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备案登记表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备案登记表
附件: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备案登记表
(征求意见稿)
NO: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表
(征求意见稿)
NO:
注意:主要农作物种子和省农业厅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
种子需要登记外,其它的农作物不需要审定与登记。
第一页背面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经营
备案书
(副本)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印制
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持本种子经营备案书的经营者可以在发证机构辖区内规定区域内销售不再分装的农作物种子。
()农种经销()字第号
发证机构(盖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第二页 背面
委托销售登记
委托方单位名称:
委托方经营许可证号:
委托有效区域:
委托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经营者名称: 固定经营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不再分装的农作物种子? 销售方式:直销/委托销售 ? 有效区域: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种子经营档案备案记录
农种销许字(
)第
号
云南省种子经营备案书
()农种经销()字第号
经营者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申请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不再分装的农作物种子
销售方式:直销/委托销售
有效区域:
有效期至:年月日
发证机构(盖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印制。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农作物品种审定通告-云农通告〔2020〕第17号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农作物品种审定通告
正文: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农作物品种审定通告
云农通告〔2020〕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农村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2020年7月31日在昆明召开了云南省第九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定通过了稻、玉米、大豆、小麦作物新品种246个(附件1,附件5);撤销审定玉米品种4个(附件2);更改品种名称玉米品种1个(附件3);更正审定意见玉米品种1个(附件4)。
特此通告
附件:
1.2020年云南省审定通过品种
2.2020年云南省撤销审定品种
3.2020年云南省更改品种名称玉米品种
4.2020年云南省更正审定意见玉米品种
5.2020年云南省审定通过品种简介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6日
——结束——。
云南省引进种畜(禽)审批(备案)表
经办人:
年月日
备注
注:1、引进配套系种畜禽,需填写清楚代次及各系的公母数量。
2、本表一式三份,畜牧主管部门,检疫部门,申请单位各执一份:要求内容一致,字迹清楚。
云南省引进种畜(禽)审批(备案)表
(年)第号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申请单位来自(盖公章)联系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邮政编码
引进地点
省市(州)县
引进时间
供种单位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引进种畜(禽)名称
种畜(禽)代数
进总数
(头、只、匹、套)
其中:
公或父系数
年龄
母或母系数
年龄
检疫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云南省农业厅公告第3号
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正文:---------------------------------------------------------------------------------------------------------------------------------------------------- 云南省农业厅公告(第3号)《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7日云南省农业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业厅二0一一年二月九日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根据《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列入《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农作物。
第四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登记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省种子管理机构设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登记委员会),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省登记委员会由省内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13-15名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
省登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七条省登记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登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登记委员会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专家库,专家库由省内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构成。
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省登记委员会按照当年申报品种登记的作物种类组成相应的专家组。
专家组由 5-7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
专家组成员由省登记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组负责对提请登记的品种进行现场考察或者鉴评,并形成书面意见。
组长负责向省登记委员会会议介绍专家组意见。
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常见问题及答疑
(五)能否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补 标签内容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
或者补充标签内容的,按涂改标签查处。即
不允许对完整的标签通过剪切方式进行破坏,
再以粘贴方式进行修补;不允许对成品标签
以粘贴方式进行涂改。
(五)能否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补 标签内容
(八)如何判定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标注内容的真实、规范
查看标注内容的真实性主要看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
注的内容是否相符,常见大田用种冒充原种、常规种冒 充杂交种,以及品种特征特性、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不 符的情况。 另外,《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 使用说明管理》是衡量标注内容是否合规的重要标准。 常见术语标注错误(如种植季节与栽培季节混淆);品 种名称、单位名称及品种性状标注不规范等。 值得注意的是:真实的标注未必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 的标注未必不真实,符合规定的标注未必真实,真实的 标注未必符合规定。
为,都要追溯种子包装袋上标注的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商)。
(二)推广与销售的区别
推广:《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 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 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
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推广是做宣
传、策划,目的是扩大被推广对象的知名度和影 响力。
此,《许可办法》对农民个人、串换区域、串换 数量作了进一步明确。
(四)农民自留种串换有限制
一是农民个人应当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
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
二是当地集贸市场应当为农民个人所在乡(镇)
区域;
三是其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
种子备案应提交材料
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
分支机构备案表
(1)
分支机构名称联系方式
2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说明:
1、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种子生产者备案应提交材料
种子生产者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类型:生产者)
(1)
种子生产者名称
(2)
住所
(3)
负责人
(4)
联系方式
(5)
品种名称
(6)
生产地点
(7)
生产面积
(8)
其他材料
2
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
委托生产合同
4
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说明:
1、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委托代销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种子零售商备案应提交材料
种子零售商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
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类型:零售商)
(1)
种子经销者名称
(2)
住所
(3)
经营方式
(4)
负责人
(5)
联系方式
(6)
销售区域
(7)
品种名称
(8)
种子数量
(9)
种子销售台账
2
种子经销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
说明:
1、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规范作物种质资源圃(库)建设和管理,促进作物种质资源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规范作物种质资源圃(库)建设和管理,促进作物种质资源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确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管理,确定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
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负责作物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鉴定评价、种质创新及安全等。
第二章确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申请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确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规划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二)具有长期、固定、安全的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及完善的资源鉴定评价场地、设施和设备;(三)收集保存的作物种质资源,库保存的多种作物种质资源数量2000份以上或单一作物种质资源数量100份以上,圃保存多种作物种质资源数量500份以上或单一作物种质资源数量100份以上;(四)具有5人以上的作物种质资源专业研究团队,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保障条件;(五)健全的管理工作规范;(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2.办理单位:仪陇县农牧业局3.办理窗口:农牧业局窗口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5.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7.窗口电话:72335288.投诉电话:7233538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二)《四川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三、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州政务中心农牧业窗口提出申请;(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应当当场核发同意备案通知书。
四、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国家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被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的种子的1、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2、经县(市、区)、市(州)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3、种子仓储保管设施和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出示原件);5、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承诺书;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1张。
(二)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1、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2、经县(市、区)、市(州)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3、种子仓储保管设施和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出示原件);5、委托代销合同(载明委托代销种子品种、包装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加盖委托单位印章)原件;6、销售品种名录;7、委托方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出示原件);8、被委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1张。
云南省XXXX种子企业2月生产
常规水稻 计划制种面积(亩) 生产地点 品种名称 库存() 产量(万公 斤) 生产地点 品种名称 库存(万公 斤)
小麦春季制种产量 生产面积(亩) 产量(万公斤) 生产地点
合计
注:1、表络不够自己加; 2、报表分别发向生产地县种子管理站和发证机关同级种子管理站,即省级发证企业需同时向省种子管理站和制种县种子管理站上报; 3、省种子管理站ynseedhg@,邮编:650031,地址:昆明市茭菱路24号云南省种子管理站行业管理科。
4、报表需要2月15日前上报
XXXX年2月XXXX种子企业两杂种子计划生产信息报告表
单位:
序号
填表人:
种子生产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汇总日期: 年 月 日
杂交玉米 联系电话 预计制种品 种名称 计划制种 面积(亩) 生产地点 杂交水稻 预计制种品 计划制种 种名称 面积(亩) 生产地点 预计制种品 种名称
常规水
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
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一、登记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3、《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云南省农业厅公告 2001年第3号4、《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第一批)》,云南省农业厅公告 2010年第5号二、登记作物种类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的作物种类是:大麦、豌豆、甘薯、花生、大白菜、结球甘蓝、辣椒、香蕉、三七、茶树。
三、登记程序(一)新品种申请受理1、申请者与申报登记品种必须符合《登记办法》的相关要求,且具备丰产性、适应性、满足生产需要的抗逆性及商品性。
2、申请者系非选育者的,须提供选育者书面授权书。
转基因品种,须提供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3、母本为不育系的杂交组合,须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不育系鉴定证书。
4、填写《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报word电子文档一份。
5、受理单位: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
6、受理时间:各作物按区试最佳播种期组织品种试验,登记申请受理时间为试验开始前两个月。
(二)品种试验1、登记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交纳试验费、提供试验种子。
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者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3、登记办根据不同作物类别、类型制定试验方案,确定品种试验技术规程、考察指标和登记标准。
4、在品种试验最能表达品种特征特性的时节,由登记办组织专家组,对区试品种进行田间鉴评,并形成专家鉴评意见。
(三)登记与公告对于已完成试验程序并通过专家组考察鉴评的品种,由登记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品种进行审核,并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登记的决定。
对已经通过登记的品种,报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由省登记委员会发证。
未通过登记的品种,由省登记委员会在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通告-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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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云南省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规定,经公开申请、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及公示,现确定第一批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17个、作物种质资源库9个(见附件)。
现予公布。
附件:
1.第一批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
2.第一批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库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4日
;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结束——。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办事
BSZN-1100337001—2018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农业厅2018年8月30日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一)申请内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范围云南省辖区内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
(三)申请条件申请种子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1.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4.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调查表
中小企业获取国家资金补助
轻松申报几十到几千万政府资金的信息服务平台
附表1:
“农作物种子(苗)生产基地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
1.作物表编号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杂交稻常规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马铃薯蔬菜花生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甘蔗苹果柑橘梨香蕉茶树花卉蚕桑麻类特殊基地2.表1.20-特殊基地是指具有特殊气候、特殊用途的科研育种基地,如云南元谋冬繁基地、河北坝上小麦夏繁基地等,海南省不用报此表.
3.基地县(县级市、农场)规模为: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种子生产面积在2万亩以上,马铃薯、花生、蔬菜、蚕桑、甘蔗等作物种子(苗、薯)生产面积在1万亩以上,麻类种苗生产面积在1000亩以上,苹果、梨、茶树、花卉种子(苗)生产面积在500亩以上,柑橘、香蕉种苗生产能力在100万株/年以上,特殊基地科研育种面积在1000亩以上。
云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事项申办指南
云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事项申办指南一、项目名称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七十四条;《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第3号);《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令第51号)、《云南省主要农作物范围》(2004年第6号农业厅公告)。
三、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四、许可条件(一)具有相适应的资金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相适应的检验、仓储设施设备1.检验仪器: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 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2. 检验室: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3. 仓库干燥设施: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五)具有相适应的生产地点和生产条件要求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及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检疫证明编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检疫证明编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6.12.18•【字号】云农(种植)字[2006]10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检疫证明编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农(种植)字[2006]105号)各州(市)农业局: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检疫,规范种子检疫证明编号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有关专家拟订了《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检疫证明编号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厅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检疫证明编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检疫,规范种子检疫证明编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引种的农作物种子。
本规定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农作物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引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子检疫证明编号。
第四条在本省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或者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申报产地检疫,向签发该批种子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子检疫证明编号。
从外省调入的农作物种子无检疫证明编号的,凭原《植物检疫证书》向县级以上农业植检部门申请办理种子检疫证明编号。
已有检疫证明编号的,按规定不需要重新检疫的,继续使用原检疫证明编号。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种子,在隔离种植期间,引种单位凭《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复印件、出入境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疫情监测报告》,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子检疫证明编号。
昆明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第
昆明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第陈赟娟;郑红武;徐俊
【期刊名称】《云南农业科技》
【年(卷),期】2018(0)6
【摘要】种子作为特殊的商品,关乎到农业生产、社会稳定及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做好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以下简称《种子渤)新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做好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文章通过介绍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现存的主要问题和做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措施,浅谈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
【总页数】2页(P59-60)
【作者】陈赟娟;郑红武;徐俊
【作者单位】昆明市种子管理站,云南昆明650000;昆明市种子管理站,云南昆明650000;昆明市种子管理站,云南昆明65000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崇明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 林飞华
2.齐齐哈尔地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现状及建议 [J], 王茹玉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J], 史建中;赵志敏;梁小军
4.张家川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现状及对策 [J], 李秀芸
5.新疆兵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J], 刘建喜;蔺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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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备案登记表
(征求意见稿)
NO: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表
(征求意见稿)
NO:
注意:主要农作物种子和省农业厅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
种子需要登记外,其它的农作物不需要审定与登记。
第一页背面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经营
备案书
(副本)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印制
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持本种子经营备案书的经营者可以在发证机构辖区内规定区域内销售不再分装的农作物种子。
()农种经销()字第号
发证机构(盖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第二页 背面
委托销售登记
委托方单位名称:
委托方经营许可证号:
委托有效区域:
委托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经营者名称: 固定经营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不再分装的农作物种子? 销售方式:直销/委托销售 ? 有效区域: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种子经营档案备案记录
农种销许字(
)第
号
云南省种子经营备案书
()农种经销()字第号
经营者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申请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不再分装的农作物种子
销售方式:直销/委托销售
有效区域:
有效期至:年月日
发证机构(盖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