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苗是指农业作物种子或繁殖材料生长到适宜定植状态的植株。
第三条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由种苗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领取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有与种苗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申请领取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具有办公场所2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20平方米以上、播种室20平方米以上、苗床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育苗设施、育苗垃圾处理场所;(二)检验仪器。
具有光照培养箱、生物显微镜、培养皿等能够满足农业作物种苗(种子)质量检验及健康检验需要的仪器设备;(三)生产设备。
具有播种机,配套的供暖、降温散热、光照调节、温湿度监控、灌溉施肥用yao、防虫治虫、消du 设施等育苗所需的设备;(四)人员。
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五)品种。
生产经营列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农业作物作物,品种应是经登记公告的。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品种权人授权其生产经营的书面同意。
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应注明企业所生产经营的农业作物名称;(六)生产环境。
种苗生产基地应无植物检yi对象分布,无污染源;(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苗、委托代销种苗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苗等情况说明;(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四)检验室、育苗室、播种室等基本设施的自有产权(购置发票)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办公场所应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区域;种苗生产、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五)生产经营登记类作物种苗的,应提交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品种权人授权其生产经营的书面同意证明;(六)委托种苗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苗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七)种苗繁育场周边环境说明;(八)规定的其他材料。
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四)种子加工设施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即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有药液雾化装置)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经营杂交水稻种子须配备窝眼筒清选机能够完成长度清选作业。成套种子加工设备生产能力不低于10吨/小时,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三)仓贮及营业设施:库房不小于300平方米,晒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种子加工设施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即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有药液雾化装置)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经营棉花种子加工设备须配备棉籽化学脱绒设备完成脱绒烘干作业。成套种子加工设备生产能力不低于3吨/小时,经营杂交棉花种子、杂交油菜种子的,成套种子加工设备生产能力不低于1吨/小时,。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对外公告,并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水稻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16•【文号】•【施行日期】1996.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2月26日)废止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牧渔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假劣农作物种子坑农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农作物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四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
第五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具备繁、制原种或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二)有熟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三)生产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组合)应是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组合);为外省繁殖本省未审定、外省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外省预约生产合同和外省证明该品种(组合)已审定通过的有关证件;生产国外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预约生产合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该品种(组合)在本省范围内繁殖的批准文件、检疫合格证书;(四)对所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能提供可靠的田间检验结果;(五)申请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须纳入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计划。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第四章农作物种子合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积压自的职责,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林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四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
实用文档第五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具备繁、制原种或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二)有熟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三)生产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组合)应是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组合);为外省繁殖本省未审定、外省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外省预约生产合同和外省证明该品种(组合)已审定通过的有关证件;生产国外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预约生产合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该品种(组合)在本省繁殖的批准文件、检疫合格证书;(四)对所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能提供可靠的田间检验结果;(五)申请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须纳入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计划。
第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常规作物原种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用文档第七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播种前一个月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二)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情况介绍;(三)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019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201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9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号” 。其 中 ,第一 个 括号 内为 发证 机 关 简称 ,第 二 个 括 号 内 为 首 次 发 证 年 号 , 第 三 个号 码 为 四位 顺 序
号 ;“ ”上 标注 生 产 种子 的 类 型 :b为杂 交 稻 和 杂 交 玉米 种 子 及 其 亲 本种 子 ,c为 其 他 主要 农作 物 种
Hale Waihona Puke 农业部 农作 物种 子 生产 经 营许可 管理 办 法
材料 :
地 点 、有 效 期 限等 项 目。
( 一)种 子生产 许 可 证 申请 表 ;
许 可证 编号 为 “ ( 一 X)农 种生 许 字 ( X)第 X
( )验 资报 告 或者 申请 之 日前 1 内 的年 度 会 二 年
( )符 合 种 子 生 产 规 程 要 求 的 隔离 和 生 产 条 八
件;
生 产 许 可证 的 ,生产 所 在 地 农业 行 政主 管部 门应 当
受 理 并 依法 核 发 。
( )农业 部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 九
第八 条 申请 种子 生 产许 可 证 ,应 当提 交 以 下
生产 主 要 农作 物 商 品种 子 的 ,应 当依
( )有 仓库 5 0 方 米 以上 ,晒场 10 五 0平 0 0平方
米 以上 或者 相 应 的种 子 干燥 设 施设 备 ;
法 取 得 主要 农 作 物种 子 生 产许 可证 ( 下 简称 种 子 以 生 产 许 可证 ) 。 主要 农 作 物 杂交 种 子及 其 亲本 种 子 、 常规 种 原 种 种 子 的生 产 许 可证 由生 产所 在地 县 级 人 民政 府 农
经 营 许 可证 。
速 冷 冻 离心 机 、成 套 移 液 器各 1 ( )以 上 ; 台 套 ( )检验 室 10 方 米 以上 ;申请 杂交 稻 、杂 四 0平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10.13•【字号】•【施行日期】199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1996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黑龙江省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含代销,下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及与之有关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条从事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
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其中,预约方或承约方应至少有一名中级以上农艺师资格的繁制种技术员,和至少一名持合法《种子检验员证》的专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生产本省应用的农作物品种(组合)应是本省审(认)定通过的品种(组合)。
第五条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含代销,下同)许可证》,凭《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开展经营活动。
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其中,应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专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一名助理农艺师资格的保管人员,一名中级以上农艺师资格的能正确识别种类和质量的经营技术人员,一名助理会计师或农经师资格的财会人员。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讲解
解读:办证条件 ① 生产经营设施(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 ②生产经营设备(加工机械、检验仪器) ③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检验、加工贮藏) ④品种(审定、登记和相应品种权授权) ⑤生产地点要求(检疫、隔离、繁殖条件) ⑥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繁育推: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育种基地、科研投入、
有效区域育推繁企业有效区域为全国(法律授权),其他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 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最大不得超过核发机关管辖范围,范围可以由核发机关决定 。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 质量负责。 解读:一是规定了销售的种子要进行包装加工、分级(今后在质量标准中体 现)、销售;二是例外情形:种薯、种苗、种球等不能包装的除外。三是分装只 适用于大包装和进口种子,分装者对质量负责;
1.实行两证合一, 减少许可审批
就目前情况而言,两证合一后,同时具有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2080 家企业将只办一 个许可证即可,极大地减少了行证许可审批量
2.取消注册资金和 先证后照要求
取消企业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要求,有利于 企业合理配置相关资源,释放更多的潜能 取消先证后照的前置许可条件,生产经营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可以平行办理,有效缩短了企业 办理手续周期
生产规模、种子经营)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模板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模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唯一合法凭证,具有合法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资格和权利。
第四条国家实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分为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
第五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主要由农业部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综合运用行政许可、登记等管理手段,并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实行不分时限的办理方式,即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农业部审核合格后,即可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延续、注销等事项,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八条农作物种子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二)具备生产农作物种子所需的土地、设备、质量检测和管理人员;(三)具备生产农作物种子所需的技术和经验,并取得相关资质;(四)具备保证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的制度和能力;(五)有明确的农作物种子生产项目计划和销售渠道。
第九条农作物种子生产单位申请生产许可,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三)单位法定资质证明;(四)种子生产设施的归属证明;(五)种子生产技术和人员情况说明;(六)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制度;(七)其他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第十条农业部接到农作物种子生产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许可证。
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届满后,经确认继续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可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二)具备经营农作物种子所需的场地、设备和管理人员;(三)具备销售渠道和能力;(四)有明确的经营计划和经营品种目录。
第十三条农作物种子经营单位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三)单位法定资质证明;(四)农作物种子经营所需的场地、设备归属证明;(五)农作物种子经营人员情况说明;(六)农作物种子经营计划和经营品种目录;(七)其他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备没 有具体的细化指标 。新 《 办法》
对 申请 不 同 类 型 作物 的种 子 生产 许 可 证所 需 要 的 检 验 、仓 库 、晒 场 等设 施
新《 办 法 》对种子 生产许可证 的 内
N O N G Z l J l A N G U A N 农 资监 管
现 以新 旧办 法 对 照 的 方 式 ,对新
新 《 办 法 》 大 幅提 高 了企 业 注 册 资 本 的 要 求 。 申请 杂 交 水 稻 、 杂交 玉 米 ( 以下 简称 两杂 ) 及 其 亲本 种 子 生
产 许 可 证 的注 册 资 本 从 原 来 的5 0 0 万 元 提 高 ̄ 3 0 0 0 万 元 ;申请 其他 主要 农
二、生产 许可
1 、申请 单位
( 农业部令2 0 1 1 年 第3 号 , 以下 简 称 新《 办法 》 ) 正式实施。新 《 办法 》
对促 进 企 业 间 资源 整 合 、兼 并重 组 , 做 大 做 强 种 业 ,增 强 种 业企 业综 合 竞
种 子 仓 库 、晒 场 的面 积 。 对 涉及 计 量
两 杂 及 其亲 本 种 子 的 生产 技 术 人 员 和
检验 人 员各5 名 以上。
新《 办 法 》增 加 了配 备 贮 藏 技术
人 员 的 要 求 , 同时 检验 技 术 人 员 数 量
作 物 种 子 生产 许 可 证 的 注 册 资本 从 原
来的1 0 0 万 元提 高N5 o o 万元 。
7 、生产 许可 证 内容格 式
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管 ,体现了新 《 办
法 》要求加强许 可全过程 的监管 ,即坚
持事前 审批 与事 后监督相 结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PPT课件
规范委托代销
9、
及经营不 分装种子
行为
•
无相关内 容。我省 有具体规 定。
•
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有固 定的营业场所。 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购 销合同或委托代销合同。
10、全程监管 许可证管理
停止生产经
11、
营活动的 企业的处
理
不再具备许
12、
可条件的 企业的处
理
交回许可证 无相关内容
农业部2019年2 月26日发布、2019年7月1日修订的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 令第48号)同时废止。
在新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 规定与新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新办法。
新办法设定种子生产和经营门槛有四个:
注册资本200万元、500万元、3000万元、1亿 元。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将由 农业部另行制定。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年。
新办法施行之日前(9月25日前)已取得农作物种 子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新办法施行之日至 2019年4月1日届满的企业,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 效期自动延展至2019年4 月1日;
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新办 法施行之日至2019年9月25日届满的企业,其种子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9年9月 25日涉及内容
原有规定 新办法规定
1、
建立生产档 案
《种子法》 有规定
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
2、
生产信息报 告制度
无相关内容
并在播种后30日内,将生产地点、品种名称、 生产面积等信息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信息汇总后 逐级上报至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制度,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高质量发展,防止质量状况不良的种子流入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植物繁殖所需的材料,如田间、圃旁、室内和室外所生产的花种子、经仔猪、油料种子、粮食种子、茶叶种原料、中药材种子等。
第三条国家、省、市行政部门负责农业种子的总体规划、宏观监督管理,将贯彻和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全国各地应由省级农业科学院、农业技术推广站、市级农业技术推广站和兽医技术推广站组成的农业技术促进机构,负责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监督指导。
第五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遵循允许持证行使,未经审批许可不得生产经营的原则,以及质量责任、技术保证、保护生态和社会责任的要求。
第二章许可审批第六条申请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要求,经省级农业科学院会社。
第八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家种子监督管理局负责制作,包括基本信息,种子品种类别、生产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备注栏等内容。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九条持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被农种子管理运行办法、使用质量标准,建立合理的种子检测制度,科学管理质量安全。
第十条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每年开始采购种子前,应到当地有关技术推广站报备,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每年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为经营的每种种子编制质量报告,检测报告按以下方式备案:(一)由国家种子监督管理局备案和查验;(二)由地方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站备案。
第十二条持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种子应当按照国家种子行业标准,严格管理种子质量安全及售后服务,不得依靠质量优势谋取垄断利益,不得售卖伪劣种子。
第十三条当持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许可,由国家种子监督管理局和省级农业技术推广站联合作出具停止许可意见:(一)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规定;(二)生产和经营方式存在问题,质量状况、技术要求不符合要求;(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四)违反农业种子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流程图↓ ↓↓↓← ↓↓↓↓←↓农药广告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流程图申请人向农机安全监理站提出申请不合格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告知理由经办人办理现场查验、审核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流程图申请人向农机安全监理站提出申请不合格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告知理由经办人办理现场查验、审核复核发牌制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改装改型核准初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改装改型核准初审流程图申请人向农机安全监理站提出申请不合格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告知理由经办人办理现场查验、审核复核发牌制证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和增驾许可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和增驾许可流程图申请人向农机安全监理站提出申请不合格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告知理由经办人办理审核考试(科目一)制发准考证明考试(科目二、三、四)复核、制证驾驶理论培训合格驾驶、操作培训合格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流程图申请人向农机安全监理站提出申请不合格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告知理由经办人办理现场查验、审核复核发牌制证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流程图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重庆市内各区县(自治县)之间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程序图示从重庆市内调出的植物检疫程序图示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审批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审批流程图区县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区县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水产种苗生产许可水产种苗生产许可流程图区县管权限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区县管权限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流程图运输、邮寄和携带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市境准运证核发运输、邮寄和携带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市境准运证核发流程图出售、收购、利用市重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出售、收购、利用市重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流程图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流程图。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讲解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 质量负责。 解读:一是规定了销售的种子要进行包装加工、分级(今后在质量标准中体 现)、销售;二是例外情形:种薯、种苗、种球等不能包装的除外。三是分装只 适用于大包装和进口种子,分装者对质量负责;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解读:核发权限 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许可、 外资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 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 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二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解读:对广告的要求,违者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广告法》“虚假宣 传或引人误解的情形”进行处罚(种子法第78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 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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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全县种子产业和农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张掖市国家级玉米种子基地涉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油菜、胡麻等。
第三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县种子管理局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农业、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相互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主要农作物的其它种子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生产玉米和稻杂交种子、亲本种子的,必须是注册法人实体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征得品种权人的同意;(三)符合种子生产规定的隔离和生产条件;(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五)检验室和检验仪器达到规定标准;(六)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种子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烘干设施设备;(七)有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仟样和室内检验)各3名以上;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应达到5名以上。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三)种子检验设备清单、购置发票复印件及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鉴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四)种子检验室、仓库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晒场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五)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清单,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六)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七)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八)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县种子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具备条件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依权限上报审批。
审核未通过的,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增加同类作物品种,由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应在期满前70天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作物品种、地点及规模生产种子。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未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和登记范围生产种子。
第十二条生产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在县种子管理局备案,并按备案内容进行生产。
备案内容包括生产品种、地点、面积、技术力量等。
第十三条实行种子生产基地认定制度。
种子生产基地所在村或者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为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规定条件的,可按下列程序申请认定:(一)向县种子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二)审核合格的,由县种子管理局颁发种子生产基地证书,并报市种子管理站备案;(三)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30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的活动。
第十五条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生产种子的,少数农户应当服从大多数农户的意见,并与大多数农户共同生产农作物种子或种植不影响农作物种子质量的其它农作物。
第十六条种子生产企业选择种子生产基地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禁止以降低种子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种子生产基地。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接受全体制种农户的委托,代表全体制种农户与有资质、信用度高的种子生产企业签订由省种子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并依法进行公证;严禁与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的企业和个人签订种子生产合同。
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再与每个制种农户签订内部合同,作为生产合同的附件。
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必须以村为单位组织生产。
第十八条委托、预约村民委员会、农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户生产农作物商品种子的,种子生产企业必须与村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签订种子生产合同,报县种子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种子生产企业在每年播种后1个月内,必须将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等信息及签订的合同等材料,上报县种子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种子生产企业生产种子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应实施标准化种植、规范化管理,制定详细的生产标准和操作技术规程,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第二十一条种子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加强对制种农户的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对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的种子,应当及时收购付款。
种子生产企业从外地引进的亲本种子或种质资源,必须接受县植保植检站的复检及田间检验,严禁检疫性病虫传播扩散。
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基地农户应当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确保种子质量,所产种子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部交给预约生产方。
禁止非合同方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与制种农户恶意串通,私留或倒卖亲本(原种)或按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
第二十三条县种子管理局应当在种子生产季节对种子生产的隔离、去杂、去雄、去劣、授粉等进行田间质量检查检验,并通报田间检验结果。
第二十四条县种子管理局应加强对种子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种子生产企业和基地村的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及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供农民、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主选择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基地村。
诚信记录应当包括身份记录、基本信息、经营状况、种子质量、服务质量、履行合同情况、奖惩及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县种子产业协会统一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公布信用评估结果。
未被评估的企业和经评估给予黄牌警告的企业,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列入次年本区域内落实种子生产基地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县种子行业协会应当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下列行为纳入年度信用评估的内容进行评估,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不履行合同的;(二)侵权生产农作物种子的;(三)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四)到非合同方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的;(五)种子行业协会已形成的自律公约中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制种农户进行种子生产,协调解决制种农户与非制种农户之间的矛盾。
种子基地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与种子生产企业约定,按种子产量收取一定比例的种子生产服务费,用于村集体积累、基础设施建设及村社干部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劳务费。
除约定的费用外,相关部门及组织不得再向种子生产企业收取管理、服务等其他费用。
第三章种子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其它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九条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经营其它农作物种子的,注册资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经营其它农作物种子的,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种子贮藏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具有附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加工设备及仓储设施;(五)具有附合规定的检验室和检验仪器。
第三十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三)种子检验设备清单、实景照片、购置发票复印件及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四)种子检验室、种子加工厂房、仓库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晒场情况说明、照片及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五)种子加工设备清单、实景照片及购置发票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六)种子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清单、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七)营业场所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八)办理经营范围“不经加工、包装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县种子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机关应当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具备条件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依权限上报审批。
审核未通过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变更经营项目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及时上报县种子管理局,按申请程序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继续从事种子经营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