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本科保险法期末考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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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本科保险法期末考试说明
责任教师沈立平
第一部分考试题型及解题要领
本课程的期末考试采取闭卷方式,具体考试题型分别为: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即每小题给出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其余都是错误的,考生只要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指定的位置即得分,错选、不选或多选均不能得分。这种题目比较简单,其最大的特点是答案的唯一性,只要熟悉基本知识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都能准确答题。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即每小题给出四个备选答案,其中正确答案可以是两个、三个、或全部正确,但正确答案至少是两个,考生只要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指定位置即得分。多项选择题对答案的要求比较严格,它要求考生将全部正确答案都选出来,不选、多选、错选或漏选均不得分。多选题与单选题同属客观题,但难度要比单选题大。它的特点是答案的多样性,因此在解题时要注意题目所涉及的内容的相关性和规律性。多选题的取材很广泛,可以是分类性的知识,也可以是有关法律规定内容。因此,要答好此类题,需要熟练掌握基本知识,同时还要有较高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应用能力。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
即给出一个保险法领域里的专有名词,要求考生对它的概念或含义作出简明而概括的解释。名词解释题目简单明确,一般取材于保险法学科中的法律名词,即包括基础理论部分,也包括具体法律制度中的名词,此类题目的答题要求较高,一般要求能用教材上的原话答题,或者尽可能准确地用自己的理解答题,因此,有一定的难度。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简答题是测试考生掌握的知识面和综合归纳能力的主观性题型。它的出题特点是提出一个问题,要求考生作出简明扼要的回答。简答题的取材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问题(其表现形式一般以“对象”、“原则”、“基本特征”、“条件”、“种类”、“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区别与联系”等出现);也包括重要法规的某些条款的内容。简答题对答案的要求是简明扼要(即列出要点即可,不需要进行过多的解释和论述)、全面完整(即必须把全部要点一一列出来,不能有任何遗漏)。
五、案例分析题(每一小题11分,第2小题10分,共21分)
即理论联系实际,着重实践性和应用性,测试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题型。这种题目主要是根据所提供的案例,从中提出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正确的解决办法及其法律依据。其特点是综合性强,所占分值较高。简单的案例只以某一条法律规定为依据处理即可,但多数案例需要用几个保险法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这种题目有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有一
定的难度,它要求考生熟练掌握保险法的各种基本知识和重要的法律法规规定,并能综合运用、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下列案例供同学们参考)
案例一:
原告: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1992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原告外购92PMK?777925HK合同项下货物磷酸二氨,数量21150吨,保险金额按标的CIF加一成为4233892.56美元,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公布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切险附加短重险(包括仓至仓条款)。原告投保的磷酸二氨由“丰康”轮承运,于1992年8月11日在天津新港靠泊,到港仓单数应为35400吨,其中包括原告所属磷酸二氨21150吨。据商检公估数字,短卸率为5.8‰。卸下的货物全部进入天津港务局第二港埠公司203、204、207号码头仓库内。
同年9月1日,天津港遭遇特大海潮袭击。货物被海水浸泡,受损严重。9月3日,原告电话通知被告,被告即委托勘验代理人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对原告提取的磷酸二氨检验定损。10月17日,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以编号平保京理(1992)171号函表示拒赔,称其所承保的该批货物的保险责任已在出险前终止。
原告诉称:根据保险合同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人保险责任在货物出险时尚未终止,海潮属一切险范围之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单货物数量为21150吨,扣短卸率5.8‰和灌包耗损率6‰,应提20901吨。除海潮前提取的8499.9吨外,海潮发生时,仍有12401.1吨在港区仓库,受到海水侵泡。根据被告勘验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残损鉴定报告”,其中袋装1813.4吨估损80%;1960吨袋装估损50%;散装2967.6吨估损100%,折合损失共计5398.32吨。要求被告赔偿其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受损失1087191.75美元;短重损失3047.59美元;施救费用人民币50522.59元;因迟付赔款的利息54966.19美元以及其他损失人民币118.16万元。
被告辩称:由其承保的J00221923167号保单项下的货物受损后,经就事故现场的查勘,已于1992年10月17日致函原告,明确表示了拒赔理由和依据。根据保险条款三(一)规定,保险人的责任,从货到卸货港,收货人提货后运至其仓库,或提货后不运往自己的仓库,到对货物进行分配、分派、分散转运时终止。而本案原告在货物卸离海轮后,并在出险前,已将8500吨灌包运往各地用户,构成了条款中的“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事实,并因此而终止了保险人的责任。所以对原告的该批货物损失,被告已没有赔偿义务。被告认为,原告于1992年4月20日已将被保险货物全部卖给案外人中国农垦物资公司,并且在该批货物运抵天津新港前已将提单转让,原告因此失去了诉权和可保利益。被告还认为,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是天津新港,收货人在港口无自己的仓库。当收货人提货后,把全部货物存放在港区仓库时,港区仓库则视为收货人在目的港的最后仓库,因而构成了保险责任终止的条件。
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案例二:
王某因患高血压病休息在家,1996年8月投保10份总保
额为2000元、期限20年的简易人身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1997年3月王某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妻子作为家属
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应履行给付责任?为什么?
案例三:
2000年5月12日,某水产贸易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财
产基本险,保险期限一年。2000年7月12日凌晨1时左右,该水
产贸易公司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20万元。接到报案
以后,保险公司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经查火灾发生在保险期限
以内。出险地点与保险单上财产地址相符,火灾也属于保险合同规
定的保险责任。但是,该水产贸易公司的营业性质已经由水产品销
售转变为经营歌舞厅,而且水产贸易公司并未向保险公司告知这
一重要情况。这起火灾是由于电线短路,引燃木结构所致。该案保
险公司是否可以拒付保险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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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各章的考核要求、复习重点
责任教师沈立平
第一章绪论
重点复习掌握:
1、商业保险的概念 2 、商业保险的种类3、保险法律体系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重点复习掌握:
1、保险合同的特征 2 、保险合同成立的四大特殊要素3、保险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概念和两者的区别4、要约与接受的传达 5 、财产和责任保险、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各自给予对方的对价6、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