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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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三)仓贮及营业设施:库房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晒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种子加工设施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即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有药液雾化装置)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经营杂交水稻种子须配备窝眼筒清选机能够完成长度清选作业。成套种子加工设备生产能力不低于10吨/小时,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三)仓贮及营业设施:库房不小于300平方米,晒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种子加工设施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即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有药液雾化装置)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经营棉花种子加工设备须配备棉籽化学脱绒设备完成脱绒烘干作业。成套种子加工设备生产能力不低于3吨/小时,经营杂交棉花种子、杂交油菜种子的,成套种子加工设备生产能力不低于1吨/小时,。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对外公告,并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7号)自2020年9月27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水稻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水稻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临泽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全县种子产业和农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张掖市国家级玉米种子基地涉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油菜、胡麻等。

第三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县种子管理局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农业、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相互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主要农作物的其它种子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生产玉米和稻杂交种子、亲本种子的,必须是注册法人实体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征得品种权人的同意;(三)符合种子生产规定的隔离和生产条件;(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五)检验室和检验仪器达到规定标准;(六)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种子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烘干设施设备;(七)有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仟样和室内检验)各3名以上;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应达到5名以上.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三)种子检验设备清单、购置发票复印件及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鉴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四)种子检验室、仓库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晒场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五)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清单,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六)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七)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八)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16•【文号】•【施行日期】1996.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2月26日)废止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牧渔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假劣农作物种子坑农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农作物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四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

第五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具备繁、制原种或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二)有熟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三)生产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组合)应是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组合);为外省繁殖本省未审定、外省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外省预约生产合同和外省证明该品种(组合)已审定通过的有关证件;生产国外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预约生产合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该品种(组合)在本省范围内繁殖的批准文件、检疫合格证书;(四)对所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能提供可靠的田间检验结果;(五)申请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须纳入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计划。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 第5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 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201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6页

201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9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业部解释《种子法》有关条款

农业部解释《种子法》有关条款
义 是 什 么 ? 意 引 种 的 限制 , 5种 时应 当按 照 《 业技 术推 同 但 1 农 种 子 是 否 要对 其 种 植面 积予 以 限 制? 广法》 的规 定在推 广地 区先进行试验 , “ 种 ” 指 需 经 审 定 并 已通 过 审 证 明其具有适用性 。 引 是
维普资讯有关条款
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 种子法 》 的有 关规定 , 针对 近年来各地
/ 在 执行《 种子 法》 中遇到 的普遍 性问题 , 经研 究 , 现就 有关 条款 的适用提 出以下 意见 。 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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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种 子 标 签 可 以 不 标 注 种 子 质 量 保 本 范 围 是 什 么 ? 哪些 机 构 可 以 作 为 验 证 期 。 企 业标 注 了保 质 期 的 , 于 企 资 证 明 机 构 ? 但 属 《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农 业 对 外 承 诺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的 种 子 要 受 保 质 期 的 约束 。 理 办法 》 规 定 的 注 册 资本 范 围 和 验 资 证 明 机 构 应 当 与 工 商 部 门 对 注 册 资 本 和 验 资 机 构 的要 求 一 致 。 如 果 育 种 者提 供 的 试 验 示 范用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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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号” 。其 中 ,第一 个 括号 内为 发证 机 关 简称 ,第 二 个 括 号 内 为 首 次 发 证 年 号 , 第 三 个号 码 为 四位 顺 序
号 ;“ ”上 标注 生 产 种子 的 类 型 :b为杂 交 稻 和 杂 交 玉米 种 子 及 其 亲 本种 子 ,c为 其 他 主要 农作 物 种
Hale Waihona Puke 农业部 农作 物种 子 生产 经 营许可 管理 办 法
材料 :
地 点 、有 效 期 限等 项 目。
( 一)种 子生产 许 可 证 申请 表 ;
许 可证 编号 为 “ ( 一 X)农 种生 许 字 ( X)第 X
( )验 资报 告 或者 申请 之 日前 1 内 的年 度 会 二 年
( )符 合 种 子 生 产 规 程 要 求 的 隔离 和 生 产 条 八
件;
生 产 许 可证 的 ,生产 所 在 地 农业 行 政主 管部 门应 当
受 理 并 依法 核 发 。
( )农业 部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 九
第八 条 申请 种子 生 产许 可 证 ,应 当提 交 以 下
生产 主 要 农作 物 商 品种 子 的 ,应 当依
( )有 仓库 5 0 方 米 以上 ,晒场 10 五 0平 0 0平方
米 以上 或者 相 应 的种 子 干燥 设 施设 备 ;
法 取 得 主要 农 作 物种 子 生 产许 可证 ( 下 简称 种 子 以 生 产 许 可证 ) 。 主要 农 作 物 杂交 种 子及 其 亲本 种 子 、 常规 种 原 种 种 子 的生 产 许 可证 由生 产所 在地 县 级 人 民政 府 农
经 营 许 可证 。
速 冷 冻 离心 机 、成 套 移 液 器各 1 ( )以 上 ; 台 套 ( )检验 室 10 方 米 以上 ;申请 杂交 稻 、杂 四 0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子标签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审核 时 ,应 查验 有关证 明材料原件 ,
严格 了审核 要求 ,加大 了审核力度 ,
新《 办法 》首次 明确 生产的品种 明确 了审核责任。 新《 办法 》对种子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满后需要在 同一核发机 关申领 新
序”,第二条 、第三条分别提及种子生 通过 品种 审定 。
4 、设施设备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李 燕 彭汉 艮 / 江苏省种子管理站
2 0 1 1 年9 月2 5 日《 农作物种子生 产 经 营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 农 业部 令 2 0 1 1 年第3 号 ,以下简称新 《 办法 》 ) 正式 实施 。新 《 办法 》对促进企 业间
更 加便于 实际操作。提 出了年度报告 米 ( 以下简称 两杂 )及其亲本种子生
制 度 ,修 改 了管理办法 的名称 ,强调 产许 可证 的注册资本从 原来 的5 0 0 万 人员 的要求 ,同时检验技术人 员数量 了许 可全 程监督管理 ,从 制度上扭 转 元提高 ̄ J l 3 0 0 0 万元 ;申请其他 主要农 比原 《 办 法 》增 加 。 首 次提 出 “ 专 “ 重发证 、轻管理”的做法。
产 的要 求 ,细化了设施设备 的标准 ,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考核 检验人员各3 名以上 ;生产
新 《 办 法》大幅提 高 了企业注册 两杂及其亲本种子 的生产技术人 员和
名 以上。 资本 的要 求。申请 杂交水稻 、杂交玉 检验人员各5 新 《 办法 》增加 了配备 贮藏技 术
名称 ;许可证的编号中增加了生产种子 经营不 同类型作物 的种 子企业应 当配 的类型,b 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 备 的技术人 员的要 求更具体 、明确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讲解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讲解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 意。
解读:办证条件 ① 生产经营设施(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 ②生产经营设备(加工机械、检验仪器) ③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检验、加工贮藏) ④品种(审定、登记和相应品种权授权) ⑤生产地点要求(检疫、隔离、繁殖条件) ⑥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繁育推: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育种基地、科研投入、
有效区域育推繁企业有效区域为全国(法律授权),其他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 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最大不得超过核发机关管辖范围,范围可以由核发机关决定 。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 质量负责。 解读:一是规定了销售的种子要进行包装加工、分级(今后在质量标准中体 现)、销售;二是例外情形:种薯、种苗、种球等不能包装的除外。三是分装只 适用于大包装和进口种子,分装者对质量负责;
1.实行两证合一, 减少许可审批
就目前情况而言,两证合一后,同时具有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2080 家企业将只办一 个许可证即可,极大地减少了行证许可审批量
2.取消注册资金和 先证后照要求
取消企业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要求,有利于 企业合理配置相关资源,释放更多的潜能 取消先证后照的前置许可条件,生产经营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可以平行办理,有效缩短了企业 办理手续周期
生产规模、种子经营)
三、《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模板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模板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模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唯一合法凭证,具有合法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资格和权利。

第四条国家实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分为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

第五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主要由农业部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综合运用行政许可、登记等管理手段,并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实行不分时限的办理方式,即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农业部审核合格后,即可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延续、注销等事项,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八条农作物种子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二)具备生产农作物种子所需的土地、设备、质量检测和管理人员;(三)具备生产农作物种子所需的技术和经验,并取得相关资质;(四)具备保证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的制度和能力;(五)有明确的农作物种子生产项目计划和销售渠道。

第九条农作物种子生产单位申请生产许可,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三)单位法定资质证明;(四)种子生产设施的归属证明;(五)种子生产技术和人员情况说明;(六)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制度;(七)其他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第十条农业部接到农作物种子生产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许可证。

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届满后,经确认继续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可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二)具备经营农作物种子所需的场地、设备和管理人员;(三)具备销售渠道和能力;(四)有明确的经营计划和经营品种目录。

第十三条农作物种子经营单位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三)单位法定资质证明;(四)农作物种子经营所需的场地、设备归属证明;(五)农作物种子经营人员情况说明;(六)农作物种子经营计划和经营品种目录;(七)其他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6.24•【文号】农业部令7号•【施行日期】1991.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其立法依据《种子管理条例》已被2000年7月5日发布的《种子法》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1991年6月24日农业部令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实行以计划供应为主,使用者选留为辅,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定期更新更换生产用种。

第五条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七条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四)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种子法》三个配套规章解读

《种子法》三个配套规章解读

《种子法》三个配套规章解读吴晓玲(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北京100026)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种子法》开始实施。

根据《种子法》规定,农业部启动了《种子法》配套规章修订工作。

7月8日,以农业部令形式颁布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

这三个办法是贯彻落实《种子法》核心内容的配套规章,三个办法的实施将对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提升依法治种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1 三个办法修订背景及修订宗旨修订三个办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深化改革的总要求。

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2000年颁布实施的《种子法》及一系列配套规章,打破了种子市场地域封锁,放开了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开启并推进了中国种业的市场化进程。

许可管理制度在规范市场秩序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在配置资源中作用,影响了种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影响了种业的快速发展。

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急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深化种业改革,简政放权,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激发种业创新活力的管理制度。

二是执行上位法制订的新规定。

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种子法律法规。

据此,全国人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对《种子法》进行了修订,全面调整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方式,设立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和现代种业发展的种业管理制度,并明确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完善《种子法》配套规章。

三是解决执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2000年颁布的《种子法》及配套规章实施为推进种子市场化进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经过十多年的实践,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种业发展形势的需要。

在品种审定方面,试验渠道少、审定指标滞后、跑点改数据、试验审定时间长等问题影响了品种创新和品种推广;在生产经营许可方面,许可事项多、准入门槛高、地方保护严重等问题不利于种子企业发展;在种子标签管理方面,由于标签标注要求不明确、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导致虚假宣传、逃避监管的问题较为普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精品范文】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精品范文】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 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辖区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农林局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 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 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如下要求:(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二)有种子晒场 5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四)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 名以上, 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3 名以上。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八)品种审定证书,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 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 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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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施行之日前(9月25日前)已取得农作物种 子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新办法施行之日至 2019年4月1日届满的企业,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 效期自动延展至2019年4 月1日; 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新办 法施行之日至2019年9月25日届满的企业,其种子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9年9月 25日。 其他有效期的许可证期限继续有效。



新办法设定种子生产和经营门槛有四个: 注册资本200万元、500万元、3000万元、1亿 元。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将由 农业部另行制定。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 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种子进出口业务经营许可证,选育、生产、经营 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 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年。
• 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发证机 关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如检验、 加工仪器设备不符合规定、隔离区不合 格等均可参照处理。
弄虚作假骗取种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 子生产许可 可证的,不予许可,并通报有关情况。 对弄虚作假 证和种子经 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3、 骗取许可 营许可证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 证的处罚 由审批机关 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并通报有关情 收回,并予 况。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以公告。

新修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现代种业发展的影响

新修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现代种业发展的影响
呻 田 种 பைடு நூலகம்
学 法 用 法
新份订《 衣作拘种 孑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办法 》
对现 代 种 业 笈展 的 彩响
吴 盼 盼
( 山东省滨州市种子管理站 , 滨州 2 5 6 6 0 0)
新修订 的《 农作 物种子生 产经营许 可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办法 》 ) 经农业部 2 0 1 6 年第 6 次常务会议
1 简化办证程序 , 提高企业办证效 率
1 . 1 “ 两证” 合一 根据新《 种子法 》 第五章 的规定 , 种
子生产 、 经 营 将 不再 分 别 发 证 , 只发 放 一 个 许 可 证 , 即 种 子 生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只 申办 一 个 许 可 证 , 减 少 了企
业的人力 、 物 力、 时间等各种办证成本 , 同时也简化 了
《 办法》 第二十五条对种子田间生产 、 加工包装 、 销售流通 等环节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 对档案和种子样品的保存 期限以及档案需要记载的信息均作了详细说明。该条款
突 出强调 了两方 面 : 一 是要求保证 种子可追 溯 , 二是要 求
及 其亲本种 子 的企业 , 应“ 具有 自育 品种或作为第一 选育人 的审定 品种 1 个 以上 , 或者合作 选育的审定 品 种2 个 以上 , 或 者受让 品种权 的品种 3 个 以上” ; 第 九
国 的杂 交 制 种 企业 多 数 是 异 地 制种 , 而 且 制种 基 地 地 点变 化 频 繁 ; 企 业 生 产 的 品种 也 随着 品 种 的更 新 换 代 和销 售 形 势 而 不 断 变化 。 因此 , 方 便 快捷 的 副证 变 更

企业 , 应“ 具有 1 个以上与 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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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及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核发第六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并以本企业名义进行种子包装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或者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第八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企业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干燥等设施设备以及科研育种档案等有关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

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前,应当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主证、副证(式样见附件1)。

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型、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生产地点等。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加注许可信息代码。

(一)许可证编号为“__(xxxx)农种许字(xxxx)第xxxx号”。

“__”上标注生产经营类型,A为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B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D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E为种子进出口,W为外商投资企业;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格式为“省地县”;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时的年号;“第xxxx 号”为四位顺序号;(二)生产经营范围按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名称填写,蔬菜、花卉、麻类按作物类别填写;(三)生产经营方式按新品种选育、生产、加工、包装、批发、零售或进出口填写;(四)有效区域。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五)许可信息代码由发证机关打印许可证书时自动生成,许可信息代码应当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相关内容;(六)生产地点为种子生产所在地,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标注至县级行政区域,其他作物标注至省级行政区域。

第十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变更登记。

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申请变更,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是指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

种子生产地点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定。

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所销售的种子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

第十二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民个人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

当地集贸市场为农民个人所在乡(镇)区域。

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

第三章许可条件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设备。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具有种子质量常规检测条件和能力;(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干燥设备或晒场、种子加工包装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申请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申请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申请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申请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种子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五)品种。

具有与申请生产经营作物类别相应的品种1个以上,可以是自育品种、合作选育品种,也可以是转让品种权或享有独家经营权品种。

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通过品种审定,列入登记目录的品种应当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六)生产环境。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种子干燥设备设施;(二)检验设备。

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三)加工设备。

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申请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申请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五)品种。

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六)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基本设施。

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

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申请其他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申请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和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申请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二)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

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

申请杂交玉米和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三)育种基地。

具有自有或长期租用(已租5年以上,租期不少于10年)的科研育种用地。

申请杂交玉米和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块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块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四)科研投入。

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申请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申请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申请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五)品种。

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品种5个以上;(六)生产规模。

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申请杂交玉米种子的2万亩以上;申请杂交稻种子的1万亩以上;申请其他作物种子的,所生产种子的数量应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大田用种量;(七)种子经营。

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申请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申请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1.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申请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蔬菜自育品种的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八)种子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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