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如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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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如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或是另行起诉,还是放弃实体权利主张,不提出任何请求,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如果他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发生诉讼的情况,但起诉与否,由他自己决定。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是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司法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较少,通常都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简化程序,彻底解决纠纷,所以应由人民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应为诉讼开始后,审理终结前。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民事诉讼第三人在一审末参加诉讼的处理:

(一)、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末参加诉讼,而是直接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的,应区别对待。

l、如果第一审法院已告知其发生诉讼情况的,则不应允许。

2、如果第一审法院未告知其发生诉讼情况的,应允许,但除了能与当事人之间在第二审达成调解协议以外,应当将案件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以确保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上诉权。

(二)、在第二审中发现第一审程序漏掉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追加。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与当事人之间在第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应当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

三、民事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既反对本诉原告,也反对本诉被告,实际上是将本诉原、被告均作为被告,而使自己居于原告的地位,因而他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但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中,实际上存在两个诉讼,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本诉,二是第三人同原、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合并审理时,必然出现管辖权的合并,因而第三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他总是依附于一方当事人,并通过支持他所依附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他在诉讼中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一种诉讼参加人,他只享有当事人的某些权利,如委托代理人、收集和提供证据、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进行辩论等,而不享有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与此相适应,他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按时出庭、如实陈述等。但是,如果第一审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他则享有上诉权,并在第二审程序中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几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有:

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末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产品质量的。

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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