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死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代理词(死亡)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江苏律师事务所受雷、朱、新、芬委托,指派作为其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混凝土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经过法庭调查阶段,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清楚,现代理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就本案事实部分:2011年6月2日,第二被告的员工驾驶货车在江海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派安路口右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乘坐人死亡。
经过法庭调查可以证实系第二被告职工,其当时的驾车行为为职务行为,故第二被告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
又因肇事车辆系第二被告所有,并由第二被告为该车在第一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当由第一被告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就原告与第二被告责任分担部分:第二被告应当承担90%的赔偿责任。
首先,第二被告的员工驾驶车辆转弯时车速过快没有减速、转弯时未尽审慎义务并严重违反交通规则不让直行车辆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第二被告明知事发地点是事故多发地段且该地点就在第二被告住所地附近也未在附近做警示标志或对单位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造该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其次,虽然原告雷驾驶电动车搭载死者有不妥的地方,但不能将这归结为其的过错,法庭更应当考虑当时的特殊情况,法律不外乎人情。
事发当时死者刚刚生下其女儿不久,还在哺乳期、身体虚弱,且当时天色已晚,不可能让其单独驾驶电动车或去坐车,死者与雷都是普通工人,家境贫寒,家里要养几位多病的老人还有刚出世的孩子,负担十分沉重,自然舍不得打车,为了让自己的妻子少走几步路,才会用电动车带她,并非明知故犯。
第三,在事故发生后不但没有保护现场、立即抢救伤者,而是立刻倒车移动车辆,且并未标明位置,其意图明显是想改变车辆位置好让交警到现场后做出错误的责任划分,意图逃避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其不是这么做,而是帮助死者的丈夫立刻抢救死者,说不定就能抓住抢救时间,死者就不会到了医院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四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楚和明确。
死者的配偶、母亲及其两个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
浩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为直接侵权人,市宏业汽车货运是该车辆的挂靠单位,对该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的义务。
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应当承担在保险限额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二,原告的各项诉请及其计算标准均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1)死亡赔偿金。
死者本人的户籍确实为农业户籍,但根据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工作多年,并且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其赔偿金的标准应当按照城镇计算。
为证明此一事实,原告提供了证据为死者在市区的租房合同、房东的明、房屋权属关系证明及当地社居委的居住人口证明。
可以看到,死者早在2010年11月26日就已在该处居住,当地社居委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担负着对辖区人口的普查及管理工作,对常住人口及其流动情况较为熟悉,其出具的证明更具有公信力和客观证明力,并且也能够与租房合同反映出的事实形成相互对应,从而可以证明原告的主是客观真实的。
原告还提供了死者在专泽商贸的劳动合同和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工资单,以证明在居住期间是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的。
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实是其女儿,也就是原告之一的春霞。
但必须提请法庭注意的是,专泽商贸是一家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并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单位,的特性是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财产身份的相互分离,这也表明死者方松花在公司里的任职并非其女儿能够决定的事情,其女儿在公司担任经理,从公司领取工资,死者同样要签订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才能获得劳动收入,并不能仅因为死者是在自己家人作为股东的公司里任职,就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这样明显是片面和草率的。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
原告XX诉被告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XX一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庭审前做了必要的工作,出庭参与了本案的审理。
现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XX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四十七条第二款、四十八条的规定,驾驶具有安全隐患(转向、制动、电路照明、轮胎不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超载行驶(核载1T,实载7.92T),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
二、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XX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X元,具体项目及数额如下:(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的医疗费为人民币XX元。
同时,原告XX出院后,因创伤部位疼痛多次寻医治疗(如民间中医、临时在诊所输液等),所支出的医疗费均无票据,但是其出院后治疗并产生医疗费系客观事实,综合考虑后该部分医疗费计人民币XX元人民币。
所以,医疗费合计人民币XX.(二)误工费根据XX提交的《劳动合同》及XX司鉴中心(法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XX从事XX的工作,月工资标准为¥1,500.00元(折合日工资标准¥50.00元)。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专业完整格式模板)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原告姬连生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事实被告白小龙于2010年05月23日15时1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晋KUE166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在柳溪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刚堰路口时,由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由西向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脑挫裂伤、右额颞硬膜下血肿、头皮血肿、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原告电动自行车报废。
2010年6月1日太原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并公交事字认字【2010】第00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白小龙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对前方路口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个原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姬连生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原告和被告白小龙承担同等责任。
经过太原市中心医院治疗,原告病情稳定后于2010年06月29日出院。
2010年07月21日经武警山西总队医院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双耳重度听觉障碍,评定为六级伤残。
交通事故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我受被告胡**的委托,担任其与胡**交通事故一案的代理人,通过诉前的调查研究和今天的庭审质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对受害人胡**的意外死亡我们深表同情,但是对于受害者家属要求我的当事人赔偿536299.12元一事,缺乏法律根据,理由如下:一、民法上的侵权责任需要以下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构成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认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纵观本案,胡**的交通事故与胡**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我的当事人有没有责任的关键,但是本律师认为胡开支死亡与我的当事人没有关系。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一,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93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验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而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时间超过两个月;第二,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条: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的证据。
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而本案原告是交通事故5天后后报警,也并未提供相关交通事故的证据,现场已经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应该通知原告向法院起诉,而不是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中不应该有司法鉴定的倾向性意见,事故认定书应该是客观、公正的事故经过,而不是医学意见;第四,事故认定书中的证据形成原因分析中,没有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车辆检验笔录,纯粹为人为的想象的没有依据事实作出的认定书。
因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交通事故对胡**造成的损害是极其轻微的,与胡开支的死亡是没有因果关系的。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Ladies and Gentlemen,As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in this traffic accident litigation case, I stand here today to present our arguments and contentions on behalf of our client. The circumstances surrounding this case are tragic, involving a collision between two vehicles that has left our client with significant physical and emotional injuries.各位,作为本次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的法律代表,我今日站在这里,代表我方当事人提出我们的论点与主张。
本案情况令人痛心,涉及两车相撞,导致我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身体与心理伤害。
Our primary contention is that the defendant was negligent in their driving, resulting in the accident. Evidence suggests that the defendant failed to observe proper traffic regulations and drove in a manner that was unsafe for the conditions. This negligence directly led to the collision and the subsequent injuries sustained by our client.我方的主要论点是,被告在驾驶过程中存在疏忽,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致死代理词.doc
交通事故致死代理词交通事故死亡代理尊敬的法官:xx华泰律师事务所接受了五名原告的委托,指定我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现陈述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院参考采纳。
1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相对明确。
死者的配偶、母亲、父亲和他的两个孩子是第一继承人,在本案中应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刘系于xx号牌车辆驾驶员,被告陈系于xx号牌车辆所有人,被告陈、刘系雇主、雇员,xx号牌车辆运营享有人,双方应共同赔偿。
被告霍系于xx车辆驾驶员,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系于xx车辆所有人,享有车辆经营权。
刘* *,系于xx号牌车与于xx号牌车相撞所致,驾驶员及所有车主均须对死亡后果负责。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原告的索赔及其计算标准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死亡补偿。
死者及五名原告所在的开封县行政区划已调整为XXXX 开封市香福区,故人身伤害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等。
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此外,在本案中,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生活和工作多年,并有固定的收入来源。
补偿标准也应根据城镇标准计算。
根据xx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xx调查组,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月6日,年x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故死亡赔偿金为×元。
丧葬费。
本项目为法定补偿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死者有四个受抚养人,他们的父亲、母亲和两个未成年的儿子。
死者的母亲是1963年出生的、父亲是1966年出生的,儿子徐1+无劳动能力的、无收入来源的。
根据xx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xx调查组,XXXX月6日的《XXXX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以看出xxxx年xx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
因此,四名家属的生活费为x元、x元、x元、x元,合计x元。
交通事故代理词(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代理词(附法律依据)
尊敬的法官:
本人系×××路口某小区业主,因业务需要使用单位车辆,于××
年××月××日,行至××路口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我方车辆损
毁并造成一定人员伤害。
经了解,我方遵守交通规则,对于本次事故,他方负有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本人即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理赔,但由于赔偿款
数额较大,保险公司迟迟未能进行赔偿。
考虑到自己只是普通业主,在国家法律和相关条例领域缺乏专业知识,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于是本人便选择了请律师代为处理此事。
本人委托的律师,均具有执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对于
民事赔偿案件有丰富的处理经验,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庭
上充分维护我们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律师代理诉讼暂行规定》的规定,律师代
理赔偿案件合法合规。
在此,本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恳请法庭支持我们的独立诉讼权利。
请法院判定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我们的车辆损失及人员伤害费用。
此致,敬礼!
代理人:×××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日期:××年××月××日。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篇一: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我受娄烦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五原告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基本事实:20xx年5月19日14时许,原告乘坐***驾驶的晋**少林客车在娄烦县下静游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被告四***驾驶的鲁**挂解放半挂货车相撞,导致原告 xxx等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四原告无责任。
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由***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公交娄字认字20xx第00012号)中的内容,可见,***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被告四***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四原告无责任。
二、被告一***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赔偿责任, 被告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驾驶的晋**少林客车为被告一***所有,司机***为***雇员,因司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故***所承担责任依法由***全部承担。
被告三**公司为晋**少林客车挂靠管理单位,依法应对事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如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特殊侵权纠纷,在车辆挂户关系中,被挂户人和挂户人是其内部关系,在其外部关系中,挂户车辆是以被挂户人名义从事的营运活动,挂户人支配车辆并享有车辆运行利益,被挂户人同意且放任挂户人以其名义进行具有交通安全危险的民事活动,如发生交通事故挂户车辆负事故责任则被挂户人与挂户人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所以应当由被挂户人与挂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马寿禄交通事故代理词
马寿禄交通事故代理词第一篇:马寿禄交通事故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马寿禄委托后,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现根据本案有关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事故认定清楚,赔偿责任明确。
本案事实清楚,对于本案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驾驶员刘昌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亦认可事故责任的认定,认可原告住院并造成十级终身残疾的事实。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全部损失,并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是合法的、适当的。
二、原告的请求赔偿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既有法律依据,也有事实依据,应当得到支持。
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已认可了大部分赔偿项目和数额。
《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国家采取的是完全赔偿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计算,原告共产生费用75869.14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医院的住院医药费收据、门诊收据,还出示了病案复印件以及诊断证明书,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交通事故致死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致死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五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华泰(xxxx讼代理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陈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楚和明确。
死者的配偶、母亲、父亲及其两个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
号牌车辆所有人,xx被告刘系豫号牌车辆驾驶人,被告陈系豫xx号牌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被告陈与刘系雇主与雇员关系,另陈豫xxxx行利益”,故二者应连带赔偿;被告霍系豫xx车辆驾驶人,被告车辆所有人,对该车辆运营享有“运行利益”;运输有限公司系豫xx故驾驶人及xx号牌车辆与豫号牌车辆相撞所致,xx**刘的死亡系豫车辆所有人均应对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应当承担在保险限额内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的投保公司,金的责任。
二,原告的各项诉请及其计算标准均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2014)死亡赔偿金。
死者本人及五位原告所地的开封县,于(1年的行政区划已经调整为开封市祥符区,故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且本案中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其赔偿金的标准亦应并且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在城镇居住工作多年,2018xx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根据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xx2017,可知xx日月6《2017年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2元。
年,故死亡赔偿金为x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x年度)丧葬费。
该项目为法定赔偿项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2(“丧葬费按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元算。
”故x)被抚养人生活费。
死者有四位被扶养人,分别是其父亲、母3(年生,儿子许亲和两个未成年儿子。
死者母亲年生、父亲19661963年生,均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根x**2013年生、许浩**20092017日《2月6年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据xxxx调查总队,2018省城镇年度xx22017xx年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知元、x/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元年。
交通事故证明案件代理词
交通事故证明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各位法庭成员:
我代表当事人就本案提起诉讼,就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及赔偿请求向贵庭作以下陈述:
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实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我将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事故的经过和责任归属。
首先,我将提供事故现场的照片、录像等物证,以证明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时的行驶状态以及与对方车辆的碰撞情况。
此外,我还将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报告、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以证明当事人负有一定的交通事故责任。
其次,我将提供当事人的医疗记录、诊断书等证据,以证明事故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医疗专家的鉴定意见将证明当事人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对日常生活产生长期影响。
最后,我将提供相关的财产损失证据,如修车费、医疗费、误工费等。
这些证据将清楚地显示出当事人因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证明其合理的赔偿请求。
综上所述,我将通过充足的证据和法律条款,坚定地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根据证据和事实,我们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感谢贵庭的审理和聆听,希望法官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员:您好!我是[原告/被告]方的代理人,今天站在这里,就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为我的当事人说几句公道话。
咱们先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捋一捋。
这起交通事故啊,就像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片”,打破了当事人平静的生活。
一、事故责任认定方面。
从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看,那可都是有根有据的。
[对方]在这个事故里啊,就像是一个莽撞的“马路杀手”。
您看,当时的路况明明就要求[对方的行为内容,如减速慢行、注意观察等],可他呢,完全没当回事儿。
就好比在舞台上跳舞,大家都按节奏来,他却非要乱踩一通,结果就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
这责任啊,明明白白就得[对方承担的责任内容]。
我的当事人呢,就像一个无辜的路人被卷入了这场混乱,完全是受害者啊。
再看看[对方可能提出的异议内容],这就有点强词夺理了。
他说[对方的异议理由],这就好比一个做错事的孩子,还在找借口说“不是我,是月亮惹的祸”一样荒谬。
当时的现场证据就像一个个忠实的证人,都清楚地指向了[对方的过错],怎么能随随便便就想推卸责任呢?二、关于赔偿方面。
我的当事人在这起事故里遭受了太多的损失。
先说身体上的伤害吧,那可不是小伤小痛啊。
就像被暴风雨袭击后的小树苗,现在是摇摇欲坠。
身体上的疼痛就像一个恶魔,无时无刻不在折磨着他。
他去医院看病,那花费就像流水一样,而且后续还需要[后续治疗内容],这都得花钱啊。
这就好比是在修一辆被撞坏的豪车,零件要钱,人工要钱,哪一样少得了?还有精神损害赔偿呢。
这起事故对我的当事人心理上造成的创伤就像一道深深的疤痕。
他现在晚上睡觉都睡不好,老是做噩梦,梦到那可怕的事故场景。
他走在路上都变得小心翼翼,就像一只受惊的小兔子。
这种精神上的痛苦,难道不应该得到赔偿吗?对方可不能拍拍屁股就走人,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到底啊。
三、证据支持。
我们可不是空口说白话,我们有充分的证据。
事故现场的照片就像一幅幅生动的“犯罪现场图”,清楚地展示了事故发生后的惨烈场景。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官大人:嘿呀,您瞧瞧现在这道路交通!车水马龙的,一不小心就容易出岔子。
就像我代理的这起交通事故,那场面,真是让人揪心!咱先说说事故的经过,那简直就跟电影里的惊险镜头似的。
我的当事人,好端端地在路上走着,规规矩矩,没招谁没惹谁。
可突然,一辆车就像脱缰的野马,直直地冲了过来!这能怪我的当事人吗?这难道不是开车人的疏忽和鲁莽?再说这事故造成的后果,那可太严重了!我的当事人受伤住院,身体上的伤痛就不说了,心灵上的创伤那才叫大呢!您想想,原本好好的一个人,突然遭遇这样的横祸,生活全被打乱了,工作也没法正常进行,这损失谁来承担?有人可能会说,交通事故难免嘛,大家都小心点不就好了。
哼,说得轻巧!要是每个人都能做到小心谨慎,那还会有这么多事故发生吗?这就好比盖房子,基础没打好,能指望房子牢固吗?开车也是一样,安全意识不牢固,能不出事吗?而且,事故发生后,对方的态度也让人寒心呐!一点积极解决问题的诚意都没有,好像这事儿跟他们没关系似的。
这能行?难道不应该主动承担责任,给受害者一个交代?咱们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对吧?在这起事故中,明显是对方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了这场悲剧。
法律难道不应该给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决?您想想,如果对这样的行为不加以严惩,那以后谁还把交通规则当回事?马路上不就乱套了?这社会的秩序又从何谈起?所以啊,法官大人,我恳请您一定要公正裁决。
让那些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给我的当事人一个公道,也给社会一个警示!总之,这起交通事故给我的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对方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难道我们能眼睁睁地看着受害者受苦,而让肇事者逍遥法外?绝对不行!希望法官大人您能慎重考虑我的意见,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谢谢!。
交通事故代理词
交通事故代理词导读:本文交通事故代理词,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交通事故代理词(一)我们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xxx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年10月25日6时45分,原告驾驶001牌电动车由xx驶往xx方向,经xx公路xx村路段时,左转弯往xx村里去,这时xxx驾驶xxxxxx号货车,超越原告的电动车,两车发生刮撞,造成xxxxxx 号车侧翻入路边水沟受损,电动车倒地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xxx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xxx驾驶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时超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原告的受伤与被告xxx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由xx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内容,可见,被告xxx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xx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了解,xxx号车在伤害事故发生前已在x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且在保险期间内。
因此,代理人认为,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应当先由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于法有据,于理相通,于情相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6671.65-27778。
一起交通事故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作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xxxxxX勺委托和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XXXXX与易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的诉讼代理人,现本律师结合本案庭审情况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上诉人郑XX之母杨XX之死确因交通事故,而非其他意外事件,因此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来进行处理。
2012年4月2日晚上7时许,上诉人郑X之母杨XX本案死者)吃了晚饭后与同村人王XX散步时,因被上诉人易XX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碰挂倒在地致颅脑重伤,后抢救无效于4月9日死亡。
(1)当时在场的证人都可以证明杨XX确是被易XX的三轮车碰挂倒地致伤最后死亡。
(2)都江堰市人民医院杨XX的入院记录病史一栏也都很清楚的写着:车祸伤致伤头部后昏迷伴头部流血2小时,,。
(3)尸体检验报告也写的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4)尸体处理通知书也写明“杨XX因交通事故死亡,,”。
(5)另外还有被上诉人易XX之子易XX向上诉人出具的丧葬费欠条也写着:因为2012年4月2日20时沙西线附近发生交通事故。
从以上事实及证据可以很明显的知道,上诉人郑X之母杨XX的确是因交通事故致死,而非意外事件。
而且,2012年5月10日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明确记载:“交通事故地点:都江堰市幸福镇永寿村道路”,最后结论是:“不能确认易XX所驾无牌上海鑫凤电动三轮车(车辆类型为机动车)与行人杨XX是否因接触后发生事故,故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由此,我们可知杨XX确确实实是死于交通事故,只是不能确认是否接触、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不能确定作用大小和过错程度。
但是,至少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杨XX是死于交通事故受伤。
二、对杨XX死亡的赔偿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来审查与认定,杨XX是否是因易XX驾车碰撞受伤,以及事故成因、作用大小、过错程度等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易XX来承担。
车祸致死委托书
车祸致死委托书
背景
近日,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车祸事故,导致了一人死亡。
遗属需要处理相关
法律手续,同时调查事故原因并追究责任。
委托目的
1.申请法院立案,进行死者司机的相关调查;
2.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并帮助家属处理医疗事宜;
3.调查事故原因,查明责任方,并提起合理的法律诉讼。
委托方信息
•委托人:XXX(姓名、联系方式)
•车祸死者:XXX(姓名、身份证号)
•车牌号码:XXX
委托事项
1.申请法院调查并定性车祸事故,查明死亡原因;
2.联系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
3.委托律师代表家属进行诉讼,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4.处理死者的后事事宜。
费用支付
本次委托需支付律师费用、法院诉讼费用和相关调查费用等,具体费用标准将
另行商议。
客户声明
本人XXX同意并授权XXX办理上述委托事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重新商议,
将及时告知办理方。
附录
1.死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车辆信息及事故现场照片;
3.相关证据资料及过程记录。
以上为委托事项详细内容,请尽快处理相关事宜,希望能够尽快了解案情进展。
感谢合作。
注意:以上信息为委托人所提供,如有不实,请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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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死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华泰(xx)律师事务所接受五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陈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楚和明确。
死者的配偶、母亲、父亲及其两个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刘系豫xx号牌车辆驾驶人,被告陈系豫xx号牌车辆所有人,被告陈与刘系雇主与雇员关系,另陈豫xx号牌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故二者应连带赔偿;被告霍系豫xx车辆驾驶人,被告xx 运输有限公司系豫xx车辆所有人,对该车辆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刘**的死亡系豫xx号牌车辆与豫xx号牌车辆相撞所致,故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均应对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应当承担在保险限额内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二,原告的各项诉请及其计算标准均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1)死亡赔偿金。
死者本人及五位原告所地的开封县,于2014年的行政区划已经调整为开封市祥符区,故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且本案中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工作多年,并且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其赔偿金的标准亦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根据xx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xx调查总队,2018年2月6日《2017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知2017年度x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故死亡赔偿金为x元。
(2)丧葬费。
该项目为法定赔偿项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故x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
死者有四位被扶养人,分别是其父亲、母亲和两个未成年儿子。
死者母亲1963年生、父亲1966年生,儿子许x**2013年生、许浩**2009年生,均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根据xx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xx调查总队,2018年2月6日《2017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知22017年度xx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元/年。
故四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为x元、x元、x元、x元,共计x元;
(4)亲属误工费和部分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
事故发生后,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和完成相关善后事宜,不得不放下工作多次
请假并往返于xx和开封两地,由此产生了误工费是客观必**的。
另外亲属经常居住地与事故发生地(事故处理地)系两个不同的城市,必**需要多次往返,且有时因天气等原因,不得不借宿于xx,必**产生相应的交通费及住宿费。
因未能较好的保留相关票据,及法律意识淡薄,具有自身的特殊情况,请求法庭考虑客观情况并针对个案的特殊性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项目予以酌定。
(5)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主张x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应当得到法庭支持。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分别规定了六项法院在确定精神赔偿金数额时应予以考虑的因素,分别是(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本案中,因交通事故身亡的死者正值壮年,系两个儿子的精神支柱,系家庭收入来源的保证,亲生父母因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需要死者提供日常生活费用;且死者系唯一女儿,其两个儿子尚幼,至亲之人的离世给子女带来的精神痛苦不言而喻。
失去亲人,又试问能有多少钱可以补偿,受害人的亲属得到的经济赔偿不过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心理慰藉,远远不能抚平受害人的亲属心中留下的永远的创伤。
因此,原告坚持x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请求法庭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充分领会立法价值取向,公正做出判决。
三、死者刘**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并未有过错,不应减少各被告的赔偿责任。
陈系刘的雇员,日常对刘缺乏严格管理,未严格规范刘的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刘作出同意刘**同乘的承诺,就有义务承担保障在运输过程中对刘**的人身安全,尤其对生命健康权的注意义务;霍及xx运输有限公司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且善意同乘者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故不应减少各被告的赔偿责任。
四、肇事车辆驾驶人与所有人应对刘**的死亡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发生系因被告刘与被告霍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刘**死亡的后果,责任双方对由此造成死亡后果应互负连带责任。
这也就是说,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伤亡的,乘车人的伤亡是由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行为直接结合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虽**机动车之间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均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该条第一款(一)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代理人认为系机动车之间的按份责任,是机动车之间就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进行的规定。
条文中的所指的“双方”是指机动车双方,而不是指机动车与乘车人之间的双方。
据此,该《规定》应当是规定机动车之间事故主体双方责任的划分,是一种内部责任确定的法律规定和依据。
故本案刘**死亡的后果系二肇事车辆驾驶人共同侵权所致,四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信。
代理人:xx
年月日。