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一、保险条款说明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产品,旨在帮助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获得资金支持。
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障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而定。
保单设有等待期和免赔额,具体条款如下:二、保险责任1. 一旦被保险人被医院确诊为保险合同指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
2. 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塞、癌症、中风、肾脏衰竭等疾病,具体名单将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3. 被保险人发生首次重大疾病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4. 如果在保险合同和投保申请中被保险人隐瞒了已知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等待期1. 从保单生效日起,设定一个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为重大疾病需要理赔,则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责任。
2. 连续未发生疾病的情况下,等待期满后保险责任开始生效。
四、免赔额1. 设定一个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一次理赔中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费用。
2. 理赔金额需超过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才会开始进行赔付。
五、保费支付1. 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及时间支付保费。
2.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费,则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解除。
六、解除合同1.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可以自行解除合同。
2.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被保险人违反合同规定,例如故意欺诈、不按期支付保费等,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七、终止合同1. 如果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例如年龄超过限制等,则保险合同终止。
2. 如果保险公司解散、破产、撤销或者被监管部门注销等情况,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八、其他特别约定1.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可能设定的其他特别约定将在合同中列明。
2. 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购买保险前对疾病保障范围、保费支付方式、理赔手续等进行详细了解。
九、争议解决1. 在争议解决方面,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标准版)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标准合同模板)甲方:XXX公司(XXX个人)乙方:XXX公司(XXX个人)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XX市XX地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太保寿(2009)111号附件12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5.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减额交清的权利…………………………………………………………………………5.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2)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色• 升级保障,多种重疾责任举重若轻遵循行业规范,延展多达35项重大疾病及手术保障,更为细致、全面的健康保障承诺,双重守护您的健康和财富,让您即使不幸面对病魔,生活稳健依旧,家人更加放心• 人性关怀,特设特定疾病保障安心康复8种特定疾病保障暖心设计,缓解医疗压力,贴心呵护助您一臂之力,迅速康复,维护您正常、高品质的生活质量• 雪中送炭,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功能缓解压力4项特定重大手术在术前申请提前给付50%即时保险金额,新颖实用的功能彰显以人为本,为您及时提供资金援助,消除手术巨额资金的焦虑和担忧,从容应对人生难关• 真诚守护,尊重健康人生周全保障广泛适用,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皆可投保,等待期短至90天,无需等待过多时日,即可得到多方面健康医护保障,同时具备充分的身故、全残保障,一旦拥有,承诺伴随一生,尽心为您提供生命尊严购买提示 1、投保范围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2、交费方式趸交, 5年、XX年、XX年、XX年和XX年限期年交 3、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保障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障(1)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障(1)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确诊初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即使疾病确诊的时间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内,我们仍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提前给付(1)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特定重大手术”是依保险合同约定可提前给付的重大手术,特指本保险条款“10重大疾病的定义”所定义的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及主动脉手术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病,并且已经住入医院,即将在10天内进行特定重大手术,可向我们申请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我们审核同意后,将按即时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手术结束后,我们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剩余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按期进行手术,应在原定手术日后的30天内全额退还我们已提前给付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原定手术日后的30天内已经确定新的手术日期的,30天的期限自新的手术日期起重新计算若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全额退还我们已提前给付的保险金,我们将自30天期限届满的次日零时起对未退还的金额计收利息,利率按本保险条款“保险费自动垫交”约定的利率执行 (2)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特定疾病”是依保险合同约定可提前给付的疾病,特指本保险条款“11特定疾病的定义”所定义的8种疾病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按即时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即时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元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3)若被保险人接受特定重大手术或被确诊的特定疾病是因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即使疾病确诊的时间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内,我们仍按相应约定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在任何情况下,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即时保险金额为限,我们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即时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附加及额外保障:投保示例张先生,30岁白领人士,工作压力大,非常繁忙,购买20份“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XX年交清,年支付保费元保障利益1、意外伤害原因,或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被确认初次患35种重大疾病,20万元保障;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内应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被确认初次患35种重大疾病,返还所交保费2、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20万元3、非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障20万元或所交保费假设张先生在55岁和65岁时分别被确诊初患皮肤癌和轻度脑中风,则张先生可在55岁和65岁分别获得即时保险金额的30%作为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障,消除医疗财务状态,让他安心治病,保险保障可继续拥有假设张先生购买了该份保障后,没有发生特定疾病给付,但是在65岁时,不幸确诊初次患重大疾病,则可获得20万元保险金额,合同终止;如当时张先生急需进行特定重大手术,也可立刻获得提前给付特定重大手术费用10万元整,进行及时的救治,并在手术结束后,保险公司另会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额剩余的部分10万元,合同终止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在被诊断患有特定重大疾病时的经济保障。
不同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保险责任:描述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特定重大疾病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或给付一定的保险金。
2.重大疾病定义:列出了保险合同中所包括的重大疾病范围,如癌症、心脏病、脑中风、肾脏疾病、器官移植等。
3.保险金额:规定了被保险人在患有符合定义的重大疾病时可获得的保险金金额,通常以一定的固定数额或基于保险金额比例来确定。
4.等待期:说明了在投保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的长度可能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合同而有所不同。
5.免赔额:描述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6.保险金申请和理赔:规定了被保险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以及理赔的申请流程和时间限制。
7.保险费和续保:描述了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续保的条件和程序。
8.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终止条件,包括合同解除、退保等情况。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内容,具体内容和细节可能
会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前,建议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条款内容,如果有疑问,可以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人。
万全重疾保险核保
1
万全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特点
身故或全残保障; 重大疾病保障 ; 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 :本合同第二十 三条所定义的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 移植术(不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心 脏瓣膜手术及主动脉手术。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特指本合同第 二十四条所定义的8种疾病。
2
万全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特点
可作为主险投保; 终身重疾保险; 第一至二十五款重大疾病定义根据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公布的《重大疾病 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作出; 第二十六至三十五款重大疾病由本公司 自行增加,其定义根据通行的医学标准 制定。
3
一般规则 遵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 (太保寿发〔2004〕131号)。
13
附加规则和组合销售规则
本保险新保时未组合销售短期意外险附加短期健 康险的,如果期缴保费达到上述标准的, 康险的,如果期缴保费达到上述标准的,可在本 保险缴费期内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单独以短期意 外险附加短期健康险形式投保。 外险附加短期健康险形式投保。 本项未尽事宜具体可参照《 本项未尽事宜具体可参照《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 疗保险( 疗保险(A款)》、《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 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险(B款)》、《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等险种承保规则及相关补充规定。 等险种承保规则及相关补充规定。
12
附加规则和组合销售规则
本保险趸缴保费达到3000元或期缴保费达到600元 本保险趸缴保费达到3000元或期缴保费达到600元,可 3000元或期缴保费达到600 在本保险新保时,以短期意外险附加《 在本保险新保时,以短期意外险附加《附加安心住院费 用医疗保险( 用医疗保险(A款)》、《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B款)》、《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形式组合 销售,并可接受续保。 销售,并可接受续保。 趸缴保费未达到6000元或期缴保费未达到1200元的, 6000元或期缴保费未达到1200元的 趸缴保费未达到6000元或期缴保费未达到1200元的, 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附加安心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最高投保二档,《附加无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最高投保二档, 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最高投保6 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最高投保6份。
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6年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我们非常荣幸为您提供保险服务!本保险合同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以下为条款目录,请先浏览一下,这有助于您了解条款结构。
目 录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的基本构成及各构成部分的效力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章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为您提供的保障及给付利益第二条 保险责任第三条 责任免除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缴付方式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六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第七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第八条 保单贷款第九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第十条 如实告知第四章 保险金申请 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理赔的具体要求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五章 一般约定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七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撤销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出现症状体征并且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_条款
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5年7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出现症状体征并且被诊断首次罹患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自保险事故注1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合同应缴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注2事故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已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则须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上述“一”至“二”款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注3。
第三条 责任免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注4;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未遂、故意拖延或拒绝就医及治疗;六、先天性疾病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罹患的疾病或症状;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注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注6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注7;九、战争、军事行动、维持和平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任何潜水、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危险活动或危险运动。
人保寿险人生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2 合同成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与生效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
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为重大疾病或身故 时所处保单年度
给付金额
1-5
1.00×基本保险金额
6-10
1.05×基本保险金额
11-15
1.10×基本保险金额
16-20
1.15×基本保险金额
20 以上
1.20×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 1 次为限,我们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
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
4.6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 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且每次贷款期限 不得超过 6 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 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 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我们不接受保单贷款申请。
人保寿险人生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 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国策情·意外和重大疾病安康保险”条款 .doc
“国策情·意外和重大疾病安康保险”条款(该条款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残疾赔偿金需按照相应残疾等级计算,最高上线为保险金额.如果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三级,三级对应支付比例为50%.则实际应得赔款为50000×50%=25000元】当发生多项保险责任,同时出现多项赔付时,以保险金额最高项为上限赔付,不重复计算。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和身故,保险金额最高赔付上限为每份50000元。
按残疾比例赔付残疾金的,一年内因该残疾又转为疾病死亡的,将给付差额保险金再次给付,最高限额为50000元。
【批注2: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身故或初次被确诊重大疾病,.实际理赔时按照最高项核算理赔金,即以50000元为最高上限。
】意外责任释义: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批注3】中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批注3: 由人民银行下发,全国执行统一标准.残疾评定必须在指定山东荣军总院伤残司法鉴定中心】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批注4】【批注4:根据残疾比例表规定,例如上肢评定残疾为三级,下肢同时被评定为二级,则按照相应等级同时赔付,最高赔款上限为保额上限.如果残疾发生在同一位置,则按照较高的一项支付赔偿金】责任免除: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A、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B、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C、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D、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E、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F、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G、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H、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I、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J、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K、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L、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M、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N、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推荐
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推荐1.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年龄: 18-65周岁保障期限:至60/70/80周岁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业界首款,为青年人量身定制的健康产品;越早买越便宜,越早买身体有保障;性价比最高...保障项目:∙ 1.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有∙ 2.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3.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2.阳光人寿附加阳光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至75周岁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提供轻症重疾、重大疾病保障。
保障项目:∙ 1.轻症重疾保险金:有∙ 2.重大疾病保险金:有3.附加龙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色: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二、重疾生活补助金三、特定癌症保险金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重疾生活补助金:有∙ 3.特定癌症保险金:有4.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年龄: 0-65周岁保障期限:终身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太平洋保险“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提供终生多达42大种重疾病保障,并提供10种特...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有∙ 2.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3.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5.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投保年龄: 0-45周岁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在合同保障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二、高发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高发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有6.太平洋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年龄:与主合同相同保障期限:与主合同相同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重疾附加保障,提供35种重疾赔付,针对身故以及全残可返还本金,发生重疾可豁免余期保费。
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有∙ 3.保险费豁免:有7.友邦附加伴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与主合同相同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提供重点疾病保障和豁免保费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豁免保险费:有8.人保寿险人生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终身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长期保障至终身,保障由180天后疾病或意外导致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按《保险金给付倍数》给付保险金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身故保险金:有9.合众附加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年龄: 18-55周岁保障期限:终身∙产品特色:保障项目:∙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4.保费豁免:有10.君龙龙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终身∙产品特色:保障功能:提供身故、全残、重大疾病、特定疾病保障。
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研究
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研究此新的重大疾病保险名为《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此款重大疾病保险是太平洋寿险联合著名美国金融投资大师巴菲特旗下的通用科隆再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于2007年4月3日共同制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推出的首款新重大疾病保险,该产品涵盖35种重大疾病保障和8种特定疾病保障,并提供领先于市场的重大手术和特定疾病保险金高比例提前给付功能。
根据保监会重疾标准定义,有25种重大疾病被纳入《使用规范》。
而太平洋寿险的《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提供多达3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超过保监委《使用规范》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数量。
此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我国保险市场,对包括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不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和主动脉手术等特定重大疾病,首创提前给付高达50%保额的重大疾病手术金,当客户不幸患重大疾病需要接受手术治疗时,提前为客户支付手术金,突破以往重疾保障金在手术后才能支付的限制,为客户提供紧急医疗救援。
其它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有的也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功能,但部分公司在对上述特定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一般有限额,一般限额为10万元。
而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此新保险,对于上述特定“重大疾病提前给付”没有最高10万元限额的限制。
另外,部分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理赔的条件,是“经过医学证明,被保险人生存周期短于半年”(或类似表述),而太平洋保险公司此最新重大疾病保险的“特定重大疾病提前给给付”理赔条件,是“即将在十天内进行特定手术”,仅此一项改进,就可使重大疾病理赔由“事后理赔”,变动手术前理赔,即在被保险人接受手术治疗前进行理赔,在最需要资金时得到赔付。
除了上述35类重大疾病或手术外,此保险还对另外8项特定疾病提供30%保额的《特定疾病关爱金》,覆盖特定疾病包括原位癌、皮肤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轻微脑中风、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包括了球囊扩张术、支架植入、激光成形术等)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等,将未列入《使用规范》的轻症疾病也纳入产品保障范围以内,帮助人们及早预防疾病,贴心设计让广大客户尽享健康人生。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2.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3.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或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期间或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期间,或未遵医嘱停用合同约定的药物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
三、保险金额及给付方式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当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的全额;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方式如下:1. 一次给付: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指定的账户。
2. 分期给付: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分期给付保险金,直至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
四、投保事项及注意事项1.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由其监护人代为投保。
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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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30 天至 6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特定疾病”是依本合同约定可提前给付的疾病,特指本保险条款“11. 特定疾病的定义”所定义的 8 种疾病。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天 后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按即时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即时保 险金额的 30%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 100,000 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 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提前给付
(1)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 “特定重大手术”是依本合同约定可提前给付的重大手术,特指本保险 条款“10.重大疾病的定义”所定义的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 (不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及主动脉手术。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天 后被确诊初次患病,并且已经住入医院,即将在 10 天内进行特定重大手 术,可向我们申请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我们审核同意后,将按即时 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 益人,手术结束后,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剩余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 人未按期进行手术,应在原定手术日后的 30 天内全额退还我们已提前给 付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原定手术日后的 30 天内已经确定新的手术日 期的,30 天的期限自新的手术日期起重新计算。若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 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全额退还我们已提前给付的保险金,我们将自 30 天期 限届满的次日零时起对未退还的金额计收利息,利率按本保险条款“5.3 保险费自动垫交”约定的利率执行。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在本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障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天 内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 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 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2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
&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1 现金价值
11.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1 合同构成
5.2 保单质押贷款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5.现金价值权益
11.1 特定疾病的定义
12.19 永久不可逆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简称“万全安康”。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 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 元。 (2)本合同的即时保险金额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高者:
①基本保险金额; ②发生保险事故(包括身故、全残、重大疾病、重大手术或特定疾病) 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保险金限制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身故或全残保 障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天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9.5 争议处理
12.15 专科医生
4.保险费的支付
10. 重大疾病的定义
12.16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4.1 保险费的支付
10.1 重大疾病的定义
12.17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
4.2 宽限期
10.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全丧失
4.3 保险费率的调整
11. 特定疾病的定义
12.1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天 后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即时 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 致,则即使疾病确诊的时间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 者为准)之日起 90 天内,我们仍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12.释义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12.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3 投保年龄
5.4 减额交清
12.2 周岁
1.4 犹豫期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12.3 有效身份证件
2.我们提供的保障
6.1 效力中止
12.4 全残
2.1 保险金额
6.2 效力恢复
12.5 意外伤害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发生疾病、达到 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金的给付或提前给付责任;发 生下列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