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指南
农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农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农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1. 确定经营范围和经营品种在办理农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之前,首先要明确自己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品种。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指南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指南一、前言种子备案管理制度是建立完善种子长效追溯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秩序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重心转移的重要措施。
根据《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委托代销种子、委托生产种子、设立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备案须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申请办理。
可自行选择APP 备案(手机终端)或PC备案(电脑终端)方式,自主完成账号注册、信息填报、材料上传、备案提交等业务操作,确保网上备案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不提交纸质材料。
手机上网可直接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APP注册登录。
(扫码下载手机备案APP)二、备案操作流程1电脑版操作流程1.1平台系统登录打开网页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进行访问,将会进入中国种业信息网(或中文搜素中国种业信息网进入),如图所示。
点击左侧网上办事栏里的【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备案用户)】进入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电脑版),如下图所示。
(手机扫描右侧二维码可下载APP使用手机版备案。
)以下是电脑版图解。
点击【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进入登陆页面,如图所示:1.2新用户注册首次进入本系统的用户需要进行注册,点击【立即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如图所示:按顺序逐项填写,“用户名”可填写“阳城县某某某”,“密码”设定自己熟悉且容易记忆的数字即可,位数不限,“确认密码”重复填写上面设定的密码,“用户类型”选企业用户,“注册/管理区域”选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企业名称”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填写,“联系人姓名”可以是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人,“联系人电话”只能填手机号码,“联系人邮箱”可以填QQ邮箱,也可以填其他邮箱,“联系人详细地址”填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及程序(精)
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及程序一、申请者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一)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检验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3、种子加工设备能力达到3T/H以上,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种子包衣机、计量包装机。
4、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1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二)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2、检验室面积6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3、种子加工设备能力达到1、5T/H以上,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和计量秤。
4、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1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三)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2、检验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
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
4、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1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四)实行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2、检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加工能力达到5T/H以上。
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种子分级机、种子包衣机、大小计量包装机和烘干设备。
4、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3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5、有专业育种人员、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6、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7、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8、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根据《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办程序(一)申办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3、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具有相应的生产、检验设施;4、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有种子烘干设备;5、有必要的仓储设施;6、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7、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办程序1、生产常规种大田用种子的,由市农业局审核,申办程序为:(1)申请者向市农业局提交以下材料:①主要农作物大田用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到市农业局领取);②注册资金证明材料(正本及复印件);③《中国种子检验员证》和《种子生产技术员证》正本及复印件;④检验设施和仪器清单、照片及所有权证明;⑤种子晒场情况或种子烘干设备及所有权证明;⑥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⑦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⑧生产品种介绍;⑨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2)市农业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查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
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由市农业局审核,报省农业厅审批。
申办程序为:(1)申请者向市农业局提交申请材料(与申请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相同)。
农业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查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
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厅;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1、提交材料申请者按要求在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四楼办证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初审办证窗口在第3个工作日前将申请材料交初审小组,第10个工作日前初审小组完成初审工作初审不合格及时退回办证窗口,由办证窗口在收到退回材料的2个工作内通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初审合格者在第10个工作日前提交审核小组审核。
3、审核审核小组在第15个工作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审核认为有必要的在第15个工作日前可对生产、经营地点、晾晒烘干设施、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等条件进行实地考察或调查。
不符合条件未通过的,退回办证窗口,由办证窗口在收到退回材料的2个工作内通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4、签发符合条件审批通过的,由副站长签发,交办证窗口打印许可证,工作人员在第18个工作日前打印好许可证,交由站长盖章,第20个工作日前完成所有工作。
5、领证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提交材料的第21个工作日到办证窗口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示意图自治区种子管理总站两证办理人员及要求办证窗口人员:艾尼瓦尔.吐汤伟李治伟任务:负责两证的受理、打印及中间流程;两证档案的建立及管理工作。
工作制:工作时间八小时在岗制。
即:八小时工作时间必须有人在岗,连续三次不在岗,则调岗。
要求:无条件受理,打印自动生成编号。
初审人员:种政科任务:负责两证的初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
工作制:过期越过制。
即:因人员等因素在当天内无法完成初审的,可越过初审直接进入审核程序。
要求:无论任何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初审工作的,视为初审通过。
审核小组人员:卢守文任奇查春宏高翔艾克拜尔艾尼瓦尔.吐(临时抽取至少三人组成)任务:负责两证的审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工作制:投票通过制。
即:审核人员半数以上通过。
要求:无论任何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审核工作的,视为审批通过。
现场抽察或调查人员:种政科、检验科、品审办抽取至少三人组成任务:负责实地考察、抽察或调查。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住所所在地产权证明材料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原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单位名称的,需以新的单位名称重新提交办理经营许可的全部材料。
*变更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表(注册地种子管理机构领取);
2、变更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授权书;
3、企业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包括成立时间、资本构成、公司规模、业务开展等内容);
(2)验资报告或申请之日前1年内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3)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股东资料(如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股东为公司需提供该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涉及计量的检验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6、加工设施设备:
(1)加工厂房情况说明(包括面积、详细地点等内容);
(2)加工厂房的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3)加工厂房实景彩色照片(要求包括厂方内部、外部照片至少各2张);
(4)加工设备清单(要求包括加工设备名称、数量及规格型号);加工设备实景彩色照片和购置发票复印件(设备照片与发票要一一对应,并要求与清单上的设备顺序一致);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2015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农资经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资经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杆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农业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或县农业委员会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递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法定申办材料;
二、申请材料审查与受理
县农业委员会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资质审核
县农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县农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证核发
核发机关(省农业委员会或县农业委员会依法定职权)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
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
农药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可以简要介绍农药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的背景和重要性。
以下是可能的概述内容:农药种子经营许可证是指农业生产中需要经过政府批准才能从事农药种子经营活动的许可证。
在现代农业种植中,农药种子的合法经营许可证成为了执行农业发展政策的重要法规。
农药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是一个对农业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的过程,旨在确保农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经过严格审核并符合相关标准的企业才能获得该许可证,并合法经营农药种子的市场。
本文将探讨农药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定义、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其重要性。
通过深入了解农药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的过程和要求,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该许可证对于农业发展的意义,以及如何提高申请成功的机会。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分别解释农药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定义和申请条件,详细介绍申请的程序,并探讨农药种子经营许可证对农业发展的意义。
最后,我们将提出一些建议,帮助申请人顺利通过农药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以促进农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所示:2. 正文2.1 农药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概念农药种子经营许可证是一种法定的准入许可证,它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农药种子经营活动而设立的。
该证书授权持有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从事农药种子的生产、销售和经营。
2.2 申请农药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申请农药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该申请主体可以是个人经营者、企事业单位、合作社等合法经营主体。
-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人员:农药种子经营者应拥有相关的技术人员,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 拥有合法的种子供应渠道:农药种子经营者需要能够提供正规且合法的种子供应渠道,确保所销售的种子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 符合环境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农药种子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确保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和质量安全要求。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办事指南一、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二、办事条件: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8月15日农业部)第三、六、八、九、十一、十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达到以下条件:(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与种子经营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施设备,其条件应达到附件3要求。
(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
经营农作物组培苗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空调、冰箱、电子天平、无菌锅、净化工作台、培养架和培养瓶以及温室大棚等设施和仪器。
经营柑橘种苗的,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网室或者大棚等隔离设施。
(五)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
(六)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经营农作物组培苗的,有专职的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材料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等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县种子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许可证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
农药经营许可证流程详解
农药经营许可证流程详解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农药经营者合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准入许可证件,它的获得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和审批步骤。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以及所需材料,并对其中的一些关键环节进行解析,以便广大农药经营者更好地了解和操作相关流程。
一、申请前准备在进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之前,经营者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了解法律法规:深入了解《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农药经营的基本要求和控制标准。
2.确保条件符合:经营者应该具备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所要求的条件,比如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具备相关的设施设备,有专业的技术人员等。
3.准备相关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好各种材料,比如申请表、场所证明、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二、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表根据当地农药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表格,申请者需如实填写表格,并在正确的位置签名盖章。
2.提交材料将填好的申请表格及其他相关材料递交至当地农药管理部门。
材料的提交形式可以是送达、邮寄或在线上传,具体要求需要咨询当地农药管理部门或查阅相关规定。
3.受理审查农药管理部门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受理,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补充资料,以确保申请的完整和准确。
4.现场核查农药管理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对申请人的现场核查,核查内容主要包括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备必要的设施与设备以及是否有合格的技术人员等。
5.实地检验根据农药管理部门的要求,经营者需要将所采购的农药样品提交给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实地检验,以确保农药质量与标签上的信息相符。
6.证书颁发在通过核查和检验后,农药管理部门将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经营者的名称、许可证号、有效期等。
三、注意事项1.及时更新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经营者要及时向农药管理部门更新经营信息,并及时缴纳相应的费用。
2.合规经营经营者在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超出许可证范围。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次修订)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杂交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一、办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农业部2011年第3号部长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
二、办证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2.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3.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4.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5.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和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6.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提交的材料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有专门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6.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2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江苏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江苏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一、许可管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核发。
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审核,农业部核发。
二、申请条件(一)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2、技术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生产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
种子检验、生产、贮藏等技术人员应当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检验设施设备: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检验仪器及检验室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4、仓储设施设备: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种子仓库及干燥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晒场可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5、生产地点: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6、生产品种: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7、质量控制:具有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内容包括制种合同、亲本来源及质量、隔离措施、制种要点、质量监控手段等;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2、技术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办理部门:无为县种子管理站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服务电话:0553- 监督电话:0553-需提供材料名称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5、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6、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7、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8、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9、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10、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11、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12、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13、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的书面同意证明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办理部门:无为县兽牧兽医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服务电话:0553- 监督电话:0553-需提供材料名称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兽药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3、经营场所、仓库及冷库、质量检验室等产权证明;4、有关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意见书;6、名称字号预先核准书。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种畜禽销售、种蛋孵化以及种公畜配种)流程图办理部门:无为县兽牧兽医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服务电话:监督电话:0553-需提供材料名称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或证书3、引种来源及数量证明4、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办理部门:无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服务电话:0553- 监督电话:0553-需提供材料名称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2、名称字号预先核准书或执照副本复印件;3、动物防疫技术人员资质证明;4、场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5、养殖场建设的土地使用许可证明;6、养殖场建设许可证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杂交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一、办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农业部2011年第3号部长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
二、办证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2.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3.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4.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5.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和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6.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提交的材料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有专门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6.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2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与审批1.材料受理:种子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报送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厅行政服务大厅。
省农业厅受理申请时限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项目审查:省农业厅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申报条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审批方案。
3.审批:省农业厅审批。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除杂交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种子)一、办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农业部2011年第3号部长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
二、办证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2.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3.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4.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5.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6.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提交的材料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专门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6.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2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与审批1.材料受理:种子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报送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提交申请时限:小麦、油菜(秋播作物)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大豆、棉花、西瓜、花生、马铃薯(春、夏播作物)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审核和审批: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办证条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审批方案,呈报领导审批。
3.打印证件:审批机关到省种子管里站打印证件,由审批机关盖章发放。
其中,常规农作物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程序按两杂种子生产许可证办理。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一、办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农业部2011年第3号部长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要求。
二、办证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2.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3.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4.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5.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提交的材料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和审批1.材料受理:种子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厅行政服务大厅。
2.项目审查:省农业厅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申报条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审批方案。
3.审批:省农业厅审批。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除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一、办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农业部2011年第3号部长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要求。
二、办证条件1.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2.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3.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4.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5.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6.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提交的材料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与审批1.材料受理: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2.项目审核和审批: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办证条件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批方案,呈报领导审批。
3.打印证件:审批机关到省种子管理站打印证件,由审批机关盖章发放。
其中,常规农作物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程序按两杂种子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一、办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农业部2011年第三号部长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