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如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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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怎么办?

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怎么办?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when he is in adversity with others, others lose confidence, but he is determined to achieve his goal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怎么办?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的时候,结果往往诉讼请求会被驳回,原因在于当事人不适格,不适格的当事人是不能够触发诉讼程序的。

这时我们可以申请撤诉,列入适格的被告之后再行起诉。

我国的诉讼案件大多以民事诉讼为主,一般会占到2/3以上,在这些案件中,有的诉讼往往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有限或因为提供的信息错误而造成错列被告和第三人,进而导致诉讼无法进行,甚至造成判决结果的错误,那么当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怎么办,为你支招。

一、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的类型一般而言,被告是民事责任的可能承担者,但是又是原告的一个诉讼选择。

原告对被告有选择权,选择往往夹杂着主观因素,正是因为原告在选择被告时是基于其利益、认识等因素,因此难免发生错列被告。

而要界定错列,从其反面理解可能要更好分析。

正确的被告选择是既有实体法的依据又有诉讼法的依据。

从这一角度而言,凡是没有实体法依据或者诉讼法依据的都是错列被告。

比如被告不明确很显然是程序法的错列。

而遗漏被告则是从实体法来理解的。

当然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比如原告起诉被告却将被告的名字写成了错别字,将被告李“甲”写成了李“贾”。

通常而言,被告的错列存在着三种情况,一是列错,二是多列,三是少列。

二、民事诉讼中错列被告和第三人的处理1、司法处置总要以法律为依归,如果原告列被告没有程序法上的依据那就应该予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

如果只是误写了名字,遵循司法便民和司法效率原则,那就要求原告予以更正继续审理为宜。

复杂的是列被告在实体法上的依据,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有不同的责任承担,被告的正当与否就有很大的差别。

民事诉讼法 共同诉讼与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   共同诉讼与第三人
1、共同起诉: A、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必要共同原告方 应当以共同起诉的方式参诉;
B、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普通共同原告方 可以用共同起诉的形式表明其合并审理的 意愿,从而共同进行诉讼的一种参诉方式 。
2、共同应诉:
• A、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起诉, 必要共同被告方应当以共同应诉的方式参诉;
• B、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普通共同被告方可 以用共同应诉(答辩)的形式表明其合并审理 的意愿,从而共同进行诉讼的一种参诉方式。
共同危险
• 共同危险,指数人分别实施了可能会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且实际造成了 他人具体损失,但无法确定是由哪个行 为人的危险行为造成的,将所有实施可 能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危险行为的数人 作为共同诉讼人。
举例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
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
(一)界定
•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民事诉 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 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参加到原、被告间 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这种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第三人诉 讼,属于诉的合并的一种类型。
(二)分类
分类标准:参诉依据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他人争议的民事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
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 甲为被告
C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 字号
D 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 《民诉法解释》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 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 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 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 出具推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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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民事的诉讼法中有一种当事人叫做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这个第三人有着独立的请求权,那么民事诉讼中关于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这个第三人必须要有合理的证据证明这东西即不原告也不是被告的,这样才能请求独立诉讼权,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权主张独立的权利,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确定,司法实践中,操作规范不一,第三人的确定是一个难点,往往因把握不准第三人确立的标准或因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实践中经常存在错列、漏列或乱列第三人的现象,由此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独立参加诉讼。

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其本人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追加第三人的情况有哪些?

民事诉讼追加第三人的情况有哪些?

Please get the right person into the car, and get off the unsuitable pers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追加第三人的情况有哪些?民事诉讼追加第三人的情况有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民事诉讼追加第三人的情况有哪些?《合同法解释》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人列为第三人。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诉意见》6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确定和追加一是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

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是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

法律对追加第三人的具体申请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该条规定,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使法院有一定的程序控制余地,避免诉讼的拖延,缩短审理期限。

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人

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人

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第三⼈的问题,第三⼈也是可以参加民事诉讼的,那么关于民事诉讼第三⼈参加诉讼的条件是那些? 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第⼀款规定,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认为有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该条第⼆款规定,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虽然没有独⽴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民法院通知其参加民事诉讼。

可见,民事诉讼的第三⼈是指对他⼈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的主张权,或者虽然没有独⽴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参加到他⼈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

在实践中,第三⼈的确定是个难点,若把握不准,经常发⽣错列、漏列或乱列第三⼈的现象,因⽽损害案外⼈的合法权益。

第三⼈参加民事诉讼的情形有两种:1、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参加诉讼的条件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都是由⼀定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所引发的。

民事实体权利具有排他性,如果该权利受到他⼈的侵犯,权利主体便可根据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对加害⼈主张⼀种请求权,以恢复或弥补受到侵害的民事实体权利。

如果这个请求权在诉讼之外未能得到对⽅的满意,权利主体就可以申请⼈民法院以诉讼⽅式予以保护。

可见,恢复或弥补民事权利的请求权乃是权利主体提起诉讼的内在根据。

就有独⽴请求权第三⼈⽽⾔,它参加诉讼的内在根据就是他对诉讼中原告、被告所主张的独⽴民事实体请求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第三⼈对该请求权的主张作为他参加诉讼的理由。

2、⽆独⽴请求权的第三⼈参加诉讼的条件在诉讼中,⽆独⽴请求权第三⼈有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独⽴请求权的第三⼈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在⼀审中⽆权对案件的管理提出异议,⽆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由此可见,⽆独⽴请求权的第三⼈参加诉讼根据,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有关遇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时候需要追加第三人,因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需要得到保障的,同时第三人还是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事情之一,影响着法官归于案件事实的判断。

那么▲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如何规定的呢,下文就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启动后,怎样追加第三人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区分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和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

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

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来源:作者:日期:10-02-0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这一条件同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从主张来看,第三人的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也反对被告。

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是指请求的内容是全部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部分请求权则是指部分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

这种独立请求权的实体权利依据一般是物上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

通常表现为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执的标的物主张所有权。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原告和被告确定时起,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因为如果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则该第三人无法行使上诉权。

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其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之所以允许是期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样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

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

既然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就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也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

当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再参加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这一点与一般的起诉没有区别。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范小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规定非常的少,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第66条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的诉讼却并不少。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一、引言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逐渐萌芽、确立、完善的;真正规定这一制度的现代法典是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该法只规定了诉讼参加的有关程序,没有对诉讼参加的实质加以规定,但它对大陆法系各国以后的诉讼参加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②;1877年颁布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对之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随后,日本、奥地利、旧中国、苏联等国都加以借鉴,作出了相应规定③; 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类;现行法律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较为完善,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规定有不适之处,理论界和司法界认识还不够一致;本文拟就对这两类第三人的概念、特征及区别入手,进而拟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正确认定和法律保护机制作一粗浅探讨;二、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④; 第三人的特征:一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二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已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当事人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三在他人诉讼开始后,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就不可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作用在于:一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三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⑤;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诉讼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是有全部的独立请求权,还是有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只要其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参加诉讼,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一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至于第三人是否确有独立请求权,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确定;二将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正在进行诉讼的原告、被告双方对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他认为无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权以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他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实际上是提起一个新诉;在这个“新诉”中,原告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则是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是本诉中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诉讼理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享有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所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但他又不是本诉中的原告或者共同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自行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⑦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一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在原告、被告进行诉讼的法律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虽应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损失的原因,则是源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或履行某种义务,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义务;如果法院判决该当事人胜诉,他也在法律上维护了自己的某种权利;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到他的合法权益,因此,他总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在诉讼中总是支持参加的一方的主张,反对另一方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三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但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一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⑧他参加诉讼虽然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但实质上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但该第三人在第一审中无权对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四、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间的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以下几个重要区别:一与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利害关系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他与本案原告、被告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双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案的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他与本案原告、被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只是与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某种联系;⑨二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任何一方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可能认为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侵犯或损害,因此,他在诉讼中处于起诉人的地位,是在向本案原告、被告提起诉讼;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经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就成为事实上的原告,而本案的原告、被告双方则相对成为事实上的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要依附于当事人一方,他既不处于原告的地位,也不处于被告地位,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三享有诉讼权利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不能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又不能享有被告的诉讼权利,只能享有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所必要的相应的诉讼权利;五、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强制将不应作为第三人的人拉入参加被告方的诉讼,第三人参诉后在失去了对案件地域管辖或者级别管辖的选择权的同时又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也常发生该列入第三人的没有列入的情况;第三人必须依法认定,“各取所需”的做法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谈谈几起常见经济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一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在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前一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引起后一合同关系发生纠纷,该标的物的销售者、制造者应列为第三人;同一标的物的两个合同无效,标的物货物、货款、预付款等需要依次返还的,所有的供方应列为第三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供方指定第三方负责需方的供货,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第三方应列为第三人;购销合同的供方委托第三方或者运输单位将货物托运给需方,发生货损货差,灭失或者错发到货地点、收货人,致使供需双方发生纠纷,在供方与第三方或者运输单位责任不清时,应将第三方或运输单位列为第三人;下列情况是否列入第三人值得研究:1.购销合同订立后,供方又与他人订立另一标的物的购销合同,并将需方支付的预付款作为货款支付给后一合同的供方,当前一合同发生纠纷时,后一合同的供方不应列为第三人;因为这两个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不同,后一合同签订和履行与前一合同无关,前一合同的供方败诉并不影响后一合同供方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2.连环购销合同中的需方收货后均未付款,前一合同发生纠纷时,后一合同的需方不应列为第三人;因为两个合同是独立的法律关系,后一需方依约只对前一需方而非对供方负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需方的付款义务不属特定义务,前一合同需方与后一合同需方的付款义务并无必然的联系,不因后一合同需方未付款,必然导致前一合同需方也不付款或者没有能力付款;3.购销合同订立后,合同中的需方又与他人订立购销合同,后一合同的需方为履行合同准备了条件,前一合同的供方提出解除合同,前一合同的需方又向后一合同的需方提出解除合同,后一需方起诉,不应将前一合同的供方列为第三人;因为前一合同并非是后一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前一合同有关标的数量、质量等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合同只约束当事人,无论谁败诉后,其结果都与供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4.连环购销合同有多个供方,应将有责任的供方包括制造者列为第三人;但对超过诉讼时效的供方,不应列为第三人;对超过质量异议时效的供方,合同有效的,不应列为第三人,合同无效的,应当列为第三人;这样有利于查清全案事实,分清责任,制裁违法行为,彻底解决纠纷;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货损赔偿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在国内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货物货损,货主托运人、收货人依据运输合同对承运人起诉,应否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反之,货主依据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起诉,应否把承运人列为第三人从理论上讲,两个合同的标的不同,亦非同类,双方当事人对货主承担不同的责任,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同时,由于货主与承运人、保险公司分别签订了合同,双方应对货主的损失负责赔偿;据此,双方为了共同利益,求得少赔或者不赔,共同对抗货主,如果能找出证据证明货损数额比货主请求的数额少,可以减少双方的赔偿数额;如果能找到证据证明货损是因货主的过错造成的,双方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当货主依据运输合同对承运人起诉时,应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当货主依据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起诉时,应将承运人列为第三人;三国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3条的规定,货损由到站单位作为承运人赔偿损失;如果责任是到站单位,到站单位作为被告无可厚非;如果责任不是到站单位,那么责任单位处于何种诉讼地位铁路运输企业对货物实行分段负责,它们在各自的辖区内形成各自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到站单位和责任单位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如果到站单位败诉是因为责任单位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所致,那么就应当将责任单位列为第三人;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货人迟延交付设备或者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有质量问题时,应由谁进行索赔是否列入第三人在国内融资租赁合同中,如果合同中有转移索赔权条款,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索赔,那么承租人就是原告,供货人就是被告,出租人列为原告方第三人;如果合同中无索赔权条款,那么承租人就是原告,出租人就是被告,供货人列为第三人;在涉外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我国实行外贸代理制,无对外经营权的企业无权与外商订立合同,也无权直接对外索赔,只能由出租人出面,否则属于无效条款;在索赔上,应由出租人作为原告,外商作为被告,承租人作为第三人;五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外欠债务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后,只是经营方式的改革,企业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企业性质等均未改变;承包人、承租人依约在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内仍然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当企业涉讼时,承包人、承租人仍在承包、租赁的,由该企业作为被告,承包人、承租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仍然由该企业作为被告,由新的承包人、承租人参加诉讼;企业承担了债务后,发包人、出租人有权依约与承包人、承租人结算,承包人、承租人不列为第三人;但有两种例外情况:1.按照承包、租赁合同规定,承包人、承租人对承包、租赁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将其列为第三人;2.按照承包、承租合同规定,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亏损、倒闭,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无财产清偿债务负有责任的,应将接收企业财产的主管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列为被告,承包人、承租人列为第三人;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贷到款后将借款用于联营或者合资办企业、购货、转借等,当企业因亏损无力还款,供方无货可供又不退款,借款人无钱支付时,一旦涉讼,不应把后一法律关系的联营或合资企业、供方、借款人列为第三人;因为,第一,二者不属于连环法律关系,前者属于借款关系,后者属于投资关系、购销关系、借款关系,二者彼此独立,互无因果;第二,标的物不具有相关性;货币是一种流通手段和支付凭证,属于特殊的种类物,不能以质来区分,不具有质的属性,只能以金额的多少计算,具有量的属性,决定彼此之间不具有义务的特定性;第三人,即使法院判决借款人还款,同时依法冻结、划拨联营、合资企业、供方、借款人的款项,那只是一个执行问题,不能说明判决的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七股票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在股票交易中,客户委托证券公司买进股票,成交后,客户到定点银行交付票款,再由证券公司委托电脑公司将客户买进的股票输入其户头上;如果由于银行或电脑公司的差错输入他人户头上,因此引起纠纷,客户以证券公司为被告,要求赔偿延误股票买卖时机所造成的损失,应将银行或电脑公司列为第三人;因为前一个委托买卖纠纷是由于银行或电脑公司的过错引起的,致使证券公司与银行或电脑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买卖关系有牵连,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列为第三人的银行或电脑公司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八外贸代理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外贸代理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的代理,其性质、权责关系不同,应结合具体情况处理:1.外贸单位接受国内客户或外商的委托后,为委托方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或国内客户签订进出口合同,并收取一定的酬金;这种形式大致与经纪合同关系相同,它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外贸单位、第三人、两层法律关系委托关系、买卖关系;这种形式中的委托人履行委托协议的行为直接影响外贸单位执行进出口合同的情况,反之,第三人履行进出口合同的行为又直接影响外贸单位执行委托协议的情况,在诉讼时应合并审理;在确定第三人时要区分不同情况:在外商以进口货物或技术有质量问题为由起诉外贸单位时,应将国内客户列为第三人;在外贸单位以进口货物或技术有质量问题或拖欠货款为由起诉外商时,可将国内客户列为第三人;在外商拖欠货款或提供的货物或技术有质量问题,国内客户起诉外贸单位时,应将外商列为第三人;2.外贸单位接受委托以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合同中载明由委托人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不应承认这种传统代理方式的效力,仍应按外贸原则确定第三人;3.委托人委托外贸单位为其介绍客户,委托人与客户订立合同,这是民法上的居间关系;根据居间合同的一般原则,居间行为的后果归于委托人和第三人;一旦涉讼,委托人和第三人列为原告或被告;九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在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合同,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转让和许可实施合同中,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将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擅自转让或者许可“善意”第三方如联营对方使用,而引起纠纷或者他人侵犯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着作权,涉及“善意”第三方的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应将其列为第三人;十转让非法占有财产纠纷案件中第三人认定根据民法所有权的一般理论,占有他人财产必须合法有据;没有法律依据取得或者恶意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又将原告的财产以借贷、清偿债务、买卖、赠与等方式转交给他人,他人明知该财产系被告不当得利或者恶意占有而接受财产,应将其列为第三人;他人是无偿取得的,不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应将其列为第三人;十一保险机动车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机动车在保险后发生非保险事故致使他人死伤时,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代理人对车主或者行为人起诉时,被告是机动车的所有人,行为人不是所有人的,应将行为人列为第三人;当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他人死伤,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代理人对车主起诉时,被告是车主,应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因为保险公司与车主订立了保险合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使他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对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他参加诉讼既为被告承担责任,也是为自己该不该赔,赔多少打官司;行为人不是所有人时,应同时将行为人列为第三人;十二其他案件中第三人认定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因分包人承担的部分工程质量发生纠纷时,应将分包人列为第三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因转包人加工部分项目有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应将转包人列为第三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农村承包合同,受让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转包合同,致使承包人也无法履行原承包合同引起纠纷,审理时应把原承包人列为被告,并视案件审理的需要,将受让人列为第三人;六、现行诉讼制度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保护上存在的问题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比,现行诉讼制度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保护是不够的;从法理的角度讲,在强调诉讼经济原则的同时,不同程度地忽视了诉讼的公正性,直接影响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不够明确,诉讼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尽管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在判决之前或者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其诉讼权利义务如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外,在参诉方式上,法律规定既可由本人申请参加,也可由法院通知其参加,但实践中大多为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并且这种通知具有强制性,如不到庭,法院可对其缺席判决,要求其直接承担民事责任;⑩二由于是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了的诉讼中,第三人对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丧失了选择权,甚至无权以任何方式提出异议;这对于被强制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来说,显然是不利的;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转远远打破了过去的时空局限,一起经济纠纷有时涉及到好几个省区,如何确定管辖,直接关系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切身利益;三在诉讼过程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有不少限制,如无权变更诉讼理由,无权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以及请求和解,申请执行等;上述种种表现虽然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固有的特性有直接联系,但的确存在不公正的因素;特别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体资格认识上的不一致,加上。

浅谈无独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的应用

浅谈无独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的应用

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雷桂萍民事诉讼通常是在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原、被告之间进行,但有时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原、被告之外的人,认为原、被告所进行的诉讼与自己的民事权益有利害关系进而自行申请或由法院追加进入原、被告之间已进行的诉讼中,这种人被称为第三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中,问题最多的无疑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从理论上讲都是为了使自己免受他人之间诉讼结果的不利影响。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实践安排基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有追究真正民事责任者的功能,因此就有了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的制度安排。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于是,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三种方式:一是本人申请参加;二是经本诉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其参加;三是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传统教科书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未予区分。

在这种统而不分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观念之下,学界一般只认可前两种方式,对第三种方式多持质疑和否定态度。

这是我国目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现状。

实际上,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真正作为辅助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很少,大多数都是非自愿、被当事人请求追加为第三人或被法院依职权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作为辅助性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第三人与当事人有某种前提性的连带关系,而具有这种关系的情形并不多。

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的情形却很多,直接作为因果关系环节中一环的第三人显然比作为存在前提的第三人要多。

所以实践中,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可能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强制参加诉讼就成为较普遍的现象。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别划分近年学者在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的诉讼参加人、诉讼第三人制度基础上,着手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了分类研究,提出了新见解:其一,被引入的第三方被告和(细分后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二,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种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种情形有哪些

⾏政诉讼第三⼈的⼏种情形有哪些在民事诉讼的,如果第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政诉讼也有第三⼈,那么,⾏政诉讼第三⼈的⼏种情形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诉讼第三⼈的⼏种情形有哪些1、在被诉具体⾏政⾏为以两个以上当事⼈为对象所形成的⾏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当事⼈与作出被诉具体⾏政⾏为的⾏政机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被诉具体⾏政⾏为影响到原告与他⼈之间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3、被诉具体⾏政⾏为涉及原告与其他⾏政机关之间的特定⾏政法律关系。

⾏政诉讼第三⼈的特征1、⾏政诉讼第三⼈⼀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政相对⼈;2、⾏政诉讼第三⼈是同被诉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3、⾏政诉讼第三⼈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政诉讼第三⼈参加诉讼的⽅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政诉讼第三⼈诉讼⽅式⾏政诉讼第三⼈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民法院决定。

2、⼈民法院通知。

⼈民法院认为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参加诉讼。

如⾏政机关的同⼀具体⾏政⾏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其中⼀部分利害关系⼈对具体⾏政⾏为不服提起诉讼,⼈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作为第三⼈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的⾝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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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概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正确理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依据的含义是了解此制度的核心,这有助于准确认定无独第三人,防止滥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一)无独立请求权请求权包括诉讼法上的请求权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诉讼法上的请求权,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是指,在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不能独立提出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

因而也无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区别的显着特征。

(二)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是指民法上的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触及影响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可能产生对其民事权益的限制、增加、减少等方面的影响。

1.牵连关系首先,这种牵连关系是法律上的而不是事实上的。

它可分为:(1)两法律关系中主体牵连,即同一个主体涉及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且这两个法律关系有一定的牵连。

(2)权利义务的牵连,如第三人负有向当事人一方返还,赔偿的义务。

(3)法律事实或标的物的牵连。

其次,这种牵连关系仅指义务上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表现为三种形式即义务性关系、权利性关系、权利义务性关系。

在这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关系指的是义务关系,这是由于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本诉被告享有权利,那么就相当于其有了独立的请求权,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这样便无法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区分。

再次,这种牵连关系是直接的而不是间接的,这种利害关系表现为本诉讼的诉讼请求与第三人有直接牵连,且第三人可能因此承担某种民事责任。

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什么是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民事诉讼法在我们国家是⼀项可以说是专门为了我们⼤家的利益规定的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基本上都是解决我们的问题的。

所以说对于民事诉讼法我们⼀定要有了解。

民事诉讼案件中也有第三⼈,但是是要有产⽣的前提的。

那么什么是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是指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的请求权,因⽽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

由于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具有独⽴请求权,且全部或部分反对本诉原、被告的诉讼主张。

因此,他在诉讼中实际上是处于原告的地位,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参诉后,本诉原、被告都成为他的被告。

由于他处于原告地位,所以他享有原告所应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原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诉讼义务。

例如,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享有起诉权,即他是以起诉的⽅式参加诉讼的,如果他不起诉,既使⼈民法院知道他可能对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权利,也不能追加他参加诉讼。

通常的民事诉讼为两⽅诉讼,即争议的当事⼈只有两⽅:原告⽅和被告⽅,原告⽅和被告⽅的⼈数可以多也可以少。

但在特定条件下,争议的当事⼈可能三⽅,即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可能存在其利益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的另⼀⽅当事⼈。

民事诉讼法设⽴了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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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程序步骤(含3名法官、书记员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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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审程序第一章庭前准备(书记员)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底。

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底;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 是否到庭;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

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

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

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体系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护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设置的相应法律机制和程序规定。

第三人包括不是原告或被告,但是案件处理对其权利产生影响的人,例如保险公司、担保人、债权人等。

保护第三人权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下面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主要内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第三人异议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权利和义务干涉诉讼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参加诉讼的申请或者向法院提出第三人异议的申请。

”第三人异议是指第三人对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主张权利进行非法请求的行为提出的权利保护申请,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异议性质得到认定后,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对异议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并依照结果对案件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并补充原告或被告的不足部分诉讼请求。

”第三人补充诉讼是指第三人申请加入诉讼并向案件加入补充诉讼请求,进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补充诉讼申请被法院受理后,第三人可以与原告、被告就诉讼请求展开争辨,并参加庭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债务人隐瞒财产、转移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债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债务人在拍卖、变卖财产时,依法应当通知第三人,而未通知的,第三人有权请求中止或者撤销拍卖、变卖行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申请协助执行是指第三人在民事执行中,为保护与案件无关的自身合法权益而申请法院协助执行的一种诉讼行为。

在申请被受理后,法院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对申请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民事诉讼中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保护第三人利益,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第三人知情权未得到保障在诉讼程序中,往往需要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但却没有得到其知情权得到保障,这往往容易导致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示范模板)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示范模板)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示范模板)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示范模板)本旨在提供一份最全面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的模板范本,供参考使用。

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和补充。

本模板按照章节进行细化,以确保内容的极致详细。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地址:[申请人地址]连系电.化:[申请人连系电.化]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被申请人地址]法院:[法院名称]案号:[案号]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作为第三人,有权利、义务参预本案诉讼。

本申请书旨在请求法院允许我加入本案,并行使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案情介绍(在此详细陈述案件的背景、事实经过等,确保提供充分的信息)三、加入原因及目的(在此清晰阐述申请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具体原因和目的,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等)四、法律依据在此适合于本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以支持申请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该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解释)2.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其他适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进行相应的解释)五、申请理由在此详细叙述申请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支持。

六、请求法院判决(在此明确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如准许申请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判决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七、相关附件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相关合同2. 证明申请人与案件有直接厉害关系的相关证据3. 其他与本诉讼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证据(如有)八、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此本中涉及的法律名词,并赋予相应的注释)1. 第三人:指与原告和被告具有独立法律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通过申请加入诉讼案件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公证机关:指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公证服务的机构或者人员。

九、感谢陈述在此衷心感谢法院对本申请的审查和支持,并祝愿本案顺利解决。

特此申请。

申请人(盖章):日期:附:以上内容一式×份。

参加民事诉讼第三人案例

参加民事诉讼第三人案例

I'd rather run up and be overwhelmed countless times than walk in a proper way for a life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参加民事诉讼第三人案例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甲起诉乙要求返还某物,但是丙认为某物为其所有,这时丙就可以提处诉讼以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在日常的民事纠纷中,民事诉讼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式,而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个第三人制度,对于正常的民事纠纷有着相当大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有无独立请求权之分,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参加民事诉讼第三人案例,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第三人制度的由来和产生1、由来在古老的社会以前,源于落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两个相同主体间的一次性成了当时民事交往的基本模式。

由此也决定了民事诉讼中通常以原告诉被告的“两告诉讼格局”存在于审判实践之中。

尽管罗马法承认对他人的诉讼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独立申请参加诉讼及上诉或声明不服。

罗马法采用这种制度的原因,在于方便诉外的利害关系人,保护其合法权益,但诉讼第三人制度也终未能在罗马法中得到确立。

十六、十七世纪以后,生产力的发展拓宽了民事交往的领域,民事交往远远突破了两个相向要求所形成的联系,若干经济实体之间形成了彼此衔接,相互影响的链条。

当该链条的某一环节出现违法或侵权行为,往往导致连锁反应,在这些复杂纠纷面前,传统的“两造诉讼格局”充分暴露了其缺陷。

因为,倘若削足适履地将连环纠纷分段成若干个“两造诉讼”,常常会导致诉讼浪费,裁判冲突,有悖于诉讼经济原则和法院裁判的严肃性。

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法学家顺应了民事纠纷发展的要求,在一系列资本主义民事诉讼立法中正式确立了诉讼第三人。

2、产生在我国,1948年由陈谨昆拟定的《中华民国新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一次提出建立诉讼第三人的构想,这可视为诉讼第三人在我国的萌芽。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1)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租赁房屋被转租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因租赁房屋转租合同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规定自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案件处理结果同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法院就可以通知其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除了买卖之外,因赠与、析产、继承、抵押权实现等发生房屋权属变动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要出售房屋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事授权委托书第三人

民事授权委托书第三人

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由以下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授权人”)出具,以兹证明:一、授权背景鉴于授权人需要在民事诉讼中代理第三人参加诉讼,为确保诉讼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委托具有专业代理能力的代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

二、授权范围1. 受托人代理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诉讼文件、出庭应诉、参加调解、签署和解协议等。

2. 受托人代为处理与本案相关的所有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申请保全、申请鉴定、查阅案卷材料等。

3. 受托人代理第三人处理与本案相关的非诉讼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接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诉讼文书等。

4. 受托人代理第三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等。

5. 受托人代理第三人参加庭审、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环节,并代表第三人提出相关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6. 受托人代理第三人接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并代为申请执行。

7. 受托人代理第三人处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民事诉讼终结之日止。

但授权人可以在授权期限内提前解除对受托人的授权。

四、受托人基本情况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五、授权人声明1. 授权人签署本授权委托书时,已充分了解受托人的身份、资质和代理能力。

2. 授权人保证本授权委托书内容真实、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

3. 授权人同意承担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案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4. 授权人同意支付受托人因代理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5. 授权人承诺在授权期限内,对受托人的代理行为予以充分信任和支持。

六、其他事项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授权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加入本案债权人调解书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加入本案债权人调解书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加入本案债权人调解书规则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专属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

规则描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是指《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的特别的诉讼管辖,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专属管辖,是指《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的特殊的诉讼管辖,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有关该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为维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裁判权的权威性,当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专属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

破产债务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根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规定,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当根据涉破产债务人的民事案件专属管辖规定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则二: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规则描述: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

公司的对外交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股东的收益。

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

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则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诉讼。

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规则三:民事调解书对未参加本案诉讼的继承人的财产份额作出处理,损害该继承人民事权益的,该继承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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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如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或是另行起诉,还是放弃实体权利主张,不提出任何请求,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如果他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发生诉讼的情况,但起诉与否,由他自己决定。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是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较少,通常都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简化程序,彻底解决纠纷,所以应由人民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

因此,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应为诉讼开始后,审理终结前。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民事诉讼第三人在一审末参加诉讼的处理:
(一)、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末参加诉讼,而是直接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的,应区别对待。

l、如果第一审法院已告知其发生诉讼情况的,则不应允许。

2、如果第一审法院未告知其发生诉讼情况的,应允许,但除了能与当事人之间在第二审达成调解协议以外,应当将案件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以确保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上诉权。

(二)、在第二审中发现第一审程序漏掉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追加。

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与当事人之间在第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应当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

三、民事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既反对本诉原告,也反对本诉被告,实际上是将本诉原、被告均作为被告,而使自己居于原告的地位,因而他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但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中,实际上存在两个诉讼,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本诉,二是第三人同原、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合并审理时,必然出现管辖权的合并,因而第三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他总是依附于一方当事人,并通过支持他所依附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他在诉讼中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一种诉讼参加人,他只享有当事人的某些权利,如委托代理人、收集和提供证据、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进行辩论等,而不享有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

与此相适应,他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按时出庭、如实陈述等。

但是,如果第一审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他则享有上诉权,并在第二审程序中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几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有:
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末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产品质量的。

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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