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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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付相关

案例:30岁,男,发生工伤且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月工资?未参加工伤保险,现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多少补偿金?

解答:

1、工伤基金支付(由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因此这部分现由企业支付):

①医疗费;按治疗工伤的费用

②伙食补助费:目前南京市规定为每月600元

③生活护理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56270/12*30%=1407元

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工资

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77.1-30)*0.4个月工资=18.84个月

2、企业支付:

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正常工资

⑦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8个月工资

因此,除了医疗费用外,

企业每月需支付: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共计600+1407+工资

企业还需要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9+17.2+8=34.2个月的工资。

相关参考文件: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目前南京执行的是每天20元)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具体的相关内容如下: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34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8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407元。

三、调整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56270元标准执行。

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政策的问答》

关于工伤保险“三金”的具体规定: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目前的南京市男性平均寿命为77.1岁)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个月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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