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二审代理词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原告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详细的调查了解、认真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方面。
大家都知道,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那可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所在。
就像一场足球比赛,裁判的判罚得公正准确才行。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指出被告[被告姓名]承担[X]%的责任,原告承担[X]%的责任。
这个认定可不是随随便便就出来的,那是交警叔叔们经过了详细的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查看行车记录仪等一系列工作后得出的结论。
被告可能会在庭审中对这个责任认定提出一些异议,但是啊,他们得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来。
就好比你说这个菜不好吃,那你得说出到底是咸了还是淡了,不能光凭嘴说。
被告如果没有足以推翻责任认定书的证据,那这个责任认定就应当被法庭所采纳。
这就好比比赛规则已经定好了,不能随意更改,否则这比赛可就乱套了。
二、关于原告的损失赔偿方面。
# (一)医疗费。
原告因为这次交通事故那可是遭了大罪了,身体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这医疗费就像流水一样,蹭蹭地往上涨。
从受伤到现在,已经花费了[X]元的医疗费,这每一分钱可都是救命钱,都是为了让原告能够恢复健康的必要支出。
这些医疗费用都有医院出具的正规发票为证,就像超市的购物小票一样,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可不是能随便编造的。
而且,后续原告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这就好比一个破损的机器,虽然暂时修好了一部分,但还得进行后续的调试和保养,那还得花费不少钱呢。
根据医生的预估,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大概还需要[X]元。
被告应该为这些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毕竟是被告的过错才导致原告受伤,这治病的钱总不能让原告自己掏腰包吧,那可太不公平了。
# (二)误工费。
原告原本有一份好好的工作,每天辛勤地工作赚钱养家。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原告/被告]的代理人,今天站在这里,想跟大家唠唠这个交通事故的事儿。
咱们先说说这个事情的经过吧。
那是一个[具体时间],在[具体地点],就像一场突然上演的“灾难片”。
[原告/被告]当时正[描述正常行驶或处于某种正常状态],结果呢,对方就那么[描述对方的不当行为,如突然变道、闯红灯之类的],就这么“哐当”一下,事故就发生了。
这就好比好好走在路上,突然被人从旁边撞了一下,换谁能乐意啊?对于责任认定这块儿呢,交警叔叔那可是经过了详细的调查的。
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人家看现场、问证人、查监控,那是一套一套的。
最后的责任认定结果那就是[阐述责任认定情况],这个结果就像一个裁判的哨声,吹响了公平的号角。
咱们再看看[原告]这边的损失。
首先就是人身伤害啊,那可真是遭了老罪了。
[具体描述受伤情况,如骨折了,就说像根小木棍似的骨头断了,疼得死去活来的;要是擦伤,就说皮都破了一大块,跟被猫抓了个大口子似的]。
去医院又是挂号、又是检查、又是住院的,这钱就像流水一样出去了。
那些个医疗费用单据啊,那可都是真金白银换来的,一张张都写满了[原告]的痛苦和无奈。
还有误工费呢。
[原告]本来每天都能稳稳当当地上班赚钱,就因为这个事故,只能躺在床上或者在医院里哼哼唧唧的,工作也干不了了。
就像一个勤劳的小蜜蜂突然被拍了一巴掌,只能停在原地不能采蜜了。
这少赚的钱,难道不应该由责任方来承担吗?再说说护理费吧。
自己都动不了了,身边没个人照顾怎么行?家人为了照顾[原告],那也是忙前忙后的,耽误了自己的事情。
这请护工也好,家人付出的精力也好,都是这个事故带来的额外“包袱”,这个包袱也得由该负责的人来背啊。
还有交通费呢,今天去这个医院复查,明天去那个地方拿药,来来回回的,打车费、公交车费加起来也不是个小数目。
这就好比本来可以在家门口散步就能解决的事儿,现在却要绕着城市跑圈,这多出来的路费那肯定得有人出啊。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Ladies and Gentlemen,As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in this traffic accident litigation case, I stand here today to present our arguments and contentions on behalf of our client. The circumstances surrounding this case are tragic, involving a collision between two vehicles that has left our client with significant physical and emotional injuries.各位,作为本次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的法律代表,我今日站在这里,代表我方当事人提出我们的论点与主张。
本案情况令人痛心,涉及两车相撞,导致我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身体与心理伤害。
Our primary contention is that the defendant was negligent in their driving, resulting in the accident. Evidence suggests that the defendant failed to observe proper traffic regulations and drove in a manner that was unsafe for the conditions. This negligence directly led to the collision and the subsequent injuries sustained by our client.我方的主要论点是,被告在驾驶过程中存在疏忽,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法律适用代理词(2篇)
第1篇您好!我受原告(甲方)的委托,担任其交通事故法律适用代理词的起草人。
现将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阐述如下,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2019年5月10日,原告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XX市XX路段,行驶过程中与被告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及乙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及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证据1. 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乙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2.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发票及证明材料:证明原告甲在事故发生后因治疗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3. 原告甲的工资证明:证明原告甲在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收入。
4. 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查笔录等: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5. 原告甲的陈述:证明事故发生时原告甲的行驶状态及被告乙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代理词尊敬的法官:本案中,被告乙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确保行车安全,与原告甲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甲受伤及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受害人二审代理词(涉车辆租赁)
代理词通过庭前对案件证据的分析及参加当庭审理活动,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上诉人A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当时人,属于本案适格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财产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上诉人A与案外人恒晟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合法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其将车辆交给驾驶员栾*大驾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栾*大驾驶车辆时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所驾驶得肇事车辆追尾,经过动力交警队调查,认定为上诉人一方全责。
因此,被上诉人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上诉人对其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另案中,恒晟公司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已经起诉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阿城区法院****号民事判决书判决A共计赔偿167666元,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并且经阿城区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完毕。
因此,被上诉人已经实际产生了167666元的财产损失,上诉人应当赔偿A 因本起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上述实际财产损失。
二、关于对被上诉人应当赔偿的损失金额。
1、关于车辆维修费。
事故发生后,恒晟公司维修车辆共计花费53558元,该事实已在阿城区法院****号民事判决中进行认定,且上诉人对此赔偿金额没有异议。
2、关于存车费损失。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存放于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中。
由于与上诉人一方关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上诉人一方一直拖延,不见面不协商,且未及时到交警队办理相关的手续。
因此,受损车辆无法提出,一直在停车场中存放至2017年12月21日,并产生了3680元的存车费损失。
3、关于停运损失费。
如上文所述,由于上诉人一方的拖延,直到2017年12月21日,恒晟公司才将受损的车辆从停车场取出并进行维修,至2018年1月30日维修完毕。
因此,共计停驶132天,按照合同约定620元/日的租金计算,共计产生停运损失费81840元。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当事人姓名]在本次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的代理人,今天站在这里,就像一个要把事情的真相和我当事人的委屈一股脑儿倒出来的讲述者。
咱们先来说说这起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吧。
这事儿就像一场毫无征兆的噩梦降临在我当事人头上。
那天,阳光可能还在照常照着大地,我当事人像往常一样正常行驶在路上,他/她可没想着要去招惹谁,就本本分分地做着自己的事儿。
可谁能想到呢,被告那边就像一个失控的莽撞者,突然就横冲直撞地出现在不该出现的地方,然后“砰”的一声,事故就这么发生了。
这一声响啊,可不仅仅是两辆车的碰撞声,那是我当事人平静生活被打破的破碎声。
接下来咱们谈谈责任认定的事儿。
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就像是这场混乱的“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要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根据实际情况说)。
这个认定书可不是随随便便写着玩的,那是交警同志经过仔细勘查、调查取证后得出的公正结论。
就好比是一场比赛,裁判都已经判定你犯规了,你不能不认账啊。
可是被告呢,就像是一个想耍赖的小孩子,对这个责任认定还想找点歪理来反驳。
这怎么行呢?这就好比你在考试的时候,老师已经给你判定了答错的题,你还非要狡辩说你是对的,这不是不讲道理嘛。
再看看精神上的损害。
您想啊,好好地在路上走着,突然被撞了,这得有多吓人啊。
我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段时间里,晚上睡觉都睡不好,老是会想起那可怕的一幕。
就像一个阴影一样,笼罩在他/她的心头。
这精神上的折磨可不能不算数啊,这可比身体上的伤痛有时候更让人难受。
咱们再来说说被告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既然交警都认定你有责任了,那你就得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啊。
这就像你弄坏了别人的东西,就得照价赔偿一样简单的道理。
我当事人的车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这些都是合情合理的赔偿要求。
被告可不能把自己的错误像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要勇敢地承担起来。
这赔偿啊,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更是一种对自己错误行为的弥补,是对我当事人的一种公正对待。
交通事故二次起诉获赔代理词
交通事故⼆次起诉获赔代理词交通事故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开庭前,代理⼈认真听取了被代理⼈的案情陈诉,并进⾏了详细分析和必要的调查取证,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被告孙某负本案全部事故责任,应当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08年1⽉6⽇,被告驾驶⾦gry130号捷达轿车将原告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2009年3⽉12⽇南开法院作出,南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今没有履⾏⽣效判决,该判决书中,也认定原告发⽣的⼆次⼿术费⽤由原告待实际发⽣后起诉。
现原告⼆次⼿术已经发⽣,故⼆次⼿术的费⽤由被告孙某全部承担。
原告主张赔偿项⽬及赔偿数额,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于2009年10⽉25⽇⾄12⽉31⽇,在天津市医科⼤学总医院住院治疗做了⼆次⼿术。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第11号)第11条:“权利⼈对同⼀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明确表⽰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据法律规定,因⼈⾝损害⽽产⽣的侵权之债中包含医疗费在内等若⼲赔偿项⽬,受害⼈在此前的诉讼中仅对部分侵权之债向被告提起诉讼。
依此规定,原告在本诉讼中提起的诉讼请求,均未超过诉讼时效,应获法庭⽀持。
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请求合理、清晰、明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持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款规定:“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产⽣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具体如下:医疗费:9784.94元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解释》第⼗九条第⼀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的相关证据确定。
交通事故案代理词(争夺保险赔偿权)
交通事故案代理词(争夺保险赔偿权)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向贵庭提交此交通事故案代理词,希望能
够争取到应得的保险赔偿权。
案情介绍
此案涉及一起交通事故,我的当事人作为被告,与对方保险公
司之间产生了保险赔偿的争议。
以下是事故经过及相关的重要事实:
1. 事故发生于2021年1月15日,地点位于XX市某路口;
2. 我的当事人驾驶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驶;
3. 对方驾驶车辆违规超速,并且未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导致
事故发生;
4. 事故造成我的当事人车辆损坏严重,且导致其身体受伤。
法律依据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对保险条款的解读,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应当享有保险赔偿权。
以下是我所依据的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的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对于事故责任在对方的情况下,我当事人应有权获得保险赔偿;
2. 根据我所查阅的保险合同,提供了明确的保险范围和赔偿条件,事故责任明确在对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向我的当事人提供相应赔偿。
辩护观点
我将为我的当事人提出以下辩护观点,证明其应当获得保险赔偿权:
1. 我的当事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违规行为,是对方的超速和不合理驾驶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 根据事故现场勘察和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对方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3.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我的当事人符合保险公司赔偿的条件。
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代表我的当事人请求贵庭予以支持和保护,判决保险公司向我的当事人提供应有的赔偿,并确保公平公正。
此致
代理人:[你的姓名]
日期:[日期]。
交通事故证明案件代理词
交通事故证明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各位法庭成员:
我代表当事人就本案提起诉讼,就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及赔偿请求向贵庭作以下陈述:
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实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我将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事故的经过和责任归属。
首先,我将提供事故现场的照片、录像等物证,以证明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时的行驶状态以及与对方车辆的碰撞情况。
此外,我还将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报告、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以证明当事人负有一定的交通事故责任。
其次,我将提供当事人的医疗记录、诊断书等证据,以证明事故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医疗专家的鉴定意见将证明当事人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对日常生活产生长期影响。
最后,我将提供相关的财产损失证据,如修车费、医疗费、误工费等。
这些证据将清楚地显示出当事人因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证明其合理的赔偿请求。
综上所述,我将通过充足的证据和法律条款,坚定地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根据证据和事实,我们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感谢贵庭的审理和聆听,希望法官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交通事故代理词
交通事故代理词导读:本文交通事故代理词,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交通事故代理词(一)我们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xxx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年10月25日6时45分,原告驾驶001牌电动车由xx驶往xx方向,经xx公路xx村路段时,左转弯往xx村里去,这时xxx驾驶xxxxxx号货车,超越原告的电动车,两车发生刮撞,造成xxxxxx 号车侧翻入路边水沟受损,电动车倒地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xxx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xxx驾驶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时超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原告的受伤与被告xxx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由xx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内容,可见,被告xxx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xx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据了解,xxx号车在伤害事故发生前已在x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且在保险期间内。
因此,代理人认为,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应当先由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何东旭二审案件代理词
何东旭、冯玉琴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上诉人何东旭、冯玉琴委托,甘肃银城律师师事务所指派我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结合本案案件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审法院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1、原审被上诉人雪羚公司、柳小明作为事故责任人,在受害人未获赔付的前提下,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
显然,被上诉人雪羚公司、柳小明作为原告要求承担第三人杨博的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
而原审法院在上诉人一再要求之下,对错误程序置之不理。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被上诉人杨博在一审庭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已经过了提出与本案有诉讼请求的期限,杨博再次以第三人名义提出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诉讼请求,且第三人在一审法庭辩论阶段提出诉求未交诉讼费,是免交还是缓交法庭未做任何答复。
即使在原审第一次庭审中第三人杨博口头提出要求上诉人及其他被上诉人按侵权责任承担其赔偿责任,但是赔偿数额不明确,也未陈述任何事实与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三人在原审第一次开庭的模糊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显然违反法律程序规定。
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乘车人杨博、冯常宏、王瑾、康辉、闫碧昊、杜娟、滑文婷、任雪、奂栋梁、杨会鑫、陈海涛、王新丽、石超超、冶红梅、李瑾、刘桂林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依据本案事实,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杨博左臂受伤属于客观事实,但是杨博左臂伤残原因系在两辆车行驶中相错时,杨博将左臂伸出窗外,致使受伤。
交通事故案二审代理词第2页.doc
3、从因果关系上讲,上诉人与该交通肇事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上诉人虽然与肇事车辆所有人李某签订了挂靠协议,但该挂靠车辆却一直在李某手中实施控制,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认定挂靠车辆负责任,那也是车辆的所有人李某(驾车)违反了我国的交通法之规定,而不是被挂靠单位的责任。
被挂靠单位与交通事故及被害人之间无因果关系;与被上诉人亦无因果关系。
第三、本案的案由应当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其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既没有与上诉人达成口头协议,又没有向上诉人交纳客运费用;2、被上诉人提出的主要证据是宜昌市交警的鄂102E特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说明本案的发生是因交通肇事,车主李某违反的是交通法规;3、受害人及家属要求赔偿亦是按交通肇事请求的赔偿;4、依据确定案由争议确切和判断性质准确的原则来确定本案。
(争议确切:一个具体民事案由应当准确地反映民事诉讼当事人讼争的核心问题,揭示出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和争议。
判断性质准确:只有判断性质准确,才能使案由与案件相符,也才能给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起到一个指引作用,从而保证办案质量。
)本案应当定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以上充分说明:原审定性错误,认定的事实不清,毫无证据可言,且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裁判本案的依据。
被告应当是李某和武汉市中国某某保险公司汉阳开发区支公司,而不应当是上诉人。
依据我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必然的被告,被上诉人讲保险公司不是必然的被告之说是不能成立的。
据此,被上诉人不但错列了被告主体,而且还漏列了被告人。
一审法庭应当依职权追加被告或者责令被上诉人申请追加或者变更被告主体,否则,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律师认为,根据的事实,本案应该是道路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
但是,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案,在无受害人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从全卷中未见到任何一位受害人给被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原告主体是不适格的。
一起交通事故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作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xxxxxX勺委托和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XXXXX与易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的诉讼代理人,现本律师结合本案庭审情况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上诉人郑XX之母杨XX之死确因交通事故,而非其他意外事件,因此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来进行处理。
2012年4月2日晚上7时许,上诉人郑X之母杨XX本案死者)吃了晚饭后与同村人王XX散步时,因被上诉人易XX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碰挂倒在地致颅脑重伤,后抢救无效于4月9日死亡。
(1)当时在场的证人都可以证明杨XX确是被易XX的三轮车碰挂倒地致伤最后死亡。
(2)都江堰市人民医院杨XX的入院记录病史一栏也都很清楚的写着:车祸伤致伤头部后昏迷伴头部流血2小时,,。
(3)尸体检验报告也写的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4)尸体处理通知书也写明“杨XX因交通事故死亡,,”。
(5)另外还有被上诉人易XX之子易XX向上诉人出具的丧葬费欠条也写着:因为2012年4月2日20时沙西线附近发生交通事故。
从以上事实及证据可以很明显的知道,上诉人郑X之母杨XX的确是因交通事故致死,而非意外事件。
而且,2012年5月10日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明确记载:“交通事故地点:都江堰市幸福镇永寿村道路”,最后结论是:“不能确认易XX所驾无牌上海鑫凤电动三轮车(车辆类型为机动车)与行人杨XX是否因接触后发生事故,故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由此,我们可知杨XX确确实实是死于交通事故,只是不能确认是否接触、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不能确定作用大小和过错程度。
但是,至少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杨XX是死于交通事故受伤。
二、对杨XX死亡的赔偿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来审查与认定,杨XX是否是因易XX驾车碰撞受伤,以及事故成因、作用大小、过错程度等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易XX来承担。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员:您好!我是[原告/被告]方的代理人,今天站在这里,就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为我的当事人说几句公道话。
咱们先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捋一捋。
这起交通事故啊,就像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片”,打破了当事人平静的生活。
一、事故责任认定方面。
从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看,那可都是有根有据的。
[对方]在这个事故里啊,就像是一个莽撞的“马路杀手”。
您看,当时的路况明明就要求[对方的行为内容,如减速慢行、注意观察等],可他呢,完全没当回事儿。
就好比在舞台上跳舞,大家都按节奏来,他却非要乱踩一通,结果就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
这责任啊,明明白白就得[对方承担的责任内容]。
我的当事人呢,就像一个无辜的路人被卷入了这场混乱,完全是受害者啊。
再看看[对方可能提出的异议内容],这就有点强词夺理了。
他说[对方的异议理由],这就好比一个做错事的孩子,还在找借口说“不是我,是月亮惹的祸”一样荒谬。
当时的现场证据就像一个个忠实的证人,都清楚地指向了[对方的过错],怎么能随随便便就想推卸责任呢?二、关于赔偿方面。
我的当事人在这起事故里遭受了太多的损失。
先说身体上的伤害吧,那可不是小伤小痛啊。
就像被暴风雨袭击后的小树苗,现在是摇摇欲坠。
身体上的疼痛就像一个恶魔,无时无刻不在折磨着他。
他去医院看病,那花费就像流水一样,而且后续还需要[后续治疗内容],这都得花钱啊。
这就好比是在修一辆被撞坏的豪车,零件要钱,人工要钱,哪一样少得了?还有精神损害赔偿呢。
这起事故对我的当事人心理上造成的创伤就像一道深深的疤痕。
他现在晚上睡觉都睡不好,老是做噩梦,梦到那可怕的事故场景。
他走在路上都变得小心翼翼,就像一只受惊的小兔子。
这种精神上的痛苦,难道不应该得到赔偿吗?对方可不能拍拍屁股就走人,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到底啊。
三、证据支持。
我们可不是空口说白话,我们有充分的证据。
事故现场的照片就像一幅幅生动的“犯罪现场图”,清楚地展示了事故发生后的惨烈场景。
交通事故纠纷代理词
交通事故纠纷代理词交通事故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21]第9003号)的认定,被告梁某驾驶鲁A9W052轿车,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第47条之规定。
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81428、27元,其中被告梁国臣已付52400元,尚欠29028、2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规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相关费用共计81428、27元。
其中被告梁某已偿付52400元,尚欠29028、27元。
原告先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总队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1、脑震荡,2、多处软组织伤,3、腰椎间盘膨出。
共住院治疗298天,护理人员为1人,是原告的母亲李某,其间原告花费医疗费用75408.00元。
原告的伤情基本稳定后,但仍有发作性头痛、腰腿部疼痛及上腹部不适症状,因病情需要原告于2021年6月13日至10月16日期间先后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协和医院等处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020.27元。
交通事故二审授权委托书
致:XX人民法院关于XX交通事故纠纷案二审授权委托书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原告(或被告)XXX,性别,年龄,住址(详细地址)。
因我与被告XXX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201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向贵院提起上诉。
现委托我的代理人(律师)XXX,代理我参加本案的第二审诉讼活动。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概述案件事实和一审法院审理情况。
例如:201X年X月X日,我驾驶一辆XX牌轿车沿XX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XX路段时,与前方一辆XX牌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我方车辆损坏、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我方向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胜诉方赔偿XX元,败诉方不服,提出上诉。
)二、上诉请求及理由1. 上诉请求(明确列举出上诉请求,如:请求贵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赔偿我方经济损失XX元、精神损害赔偿金XX元等。
)2. 上诉理由(针对一审判决,阐述不服的理由,如: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
详细说明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
)三、代理人的权限1. 代为参加庭审,陈述事实、发表意见、质证证据;2. 代为与对方进行和解、调解;3. 代为提交诉讼文书、证据材料;4. 代为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取新证据;5. 代为提起上诉、提出再审申请;6. 代为参加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活动。
四、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案二审结束之日止有效。
五、其他事项(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在此处补充。
如: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案件涉及的证据等。
)特此委托!授权人:(签名或盖章)联系电话:住址:日期:201X年X月X日附件:1. 一审判决书副本;2. 相关证据材料;3. 其他相关文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二审代理词怎么写?
A good retreat should be rewarded like a great victor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二审代理词怎么写?写清代理原因以及代理案件受理人是谁。
杰出代理案件的意见。
仔细分析案件的不合理之处以及可以申诉的地方,要按照法律规定,申诉自己的理由。
结尾总结一审的过错应该改变的判决。
与诉讼状不同,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在庭审时使用的一种非正式文书,最重要的部分是辩论和质证,其目的在于说服法官,让法官接受自己的代理意见。
可见,代理词对能否赢得官司起着重要作用。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二审代理词怎么写呢?下面是找来的一篇范本。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二审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本案被上诉人AAA的委托,我们作为其二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审理。
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询问了当事人,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上诉人认为“原判事实未查清,严重歪曲事实”,此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上诉人认为“经审理查明······因发生故障由西向东停车于应急停车带内修车·····”是错误的,理由为:1、没有应急停车带的标志,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没有相应的认定。
2、出现了两个交通设施的概念“应急停车带”与“应急停车带”,并且现场没有明确的交通标志指示。
上诉人的说法明显不能成立:首先,上诉人的论证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1、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中未提及是应急停车带,并不必然表明事故车没有停在应急停车带内。
2、没有交通标线,并不能表明不是应急停车带。
“应急停车带”是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当右侧硬路肩的宽度小于2.5m时,为使发生故障的车辆因避让其它车辆能尽快离开行车道,设置的停车带。
自年6月1 8日起,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将本市二、三、四、五环路及高速公路主路“紧急停车带”改为“应急车道”,一审法院的笔误,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二审交通事故代理意见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诉人谭xx、石xx等四人因不服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大竹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上诉你院,在上诉过程中我依法接受到本案四上诉人的委托以及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认真的分析案情,根据事实和法律发现如下书面代理意见:一、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依法支付交强险,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被上诉人颜xx既是被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又是车辆的管理人,并与作为保险人的上诉人签订了保险合同,且有驾驶证件,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均作为了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合同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而本案中被上诉人颜xx的车辆是缴纳了责任强制险的,因此保险公司是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
2、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没有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决定,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从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该条第五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案二审代理词第3页.doc
1、凭保险公司理赔的一纸证明岂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呢?本律师认为,必须有保险公司的理赔正式单据的复印件在加盖保险公司的公章,一审单凭一份所谓的证明,作为认定上诉人已获得的就是这个数额的赔偿,上诉人就应该按此数来赔付,依据是显然不足的。
2、被上诉人自已打印的一份赔款一览表,既无任何一位被害人的签名,又无领条或者什么其它凭证;这怎么能证明其已赔给被害人了呢?更不能证明应当由上诉人赔偿。
时至今日,被上诉人仍然无已经赔偿给被害人们的依据,这说明被上诉人举证不能。
虽然,今天被上诉人拿出14份判决书,但同样未能举出已经向权利人履行了义务的证据;而且,这些判决书均是在原审最后一次开庭之前,说明这些均不属新证据,依照证据规则之规定,该证据已失权了,据此,上诉人在质证时也明确不同意对该证据质证,那么,依规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3、不合法、不合理、不合规的费用不应赔偿。
被上诉人讲的所谓实际支出不等于正当的支出,更不等于应当由责任人必须承担的数额。
如仅一位当事人就近二万元的电话费、交通费、进餐费用等等。
4、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第二次开庭时讲:保险公司理赔的有二块,保险公司赔偿的第一块1569125、33元,保险公司赔付的另一块人身意外保险157822、42元;伤害的总损失额保险公司已经赔付总额=诉讼请求的数额。
(见原审案卷第112页下部)我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已经购成自认,因此,这个157822、42元应当加到保险公司已经赔偿的总额中去,其总额应为1726947、75元。
5、从被上诉人的赔款一览表中不难看出2071918、83元中还含有三位死者和万某某的赔偿数额在内;而这三位死者的赔偿是上诉人垫付的,万某某的判决早已生效,此数额应当从中冲减,但一审判决中却未冲减。
三、上诉人只应当在收取挂靠车辆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即2001年11月8日公布的[2001]民一他字第23号司法解释,明确了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责任问题,从上诉人收取李某运营车辆管理费的额度内承担被害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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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作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XXXXXX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XXXXX与易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的诉讼代理人,现本律师结合本案庭审情况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郑XX之母杨XX之死确因交通事故,而非其他意外事件,因此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来进行处理。
2012年4月2日晚上7时许,上诉人郑X之母杨XX本案死者)吃了晚饭后与同村人王XX散步时,因被上诉人易XX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碰挂倒在地致颅脑重伤,后抢救无效于4月9日死亡。
(1)当时在场的证人都可以证明杨XX确是被易XX的三轮车碰挂倒地致伤最后死亡。
(2)都江堰市人民医院杨XX的入院记录病史一栏也都很清楚的写着:车祸伤致伤头部后昏迷伴头部流血2小时……。
(3)尸体检验报告也写的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4)尸体处理通知书也写明“杨XX因交通事故死亡……”。
(5)另外还有被上诉人易XX之子易XX向上诉人出具的丧葬费欠条也写着:因为2012年4月2日20时沙西线附近发生交通事故。
从以上事实及证据可以很明显的知道,上诉人郑X之母杨XX的确是因交通事故致死,而非意外事件。
而且,2012年5月10日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明确记载:“交通事故地点:都江堰市幸福镇永寿村道路”,最后结论是:“不能确认易XX所驾无牌上海鑫凤电动三轮车
(车辆类型为机动车)与行人杨XX是否因接触后发生事故,故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由此,我们可知杨XX确确实实是死于交通事故,只是不能确认是否接触、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不能确定作用大小和过错程度。
但是,至少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杨XX 是死于交通事故受伤。
二、对杨XX死亡的赔偿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来审查与认定,杨XX是否是因易XX驾车碰撞受伤,以及事故成因、作用大小、过错程度等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易XX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规定:(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也确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辆等运输工具自然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所界定的高速运输工具。
由于机动车自身所固有的特殊危险,出于尊重生命和公平原则,世界各国大多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也
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与其是否存在过错没有关联,只要是造成了损害结果,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客观归责,损害结果成为归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从根本上纠正了这种有背历史发展方向的规定。
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度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度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确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也就是说,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机动车驾驶员承不承担责任与自己有无过错没有关系,机动车一方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但是对于行人来说,其还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过错的,就要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由于对机动车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因而在普通侵权赔偿案件必须证明的过错事实,已无证明的必要,也都不再是证明对象。
对机动车来说,只要是事故造成了损害结果,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结果成为了事故的归责依据,也就成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需要证明的主要事实。
从本案来看,上诉人一方在一审中
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被上诉人作为机动车一方,对于自己或行人是否有过错、过错的大小、事故引起的成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根据现有证据和众所周知的事实,被上诉人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对杨XX的死亡没有过错,也无法证明杨XX是故意受伤死亡,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XX的死亡与自己无关。
因此,被上诉人对杨XX的死亡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事故当天的情况可知,杨XX是在散步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受伤死亡,如果有天气不好、路面湿滑等情形,她们不可能去散步。
同时,据众多第一时间到事故现场的群众、邻居证实,当日的天气很好,没下过雨,事故地点的路面也都很平坦干净,死者杨XX也都不可能无故倒地致伤。
在事故当场以及在医院宣布杨XX病危之前,易XX及其家人也都亲口承认了是易XX撞到了杨XX,会砸锅卖铁的救治伤者,这一点当时在场的乡亲邻居都可以作证,就是易XX第一次在交警部门接受调查时,他都还承认了撞人的事实,最让人奇怪的是交警队为什么恰巧没有笔录纸了呢?最后伤者死亡,交警队做出了无法确定责任的证明,易XX便矢口否认碰撞过死者杨XX,很明显的是想逃避赔偿责任。
我们用一般常理分析,如果当时不是易XX撞伤杨XX,他为什么要停车回来主动问是不是杨XX?为何要当众承认自己撞伤了杨XX?为何当场表态砸锅卖铁也要救治杨XX?为何他要在杨XX送往医院办理入院手续时向医务人员称是交通事故受伤?为什么要为杨XX垫钱
住院?为什么他的子女要全部赶到医院共同想办法救治?为什么后来又佯装其老婆服农药要转医院?为何在交警队调解时他们同意支付安葬费?为什么在开庭前的协商调解他都没有否认撞人的事实?为什么他向交警队的陈述需要保密,不让死者亲属和代理律师查阅?这些疑问难道每一次都是巧合?难道每一次都是上诉人强迫?事故发生后,司法鉴定机关的鉴定结论也明确被上诉人的车辆上有擦痕,如果不是被上诉人易XX驾车碰撞过死者杨XX,这个擦痕又怎么解释呢?司法鉴定所为何要专门提示有擦痕呢?这只能说,就是被上诉人的行为致伤杨XX,致其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办理交强险,被上诉人易XX没有办理交强险,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被上诉人易XX应当承担无过错的全部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和众所周知的事实,被上诉人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对杨XX的死亡没有过错,也都无法证明杨XX是故意受伤死亡,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XX的死亡与自己无关。
因此,被上诉人易XX对杨XX的死亡后果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和赔偿责任。
四、一审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且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然而,对于本案争议如此之大、权利义务关系非常不明确的这样的案件,一审法院依然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一审法院没有对案件事实深
入调查,仅仅是凭借并不准确、且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一个未到庭接
受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中的一句话就作为了定案根据,导致认定事
实不清,判决证据不足。
显然一审法院对这样一起造成人员死亡的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没有足够重视,草率定案,有违客观公正。
为了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我们希望中级人民法院能够组织
双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争取案结事了。
若无法协商解决,请二审
法院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以上代理意见,供人民法院合议庭参考。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代理人: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XXX 201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