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考前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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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
2.法的分类:(1)创建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国家依法制定)和不成文法(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2)法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3)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也称为主法和助法。(4)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5)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
3.社会主义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法办事。
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从发的不同层级:上位法和下位法(2)从同一层级法的效力上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3)法的内容上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
5.《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章中法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的配置:(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员;从业人数少于300人,可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
5.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6.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监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一、《矿山安全法》—1993.5.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其它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2)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3)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察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矿山企业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品。
5)《矿山安全法》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二、《消防法》—2009.5.1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3)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论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4)消防机关的职责:除承担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外,还要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5.1
1)非机动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等。
2)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15km.
4)最高车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120km。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1)突发事件的特征: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性,突发性和紧迫性,危害性和破坏性,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2)突发事件分为4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突发事件分为4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分级的目的是“分级负责”和“分级响应”。
4)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分工负责:较大和一般——市级和县级,重大和特别重大——省级,其中全国区域的由国务院。
5)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6)突发事件预警: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二、三、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一、《刑法》——2006.6.29
1)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平等、罪罚相适应的原则。
2)犯罪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处罚性。
3)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
4)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存在:犯罪的预备、中止和未遂。
5)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由政府收容管教。
6)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7)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刑事违法。
8)刑法功能:剥削功能、威慑功能、改造功能、安抚功能
9)安全生产犯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安全生产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罪。
11)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矿山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定义:①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③其他严重后果。
二、《行政处罚法》-1996.10.1
1)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行政法学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
3)《行政处罚法》出发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处罚。
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权利保障、一事不再罚原则。
5)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
6)处罚设定权的立法配置:1.法律—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3.地方性法规—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7)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决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8)行政处罚的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
9)不满14岁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行政处罚。
10)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①简单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的,可当场决定。②一般程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③听证程序
11)行政处罚的执行:①行政处罚机关和收费罚款机构相分离,当事人收到处罚书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