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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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交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种子
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办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农业部2011年第3号部长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
二、办证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2.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3.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4.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5.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和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
6.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提交的材料
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有专门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2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与审批
1.材料受理:种子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报送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厅行政服务大厅。省农业厅受理申请时限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项目审查:省农业厅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申报条件进行现场
考察,提出审批方案。
3.审批:省农业厅审批。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除杂交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种子)
一、办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农业部2011年第3号部长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
二、办证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3.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
4.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5.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6.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提交的材料
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专门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2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与审批
1.材料受理:种子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报送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提交申请时限:小麦、油菜(秋播作物)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大豆、棉花、西瓜、花生、马铃薯(春、夏播作物)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审核和审批: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办证条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审批方案,呈报领导审批。
3.打印证件:审批机关到省种子管里站打印证件,由审批机关盖章发放。
其中,常规农作物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程序按两杂种子生产许可证办理。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