过程中安全可控。

6. 拖航结束:- 达到终点:将拖船和待拖船舶安全带至指定终点,根据拖船协议的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 结束拖航服务:确认船舶已经安全抵达维修厂或其他指定地点,根据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7. 拖航服务后续:- 拖船维护:对拖船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其性能和设备的正常工作。

- 服务满意度调查:对船舶所有者进行满意度调查,收集反馈意见并改进服务质量。

工程船舶调遣和拖带作业的基本规定

工程船舶调遣和拖带作业的基本规定

工程船舶调遣和拖带作业的基本规定目录1. 概述 (2)1.1. 对调遣船舶的基本要求 (2)1.2. 海上长途拖带作业的一般要求 (2)1.3. 拖航前的准备 (3)1.4. 海上拖航 (4)2. 海上拖带的基本规定 (5)2.1. 海上拖带的基本概念 (5)2.1.1. 航区划分与营运限制 (5)2.1.2. 海区划分 (5)2.1.3. 船舶海上拖带方式 (5)2.2. 海上船舶拖航阻力的计算 (10)2.3. 拖曳设备的配置 (12)2.3.1. 拖曳设备 (12)2.3.2. 非自航船舶拖曳设备的配置 (12)2.4. 拖曳索具的配置 (13)工程船舶种类繁多,用途广泛,是港口工程水上、水下作业的专用船舶。

随着大型码头、深水航道和跨海大桥等工程建设的发展和水域资源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船舶的水上调遣日趋频繁。

为保障船舶、海上设施和人员、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以及保障海上调遣拖航作业的安全,我国相关部门先后颁发了《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上拖航指南》(中国船级社)等相关的法规。

工程船舶的海上调遣和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和海上施工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海事部门相关的法令、法规,结合工程实际,认真制定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实施细则并切实遵守、严格执行。

1.1.对调遣船舶的基本要求工程船舶按航行的方式分为自航工程船舶和非自航工程船舶,船舶调遣方式分为自航调遣和被拖带(包括装载)调遣。

调遣出海船舶必须满足船舶的法定检验要求。

在对拖船和被拖物按照规定检验后,由船检部门对拖船和被拖物是否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出具相应的临时证书,其有效期一般为单程一个航次。

不具备安全航行技术条件的船舶不得调遣出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规定:海上拖航作业中的拖船和被拖船(物),适用于下列的各种形式:(1)船舶(包括驳船及趸船)和在海上各类航区内营运的类似结构;(2)浮船坞、浮式装置和其他水上建筑物;(3)移动平台及其他海上设施。

拖轮安全作业规程

拖轮安全作业规程

拖轮安全作业规程一、施工作业安全要求1、作业前,了解掌握施工工况、水域环境、通航密度、当地气象和被拖物的情况。

2、船长应结合施工工况、水域环境、通航密度和当地气象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全体船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配合非自航的工程船作业前,应与工程船进行安全技术工作协调,取得安全作业的协调一致。

4、在航行过程中加强瞭望,注意避让船舶,远离浅滩、暗礁等碍航物。

5、靠离他船时,必须事先用高频电话等有效手段与被靠离的他船取得联系,按规定鸣放气笛,并确认安全后再靠上或离开。

6、人员上下船舶或跨越他船,必须等待拖轮带上靠好,经值班驾驶员允许后方能上下或跨越,船舶未带好缆人员禁止上下船。

二、拖带调遣安全要求1、拖轮船长应制定拖航计划和安全技术方案,并组织本船和被船船长、大副、轮机长等有关人员召开航前调遣会议,介绍本航次拖航调遣任务,布置航前安全准备工作。

2、拖轮及被拖船的大副、轮机长分别组织对本船甲板、机舱进行航前适航封舱加固。

3、各船船长组织本船大副、轮机长对本船的航前封舱加固适航情况进行检查。

4、拖轮船长组织对被拖船、水上排泥管线等被拖物进行一次航前封舱加固适航情况检查。

5、无人在船的非自航工程施工船舶、水上排泥管线等被拖物应配备足够可用的电池和光电效应开关,保证夜航时灯光信号正常。

6、拖轮与被拖船在拖带过程中随时保持联系,被拖船要指派人员瞭望值班。

拖带过程中拖轮靠离、过桥闸、会船、转弯等要提前通知被拖船,以做到协调一致、安全。

7、船舶在航行值班中应使用望远镜等有效手段加强瞭望,注意避让。

8、在航行中注意接收气象预报,掌握有关航段的天气海况,做好海上防台、防强风和雾航的安全准备工作。

9、拖轮与有人在船的拖船使用高频电话等有效手段定时和随时保持联系,并加强对被拖物的瞭望,了解其拖带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做出有效处理。

10、拖轮要定时与调度部门联系,报告拖航动态。

11、完成该航次的拖带调遣任务后,对本航次拖航情况进行航次总结。

海上避风拖航船舶封舱加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海上避风拖航船舶封舱加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海上避风、拖航船舶封舱加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程适用于海上航行(作业)、避风的主拖船舶及被拖船舶(包括平台船)。

在海上执行施工任务且拖航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船舶不在本规程范围内。

在海上拖航时间超过12小时的船舶应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条航程的界定:(一)短途拖航—指拖轮或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航行(作业)12小时以上至48小时(可准确知道预报的天气情况)以内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

(二)长途拖航—指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超过48小时以上才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

第三条海上航行(作业)、被拖航的船舶应在船舶证书规定的航区内航行(作业)、被拖航。

超出规定航行(作业)(作业)区域的船舶,必须对船舶进行稳性、强度、适航性等进行核算,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航行(作业)、拖航的船舶适航证书。

第四条拖航前,被拖船舶须按船舶检验部门海船拖航检验规范备航和进行封舱加固,用船单位负责召集拖航任务执行单位等有关人员对封舱加固的安全事项、实施方案和完成时间进行交底,部署工作安排,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

第五条船舶管理单位提前申请船舶检验,船长负责组织本船船员,按照封舱固定技术要求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必须予以整改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并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拖航船舶的适航证书。

第六条用船单位主管部门、船长共同检查船体结构强度并确认船舶拖航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适航性,能安全拖航抵达预定的港口。

第七条应特别注意检查用于拖带的拖力眼板、拖缆柱、拖缆桩、导缆钳等部位的船体结构,若发现强度不够,则应在这些设备的甲板上或甲板下方作适当而有效的加强。

第八条露天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各种开口关闭排水设备等均应符合船舶检验部门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所有露天甲板上的天窗及采光开口均应关闭并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第十条所有舷窗及窗均应连同其风暴盖作有效的水密关闭。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4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4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导言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承担着重要的运输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保障船员和货物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就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作一详细介绍。

一、船舶出海前的准备工作1. 船舶登记和审查:所有准备出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完成船舶登记手续,并接受相关机构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船舶的适航性,船员的资质和训练情况,船舶的安全设备等。

2. 船舶检验和维护: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各项设备符合要求。

特别是船舶的动力系统,船舶航行控制系统和通讯设备必须经过仔细检查。

3. 船员培训和训练:船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训练,包括船舶安全操作知识,紧急情况应对措施等。

并且船员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执照和证书。

4. 船舶物资的准备: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携带航行所需的物资,包括足够的燃油,淡水,食品等。

并且对于危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

5. 航行计划的制定:船舶在出海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航线选择,预计航行时间,天气条件的考虑等。

船舶还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交航行计划并接受审查。

二、船舶出海航行中的安全管理1. 船舶运行监控:船舶出海后必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并进行实时监控。

船舶的动力系统,航行控制系统和通讯设备必须正常工作,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和处理。

2. 驾驶员的技术监控:船舶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能够熟练掌握船舶的操纵技术。

执照和证书必须符合要求,并且驾驶员必须接受定期检查和培训。

3. 航行安全设备的使用:船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航行安全设备,包括航行灯光,声音信号,雷达,GPS等。

并且这些设备必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定期检查和维护。

4. 天气条件的监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天气条件,尤其是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航行。

必要时船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如减速航行,改变航线或者停靠港口等。

海上避风拖航船舶封舱加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海上避风拖航船舶封舱加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海上避风、拖航船舶封舱加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程适用于海上航行(作业)、避风的主拖船舶及被拖船舶(包括平台船)。

在海上执行施工任务且拖航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船舶不在本规程范围内。

在海上拖航时间超过12小时的船舶应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条航程的界定:
(一)短途拖航—指拖轮或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航行(作业)12小时以上至48小时(可准确知道预报的天气情况)以内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

(二)长途拖航—指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超过48小时以上才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

第三条海上航行(作业)、被拖航的船舶应在船舶证书规定的航区内航行(作业)、被拖航。

超出规定航行(作业)(作业)区域的船舶,必须对船舶进行稳性、强度、适航性等进行核算,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

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法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条集团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字[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其航区划分见附件。

第五条集团所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备案。

第二章水上安全调遣拖航一般规定第六条根据生产调度安排,由企业负责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和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制定调遣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船或两艘拖轮及其两艘以上执行同一拖航任务,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

第八条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

调遣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企业负责人签认,报请有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批准,并办理拖航许可证书。

第九条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得调遣拖航。

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船舶水上调遣拖航作业的船舶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船舶水上调遣拖航作业必须以安全为首要考虑,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和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2. 领导负责制:船舶水上调遣拖航作业应设专职负责人,负责指挥和管理。

3. 全员参与: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参与作业安全管理,积极提出安全意见和建议,共同维护作业安全。

4. 风险管控:在船舶水上调遣拖航作业中,应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四、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措施1. 拖航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确保拖航船舶和被拖航船舶均处于良好状态,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2)严格按照拖航计划和程序进行,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3)提前进行通信联系,明确沟通航线和作业要求。

2. 拖航作业中的安全措施:(1)保持密切的监控和通信联系,随时注意拖航船舶和被拖航船舶的动态;(2)在遇到恶劣天气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3)严格遵守海事规定和法律法规,确保拖航作业合法合规。

3. 拖航作业后的处理工作:(1)及时对拖航作业中的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保证下次作业的安全;(2)对拖航作业中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整理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3)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汇报工作,便于日后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五、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船舶和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责令停止作业、暂停资质、罚款等处罚措施。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地方,由相关部门负责。

七、培训与教育为了确保船舶水上调遣拖航作业的安全管理,必须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应包括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操作流程、应急处置措施、安全防范知识等。

培训结束后,相关人员应进行考核,确保他们掌握了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一份重要的技术文件,是海上拖航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规则的制定背景海上拖航是一项高风险的作业活动,涉及到船舶、拖船、缆绳等多方面的技术要素。

为了保障海上拖航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技术规则,而《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就是中国制定的一份重要技术规范。

该规则的制定背景主要是针对当前我国海上拖航安全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隐患,如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等。

为了加强海上拖航的技术管理和安全保障,促进我国海上拖航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海事局于2015年发布了《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适用范围。

规定了该规则适用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2、检验机构。

规定了检验机构的组织结构、资质要求、人员素质、检验流程等。

3、检验项目。

规定了拖船、被拖船、缆绳等关键技术要素的检验项目和标准。

4、检验结果。

规定了检验结果的评定标准和处理程序。

5、检验记录。

规定了检验记录的内容、形式和保存期限。

6、检验周期。

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拖船、被拖船和缆绳的检验周期。

三、规则的实施效果自《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发布以来,我国海上拖航的技术管理和安全保障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

一方面,规范的检验流程和标准,有效地保障了拖船、被拖船和缆绳的安全运行;另一方面,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要求,促进了检验机构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了检验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总之,作为海上拖航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保障,《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我国海上拖航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海上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企业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安全备航
第四章启航与拖航
第五章遇险遇难安全救助
第六章附则
航区划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安全管理,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带航行办法》(交基字…1980‟2649号)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其航区划分见附件。

受企业集团委托,由企业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调遣拖航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海通航字…2001‟215号)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企业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根据本单位规定,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

安全制度-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制度-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法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条集团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字[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其航区划分见附件。

第五条集团所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备案。

第二章水上安全调遣拖航一般规定第六条根据生产调度安排,由企业负责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和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制定调遣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船或两艘拖轮及其两艘以上执行同一拖航任务,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

第八条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

调遣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企业负责人签认,报请有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批准,并办理拖航许可证书。

第九条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得调遣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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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1、拖航前准备工作:
1)当接到拖航任务后,船长应召开航前会,对被拖船舶的适航情况进行分析,并作好航行计划,详细制定安全措施
2)在被拖船适航后,组织人员对被拖船的封舱,加固,绑扎,吃水差调整等进行认真地检查,并经船检局检验合格方可施航
3)认真检查主拖缆,卸口等拖带属具,拖带属具的连接要合理,受力均匀安全可靠
2、拖航中应做到:
1)拖驳进出港时,大副应在船头了望,将妨碍安全胡各种情况及时报告船长
2)航行中应按避碰规则显示号灯号型,应用VHF或其他方法联系不明动向在来船,确保拖航安全
3)拖航中由大副安排专人了望,发现被拖驳(物)有异常现象及时报告驾驭员及船长
4)保持和被拖船上的人员随时勾通联络
5)拖航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防护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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