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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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亡赔偿金分配案例(3篇)

法律工亡赔偿金分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30岁,某建筑公司工人。

2019年6月,李某某在该公司承建的某住宅楼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儿子小李、女儿小王以及父母李老先生和王老太太为李某某的工亡赔偿金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经过1. 赔偿金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亡职工的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按照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配偶为40%,子女为30%,父母为30%。

根据李某某的工资情况,其工亡赔偿金总额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5000元/月×20%)+(5000元/月×20倍)+(5000元/月×40%+30%+30%)=5000元+100000元+18000元=117000元。

2. 分配纠纷李某某的工亡赔偿金分配方案如下:(1)丧葬补助金:5000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00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18000元。

王某某、小李、小王、李老先生和王老太太对赔偿金的分配产生了分歧:王某某认为,作为李某某的妻子,她应该获得更多的赔偿金,因此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归她所有。

小李和小王认为,作为李某某的子女,他们也应该获得一定的赔偿金,因此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中的一部分归他们所有。

李老先生和王老太太认为,作为李某某的父母,他们也应该获得一定的赔偿金,因此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中的一部分归他们所有。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工亡赔偿金应当优先保障职工的近亲属,并合理分配。

1. 丧葬补助金归王某某所有,因为她作为李某某的妻子,是家庭的经济支柱,需要这笔钱来支付丧葬费用。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

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

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2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

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的案例

工伤保险赔偿的案例

工伤保险赔偿的那些事儿——真实案例分享嘿,朋友们,你们有没有想过,万一在工作时不小心受了伤,该怎么办?别担心,今天我就来聊聊工伤保险赔偿的那些事儿,通过几个真实案例,让大家心里有个底儿。

案例一:王某某的不幸与转机王某某,一个普通的工人,在某公司车间加工木材时,不慎被卷入了机器里,唉,这一卷,可就把命给卷走了。

留下的是他的妻子李某和女儿王某婷,两人哭得撕心裂肺,可生活还得继续啊。

王某某的公司给他买了30万的用工责任保险,但偏偏没缴工伤保险,这可愁坏了李某和王某婷。

她们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给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精神抚慰金,加起来得100多万呢。

可公司说,这是王某某操作不当,他们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就这么僵着,最后李某和王某婷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一看,这案子不能拖啊,拖久了矛盾就更大了。

于是,法院找来了有经验的政协委员和调解员,跟公司、跟李某她们聊啊聊,从法律讲到人情,从责任谈到赔偿。

你猜怎么着?最后公司同意了,赔了钱,李某和王某婷也得到了安慰。

这工伤保险赔偿啊,关键时刻还真能救命。

案例二:万某某的工伤维权路再说说万某某,他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铆工,结果工作时钢板回弹,把手给伤了,指骨骨折,手挤压伤,疼得他直哼哼。

公司没给他买工伤保险,这下好了,赔偿问题就来了。

万某某申请了工伤认定,鉴定结果是工伤致残程度拾级。

他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结果公司说:“你伤残等级虽高,但实际受伤程度轻,别人十级才赔了4万,我们给你10万以内就不错了。

”万某某一听,这能行吗?他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18万多。

调解员一看,这双方分歧大啊,于是耐心地给他们讲法律、说道理,来回沟通,终于让双方各退一步,公司赔了12万,事情就这么解决了。

你看,工伤保险赔偿这事,虽然有波折,但只要有法律撑腰,咱们劳动者还是能得到保障的。

这两个案例啊,都是咱们身边的事儿,它们告诉我们,工伤保险真的很重要。

劳动争议保险赔偿的案例(3篇)

劳动争议保险赔偿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女,35岁,原为某市某服装厂的裁缝工。

由于工厂经营不善,导致连续几个月未能按时发放工资。

张女士在多次与厂方协商无果后,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厂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在仲裁过程中,厂方提出了反诉,称张女士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产品损坏,要求张女士赔偿损失。

张女士则认为自己并无过失,且厂方拖欠工资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二、争议焦点1. 厂方拖欠工资是否违法?2. 张女士在工作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3. 张女士是否有权获得劳动争议保险赔偿?三、案件分析1. 厂方拖欠工资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厂方拖欠工资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张女士在工作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在仲裁过程中,厂方提交了产品损坏的照片和相关鉴定报告,证明产品损坏系张女士操作不当所致。

张女士则表示,产品损坏并非由于自己操作不当,而是由于设备故障。

双方对此存在争议。

3. 张女士是否有权获得劳动争议保险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劳动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女士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她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依法享受劳动争议保险赔偿。

”四、案件处理1.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厂方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应支付张女士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同时,由于厂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女士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故不予支持厂方关于张女士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

2. 张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享受劳动争议保险赔偿。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人受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些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启示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十大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工人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一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操作不当导致坠落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带和其他安全设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四:一名女工人在生产线上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伤人,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五:一名司机在工作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和休息安排,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六:一位保安在工作中因追捕小偷而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培训,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七:一名服务员在工作中因滑倒受伤,用人单位未对场地进行及时清理和警示,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八:一名厨师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消防培训和设施配备,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九: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高温中暑,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十: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时间工作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健康防护责任是造成工伤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经
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工伤保险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李在工厂受伤
小李是一名工厂的普通职工,某天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到手指,造成手指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损伤。

小李立即向公司报告了事故,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公司应该为小李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伤残津贴。

公司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小李得到了保障和赔偿。

案例二:小张患职业病
小张是一名化工厂的职工,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他患上了肺部疾病。

小张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得到了认定。

公司按照规定给小张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并帮助他申请了职业病鉴定,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王在出差途中发生意外
小王是一名销售人员,他经常需要出差。

某次出差途中,小王在路上摔倒受伤,导致手臂骨折。

小王可以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但需要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小王向公司提供了出差行程表和医院的诊断报告,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公司最终按照规定为小王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和提高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职工而言,及时了解和申请工伤保险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必要措施。

补偿金法律案例(3篇)

补偿金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企业员工。

2018年5月,张某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右下肢骨折。

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张某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被告某企业是一家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企业,被告承认张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受伤的,但认为企业已经为张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且已经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了相应的保险待遇,因此拒绝支付其他费用。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受伤,属于因工受伤,被告某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法院认为,这些费用属于张某因工受伤所发生的合理费用,被告某企业应当予以支付。

关于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法院认为,这些费用属于张某因工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某企业应当予以支付。

关于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法院认为,这些费用属于张某因工受伤所发生的长期费用,被告某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企业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补偿金的支付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工伤保险与补偿金的关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最新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最新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最新
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雇主在法定范围内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下面我们将介绍十大最新的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李某因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右腿残疾,经鉴定为工伤。

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案例二:张某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案例三:王某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职业病,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工伤赔偿金。

案例四:刘某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腰部受伤,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案例五:赵某在工作中因工伤导致严重残疾,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长期护理费用。

案例六:孙某在工作中因受到他人攻击导致受伤,公司支付了一定
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工伤赔偿金。

案例七:周某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恶劣导致职业病,公司支付了一
定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工伤赔偿金。

案例八:吴某在工作中因工伤导致短期休息,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
疗费用和误工费。

案例九:郑某在工作中因工伤导致精神损害,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医
疗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十:陈某在工作中因工伤导致死亡,公司支付了一定的丧葬费
和抚恤金。

以上就是十大最新的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工作中,大家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同时也要了解
自己的权益,合理维护自己的利益。

希望大家都能平安健康地工作。

五个典型工伤赔偿案例

五个典型工伤赔偿案例

五个典型工伤赔偿案例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种类繁多,每个案例都有其特殊性和典型性。

下面将介绍五个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例,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知识。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因工作中的机械故障导致手部受伤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伤人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并及时向受伤人员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因工作中的化学品中毒导致身体健康受损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和相应的伤残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保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因工作中的高空坠落导致严重伤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伤人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误工补偿和相应的伤残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保受伤人得到全面的赔偿和补偿。

第四个案例是关于因工作中的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伤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伤人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和误工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受伤人员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并及时向受伤人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第五个案例是关于因工作中的长期劳累导致身体损伤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和相应的伤残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劳动保护,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以上就是五个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例,每个案例都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

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和受伤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大家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知识,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责任。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工亡赔偿案例(3篇)

法律工亡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建筑公司工人。

2019年5月,张某在该公司承建的一栋住宅楼工地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电梯突然失控,从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的妻子李某得知丈夫不幸身亡后,悲痛欲绝。

随后,李某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张某为工伤,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然而,该公司对李某的申请不予理睬,双方由此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构成工伤,以及该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电梯失控导致坠落,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因此,张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2. 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本案中,张某的妻子李某作为其近亲属,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相应的赔偿金。

然而,该公司在张某死亡后,未及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也未向张某的妻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工伤,导致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工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工伤,导致张某的妻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 该公司向张某的妻子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 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应当及时向单位报告,以便单位及时申报工伤。

3. 当职工或其近亲属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工伤保险认定案件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认定案件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认定案件典型案例一、上班途中遇意外,算不算工伤?老张是个普通上班族,每天都得早早出门赶公交去公司。

有一天,他像往常一样在公交站等车。

突然,路边有个摩托车不知道为啥失控了,直接冲向公交站人群,老张躲闪不及被撞了个正着。

这一撞可不得了,腿骨折了,人也被送去了医院。

老张的家人就寻思着,这在上班路上出的事儿,得算工伤吧?于是就去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那边呢,却有点犹豫,觉得这是个意外事故,跟公司工作好像也没啥直接关系。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老张在公交站好好站着,被摩托车撞了,他可没什么过错,这就是典型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啊。

老张的工伤认定申请被批准了,医疗费用啥的都有工伤保险来承担一部分了。

这就告诉咱们,上下班途中遇到意外,只要符合条件,可别轻易就觉得不是工伤哦。

二、工作间隙休息受伤,算不算工伤?小王在一家工厂上班,工作强度还挺大的,每天都累得够呛。

这天上午,工作中间有个短暂的休息时间,小王就找了个角落想眯一会儿。

他看到旁边有个看起来很结实的大箱子,就靠了上去。

谁知道啊,这箱子是个“纸老虎”,外表看着结实,其实里面是空的,承受不了小王的重量,一下子就倒了,把小王的脚给砸伤了。

小王想这肯定得算工伤啊,自己在工作场地,休息也是为了能更好地继续工作嘛。

可工厂方面觉得,这休息时间又不是工作时间,而且是小王自己靠箱子才导致受伤的,不应该算工伤。

其实呢,虽然是休息时间,但是在工作场所内,而且是合理的休息需求。

只要是和工作有一定关联的,在这种情况下受伤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经过调查和判定,考虑到小王在工作间隙休息属于正常的工作生理需求,而且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也存在一定疏忽(那个看似结实的空箱子放在那里本身就是个安全隐患),小王的这个伤也被认定为工伤了。

这就好比是在工作这个大舞台上,幕间休息出了事,舞台也得负责呢。

三、参加公司团建受伤,是工伤吗?小李所在的公司特别注重团队建设,经常组织大家出去搞团建活动。

工伤法律案件分析(3篇)

工伤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厂职工李某,于2019年5月1日在工作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右手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手粉碎性骨折。

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该事故为工伤。

然而,在李某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工厂方面提出异议,认为李某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

为此,李某将工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认定工伤,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件分析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受伤,符合上述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的权益。

因此,李某受伤属于工伤。

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在本案中,工厂未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李某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而未依法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在本案中,李某因工伤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李某受伤程度及恢复情况,按月计算误工费。

(3)护理费:根据李某实际情况,按月计算护理费。

(4)交通费:根据李某治疗需要,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些案例因为其特殊性和典型性,对于我们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下面我们将就工伤赔偿十大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小王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承认是工伤,拒绝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李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受伤,公司认定其责任,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李可以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争取到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张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职业病发作,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四:小刘在工作中因他人过错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推卸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五:小陈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陈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和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小吴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七:小孙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职业病发作,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八:小周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工伤法律纠纷案例(3篇)

工伤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等业务的建筑企业。

该公司于2015年5月1日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施工现场的电工。

2015年7月15日,李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电线铺设作业时,不慎触电,导致全身多处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李某于同年7月18日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认为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所致,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仲裁请求李某的家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 建筑公司承担李某因工死亡的全部责任,支付李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2. 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3. 建筑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三、仲裁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1. 李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李某在施工现场担任电工;2. 李某在2015年7月15日进行电线铺设作业时触电,导致全身多处烧伤;3. 李某于同年7月18日不幸身亡。

对于李某的死亡原因,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

建筑公司认为,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不慎触电所致,与公司无关。

而李某的家属认为,建筑公司未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导致李某触电身亡,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李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电线铺设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2. 建筑公司作为雇主,有义务为员工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3. 李某在作业过程中触电身亡,与建筑公司提供的作业环境有关。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仲裁庭认为,建筑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仲裁庭作出以下裁决:1. 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2. 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3. 本案仲裁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一案情简介:张某于20xx年7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xx年10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后申请工伤鉴定。

20xx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xx年7月26日,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

但是双方在工伤认定作出前,20xx年3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

20xx年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6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存在两种情形:一、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

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二、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或直接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第73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

劳动工伤案例汇总表

劳动工伤案例汇总表

劳动工伤案例汇总表劳动工伤案例汇总表案例一:李某的房屋坍塌李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从事高空作业。

一天,由于工地管理不善,导致他所在的房屋坍塌,致使他摔下悬空的高处,造成严重头部和脊柱受伤。

经过鉴定,该工伤事故属于工地管理不善导致违章搭建,使李某受伤。

李某向雇主提起劳动工伤赔偿诉讼,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金。

案例二:王某的烧伤事故王某是一名厨师,在繁忙的餐馆从事炒菜工作。

一天,炉灶发生故障,造成火焰突然蔓延,导致王某身体大面积烧伤。

经过调查,该事故是由于餐馆疏于维护厨房设备,使炉灶发生故障,并且没有提供必要的灭火设备和培训工作人员如何应对火灾紧急情况。

王某通过法律途径向餐馆索要劳动工伤赔偿,成功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案例三:张某的机器压伤事故张某是一名工厂工人,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操作机器。

一天,由于机器没有及时维修,导致一块重物突然脱落,使得张某的手和腿部被重物压伤,造成严重骨折。

经过调查,该事故是由于工厂未及时修理机器导致的,工厂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张某向工厂提起劳动工伤索赔诉讼,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金额。

案例四:赵某的化学品中毒事故赵某是一名实验室技术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各种化学品。

不幸的是,由于实验室管理混乱,导致化学品泄漏,使得赵某不慎吸入有毒气体,产生中毒反应。

经过调查,该事故是由于实验室管理不善,未按照规定进行化学品储存和操作,导致工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赵某通过法律途径向实验室索要劳动工伤赔偿,最终得到了相应的赔偿款。

以上是劳动工伤案例的汇总表,这些案例展示了因为工作环境不安全或者管理不善,导致劳动者受伤的情况。

在这些案例中,劳动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同时,这些案例也提醒了雇主和企业重视劳动保护,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工伤死亡赔偿索赔案例分析

工伤死亡赔偿索赔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是五大社会保险之一,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职工办理此项保险,是对职工的一种保障。

工伤保险包含的内容很多,工伤死亡赔偿是工伤保险赔付最多的一项。

以下是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工伤死亡赔偿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工伤死亡赔偿案例篇1:天津市塘沽区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施工队承包的天津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本案被告个体工商户业主张学珍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承包合同。

1986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学珍之夫徐广秋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佣的临时工张国胜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

在拆除1至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5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塌腰。

对此,并未引起徐广秋的重视。

当拆除第6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在大梁上的徐广秋和原告张连起之子张国胜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国胜受伤,急送天津碱厂医院检查,左下躁关节内侧血肿压痛,活动障碍,湿片未见骨折。

经医院治疗后,开具证明:左跺关节挫伤,休息两天。

11月21日,张国胜住进港口医院,治疗无效,于12月7日死亡。

经天津市法医鉴定,结论是:张国胜系左内躁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

后又经塘沽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国胜系外伤所致脓毒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无误。

张国胜的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

张国胜工伤后,服务站及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死后出资给予殡葬。

除此,原告为给张国胜治病借支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等费用共损失1760040元。

工伤死亡赔偿案例篇2:2022年某月某日,陈某在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内施工时被电击身亡。

留下六十多岁的母亲、五岁多的女儿及三十多岁的妻子,妻子还怀有四个多月的身孕。

陈某为陕西某钢构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单位和其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且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

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一行二十多人来到陈某单位,单位迫于压力为陈某家属等人妥善安排了食宿,双方代表经过三天数次谈判但一直没有实质进展。

非常完整的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非常完整的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案例案例一: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双腿;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刘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案例评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本案例中刘文奎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 ,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二: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2000年4月13日,第八次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经医院诊断, 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本人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核实,予以认定为工伤;案例评析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前面案例讲的是交通事故,这个案例就是意外事故,真可谓之“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程林在平安路上不平安的遭遇,确实意外,而事出有因,他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业务是执行本职工作任务,在途中被树叉砸伤,并非是个人因素造成的,应视为工作中负伤;其受伤理应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单位同意申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认定工伤结论符合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三:职工上下班途中与自行车相撞受伤不算工伤案例描述孟桂芳,女,48岁,系华丽有限公司职工,1997年7月14日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一名骑自行车的男青年撞倒,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锁肩骨骨折;事后,孟桂芳以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为由,要求公司按因工负伤处理;公司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请示,答复是按非因工处理;案例评析本案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答复意见,是依据改革后的工作保险政策规定 ,上下班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造成的,算工伤,非机动车事故不算工伤;在改革前,对企业职工而言,所有交通事故都是不算工伤的;因职工上下班途中并非是直接从事企业生产工作 ,因此,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没有把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纳入认定工伤范围;但随着社会发展,国情变化,机动车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加之机动车辆属高速运动的机器,容易发生对行人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城市中对上下班职工的事故伤害危险比较大,因而在80年代初,机关、事业单位首先规定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的定为工伤 ;为保障企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工伤保险条例对过去的政策进行了修改补充,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死亡,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三是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与机动车辆相撞发生的伤亡;为什么不适用于自行车相撞的事故呢因为自行车属人力车,与自行车相撞受伤多数是双方都负有某些责任,事故比较多,伤情比较轻,不能由企业工伤保险包起来,因此,国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因骑自行车相撞负伤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本案中,孟桂芳下班途中是被自行车撞伤,尽管对方负全部责任,但属于非机动车撞伤,根据政策不能认定为工伤;企业应按非因工处理,而她可以请求肇事者给予伤害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案例四: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可以不实行工伤保险吗案例描述李晋武是新兴塑料厂集体企业职工,1997年12月21日在工作中因工死亡,厂方只给了李晋武的家属3000元料理后事,一次性了断;李的女儿10岁,未成年时就失去父亲,当李妻向厂方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有关因工死亡的待遇时,厂方以该厂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由,拒不执行;李的家属到市劳动保障局反映,询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案例评析这种现象各地都有反映;首先,企业以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拒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下发后 ,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其它所有制企业,亦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发生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家属的有关待遇,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三项,必须按标准支付;理由有三:一是工伤保险是强制执行的,企业不能随心所欲,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执行就不执行;在试行办法以前有劳动保险条例是国家法规,要强制执行;试行办法又是依据劳动法制定的,更要强制执行;二是试行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所有企业和职工都应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三是工伤保险统筹是要解决费用调剂、统一管理和支付问题,试行办法没有规定不参加统筹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待遇标准;我们要求所有企业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企业暂时没参加,这只是个时间问题;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就不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待遇是没有政策依据的;像李晋武的情况,其家属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工伤和享受待遇的申请,如果企业不执行,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案例五:劳动者要拒绝“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案例描述方园煤矿是一家镇办企业,多年来,一直是按承包方式经营;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无视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在地下单巷挖掘一条700多米长的采煤巷道,在无通风保障的前提下,掠夺性采煤;1996年9月28日,700多米长的巷道发生瓦斯爆炸,巷道被炸毁,上班的5名工人全部遇难,时至目前已过260多天,5名工人仍埋在矿井里,生不见人, 死不见尸;在后事的处理上,煤矿以与5名工人签有“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案例评析方园煤矿这5名遇难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予以保障;方园煤矿负责人置工人生死于不顾,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只能说从不懂国家的法律法规,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极其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早在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就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对此,方园煤矿死难职工家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由该机构确认这种合同无效, 并责令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5名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第 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案例六:劳动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也属“生死合同”性质案例描述师全景为建筑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1997年3月5日在财政局办公楼工地一基坑作业,当吊车下放装满混凝土吊桶时,吊桶脱钩坠落,致坑底作业人员师全景受伤,当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部位脱节,左半部有粉碎性骨折,从而导致师全景从肩部以下无知觉;建筑公司只付了4500元医疗费,就一概不管了;其理由是师全景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建筑公司某负责人说,本来我们不应该管,现在支付这些医疗费就够意思了;师全景的父亲多次找到建筑公司,也无济于事,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案例评析劳动合同写入因工“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具有“生死合同”的性质, 建筑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师全景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依法予以维护;这里要指出三点:1 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一,“伤残由本人负责”的实质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2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必须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等;3如企业仍然我行我素,师全景或其家属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并申请强制企业执行,落实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这个问题,1992年10月7日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已经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其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案例七: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操作不当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机修厂车工郑同,因赶生产任务,于1996年11月7日9时在操作普通车床时,在未关电源,机器仍处旋转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尺寸,左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左手骨裂,郑同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因郑同违反操作规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属蓄意违章,不予认定工伤;郑同又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处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申请;当地社保处经调查认为,郑同系因违章操作致伤,企业就其蓄意违章没有相应事实,也没有安全监察机构的结论,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评析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郑同在工作中负伤处理意见是正确的;郑同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意外负伤,这是工伤最常见的情形,尽管他有违章操作责任, 但没有蓄意违章的证据,应按政策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惯例;我国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得到救治和经济补偿等;据有关专家统计,有80%的工伤与个人违章操作有关;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我们应区别意外疏忽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况,凡属意外疏忽,即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负伤、致残、死亡有某些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酗酒、蓄意违章造成伤残亡,不应认定为工伤;而蓄意违章一般是指恶劣的故意行为,包括凭主观臆断,以制造事故达到个人目的的违章行为;经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有批评教育文字记录,并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认定;或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等;本案中,郑同违反操作规程,没有上述的事实认定其属于蓄意违章,故此,应按照一般违章对待,当然企业是有权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分的,但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八:职工从事临时指派工作受伤如何认定工伤案例描述1997年4月20日9时,石家庄市某百货商场举行隆重的第一届购物节开幕仪式; 省市领导、嘉宾、新闻单位和群众聚集在商场门前广场,穿着节日服装的人群和五彩缤彩的气球在涌动,以喜悦的心情迎接这美好时刻的来临;然而意外事故发生了,礼仪小姐手中正待放飞的氢气球被一旁点燃的鞭炮燃着,上百个五颜六色的氢气球接连燃烧爆炸,造成刘春艳等五名礼仪小姐烧伤;这五位受伤人员均是该商场的基层业务骨干,分别担任各柜台的业务组长;她们是商场领导为这次庆祝活动临时挑选出来担任礼仪小姐的,刘春艳等五名职工并非站柜台负伤,而是从事领导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案例评析过去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现在的工伤保险条例都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领导临时指定工作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此类案例认定工伤的条件:一是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职工直接行政领导班组、车间及以上负责人指派,二是从事指派的临时工作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有利于国家、社会利益;本案例中刘春艳等五位职工工作岗位是各柜组组长,商场为举办购物节开幕仪式,负责人临时抽调她们担当礼仪小姐,是企业行政行为,她们所从事的礼仪工作也是属企业经营活动;因此,她们在开幕仪式上因气球爆炸负伤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职工由于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九:遭打击报复致残怎能不算工伤案例描述1998年11月25日下午下班时,商贸公司财务室会计徐芳突然接到公司调动通知,让其第二天上午到公司下属商场报到上班;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账务和个人物品,22时离开单位骑车回家,当行至地道桥下,被突如其来的摩托车撞倒在地,肇事者扬长而去,恰巧被路过的人发现将她送进医院,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经医生检查诊断,徐头部受伤,右腿粉碎性骨折;事后,徐芳亲属向单位申请要求按照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单位以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私人用品,与工作无关为由,认定徐22时离开单位回家,已超出规定的下班时间,并拒绝其工伤申请;事隔两个月后,终经公安部门缉查破案,肇事摩托车司机供出事实真相;原由是徐芳曾向纪检部门反映本公司经理王伟经济违纪问题,王被纪检部门查处,因此而怀恨在心,雇佣打手指使其所为;王伟已被司法部门收审;徐芳再次提出工伤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案例评析徐芳受伤认定为工伤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徐芳是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既是本职工作,也是我们党和政府所一贯倡导的社会正义行为;职工敢于反映和揭露违法违纪现象,并勇于与正在进行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社会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徐芳勇于向纪检部门反映公司经理的经济违纪问题,维护了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遭受公司经理王伟打击报复受伤,应按政策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职工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十:工作岗位上负伤,当时未察觉,事后发作还能认定工伤吗案例描述彭自强系包装公司职工,1998年11月2日下午,公司领导指派其帮助搬运机器设备,搬运中扭伤腰部,当时只觉腰部酸痛,同事帮其按摩几下,感觉无碍,没有向公司报告,就下班回家了;第二天早晨起床时感觉腰臂腿足痹痛,行动困难,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梨状肌损伤,并进行住院治疗,11月7日彭自强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属实,认定彭腰部受伤为工伤;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职工负伤当时未报告、事后发作被确诊,能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工伤有轻重之分,只要有可靠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负伤,并有医院诊断证明的,一般就应属工伤;本案中,彭自强受企业领导指派搬运机器设备,属于从事企业生产工作活动,期间扭伤腰部,当时感觉不重,未报告公司,但现场同事发现并能作证,情况属实,又根据医院诊断为腰部扭伤导致右梨状肌损伤,故此,应当认定为工伤;现行政策要求,工伤报告的治疗要及时;这样做才有利于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也有利于认定工伤的调查取证;特别是一些扭伤、拉伤等轻伤,如果不及时治疗会使伤情发展加重,或者变成陈旧性疼痛,很难确定是工伤或非因工负伤;法律法规参考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规定,工人职员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案例十一:因肺癌死亡不能认定为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案例描述王志顺系汽车修理厂修理工,1999年6月10日9时在工作中,感到肺部痛疼难忍,脸色发青,于是向车间领导请假,到医院检查;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肺癌晚期,住院治疗30 天,终因医治无效死于医院;王亲属向单位提出按因工处理,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认为王志顺是因肺癌治疗无效死亡,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不予认定王志顺为工亡,按非因工死亡处理;案例评析企业对王志顺死亡处理意见是正确的;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因工作紧张劳累过度,突发疾病死亡的按因工处理;本案中,王志顺所患肺癌,不属于职业病,虽然是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医院检查出来的,但与工作原因无关,其患肺癌是由于自身肺细胞长期变异造成的,不属于突发性疾病;故此,王志顺死亡不符合有关认定工伤的政策、法规,属非因工死亡,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十二:间接刺激诱发疾病不能算工伤案例描述1996年12月13日,市建筑工程公司高层建筑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一名员工从 30米高处坠落在地,脑浆崩裂而死;施工工人张艳芹闻讯后,赶到事故现场,目睹事故惨状 ,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出现精神失常,经住院治疗未能痊愈;张艳芹亲属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经社会保险处调查查明,张艳芹并非在工作中直接受伤导致精神失常,研究认定张艳芹不能按因工处理;案例评析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本案中,高空坠落事故与张艳芹本身并无关联,是他人发生工伤伤害,不是她本人的伤害;张艳芹受高空坠落事故惨状的间接刺激诱发的精神失常,主要原因是自身心理脆弱造成的;就像有些人一见血就晕,更怕见死人;发生这种情况,一般过几天就会平静下来;如果变成精神病,说明其本身就潜伏着这种病;医学科学证明,精神分裂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精神病患者发病主要决定于自身的生物学因素,外部环境只是起到了诱发作用;因此,张艳芹精神失常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政策法规,不应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参考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条件;案例十三:残情相同,等级为何有差别。

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例

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例

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例1. 2017年,河南省一名农民工小王在工地上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导致多处骨折。

经过医疗治疗后,小王向雇主提出工伤赔偿申请。

由于工地没有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法院最终判决雇主支付小王医疗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

2. 2018年,江苏省一名农民工小李在工厂操作机器时被夹住手指,造成手指骨折和严重软组织损伤。

小李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工伤赔偿,工厂最终支付了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补助金。

3. 2019年,山东省一名农民工小张在建筑工地上因电击事故导致心肺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小张的家属通过法院起诉工地所在的施工单位,要求赔偿丧葬费、抚慰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支付相应赔偿金。

4. 2020年,广东省一名农民工小陈在搬运重物时不慎受伤,导致腰椎骨折。

雇主拒绝承认工伤,并未支付相关费用。

小陈通过劳动仲裁申请工伤认定,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最终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

5. 2016年,福建省一名农民工小林在建筑工地上被坠物砸中头部,导致颅骨骨折和脑震荡。

小林的家属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地所在的建筑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

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相应赔偿金。

6. 2015年,浙江省一名农民工小黄在工地上被塌方事故困压,导致多处骨折和内脏损伤。

小黄的家属通过工伤认定,最终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

7. 2014年,湖北省一名农民工小刘在工地上从高处坠落,双腿骨折。

雇主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小刘通过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雇主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

8. 2013年,江西省一名农民工小杨在工地上被机械设备夹伤手指,导致手指截肢。

小杨通过劳动仲裁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

9. 2012年,山西省一名农民工小王在矿井作业时因煤气中毒导致中毒性脑病,长期后遗症严重影响生活能力。

小王通过劳动仲裁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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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所以,尽管张某的妻子和儿子已获得了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但那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普通受害人的身份获得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与落实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因此,该公司仍应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让张某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张某的妻子和儿子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目的地后,案外人崔某无证驾驶该货车倒车卸货时不慎将张某撞死。

当工伤事
《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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