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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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备案

1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备案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平乐县农业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平乐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8 联办机构无。

9 办理地点平乐镇南洲弘润大厦平乐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10 办理时间冬季:星期一至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4:30-16:30

夏季:星期一至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5:0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1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00年12月1日施行,2015年11月4日修改)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

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13 实施对象本县范围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

种子生产者。

14 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县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00年12月1日施行,2015年11月4日修改)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3.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上级行政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16 行使内容受理本市叠彩区、秀峰区、七星区、象山区范围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受委托生产种子备案。

17 通办范围无。

18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

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1个工作日。

时限

19 实施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20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备案表(空白)、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

服务)

环节名称无。

办结时限无。

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备案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处于有效期,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委托生产合同中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应当与生产经营许可证中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一致;

23 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是否收费不收费。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26 结果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类型:种子生产者)

27 结果样本详见附件5。

28 办件类型即办件

29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30 预约办理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

及注意事

1. 什么时候备案?

答:在种子播种前完成备案。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回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管生产经营者是否依法依规经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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