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调整职务(岗位)津贴标准审批表,确定工资审批表
苏人通[2007]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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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通[2007]18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正常工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7】186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正常工资处理办法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处理办法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任职务(岗位)的工资标准。
(一)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变动1、晋升职务(技术等级)人员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亠个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改任低职务(技术等级)人员ˉ公务员由高职务改任低职务(非处分因素,下同)后,其职务工资按改任后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级别工资在原执行的级别工资额度基础上逐职就近就低套入到低一级别的相应档次。
降低以后的级别高于新任职务最高级别的,按最高级别执行。
技术工人由高技术等级(职务)改任低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改任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3、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在同一单位内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1、在相同岗位序列内变动岗位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f8dbc50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e1.png)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1999.01.07•【字号】沪人[1999]5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号)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劳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7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规定,现对安置到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待遇的处理办法作适当修订,通知如下:一、安置到本市国家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1、职务工资按照本人转业时原军队职务(含技术等级,下同)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转业时机关同等条件人员职务工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
2、级别工资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及沪人[1994]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其本人转业时原军队职务、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年限,下同)套入地方相对应职务的级别,并享受相应的级别工资。
3、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到本市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1、工资构成的固定部分即职务工资部分,按照安置到机关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或对应的职员职务工资档次。
工资构成的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dfdd729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14d8454.png)
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的机构、编制,应按照精干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配备,明确职责权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本市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的机构、编制,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区别轻重缓急,合理设置、配备,逐步发展。
第四条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编制委员会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
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编制的划分第六条政府机关编制分为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国家机关事业编制和国家机关企业编制。
第七条政府机关原则上配备行政编制,其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由行政费开支;少数政府机关经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配备国家机关事业编制或者国家机关企业编制,其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由事业费或者企业费开支。
第八条政府机关不论配备何种编制,由何种经费开支,其人员均包括在政府机关编制总数之内。
第九条各类事业单位均配备事业编制,其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由各类事业费开支。
第十条政府机关的编制同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编制,必须严格划分清楚。
上海市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表
![上海市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表](https://img.taocdn.com/s3/m/e737965a915f804d2a16c16d.png)
20-24年
25-29年
30-34年
35年及
以上
技工一级
1580
1680
1780
1880
1980
2080
2180
2280
技工二级
1450
1550
1650
1750
1850
1950
2050
2150
技工三级
1330
1430
1530
1630
1730
1830
1930
2030
技工四级
1215
1315
2250
2350
2450
2550
2650
2750
四级
1890
1990
2090
2190
2290
2390
2490
2590
五级
1740
1840
1940
2040
2140
2240
2340
2440
六级
1600
1700
1800
1900
2000
2100
2200
2300
七级
1470
1570
1670
1770
1870
1970
2070
2170
八级
1345
1445
1545
1645
1745
1845
1945
2045
九级
1225
1325
1425
1525
1625
1725
1825
1925
十级
1110
121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6c3b6ed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16.png)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3.03.10•【字号】沪人[1993]32号•【施行日期】199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1993]32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促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经区、县和主管部、委、办、局审核批准的高、中、初级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范围内,均可实行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单位内所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的高、中、初级各档次开展。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取得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
聘任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除学历、外语条件外,基本参照各系列《试行条例》所规定的相应任职条件。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对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平聘或低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单位内部自主聘任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经费自筹解决,单位内部有效。
二、关于提高高级专家、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待遇审批手续问题(-)关于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干部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审批手续问题。
按市政府沪府发[1981]66号文件规定、原由市人事局审批的获得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干部符合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手续问题,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条件和幅度认真审查,填写《英雄模范人物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审批表》,报区、县和主管局审批,并由区、县和主管局抄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上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ba4be6f69dc5022abea0038.png)
《上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2x〕40号,202x年12月25日发布)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2x〕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2x〕8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设置原则(一)按需设岗。
事业单位应按单位职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确定本单位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名称、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和岗位等级。
(二)科学高效。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要体现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
(三)动态调整。
事业单位应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根据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的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单位发展相适应。
(四)依法管理。
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具有约束力。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三、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人社部2014年工资调整方案最新2014工资调整方案解读(样例5)
![人社部2014年工资调整方案最新2014工资调整方案解读(样例5)](https://img.taocdn.com/s3/m/e2f18cf5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5b.png)
人社部2014年工资调整方案最新2014工资调整方案解读(样例5)第一篇:人社部2014年工资调整方案最新2014工资调整方案解读人社部2014年工资调整方案最新2014工资调整方案解读【人社部2014年工资调整方案最新2014工资调整方案解读】最新2014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上海白领平均月薪最高北上广深仍是求职热门地。
据调查,中国各城市薪酬水平总体仍然呈现东部领先的趋势,中部城市的薪酬水平呈现渐趋落后于西部重点城市,如重庆、成都、昆明等态势。
从各城市的薪酬水平来看,上海以7214元的月薪高居中国各城市薪酬排行榜榜首,超出位居第二位的北京(6947元)约300元,深圳以6819元的月薪位居第三位。
其后均为东部沿海城市,如宁波、杭州、苏州等,均位于长三角经济圈辐射范围内。
广州以5694元仅居第六位,低于深圳1000余元。
太原、石家庄、哈尔滨位居榜单最末位。
10省份公布2014年工资指导线北京市人社局近日发布了该市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般水平(即基准线)为12%,最高水平(即上线或预警线)为16%,最低水平(即下线)为4.5%。
据悉,企业工资指导线由基准线、上线(又称为预警线)和下线构成。
它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企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其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可作为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及企业自身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的参考依据。
(2014全国平均工资表)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17日,全国共有北京、天津、湖北、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新疆、四川、辽宁等共10个省(区、市)发布了2014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
在这14个地区中,河南和新疆的基准线最高,均为15%;湖北的基准线最低,为10%。
中新网北京6月18日电(记者李金磊)北京近日公布了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17日,今年全国已有10个省(区、市)发布了2014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河南和新疆的基准线最高,均为1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18efe36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a3.png)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0.12•【字号】沪财库〔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06〕33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会计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20〕1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20〕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3981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05.png)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20〕10号各有关市级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水平,现将《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6月10日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沪财预〔2011〕119号)、《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沪财绩〔2020〕6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分配政府性基金的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分配部门)、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5fc32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e0.png)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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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6〕2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3日
——结束——。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综发[95]7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综发[9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fe0d49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6e.png)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
准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劳综发(95)7号)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局(公司):
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府【1994】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中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价指数变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中、夜班等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中班工作到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二元二角。
从事夜班工作到二十四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三元四角。
从事夜间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的,夜间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
二、五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调整为八角。
三、正常日班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二十二点以后的,可发给二元二角。
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三元四角。
四、事业单位津贴提高部分所需的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五、上述调整津贴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结束——。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川人办发〔2007〕422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川人办发〔2007〕4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a8932e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ba.png)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川人办发〔2007〕422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川人办发〔2007〕422号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l0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6年7月l日及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分别按以下办法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因同一事迹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1.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机关工作人员高定二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二级薪级工资。
2.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机关工作人员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一级薪级工资。
二、列入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人员,如在2006年6月30日及以前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仍保持荣誉的,可参照本文第一条的工资高定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在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其中,2006年工资套改时已按川人发〔2006〕46号文第五条4款、川人发〔2006〕47号文第八条2款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的人员,不再按上述规定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三、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2006年6月30日及以前曾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仍保持荣誉的,凡未因授予荣誉称号高定工资或获得奖励工资档次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每月增加30元离退休费。
汇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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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处理依据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78b8365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a5.png)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6.05.06•【字号】沪人[1996]79号•【施行日期】199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1996]79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以及有何建议,请及时报给我们,以使本市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
上海市人事局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晋职第三章降职第四章纪律与监督第五章附则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晋职第四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谦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上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上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e956210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0c.png)
上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随着基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要看到,现阶段基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许多阻碍其有效实施的困境。
下文是上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c81d15f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f7.png)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沪人社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一)每人每月增加61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补足到15元。
(三)按本人2022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8%(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8年至1952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3年至1947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2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五)2022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2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7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5〕3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5〕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b44c00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43.png)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5〕36号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决定废止5件,失效21件(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8月13日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替代文件替代文号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3〕55号2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的审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2)7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诊和医疗费用异常的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5〕25号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1999)38号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通知沪人社职〔2014〕726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本市公共实训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7)20号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整合公共资源加强公共实训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12〕284号5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通知沪职改办(2000)46号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沪新出联(2015)5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595号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532号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201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3〕41号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3〕16号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151号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118号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综〔2012〕648号8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2)15号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劳保综发(2007)24号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沪劳保仲(1998)5号1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14号1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15号1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沪人社基发〔2014〕1号1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39号1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25号1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7号1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沪人社就〔2013〕694号18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4〕94号19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1)147号20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技术管理职业资格认证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2)145号21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及住房补偿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8)141号——结束——。
关于做好岗位变动人员的工作交接的通知
![关于做好岗位变动人员的工作交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f53aac6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ea.png)
关于做好岗位变动人员的工作交接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做好岗位变动人员的工作交接的通知关于做好岗位变动人员工作交接的通知各校区、各部门:随着学院岗位设置工作的基本完成,因学院部分人员岗位发生变化,而工作交接顺利与否将影响到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现就岗位发生变化人员的工作交接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交接的要求1、交接时间:原则上在8月1日-8月5日五天内交接完毕。
确因工作复杂的可适当推迟,但必须确保不影响新学期的各项工作开展。
2、交接内容: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工作资料(含纸质或电子文档的历史记录财物交接要求:所有岗位的财物不得随岗位的变动而带走,必须一清二楚的交接完毕,并经主管领导或财务处确认。
3、资料及文件:涉及到工作需要的各类资料及文件必须整理清楚并详列清单移交给接任者。
二、报到时间岗位发生变化的新一届中层干部一律在10月8日前到新聘岗位报到,履行新岗位的职责。
三、其他要求1、尽管交接工作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但要求原任者与接任者必须密切配合,本着相互协助、相互补台的原则做好交接工作,并在工作交接完后仍要保持一定的衔接期,以确保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2、新任中层要迅速转变角色,及时进入状态,投入到所在岗位的工作实践中,从而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秩序不断。
3、不再担任中层干部的同志或轮换岗位的同志要帮助接任者做好该岗位的工作。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二篇:关于工作变动人员办理交接的管理规定关于工作变动人员办理交接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院人事管理工作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工作变动人员办理交接有关事项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工作变动人员是指:学院批准的离职(含辞职、辞退、合同终止)及校内工作岗位调动。
第二条:工作变动人员必须履行岗位工作交接义务。
第三条:离职人员交接内容及程序(一)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的交接1.离职人员应将本岗位主要职责,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法、业务运作程序等事项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然后按程序移交接交人。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2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7c27f3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85.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五部门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
长期以来,上海市劳动模范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赞扬。
市委、市政府一直非常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
最近,市领导又指示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关心劳动模范,特别是要照顾好退休劳动模范的生活。
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领导的要求,切实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细致做好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工作,帮助退休劳动模范解除后顾之忧。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
为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爱,现就提高上海市退休劳模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提高城镇退休劳模待遇(一)城镇退休劳模中,今年月养老金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补足差额。
以后由市总工会每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公布补助标准,并提供劳模名单,市劳动保障局每月发放补助费,市财政局年底结算补助总费用。
(二)在城镇退休劳模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将他们全部纳入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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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聘任岗位
岗位 元 新 确 定 工 元 资 元 岗位工资 金额 薪级 薪级工资 金额 合 元 计
级 元
元 元
资 额
从
年
月起聘为
。
根据上海市人事局沪人[2007]6号文的规定,新确定的工资从 .
年 月 日起执行。
单位或部门盖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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